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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是有建商邀約業配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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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2其實,我也是有建商邀約業配的,但……】 最近,除了原本的記者人力荒,現在又適逢縣市長選舉,導致「又冷又硬的房市新聞」產出頻率降低。 這使我間接少了受訪機會;卻讓我終於有空,將過去長年累積的素材陸續整理、撰寫成文。 嗯,挺好的。 --- 會不會有人好奇? 我看起來總是「站在建商的對立面」,是否「不曾有過」與建商合作的機會?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因為,懂行銷的就知道,如能找到一位「常罵建商」的網紅「讚美建商」,才是高段的行銷手法。 好比2022年的5至6月期間, 有間來自上市公司的大建商,希望找我合作拍片、推建案。 原本以為, 我是以一名「原則中立,微偏袒建商」的立場去賞屋,即便帶有讚美,仍會客觀地講出優缺點。換言之,雖然「盡量公正」,但呈現方式只要「正面多於負面」,就算是「成功的置入性行銷」。 且還能保有我的信用評價,創造「真正的雙贏」。 --- 可惜, 當我收到腳本後發現,金主最終仍把我定位成「建案代言人」,從頭到尾只講優點,完全不能講缺點。 雖然好處是,通告費比較多,還能賺流量曝光。 所以,最終還是被我婉拒了。 故事講到這邊,讓我們把焦點移轉至另一位「知名房產網紅」。 看看他,當年,紅紅火火、賺得盆滿缽滿;如今,影片拍得再好看、話術講得再漂亮,「倒讚率/佔比」始終維持至少一半,難再取信大眾,流量也救不回來了。 對比之後,就該知道: 江湖走跳,信用無價。 也慶幸現在的自己,凡事總能往「遠處」想,才頂得住「一時的誘惑」。

免費搬家期不只是搬家!它其實是房客在「幫房東做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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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1免費搬家期不只是搬家!它其實是房客在「幫房東做檢測」】 在房屋「租賃」這塊領域,「免費搬家期」真的比想像中藏著更多「眉角」。 首先,同理房客: * 搬家期間,本就不算正式入住 * 搬家,也有其打包、裝運等成本 * 過渡期,上一間房子,仍在付租金 所以,本就該給予「免費搬家期」吧。 但其實,上述針對免費搬家期「應該給予的理由」不只如此。......↓

看房子時,最好打赤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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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0看房子時,最好打赤腳?◎文/陳泰源】 你最近有買房的需求嗎?看房子時,通常要注意什麼? 問AI或房產專家,答案多半已大同小異,例如: 1.看梯間是否堆放雜物?以判斷住戶的素質。 2.掀開衛浴上方的維修孔。以判斷壁體是否有壁癌或漏水。 3.晚上看屋。可判斷下班回家後的樓上住戶吵不吵。 但,你是否聽過,看房時,最好「打赤腳」?......↓

景平路 正三房兩衛+廁所開窗+保留前後陽台+鬧中取靜美寓25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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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平路 正三房兩衛+廁所開窗+保留前後陽台+鬧中取靜美寓259-44-4】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福里38鄰景平路259巷42至44號 【物件資料】 售價-1680萬;單價-56.4萬/坪 格局-3房/2廳/2衛/2陽台 建物登記-29.77坪;土地登記-8.73坪(8.46+0.27) 主建物-26.44坪 附屬建物-陽台2.99坪 公設-0.34坪/1.1%......↓

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的「失控多重濫訴」?拆解「違約建商」顛倒是非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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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17大家地產115審重訴295:卓家雄的「失控多重濫訴」?拆解「違約建商」顛倒是非戲碼!】 真心覺得卓家雄的睜眼說瞎話功力一流: * 違約的一方,明明是大家地產,卓家雄卻可以說是地主。 * 拒絕交屋的一方,明明是大家地產,卓家雄卻可以說是地主。 * 違反誠信的一方,明明是「被法院認證」的大家地產,卓家雄卻可以「栽贓地主」違反善良風俗? * 拿「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仍為建經公司」的爭議屋免費使用、爽爽住、登記公司營運、參與區權會投票來掌控管委會的,明明是大家地產,卓家雄竟然無恥地反向地主討要這段期間的房屋稅、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對於那些「卓家雄的支持者們」,我只能說:祝你們合作愉快。哈哈哈哈哈 【起訴狀原文】 二、被告違反系爭合建契約之受領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並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31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等規定,連帶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包含營建融資所生之利息、墊付管理費、水電費、房屋稅、設備維護等費用,以及給付予原地主之租金補貼: (一)按,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民法第398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同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三)再按,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拒不履行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除陷於債權人之受領遲延外,亦構成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附件2)。 (四)復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判決:「常殷公司主張:伊因王蕙娥未依系爭合建契約第4條、第8條第1項約定,配合辦理土地信託及合併、申請系爭大樓使用執照及已登記6戶建物之第1次所有權登記,而延宕該大樓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及建物登記之時程,致伊須依其他地主所立合建契約,增加給付約3個月租金補貼計86萬9757元,受有損害,王蕙娥應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1條第3項約定及民法第216條、第226條、第227條、第231條第1項規定,賠償伊前述租金補貼損失等語,…上情對於常殷公司完成系爭大樓之興建及後續相關產權登記及點交時程之進行,非無影響,其期間至少超過3個月,可認與常殷公司於交屋前需給付其他地主租金補貼,二者間有因果...

松機搬遷房市漲?「這4區」可能受惠!新北小宅屋齡差20年省416萬!租房體感2年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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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15TVBS松機搬遷房市漲?「這4區」可能受惠!新北小宅屋齡差20年省416萬!租房體感2年貴15%!】 每當房市議題沾惹到政治,我都會特別提醒自己要努力客觀。 關於「松山機場搬遷」這個議題,除了國民黨籍的現任市長蔣萬安最近提起之外,過往民進黨籍的市長與候選人們也都曾提過同樣主張,諸如陳水扁、李應元、謝長廷、姚文智,更別說參與黨內初選時的顧立雄以及參選立委時的吳怡農。 因此,綠營不可以因為同樣的主張換成藍營提出而反對,否則就是「為反對而反對」。 換言之,「綠營網軍」如今針對遷移松機所提出的種種質疑,「綠營高層」其實早就且統統有了解方。 當然,我不會因此支持蔣萬安就是了。 回到正題……↓

因小失大?為省4%仲介費,屋主竟私下賣到破盤價!再賠違約金總計破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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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10因小失大?為省4%仲介費,屋主竟私下賣到破盤價!再賠違約金總計破千萬!】 某晚,一位認識但不熟的「管理員」私訊向我請教問題(求救)。 由於一開始他並沒有把「真相」講清楚,所以我原本的理解是:「一般約喔?屋主自己賣掉喔?仲介憑什麼跟屋主索討服務費?」 因此,前期的回覆都是:「房仲沒道理啦!別擔心,別理會就好。」 直到他終於把仲介寄來的律師函給我看,我才知道「完整的故事」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