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803梁家源科長不中立:建管處成黑心建商靠山?二度訴願再戰濫權開罰!}
【主角、影武者、打手、側翼、傀儡…誰是誰?】
卓家雄:《大家地產》負責人,蓋《松蔦青語》的建商。
劉如芸:毫不避諱自承是建商好朋友,被派來參選《松蔦青語》區權會選舉。除了以非合法手段擔任第二屆主委,還欲協助建商強勢點交問題公設;更曾在背地裡對第一屆主委陳必鋼聲請假處分。欲知詳情可搜尋關鍵字→【黑心建商傀儡欺壓住戶破功?聲請《假處分》遭連二度駁回!】
梁家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科長。無視「區權會議種種瑕疵」且「訴訟由法院審理中」就「單方面認定」劉如芸為第二屆主委、與建商互動紀錄曝光,曾對第一屆主委陳必鋼祭出4萬元罰鍰後被訴願成功,裁罰遭駁回。
陳必鋼:《松蔦青語》第一屆主委。因社區地下室連續壁可能過薄且沒做複壁,導致長期漏水亦始終修繕未果,造成機械停車塔因時常維修而被迫停用,於是向建商提出「車子暫停它處的補償費用要求」而慘遭系統性報復。不僅面對劉如芸的假處分聲請(失敗),也遭建管處裁罰(訴願成功),至今持續為公義努力與惡勢力對抗中。
【公權力變建商武器?訴願成功後,不附理由「二度開罰」不算濫權?】
針對「梁家源科長」對「第一屆主委陳必鋼」祭出罰鍰4萬元,陳必鋼聲請「訴願」成功了以後,該單位竟然於2025年06月23日再度裁罰,使陳必須「二度訴願」。此舉已引發「行政機關是否逾越職權、濫用裁量」之疑慮。
我就問:
「區權會議決議效力之認定」向來屬於民事範疇,應循訴訟解決,由法院具體審理、判斷。
行政機關,一向秉持「中立原則」避嫌處理,以免涉入糾紛。換言之,不論是哪個政府機關,通常都愛互踢皮球、不想往自身攬責任,這難道不是大眾體感認知的「公務員心態」嗎?怎麼唯獨本案的「梁家源科長」如此反常、積極介入糾紛?是否有其它不當動機,實難不令人質疑。
沒有最扯的是,
建管處竟然引用「25年前,《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之時空背景下的判決,作為裁罰的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所做成88年度判字第4222號)。……拿「過時」判決作為依據不僅顯不合時宜,也與現行法制原則牴觸;更何況,陳必鋼在第一次聲請《訴願》時又已成功。這還有公理嗎?
PS:關於《訴願決定書》的內容,不再贅述,可搜尋關鍵字了解→【訴願成功!《黑心建商》與《不中立建管處》聯手欺壓善良住戶破功?】。
只有更扯的是,
建管處於第二次的處分中,竟然還「不附理由」就恣意祭出裁處!
此舉已涉嫌濫用公權力,可能構成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內容應明確)、第6條(不得差別待遇)、第8條(誠信方法、正當合理)、第9條(對當事人有利之情形也要注意),已非單純行政疏失所能帶過。也已引發「梁家源科長」涉及疑似過度配合建商之「圖利罪」、「違反行政中立」等官商勾結之爭議。
總結來說,這些糾紛皆起因於:
《松蔦青語》地下室長期漏水,而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卻傾向低成本處理導致問題頻傳始終修不好,反而還把魔手伸進管委會運作,連「尚未辦理過戶」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為《安信建經》之「訴訟中爭議屋」的「信託財產」都要擴張解釋「納入投票權」介入區權會選舉,以非合法手段強勢選出建商派主委企圖強勢點交問題公設,引發「球員兼裁判」之批評聲浪。
這一切,都值得社會進一步追究與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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