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525訴願成功!《建商》與《建管處》聯手欺壓善良住戶破功?}
最近有個「訴願成功」的案例值得關注,因為,只要有申請或耳聞過的人都知道,訴願的成功率極低,約10%至20%。
再加上,該事件可讓你:A.學習「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運作方式、B.認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C.初淺了解《訴願法》、《行政程序法》、D.探究「都更合建機制漏洞」之建商可使哪些暗黑手段,順便E.給已購或考慮買《松江阡語》預售屋的消費者一個參考。
【前言】
北市《松蔦青語》社區有個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爭議」所衍生的糾紛,目前有兩個戰場。
一是法院:「第一屆主委陳必鋼」與「第二屆主委劉如芸」互告。而劉告陳的委任律師「翁偉傑」,就是蓋該棟大樓的建商《大家地產》負責人「卓家雄」的御用律師;因為卓告我《妨害名譽》的律師也是同一位。
二是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建管處》向「陳必鋼」祭出4萬元罰鍰,「陳必鋼」提起訴願成功!原處分撤銷,打臉《建管處》。
由於法院戰場仍在進行,因此本篇文,僅就「訴願案」分析。
然,《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撤銷《建管處》對「陳必鋼」的裁罰,理由為何?就讓我來翻譯這份《決定書》吧!
【《訴願決定書》之白話文】
查:2024年,
9月11日,「劉如芸」向《建管處》申請報備為《松蔦青語─管理委員會》第二屆主委。
10月23日,《建管處》要「劉如芸」補正後再提出申請。理由為:a.會議出席委託書不齊全、b.簽到簿欄位簽章不全、c.區權會議紀錄主席未簽名。
10月30日,「劉如芸」向《建管處》陳情,說她已催告「陳必鋼」提供資料但不給。
11月5日,《建管處》通知「陳必鋼」要與「劉如芸」辦理交接。可是,《建管處》早在10月23日發函要「劉如芸」應補正資料再重新提出申請。換言之,《建管處》怎麼會一邊要第一屆交接,同時又要第二屆補正資料重新申請?這不是自相矛盾?
既然,
《建管處》已發函給「劉如芸」重新提出申請報備,那要「如何認定」劉如芸已是透過《區權人會議》票選出來的第二屆新任主委?又「如何進一步認定」第一屆主委陳必鋼有「移交義務」?
雖然,2025年,
4月18日,《建管處》答辯說去年10月23日僅是認為「部分文件不齊全」,通知「劉如芸」補正資料「而已」。
但是,2024年,
9月11日,「劉如芸」在報備為第二屆主委時,就已經文件不齊全,《建管處》才會在10月23日發函要求補正,這不是僅僅單純通知補正,還要求「劉如芸」得「重新提出申請」。也就是說,「劉如芸」在9月11日就已遭《建管處》退回了。
12月10日,「劉如芸」才又重新向《建管處》再次申請報備變更主委,重點是,檢附的資料,還是「後來12月8日」第二屆區權會議紀錄及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以此「追認8月24日」的區權會議之選舉結果。也就是說,《建管處》是直到12月17日才發函同意「劉如芸」為第二屆新任主委。
由此推論,
「陳必鋼」主張「8月24日的區權會議因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其決議不成立。」應該不是謊言。
所以,
11月5日,《建管處》發函命令「陳必鋼」移交資料給「劉如芸」。在那時,《建管處》就認定「劉如芸」為第二屆主委的「憑據」到底是什麼?
縱使,
《建管處》後來有補充答辯,但對於《審議委員會》提出的疑問,仍未有補充解釋。審議委員們,查遍全卷也無相關資料可供審閱、研究,確實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
因此決議:撤銷處分。
【換句話說「時序表」】
2024年,
08月24日,《管委會》召開「人數與比例皆不足、非合法」的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強勢推選「劉如芸」為第二屆主委,「第一屆主委陳必鋼」主張會議無效。(證01)好笑的是,劉如芸本人沒來開會。(證02)
09月02日,申請調處。(證03)《建管處》明知幫忙「劉如芸」的是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而不是劉本人申請調處。
09月11日,「劉如芸」向《建管處》申請報備,將其變更為第二屆主委,但是,報備文件不齊全。(證04)。
09月27日,《大家地產》發函「陳必鋼」,要求儘速向「劉如芸」完成交接。(證05)建商強勢介入《管委會》運作,絲毫不在意社會觀感?
