250417TVBS 租房仲介費0.5個月 房仲喊1個月男疑:被加收
新北一位邱先生指控,週三鎖定土城區一間獨立套房,租金加垃圾代收是1萬4千元左右,一般市場行情房仲帶看會收半個月租金,當作服務費,但沒想到等到他要下訂時,房仲才表示,由於房子是專委物件,所以服務費規定會收取一個月租金,邱先生質疑被臨時加收。不過當事房仲強調,網站上有標明清楚。......↓
當事人邱先生:「(換租屋外面)你要說他是陷阱也不算是,然後你非得要在人家已經都做好決定以後,你才來告訴我說,不好意思喔,我要收一個月的服務費。」
邱先生真的覺得很傻眼,近期跟女友準備搬家,看中新北土城的獨立套房,簽1年每個月租金加垃圾代收,總共1萬4左右。
房仲原刊登,成交預計收半個月仲介費,而專委物件會有約一筆仲介費,但邱先生曬出和房仲對話紀錄,他們有意成交時房仲表示,這獨立套房是專委物件,房東只給他們公司帶看與行銷,服務費規定會收取一個月租金,邱先生覺得自己好像瞞天加價。
當事民眾邱先生:「我覺得這種事情應該是要先講,但反正我們還沒搬進去,只是這個感受比較不好而已,那也許搞不好還有的人是等到簽約的時候才發現,他要收一個月的付費,那就真的很麻煩了。」
專家說,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房仲跟租賃雙方仲介費,不得超過1.5個月租金,一般市場上行情,1年約房東跟房客,各收半個月服務費,這價格顯然超越市場行情。
聯勝房屋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但是他到確定要租,才跟人家說仲介費是一個月,第一這個是超出行情,然後第二這個就是在服務上,確實會讓人家覺得很錯愕,除非他跟房客收一個月,他跟房東也收一個月,然後被房客抓包你超收,超收總共1.5個月,那當然就房東就違法就可以檢舉。」
當事房仲強調刊登網站上標明,只要是專委物件就是收一個月服務費,但先前寫得不夠清楚,因此造成誤會,目前也已經調整內容,避免再產生誤會。
【租房仲介費0.5個月 房仲喊1個月男疑:被加收】
這則新聞,我受訪時,其實「有點講錯」,文章末段揭曉。
事件很簡單,就是租客看上一間房並確定要承租了之後,才被房仲告知竟然要支付壹個月的仲介服務費。
首先,假設沒違法,
至少,我覺得該名房仲的服務,非常不OK,就像坊間一些黑心商店,都不標價格,一定要客戶問了,甚至等到消費了以後才讓人驚呼「怎麼這麼貴!?」等遊走灰色地帶的類詐騙。
以實務上業界文化 + 我個人準則來說,租客通常是經濟較弱勢的一方,所以不論租期一次簽多久,都只會收取半個月的仲介費;房東的部分,若是一次至少兩年約,才會收壹個月服務費(看情況,一年一約也有可能收壹個月仲介費),續約則另談。總之,要收比半個月還要多的服務費,對象,通常只會是房東。
而且,該名房仲扯什麼「因為是獨家專任物件(若有喜歡,你只能跟我租)」所以必須向租客收取1個月仲介費;我也可以反過來說啊!「因為是一般約物件(可能做白工,也比較辛苦)」所以必須向租客收取1個月仲介費啊?……話術誰不會?
究竟有沒有違法/規定呢?
讓我們一起來依據《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來逐條判斷:
條文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一個半月之租金。
意思就是,合計不超過1.5個月,就沒違反規定。也就是說,新聞裡的房仲,向租客收取1個月服務費,OK,但若被發現向房東收取「超過半個月」的仲介費時,那就違反囉~
條文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意思就是,合計1.5個月是「上限」,可議價就是了。但說真的,如果租賃還要殺仲介費,……拜託別找我服務。
條文三、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看到沒,收費標準,要「事先」講清楚,否則違反此規定。
結論就是:該名房仲的作法(沒在事前講 或 沒講清楚收費標準),其實是可以向內政部檢舉的啦!
TVBS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ife/2843321
TVBS原影→https://youtu.be/rdSUpInUpXM
記者 吳亭頤 / 攝影 林亞男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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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