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727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7:我的家庭如何成為無良公關的「成功案例」?我被「假新聞」與「司法判決」的雙重傷害】
聲明一、這篇文章,不是講政治,而是講「法律」及「我個人的清白」。
聲明二、我是中山區選民,這次票投「同意罷免」,我也刻意拖到投票日後才發布,所以請別說我是在扯罷團的後腿。
2025年7月7日,我偶然看到跟王鴻薇有關的新聞。大意是,罷團某志工,在網路上公開撰文表示,有一名50多歲的婦人跑來連署順便抱怨。志工轉述,這位婦人曾巧遇王掃街,而王要跟她握手,但她拒絕,竟然就被王嗆「無恥」。於是,王對這名罷團志工提告「加重誹謗」,結果獲判不起訴。
我搜尋一輪,發現「聯合新聞網」的記者「蕭雅娟」針對此事,報導得較完整。標題是:《志工轉述婦拒握手被王鴻薇罵無恥?王告網友媒體 檢未查到婦身分》有興趣的,可找該報導來閱讀。
理性思考,
第一、一位面臨罷免危機的紅統立委,拜託選民票投「不同意罷免」。掃街時遇到抗議,會嗆民眾、甚至進一步罵選民「無恥」嗎?我還記得,王鴻薇之前參選立委時,和先生一同在戰車上遊街時遇到民眾挑釁,先生對民眾比雙中指,王當下還阻止其行為。所以,你說王會造謠,我相信;但王會嗆民眾無恥,我是很難相信啦!
第二、罷團志工口中說的「年約50多歲的婦人」到底是誰?沒有照片、沒有影片、沒有音檔,僅憑罷團其他志工當人證。看似指證歷歷,但縱然經過檢察官調查後,仍「查無此人」。這讓該指控的真實性難以證實。
第三、發文志工提及該名婦人「有簽連署書」,顯示她並非單純抱怨後就離去。根據我個人參與連署的經驗,為確保連署書有效,罷團志工通常會核對連署人的身分,並親自指導填寫以避免無效。既然連署過程有身分確認環節,當檢察官為查明婦人身分而進行調查時,志工以「受理案件太多,所以無從提出婦女真實身分」為由,使得該婦人身分最終無法確認,這點在檢視事件時,引人深思。
總之,檢察官以,這是志工的「親身經歷」、志工「主觀認為是事實」、加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罪疑唯輕原則」;縱然「沒有查證該名婦人講的是不是事實」也「找不到當事人」,最終仍以「不起訴」處分。
看到這起案件,我不禁想到自己的經歷,亦是本篇文章的重點──同樣是言論爭議,但為何法律標準卻天差地遠?
有在關心我父母與建商之間的合建糾紛官司就知道,當時,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委請「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出面受訪,其說詞與事實,存在明顯落差。
例如,她提到我爸媽「知道」有危老獎勵,這可能誤導社會大眾以為我爸媽「同意」建商申請該獎勵;此外,她聲稱我爸媽與建商簽訂的契約只有「固定坪數」分回,卻隻字未提其中也包含「比例」分回的選項。
隨後,她陸續單方面向媒體發布新聞,例如:自由時報(標題:「松蔦青語」建商大家地產 提告房仲地主陳泰源損害賠償)、住展雜誌(標題:「松蔦青語」產權無虞 全案銀行信託有保障-安信建經履約保證買屋最安心)、工商時報(標題:危老重建爭議多?! 大家地產分享業界過招秘辛)及理財周刊(標題:危老重建爭議多 專家教你如何避開陷阱)。
然而,這些發布的資訊中,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偏頗,還有商業置入的成分,重點是,完全沒有我方的說法平衡,使新聞呈現出非客觀報導。
我當時心情非常低落,因為,我向媒體投訴,都是有提供證據,記者不僅要查證、還要聯繫對方、問對方的說法來平衡;但建商,只要委託公關公司處理,就可以下架我爆料的新聞,還可以單方面發布抹黑我家的假新聞稿,讓媒體未經查證,就一字不漏地刊登。
後來的某日,我偶然發現,鍾依恬在她的「成名整合行銷」公關公司的官網裡,拿「我爸媽」與「大家地產卓家雄」之間的合建糾紛,當作她的「成功案例」來撰文,而且這篇文章,至今仍在。
內文提到,「她自己承認」對我全家「動用3家媒體、30則網路新聞、SEO導流量、找YT訂閱數破55萬的房產網紅Ted討論我家的案情」(Ted的部分,雖後來刪除,但我已留存截圖),此種「把我家的悲劇拿來招攬客戶、做商業行為」的舉動,簡直是傷口上灑鹽、對我全家名譽和情感造成二度傷害!