10月07日,調處不成立。(證06)列席人員當中,包括《建管處》「梁家源」科長,還有建商《大家集團》的代表之「王得明」、「曾永承」,反而當事人「劉如芸」沒到場。調處社區管委會交接,到底關建商X事?
10月18日,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向《建管處》陳情,表示從8月24日第二屆區權會議後,「陳必鋼」仍未移交相關文件給「劉如芸」,請《建管處》命「陳必鋼」儘速辦理移交給「劉如芸」。(證07)……你沒看錯,陳情的是建商,不是「劉如芸」,都不用避嫌?
10月21日,《建管處》請建商《大家地產》叫「劉如芸」先催告「陳必鋼」七日內移交,逾期仍未移交,再送相關佐證給《建管處》來處理。(證08)你沒看錯,《建管處》並非指導當事人「劉如芸」該怎麼做,而是發函教「問題公設尚未點交的建商」該怎麼做。
10月23日,《建管處》以「會議出席委託書不齊全、簽到簿欄位簽章不全、區權會議紀錄主席未簽名」等理由,請補正後再重新提出申請。(證09)
10月30日,「劉如芸」發函《建管處》,說她已於10月24日向「陳必鋼」限期移交管委會資料。(證10)
11月05日,《建管處》通知「陳必鋼」,表示「劉如芸」已完成第二屆改選,迄今仍未完成交接,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協調交接事宜並於文到20日內陳述意見。(證11)對此,《建管處》被《訴願審議委員會》打臉,因為10月23日已發函要劉應補正資料再重新提出申請,那要「如何認定」劉已是透過《區權人會議》票選出來的第二屆新任主委?又「如何進一步認定」第一屆主委陳有「移交義務」?
11月22日,「陳必鋼」書面陳述意見,主張8月24日的區權會議無效。(證12)
11月28日,建商「卓家雄」的配偶「陳思婷」竟公然在社區住戶LINE群組裡表示,大意為:我(陳思婷)跟劉(如芸)主委「一起去見」梁家源科長,並得到梁科長的「直接建議」。「梁科長也認為」選舉有效。請陳必鋼「限時」交接的也是梁科長。退回報備只是因為少了陳必鋼的簽名,但是「梁科長希望再重開一次」區權會,「他會審核報備」。(證13)
顯然,《建管處》梁家源科長已多次介入管委會糾紛,還選邊站、偏袒建商,他們之間到底有什麼不可告人的關係?如此公私不分,難怪會被《訴願審議委員會》打臉。
12月08日,「劉如芸」召開「第二屆區權會議」,將「會議紀錄」及「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備齊,以此「追認」8月24日的區權會議選出「劉如芸」為第二屆主委。(證14)……這不就坐實8月24日的會議是無效的嗎?所以12月08日「非合法召集人」所召開的會議,不也是「不合法」?
12月10日,「劉如芸」申請報備變更為主委,並檢附12月08日的區權會議資料。(證15)……所以8月24日的會議到底哪裡有效了?
於此同日,《建管處》也發函「陳必鋼」,雖然,陳有書面表示意見,但是《建管處》不管這個爭議,《建管處》就是單方面認定「劉如芸」為第二屆主委,要陳必鋼,有意見,去訴訟,該移交,還是得移交。(證16)想不到《建管處》的立場如此不中立。
12月11日,《建管處》向「陳必鋼」裁罰新台幣4萬元罰鍰,並於文到15日內改善並報備,逾期未辦理,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證17)
12月17日,《建管處》發函同意「劉如芸」為第二屆新任主委,並備查在案。(證18)《建管處》開罰「陳必鋼」比核准「劉如芸」來得有效率耶!
