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030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4:拿原告話術「知道」誤導成「同意」來推論原告沒有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
程克琳法官,你在判決書裡,寫到最讓我痛心的就是,妳竟然拿「危老是106年施行,合建案是107年信託,鍾依恬話術記者說:『信託當時危老條例已實施1年,所以地主是知道這件事』。」來認定鍾依恬「沒有」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
鍾依恬對記者話術「知道」誤導大眾以為「同意」;就跟妳問我「還有沒有證據要(法院)『調查』?」取代「還有沒有證據(被告)要『補充』?」一樣心機重。
妳說我指摘鍾依恬的所作所為「沒有查證」,那妳判決書寫的上述內容又有查證嗎?
這件事情,
1.民事一審判決書裡寫明,因為「建商主張申請危老獎勵『本來就不需要告知』地主」並企圖全部獨吞。結果被一審法官判「違反誠信」。
2.另外,有查證、有平衡、後來被鍾依恬向媒體高層溝通後下架的CTWANT報導原文指出「危老獎勵建商全吞,並主張與地主無關」;
3.同時,鍾依恬「親寫新聞稿、單方面發布」給媒體(自由時報+住展雜誌)刊登的內文卻謊稱「建商有分配50坪危老獎勵給地主」!?
由上123可證,妳審理本案態度之草率,否則不會連「一審判決書戳破鍾依恬話術記者」也不查證,就說鍾依恬「沒有」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並判我誹謗罪成立!?妳程克琳法官簡直就是在我一家人的傷口上灑鹽!
有關網紅「T」拍攝影片一事,
查證一、鍾依恬在她自己的行銷公司官網承認網紅T是她找的。
查證二、鍾依恬在警察局做筆錄時承認網紅T是她找的。
查證三、網紅T在幫建商拍這部影片之前,就已經幫建商針對「同一建案/松蔦青語」拍過行銷影片,也就是「二度合作」。(該影片至今在網路上仍找得到)
查證四、網紅T拍的那部影片,使用了「A.我的露臉照片」,還有「B.大家公司負責人卓家雄」親自露臉受訪的片段,也有「C.提到合建案名稱」並「D.承認有收錢拍這部片」。
查證五、影片裡,T假中立、當建商側翼,1.嗆我浪費社會資源、2.汙衊我「花錢」買「無良媒體」報導我家私人糾紛,還3.幫建商嗆我要「靜候司法判決」幫建商「不受輿論壓力」強行「不照契約執行」蠻橫硬幹,只要生米煮成熟飯,最後民事法官縱然判我們贏也無法打掉重蓋。
還有,
危老糾紛這種「公共議題」算什麼私人糾葛!全台灣就我爸媽是「地主」?這件事情拿來檯面上討論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著想,
不然,妳看那個黑心建商另外透過鍾依恬的能力,將「不實本票洗真」發布「假新聞」說「檢察官認證非假債權」企圖阻止北投爛尾樓《泊山妍》重生;
又否則,為何我將我家的遭遇寫成書「這個房仲太狠了!」會大賣?因為全台地主們都同樣面臨必須與建商打交道等老屋改建的需求,深怕被騙才會想來了解我家的案情以「個案化通案」來防範。
綜上一二三四五,
程克琳法官,妳沒把妳的疑問提出來,刻意放在心裡,讓我因此沒能進一步提出更多證據,進而錯失捍衛清白的機會;妳也沒針對原告鍾依恬在警局做筆錄時「謊稱」影片裡「『沒有指名道姓』(有道姓、有露臉)、『單純只是討論』(上述查證五已說明)」表示意見,是何居心?
更扯的是,
鍾依恬在警局做筆錄謊稱,我是看過T的影片後就罵她。這在「時間序」上根本錯置!T是在4年前也就是2020年07月時上架影片的,我罵鍾依恬是在2023年05月23日,時隔近3年。
為何我那麼晚才罵她?
因為我原本也跟程克琳法官妳一樣,認為「鍾依恬是鍾依恬,卓家雄是卓家雄」,他們是「協力廠商」與「業主」之間的關係;所以雖然在2023年05月23日以前,我明知道她幫卓家雄寫假新聞、下架我方有查證過的真新聞,統統都是她執行的,但我「長達近3年」都沒怪罪過她,我還不夠理智嗎?
