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拿原告話術「知道」誤導成「同意」來推論原告沒有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
【241030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拿原告話術「知道」誤導成「同意」來推論原告沒有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
程克琳法官,你在判決書裡,寫到最讓我痛心的就是,妳竟然拿「危老是106年施行,合建案是107年信託,O話術記者說:『信託當時危老條例已實施1年,所以地主是知道這件事』。」來認定O「沒有」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
O對記者話術「知道」誤導大眾以為「同意」;就跟妳問我「還有沒有證據要(法院)『調查』?」取代「還有沒有證據(被告)要『補充』?」一樣心機重。
妳說我指摘O的所作所為「沒有查證」,那妳判決書寫的上述內容又有查證嗎?
這件事情,
1.民事一審判決書裡寫明,因為「建商主張申請危老獎勵『本來就不需要告知』地主」並企圖全部獨吞。結果被一審法官判「違反誠信」。
2.另外,有查證、有平衡、後來被O向媒體高層溝通後下架的CTWANT報導原文指出「危老獎勵建商全吞,並主張與地主無關」;
3.同時,O「親寫新聞稿、單方面發布」給媒體(自由時報+住展雜誌)刊登的內文卻謊稱「建商有分配50坪危老獎勵給地主」!?
由上123可證,妳審理本案態度之草率,否則不會連「一審判決書戳破O話術記者」也不查證,就說O「沒有」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並判我誹謗罪成立!?妳程克琳法官簡直就是在我一家人的傷口上灑鹽!
有關網紅「Ted」拍攝影片一事,
查證一、O在她自己的行銷公司官網承認網紅T是她找的。
查證二、O在警察局做筆錄時承認網紅T是她找的。
查證三、網紅T在幫建商拍這部影片之前,就已經幫建商針對「同一建案/松蔦青語」拍過行銷影片,也就是「二度合作」。(該影片至今在網路上仍找得到)
查證四、網紅T拍的那部影片,使用了「A.我的露臉照片」,還有「B.大家公司負責人卓家雄」親自露臉受訪的片段,也有「C.提到合建案名稱」並「D.承認有收錢拍這部片」。
查證五、影片裡,Ted假中立、當建商側翼,1.嗆我浪費社會資源、2.汙衊我「花錢」買「無良媒體」報導我家私人糾紛,還3.幫建商嗆我要「靜候司法判決」幫建商「不受輿論壓力」強行「不照契約執行」蠻橫硬幹,只要生米煮成熟飯,最後民事法官縱然判我們贏也無法打掉重蓋。
還有,
危老糾紛這種「公共議題」算什麼私人糾葛!全台灣就我爸媽是「地主」?這件事情拿來檯面上討論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著想,
不然,妳看那個黑心建商另外透過O的能力,將「不實本票洗真」發布「假新聞」說「檢察官認證非假債權」企圖阻止北投爛尾樓《泊山妍》重生;
又否則,為何我將我家的遭遇寫成書「這個房仲太狠了!」會大賣?因為全台地主們都同樣面臨必須與建商打交道等老屋改建的需求,深怕被騙才會想來了解我家的案情以「個案化通案」來防範。
綜上一二三四五,
程克琳法官,妳沒把妳的疑問提出來,刻意放在心裡,讓我因此沒能進一步提出更多證據,進而錯失捍衛清白的機會;妳也沒針對原告O在警局做筆錄時「謊稱」影片裡「『沒有指名道姓』(有道姓、有露臉)、『單純只是討論』(上述查證五已說明)」表示意見,是何居心?
更扯的是,
O在警局做筆錄謊稱,我是看過T的影片後就罵她。這在「時間序」上根本錯置!T是在4年前也就是2020年07月時上架影片的,我罵O是在2023年05月23日,時隔近3年。
為何我那麼晚才罵她?
因為我原本也跟程克琳法官妳一樣,認為「O是O,卓家雄是卓家雄」,他們是「協力廠商」與「業主」之間的關係;所以雖然在2023年05月23日以前,我明知道她幫卓家雄寫假新聞、下架我方有查證過的真新聞,統統都是她執行的,但我「長達近3年」都沒怪罪過她,我還不夠理智嗎?
我開始罵她,
是在2023年05月23日下班時偶然發現,O竟然為了自己招攬客戶的需求,把我家的悲劇、指名道姓還公開我的照片、洋洋得意撰文說她操弄媒體有多厲害並刊登在「她的行銷公司官網」、歸類在她的「成功案例」資料夾裡,我才會情緒失控發文罵她。
換句話說,
是她「先」公開弄我,「她自己選擇」跳進戰場裡討罵,按照如今大法官限縮公然侮辱解釋的標準,我為何不能在她「A.那些O單方面發布抹黑我們一家人的假新聞至今仍在網路上」、「B.隱忍近3年之久」後發現「C.她拿我家悲劇招攬客戶」來罵她?難道非得要我說,把那篇文章的「陳泰源」改成「程克琳」妳才能感同身受?