12月18日,《管委會》的交接日期約定30號,建商「卓家雄」的太太「陳思婷」卻拿《建管處》發的《核准函》要求《管委會》「18號當天,馬上」交接。(證19)好強的氣焰哦~
2025年,
01月06日,「陳必鋼」向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證20)
04月18日,《建管處》辯稱,2024年10月23日管委會的報備文件,僅認為部分不齊全,所以才通知「劉如芸」補正「而已」。(證21)
05月14日,訴願成功!《訴願審議委員會》對《建管處》的說法不採信,撤銷原處分!(證22)
【糾紛前,外傳】
撰文者的父母,也就是我爸媽,與《大家地產》「卓家雄」有合建糾紛,所以,《松蔦青語》目前有49間「產權歸屬不明、不曉得哪一間最終屬於誰」的「訴訟中之爭議屋」。
因此,這些房子的「所有權名義人」登記的,目前,既不是地主,也不是建商,而是《安信建經》。照理說,《安信建經》必須秉持中立,地主與建商,都不可使用這些爭議屋,直至雙方訴訟結束,再依據判決書內容,執行分配。
沒想到,「卓家雄」不僅將其集團子公司們登記於此,還爽爽免費使用中;對比我父母,自費在外租屋、燒錢繳律師費、裁判費、曠日廢時訴訟的心靈折磨,實在落差太大……唉!
2024年08月22日,
《安信建經》竟然出具「法人代表委託書」,將這些爭議屋,總共高達22間、也就是社區總戶數114戶的五分之一,授權給「大家公司的員工─王得明」參與8月24日的《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證23)
為何不是授權全部49間呢?
因為同一位所有權人,投票權上限為五分之一。所以,雖然《安信建經》握有49間/114間,至多也只能投22張票/114間。
重點是,
這22間爭議屋,在民事二審期間,有9間,是我父母選的房子,而在判決出爐後,原本我父母選的9間,有部分,是法院認為不屬於我父母的,但也有「我父母沒選的」部分,是法院認為,屬於我父母的。
看到沒,
這就是我說的「產權歸屬不明」,也是為何必須登記在《安信建經》名下、不能過戶的理由,目的在,防止被「一屋二賣」。
總之,
後來法院判總共有10間房子屬於我父母的;也就是說,《安信建經》拿了近半10間/22間、屬於地主的票數,授權給建商的員工去投票。這是不是明顯的「機制漏洞」?
建商這麼做,目的很清楚,就是要選出「建商人馬的管委會」以「強勢點交問題公設」。
【糾紛主事件:區權會議之到底發生什麼事?】
2024年08月24日,《松蔦青語》召開《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建商員工─王得明」取得《安信建經》授權共22張票,也就是社區的五分之一「戶數」,讓其掌握絕對優勢,選出建商人馬「劉如芸」擔任管理委員。
重點是,該會議,瑕疵重重:
第一、建商員工─王得明,不是《安信建經》的「配偶」或「直系血親」,王在社區裡,沒有房子也無承租,既不是「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更不是「承租人」。也就是說,王得明他,什麼也不是,憑什麼代理《安信建經》參與區權會投票?