我開始罵她,
是在2023年05月23日下班時偶然發現,鍾依恬竟然為了自己招攬客戶的需求,把我家的悲劇、指名道姓還公開我的照片、洋洋得意撰文說她操弄媒體有多厲害並刊登在「她的行銷公司官網」、歸類在她的「成功案例」資料夾裡,我才會情緒失控發文罵她。
換句話說,
是她「先」公開弄我,「她自己選擇」跳進戰場裡討罵,按照如今大法官限縮公然侮辱解釋的標準,我為何不能在她「A.那些鍾依恬單方面發布抹黑我們一家人的假新聞至今仍在網路上」、「B.隱忍近3年之久」後發現「C.她拿我家悲劇招攬客戶」來罵她?難道非得要我說,把那篇文章的「陳泰源」改成「程克琳」妳才能感同身受?
針對「發布假新聞、抹黑、下預算壓新聞」一事,
查證一、
我有「A.鍾依恬自己親寫的新聞稿」之「B.她自己的雲端硬碟網址」及「C.內容留下的新聞聯絡人只有她」,可以證明那是她傳給記者們刊登的「假新聞」,她絕對賴不掉!
查證二、
那些假新聞裡的抹黑內容,罄竹難書,我短講三個就好,
A.她在新聞稿裡寫稱「陳姓地主也依合建契約取得危老坪數約50坪,並無建商獨吞之情形。」結果被民事一審判決書打臉,確實1坪都不分給地主。
B.她在新聞稿寫稱「店面寬度已經依照合約改回來了,因此異議不存在」。結果,時至今日,我們仍為了店面寬度在訴訟中,何來爭議不存在?
C.她在新聞稿寫稱,若非大家地產卓家雄接手「爛尾樓才得以重生」。講得一副我父母要感謝建商似的;事實是,前建商寶吉第倒閉時的107年,房子根本還沒拆,我父母仍住在裡面好好的仍未搬遷,到底哪來「爛尾樓」?
綜上ABC,
都還只是淺談短講,錯誤資訊還有其他,這些「廣告」,至今都還在媒體網站上刊登並且用google的「新聞欄位」皆可搜尋到,請問:這不是假新聞,什麼才叫做假新聞?
查證三、
某位記者親口告訴過我,鍾依恬告訴她,她們可以「下預算」希望我投訴的案子能不要報導。而且鍾依恬還曾用威脅語氣對記者說過「希望新聞發布出去之前,稿子能給她們看一下,因為她們的律師很硬,那到時寫了什麼會連我們一起……就不好了。」這些話,我都有對話紀錄截圖。
我在第二次開庭的尾聲也有說「叫記者來對質我不怕!」結果妳程克琳法官當耳邊風,分明怕我真的找人來對質。我也保證我這一句話肯定沒在筆錄裡,不然妳就同意我閱卷。
查證四、
鍾依恬自己在警局做筆錄時都承認「負面新聞」是她下架的,而且基層記者也有告訴我,鍾依恬透過媒體高層「溝通」來下架新聞。
況且,
不論她幫建商下架負面的「真實新聞」方式為何,這都是屬於「干涉媒體第四權獨立運作、侵害人民知的權利」的「公眾利益」,哪天其他消費者被同一群壞人先坑騙,欲反抗的就再抹黑搭配司法追殺,妳程克琳要負責嗎?
強調,
我跟「鍾依恬自己寫新聞稿傳給媒體直接複製貼上」不一樣,我是向記者投訴、拿出證據給記者看、經記者「查證」後、記者自己寫的新聞報導、而且記者也有採訪建商、有將建商的說法放進去「平衡」避免一面倒。這兩種方式,完全不一樣!
程克琳法官,請將心比心,
當妳看到自己的父母,被鍾依恬「單方面」發布內含錯誤資訊的假新聞抹黑成貪婪地主時,又看到有查證且內含兩造說法的真新聞在「比較多人看得見」的媒體平台被下架後,再看到鍾依恬寫的假新聞至今仍持續刊登在媒體上曝光;反過來看看自己,只剩「比較少人看得見」的個人臉書粉專這個工具可以為清白發聲。
沒想到,還要被法官話術「有沒有證據要(法院)『調查』」取代「有沒有證據要(被告)『補充』」,也不問「有沒有查證?證據呢?」於是就「有罪推論」被告、冤枉好人,換做妳是我,做何感想?
