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駁回「片面指摘」,控「說謊成性」、「洗白黑心建商首選品牌」為何獲不起訴?

新聞稿》「惡人先告狀」鐵證?高檢署15天光速駁回!ㄊ再議為何被認定為「片面指摘」?

針對房仲作家陳泰源遭O提告誹謗一案,台灣高等檢察署已於9月11日做出駁回再議聲請的處分。高檢署在長達6.5頁的處分書中,詳列駁回理由,不僅支持原先的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更明確指出O的再議聲請,部分為「片面指摘或有所誤會」。......↓

高檢署駁回再議,房仲作家陳泰源獲最終清白

此案起因於O公司及其代表人O,不服地檢署於今年7月18日對陳泰源所做的誹謗罪不起訴處分,並於8月27日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在短短15天內便駁回聲請,其處理速度之快,相當罕見。

高檢署在處分書中,針對O提出的兩項主要指控,逐一詳盡說明不構成犯罪的理由:

「洗白黑心建商」屬言論自由:高檢署審查多項證據,包括法院民事判決、媒體報導,以及O公司官網的文章。處分書指出,法院判決已認定該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未盡「誠信原則」,對地主隱瞞重要資訊,對分回坪數的認定也顯有不公。因此,陳泰源基於這些「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的事證,所發表的評論,即便用字尖酸,仍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說謊成性、操弄媒體」屬可受公評之主觀意見:處分書載明,陳泰源是根據O公司官網提及「超過30則新聞報導、找網紅來宣傳」、以及O本人於警詢時曾自承「將這些負面新聞下架」等事證,來認定其具有媒體影響力。因此,對「操弄媒體」及「說謊成性」所提出的評論,同樣屬於經合理查證後的個人主觀意見,並無誹謗的故意。

處分書內容罕見詳盡,檢察長形容「片面指摘」

此份處分書共6.5頁,內容遠比一般駁回再議的處分書更為詳細。處分書不僅駁回了O的聲請,還在最後段落指出,其再議理由「或係原檢察官已查明,或係聲請人片面指摘或有所誤會」,最終認定該案並無發回續行偵查的理由。此用詞在法律文件中,被視為對聲請理由的強烈否定。

「惡人先告狀」?陳泰源:將持續捍衛言論自由

陳泰源對此結果表示:「我獲地檢署不起訴,對方又向高檢署聲請再議被駁回,這證明了對方是在濫用司法資源。既然司法還我清白,我也必須讓大眾知道這個結果。」他並強調,這份處分書證明了在法律與證據面前,正義終將得到伸張,而他也將持續捍衛自身與他人的言論自由。

【250919高檢署駁回「片面指摘」,控「說謊成性」、「洗白黑心建商首選品牌」為何獲不起訴?】

別怪我,為何類似事情,老是換句話,重複說;而該怪對方,濫用司法資源,以不同名義,分批、分別提告,才讓我,陸續傳出捷報。

既然O那麼愛亂告,那麼我獲「地檢署」不起訴、O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又被駁回,我當然要,望周知。

尤其,此次駁回再議的內容,有四項罕見細節:

罕見一、駁回再議,通常,理由說明,僅落在1至2頁頂多3頁;但是,我的竟高達6.5頁,內容詳細。

罕見二、O於8月27日聲請再議,高檢署於9月11日駁回。期間大約半個月,這樣的處理速度,相當快速!也就是說,高檢署認為我無罪,毫無懸念。

罕見三、高檢署在處分書裡,還針對O寫的文案「主動挑錯字」,是「召」開,不是「招」開。

罕見四、在處分書裡,高檢署說:O「片面指摘」或「有所誤會」。能被「檢察長」以「片面指摘」來形容,用辭頗具重量。

綜上一、二、三、四,

各位就能判斷,高檢署對此案的審查,有多嚴謹;也由此可證,O就是典型的「惡人先告狀」。

==翻譯,高檢署處分書,開始==

上列聲請人等即告訴人/O等因告訴被告/陳泰源妨害名譽案件,不服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予審核,認為「應予駁回」。

理由如下:

一、O聲請再議的理由大概是:

(一)陳泰源說「洗白黑心建商首選品牌O」等文字,顯與事實不符而應成立犯罪,因聲請人/O/O有限公司從未有洗白黑心建商之意,論被告陳泰源之父母與建商即《大家地產》間之民事官司,判決結果,互有勝敗。聲請人/O經由《大家地產》委請之律師解釋,始決定相信《大家地產》之說法並代為澄清,何有洗白黑心建商之情?

(二)陳泰源說「O是否罹患阿茲海默症,我不知道妳是真的得了阿茲海默症嗎?操弄媒體又說謊成性的O」等文字,顯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是對聲請人/O私德為不實之指摘、侮辱。

綜上,地檢署檢察官/許智評有認事用法之違誤。

二、經查:

(一)法理鋪陳、法條說明,略過。

(二)有關「洗白黑心建商首選品牌O」之部分:

1、被告/陳泰源於偵查中表示:

a.我投訴媒體的新聞均有查證與平衡,也就是同一則報導內,有兩造說法。

b.但聲請人/O卻發布抹黑我父母的新聞稿,還散布假新聞表示「陳泰源的父母都要感謝《大家地產》卓家雄,否則都會在爛尾樓內。」但當時房子都還沒拆,「陳泰源的父母」仍住在裡面,怎會說是爛尾樓?

c.何況聲請人/O抹黑「陳泰源的父母」之新聞,網路上至今都還可以查到。

d.陳泰源於112年5月後,發現聲請人/O/O公司之官網,為招攬客戶,將其家人的「悲劇」,歸類在O公司的「成功案例」,還動用訂閱戶超過50萬人的網紅Ted抹黑其全家,陳泰源才開始批判等語。