第二、從會議簽到簿來看:
A.《安信建經》的欄位,均僅打「勾」而已,無從識別究竟何人出席,再加上前面所述「王得明」的身分不符,所以應扣除22戶。(證24)
B.其中十一樓戶,所有權人共兩人,也未出具由哪「一位」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之文件,再扣1戶。(證25)
C.簽到冊序號39號,周大O雖有委託周小o出席並簽章,但周小o並不是周大O的配偶、承租人、直系血親、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所以再扣1戶。(證26)
D.簽到冊序號67黃oo委託陳oo出席並簽章、序號70廖oo委託劉oo出席並簽章、「序號71劉如芸委託康oo出席並簽章」、序號94陳oo委託李oo出席並簽章。這四位,均未出具「書面」委託書,再扣4票。(證27)PS:看到沒?「劉如芸」沒參加區權會,而是授權他人投票。
再來個加減乘除,
《安信建經》掌握訴訟中之爭議屋高達49戶、比例占45.93%,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單一區分所有權人比例上限為五分之一,也就是說,有效比例至多20%,其餘25.93%為當然無效,換算戶數,就是22張票。
所以,
E.「可出席總戶數」不是114戶而是87戶。【計算式:總戶數114戶減掉(安信建經49戶扣除有效22戶=27戶無效)等於87戶】、
F.「區分所有權比例」不是100%而是74.07%。【計算式:100%減掉(安信建經的45.93%扣20%有效=25.93%無效)=74.07%】
因此,
G.此次區權會之開議門檻應為44戶【計算式:87除以2(規定為二分之一)=43.5】。
H.區分所有權比例為37.035%【計算式:74.07除以2(規定為二分之一)=37.035%】。
而這次開會的人/戶數與比例,共計28人、占比23.03%,根本「未達開議門檻」的44人及占比37.035%。
因此,這次的區權會的決議,根本就不成立,選出的第二屆管理委員們的資格,當然無效,「劉如芸」更不可能是第二屆管委會主委。既然劉不具管委會主委身分,那麼,事後以管委會名義召開區權會議,也屬「非合法召集人」召開之會議,後續決議,當然也,自始無效。
退步言之,
假設,該會議有達開議門檻,劉仍不具主委身分。因為,區權會的決議僅能選出管理「委員」,不能直接選出「主委」,也就是說,要先選出委員們再透過「互相推舉」產出「主委」。而該次會議,選出第二屆委員們之後,根本尚未互推主委,何來「劉如芸已是主委」這檔事?
「劉如芸」無視8月24日的區權會無效,竟仍以「管委會主委」身分自居,繼續「非合法身分」發號施令,形同越權;「問題公設」倘若「未確實修繕完畢」就「點交」,種種作為,又涉嫌觸犯哪些刑事罪責呢?
【糾紛至今,後續】
一、地下室漏水嚴重,至今修繕未果。
我認識的建築師說,之所以漏水無法解決,依他專業判斷,應該是當初建商在施作連續壁時「厚度過薄」所致(證28);他指出,若非「沒按圖施工」就是「偷工減料」,以《基泰大直損鄰案》為例,《大家地產》或《大家營造》恐涉犯《偽造文書》、《違背建築術成規》等罪嫌。
而「自稱也是工程背景」的「劉如芸」(證29),顯然看得出問題出在哪兒,卻沒打算以「管委會主委身分」提告、請求鑑定、替社區向建商求償,連帶要求建商得用「治本」方式處理;反而,毫不避諱表示跟建商是好朋友,讓建商用「打針」的「治標」方式,企圖蒙混拖過保固期,罔顧全體住戶權益!
二、社區管理費,「劉如芸」接手後,就從原本單坪120元調漲至150元,一次調漲30元、漲幅高達25%。(證30)
三、社區公告系統的「最高管理者」,竟也有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的太太「陳思婷」,扯不扯?(證31)
另外1:想要進一步認識「陳思婷」他老爸?可點這篇→https://reurl.cc/Dq7NVE
Ps2:「陳必鋼」如何被《建管處》無理欺負?可點這篇→https://reurl.cc/VYgGAR
看完以上種種,你是否質疑,
#卓家雄 是 #黑心建商?
#陳思婷 違反 #利益迴避?
#劉如芸 涉嫌 #圖利?
#建管處 違反 #行政中立?
#梁家源科長 疑觸 #官商勾結?
我不敢肯定,就留給世人公評。
【什麼叫做「訴願」?】
救濟程序的一種,當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處分不服,認為自己的權益受損時,可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的行為。簡言之,就是你覺得政府機關對你做了不合理或違法的決定,你可以透過訴願來請求重新審查、改正。
關鍵字→「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
這樣,你就懂,為何提起訴願通常失敗的原因了吧!畢竟不是像法院這種第三方戰場,上級機關總在「自我打臉」與「自我防腐」之間糾結,若非《建管處》的作為確實有高度爭議,否則《訴願》又怎會成功?
【本案用到的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7條第1項→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第27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第29條第2項: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行政程序法》:
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訴願法》第81條:
第一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第二項→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管委會之通常《社區規約》:
第七條、第四項→「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使得開會(議)。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點:「主委由委員互推」、委員之選任,於區權會議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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