針對「發布假新聞、抹黑、下預算壓新聞」一事,
查證一、
我有「A.O自己親寫的新聞稿」之「B.她自己的雲端硬碟網址」及「C.內容留下的新聞聯絡人只有她」,可以證明那是她傳給記者們刊登的「假新聞」,她絕對賴不掉!
查證二、
那些假新聞裡的抹黑內容,罄竹難書,我短講三個就好,
A.她在新聞稿裡寫稱「陳姓地主也依合建契約取得危老坪數約50坪,並無建商獨吞之情形。」結果被民事一審判決書打臉,確實1坪都不分給地主。
B.她在新聞稿寫稱「店面寬度已經依照合約改回來了,因此異議不存在」。結果,時至今日,我們仍為了店面寬度在訴訟中,何來爭議不存在?
C.她在新聞稿寫稱,若非大家地產卓家雄接手「爛尾樓才得以重生」。講得一副我父母要感謝建商似的;事實是,前建商寶吉第倒閉時的107年,房子根本還沒拆,我父母仍住在裡面好好的仍未搬遷,到底哪來「爛尾樓」?
綜上ABC,
都還只是淺談短講,錯誤資訊還有其他,這些「廣告」,至今都還在媒體網站上刊登並且用google的「新聞欄位」皆可搜尋到,請問:這不是假新聞,什麼才叫做假新聞?
查證三、
某位記者親口告訴過我,O告訴她,她們可以「下預算」希望我投訴的案子能不要報導。而且O還曾用威脅語氣對記者說過「希望新聞發布出去之前,稿子能給她們看一下,因為她們的律師很硬,那到時寫了什麼會連我們一起……就不好了。」這些話,我都有對話紀錄截圖。
我在第二次開庭的尾聲也有說「叫記者來對質我不怕!」結果妳程克琳法官當耳邊風,分明怕我真的找人來對質。我也保證我這一句話肯定沒在筆錄裡,不然妳就同意我閱卷。
查證四、
O自己在警局做筆錄時都承認「負面新聞」是她下架的,而且基層記者也有告訴我,O透過媒體高層「溝通」來下架新聞。
況且,
不論她幫建商下架負面的「真實新聞」方式為何,這都是屬於「干涉媒體第四權獨立運作、侵害人民知的權利」的「公眾利益」,哪天其他消費者被同一群壞人先坑騙,欲反抗的就再抹黑搭配司法追殺,妳程克琳要負責嗎?
強調,
我跟「O自己寫新聞稿傳給媒體直接複製貼上」不一樣,我是向記者投訴、拿出證據給記者看、經記者「查證」後、記者自己寫的新聞報導、而且記者也有採訪建商、有將建商的說法放進去「平衡」避免一面倒。這兩種方式,完全不一樣!
程克琳法官,請將心比心,
當妳看到自己的父母,被O「單方面」發布內含錯誤資訊的假新聞抹黑成貪婪地主時,又看到有查證且內含兩造說法的真新聞在「比較多人看得見」的媒體平台被下架後,再看到O寫的假新聞至今仍持續刊登在媒體上曝光;反過來看看自己,只剩「比較少人看得見」的個人臉書粉專這個工具可以為清白發聲。
沒想到,還要被法官話術「有沒有證據要(法院)『調查』」取代「有沒有證據要(被告)『補充』」,也不問「有沒有查證?證據呢?」於是就「有罪推論」被告、冤枉好人,換做妳是我,做何感想?
綜上一二三四,
我說O是「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下預算壓新聞」到底哪裡講錯?這些都是我先前本來就有的查證,只因妳程克琳沒有提出疑問,連我說「叫記者來對質我也不怕」妳也不理我;過程草率開庭兩次、一次3分鐘、一次5分鐘、短問短答後就要我等宣判,妳到底把我「捍衛清白的權益」放在哪裡?
妳沒有對我這個被告有利的部分去「注意」,「沒問我」有沒有查證就在判決書裡寫我沒有查證,沒將妳的質疑提出來讓我澄清,甚至還拿「民事一審判決書可以戳破的謊言」來無罪推論「O沒有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簡直在受害者一家人傷口上灑鹽!妳擺明「先射箭再畫靶」、刻意維持一審對我的有罪原判、不想還我清白的意圖甚明!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
.jpg)
.jpg)
留言
張貼留言
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