一時氣憤下,我隨即在臉書粉專上,批評她「無恥、不要臉、下地獄」,因此被她提告《妨害名譽》(此處僅為陳述當時我所使用的字眼,並非現在重新指責。);沒想到,最終竟被程克琳法官判決有罪!?(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58號)
關於「公然侮辱」,
我承認當時確實用了那些詞彙,即便知道可能因此受罰,但面對父母受欺壓,我仍選擇以強烈語氣表達不滿。首次被判「公然侮辱」罪,我接受,也視之為面對不公的印記。不過,我對於這些詞彙是否構成侮辱仍存有疑問,因為我並非針對特定個人的外表、性別、年紀、特殊身分進行攻擊,而是基於當時我對事件的感受與對對方行為的評價,且是對方「先」損害我方權益,我才做出反擊。
我主要想談的,是「加重誹謗」的部分,我不懂,
第一、鍾依恬長年接受《大家地產》卓家雄的委託,與之接觸的記者們皆表示,建商窗口就是「鍾依恬」。而且我爸媽與建商的糾紛曾鬧上新聞版面,出面代表建商受訪的,也是她。
第二、《大家集團》(營造與地產)單方面發布的新聞稿,以及官網的新聞公告專區,過去皆曾有張貼過鍾依恬的聯絡電話與LINE-ID,她就是建商對外的媒體聯絡人無誤。(我有截圖備份)
第三、鍾依恬在她自己的《成名整合行銷》官網的「成功案例」裡,公開拿我家的案子來討論,說她幫建商如何危機處理、說她有多厲害,很明顯就是拿我家的悲劇當作「招攬客戶商業用」。
第四、鍾依恬告我,在警局做筆錄時,沒人逼她,她自己理所當然地承認有下架我投訴的新聞。
第五、我當時指控鍾依恬發布的新聞稿內容不實,在法庭上,鍾依恬「並未否認」不是由她經手撰寫。
結果,程克琳法官竟然在判決書裡指稱,看不出鍾依恬如何操弄媒體?認為我應該罵「媒體」或「記者」亂報導而不是罵「公關」?所以判我誹謗有罪!?
值得注意的是,
在我被「刑事法官」程克琳判處加重誹謗罪成立「之後」,「民事法官」在同一案件中,對於誹謗則未予處罰,僅認定公然侮辱。這兩個不同層級法院對同一事件的認定差異;加上王鴻薇告罷團志工的對比,人家「沒查證」投訴內容是否屬實、而且還「找不到」該名投訴的婦人,依舊能獲不起訴……,這令我對於程克琳法官的審理品質,始終打個大問號?
我有「查證」、而且還是對方「先」弄我,我只是「後來」反擊、在公關公司官網「她自己也承認」對我家動用媒體戰,再搭配這是我的「親身經歷」、我「主觀認為是事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罪疑唯輕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我實在難以理解我被判「加重誹謗」的法理正當性?
難道只是因為,鍾依恬「看起來」很委屈?而我是網紅、作家、立委參選人、半公眾人物、男性,又語氣激烈,反而被誤認為是以強凌弱,導致法官對我產生有罪推論?……我真的難以接受,尤其當這些證據如此明顯,而我又堅持誠實應對。
我,或許脾氣不佳,可能因憤怒而使用不當言詞(公然侮辱),但造假與抹黑是我為人處世的底線,我絕不會用虛假資訊反擊不義。我堅信我的指控是基於事實。
所以,我要在此再次嚴正聲明,請釐清真相,還我清白。我也希望有那麼一天,程克琳法官能以任何形式的方式,讓我知道,她知道她判錯了!她不應該誤會我的。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 #誹謗 #罪疑唯輕 #有罪推論 #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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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