2、經查:

a.建商《大家地產》曾對地主即被告/陳泰源之父母陳俊發、胡淑惠,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銀行,提起履行合建契約之民事訴訟。

b.然,經一審法院認定,《大家地產》除應依約完成本件合建案外,其於興建過程中,如有因申請「危老容積獎勵」經獲准而變更設計,導致增加樓地板面積及樓層數,進而有影響地主之權益事項,自有對地主「據實報告」之「義務」,此為《大家地產》於《松蔦青語》合建案所應負之從義務、附隨義務,該等「義務」縱然未明定於契約內,仍為契約發展過程中,基於「誠信原則」而應當然負擔者。

c.又,《大家地產》就「陳泰源的父母」指稱「有隱瞞申請」危老條例獎勵容積之事,而未為任何告知乙事,未有爭執,堪信「陳泰源的父母」此部分主張,堪信為實。

綜上a、b、c,也就是說,《大家地產─卓家雄》並未履行其合建契約所應負之從義務,已堪認定。

三、民事二審之法院判斷

3、《大家地產》雖然提起上訴,但仍經高等法院認定,兩造分回坪數之約定,是在106年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前」之103年所為,自未考量《大家地產》於108年獲得危老獎勵額度28%,總樓地板面積增加等節;《大家地產》獲得容積獎勵、大幅增加樓地板面積後,《大家地產》仍主張「陳泰源的父母」僅得分得原固定坪數,這與「陳泰源的父母」所主張的相差78.65坪,既非雙方締約時所能預料,無論採何種分配方式,對他造而言,均顯有不公。

4、聲請人/O/O公司官網於111年2月7日,確實有刊登:「預售屋公關危機處理:地主招開(應為召開之誤)記者會跟建設公司大鬥法」之文章。

(想不到,高檢署,竟然還幫O糾正錯字耶!)

其內有提及,被告/陳泰源召開記者會,意圖用「一屋二賣」的話題,影響建案買氣,迫使建商讓步和解,故該建商委託聲請人/O/O公司與律師共同協定應對策略,成功止血,此案堪稱是房地產界O公司攜手律師合作危機處理的最佳範本等語,並有提到曝光之媒體包括3家電視台、週刊王、蘋果、中時電子報、Yahoo新聞網及好房網等30則網路新聞,且邀請知名房地產網紅Ted討論這個爭議等情。

有上開報導、網紅Ted散布被告家人貪婪、貪得無厭之Youtube影片截圖各乙份,附卷可憑。

5、聲請人/O先前於另案,提告被告/陳泰源妨害名譽時,亦有於警局陳稱:因被告/陳泰源發布很多負面新聞攻擊其客戶《大家地產─卓家雄》,我/O就幫忙「將這些負面新聞下架,變得網路上找不到這些新聞」等語。

6、綜上,被告/陳泰源是基於前開報導與供述,認為聲請人/O/代表人O,具有極大媒體影響力,除了對「陳泰源的父母」進行抹黑,並聯合網紅攻擊,故其發布「洗白黑心建商首選品牌」貼文,在「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及「合理查證」後,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撰文散布上開言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O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應認不成立誹謗罪。

(三)有關原不起訴處分書提到「O是否罹患阿茲海默症,我不知道妳是真的得了阿茲海默症嗎?操弄媒體又說謊成性的公關」之部分:

1、被告/陳泰源前揭有關阿茲海默症之發文,並非以肯定語句確認聲請人/O已罹患病症,尚難認被告/陳泰源是針對聲請人/O之個人私德或健康狀況進行攻擊而成立誹謗罪。

2、又被告/陳泰源貼文提及操弄媒體部分,因其由聲請人/O公司官網得知,該公司發布之文章,提及超過30則新聞報導,且有網紅幫忙傳播;再加上聲請人/O之前在警察局做筆錄的供述,亦認聲請人/O足以下架新聞,因認聲請人/O具有很大媒體影響力等情,已如前述,故其在「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及「合理查證」後,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尚難認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3、至被告/陳泰源發文敘及「說謊成性」之部分,其於該次撰文內,已有提及其自109年起,即開始主張並舉證《大家地產─負責人卓家雄》為黑心建商,然,聲請人/O仍願為《大家地產》公司刊登「松蔦青語建商大家地產提告房仲地主陳泰源損害賠償」之新聞稿;再觀之該篇新聞稿,其內文指摘:「陳泰源不但沒有靜待判決結果,反而憑藉媒體圈人脈,放出不實議題,每天在自身部落格及臉書不停發文攻擊建商,試圖干擾雙鐵建案『松蔦青語』熱銷狀態,其背後動機到底是什麼?對松蔦青語有興趣的民眾及已購客又該知道什麼,才能安心面對?」等語,有《自由時報》109年7月15日報導乙份附卷可憑。是被告/陳泰源在經由「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及「合理查證」後,就合建案及其相關報導等可受公評之事,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亦難認成立誹謗罪。

(四)此外,復查後,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泰源有何妨害名譽犯行。原檢察官/許智評,因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核其證據調查、論斷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採證認事即無不合。

聲請再議,意旨所指各節,原檢察官已查明,或是聲請人/O「片面指摘或有所誤會」,均核與被告/陳泰源有無涉犯前開罪嫌無涉,亦不足以動搖或影響原處分之認定,難有發回續行偵查之理由。

(高檢署說O「片面指摘」或「有所誤會」耶!高檢署說O「片面指摘」或「有所誤會」耶!高檢署說O「片面指摘」或「有所誤會」耶!......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三、綜上所述,本件再議,無理由,依法駁回。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11日,檢察長:張斗輝

告訴人/O如不服氣,可於接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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