綜上一二三四,
我說鍾依恬是「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下預算壓新聞」到底哪裡講錯?這些都是我先前本來就有的查證,只因妳程克琳沒有提出疑問,連我說「叫記者來對質我也不怕」妳也不理我;過程草率開庭兩次、一次3分鐘、一次5分鐘、短問短答後就要我等宣判,妳到底把我「捍衛清白的權益」放在哪裡?
妳沒有對我這個被告有利的部分去「注意」,「沒問我」有沒有查證就在判決書裡寫我沒有查證,沒將妳的質疑提出來讓我澄清,甚至還拿「民事一審判決書可以戳破的謊言」來無罪推論「鍾依恬沒有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簡直在受害者一家人傷口上灑鹽!妳擺明「先射箭再畫靶」、刻意維持一審對我的有罪原判、不想還我清白的意圖甚明!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第1/6篇:司法不公!草率速審不細究、心有疑問卻不說,有罪推定罔顧被告最終上訴權益→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0/blog-post_27.html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第2/6篇:草率速審,該問不問,話術被告,有罪推定,有種閱卷調影片!→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0/blog-post_28.html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第3/6篇:原告從未否認甚至承認竟還不夠?不問被告是否有查證就認定被告沒查證所以有罪?→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0/blog-post_29.html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5/6篇:「坑人的建商」與「發假新聞黑人的公關」及「有罪推論的司法不公」皆屬能化為通案教育的「公共利益」→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1/blog-post.html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第6/6篇:我受害者寫的事實有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又如何?鍾依恬寫假新聞的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妳程克琳又怎麼說?→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1/blog-post_2.html
【對被告「有罪推論」的判決書原文:第(二)的2、】
另有關網紅「Ted」拍攝影片討論本件爭議,縱然告訴人有請所謂俗稱「網紅」之「Ted」討論本件爭議,然該網紅「Ted」所拍攝影片,究竟為經其個人查證,或配合告訴人惡意攻擊被告,抹黑被告家人部分,亦未見被告就此部分有何查詢,均非可合理相信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所示貼文內容為真實之證據。
至於告訴人於警詢中雖稱其公司受大家營造公司委託處理網路上遭攻擊事宜,因此有將負面新聞做下架,網路上就查不到相關負面新聞等語,告訴人雖稱處理負面新聞下架事宜,但告訴人究竟如何處理,亦即如非告訴人本人發文,則何在各媒體將相關報導移除,同時還要請求google協助將相關內容都從搜尋引擎中移除,是否確實符合網路平台業者設定規範而將相關報導移除,就此亦未見被告進行查證、確認,即亦難僅以告訴人於警詢中所述,即可合理認被告逕稱告訴人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下預算壓新聞等貼文內容為真實之證據。
此外,被告父母與大家地產有限公司有關履行契約民事訴訟,於111年4月22日判決原告即大家地產公司敗訴,現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111年上訴字第8972號案件審理中,有尚開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從本院民事判決原告主張欄之記載,可見被告父親於103年04月24日與訴外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合建契約書、補充協議書,嗣因將土地贈與妻子,於105年1月22日、12月08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被告父母於107年1月12日與寶吉第公司、大家地產有限公司再簽訂補充協議,由大家地產公司承受本件合建契約等情,並提出相關合建契約,有上開本院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告訴人於109年7月9日接受非凡新聞採訪時,上開民事訴訟案件尚審理中,還未判決,且被告父母與大家地產公司有尚開訴訟事宜,則大家地產公司為事後於107年1月始承受被告父母與寶吉第建設公司之合建契約,則承受時間顯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制定公布(於106年5月10日公布,公布日施行)後,則告訴人於109年7月9日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所陳述上開條例公布後1年,地主知悉相關規定等語,亦難因此認告訴人有何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之情,被告此部分所陳,則與事證不符。
留言
張貼留言
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