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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偉鏡週刊假新聞一周年》司法文件踢爆!無良建商「挾持」被害人擺拍受訪、操弄媒體黑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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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17裴偉鏡週刊假新聞一周年》司法文件踢爆!無良建商「挾持」被害人擺拍受訪、操弄媒體黑地主?】 今天是2026年09月17日,距離「裴偉」的「鏡週刊」之「張馥暄記者」撰寫的假新聞:《合建換到5億新屋仍不滿足 房仲作家槓建商害慘鄰居》已滿一周年。基於「周年慶」,我決定寫一篇文章送給「裴偉」,希望他好好反省並還給我們家清白與公道。 先破題,該則「假新聞」的真相其實是: 不是我們害慘鄰居,而是「前地主」被「挾持」、被迫接受「鏡週刊」的採訪,無奈配合公關公司「大家數位行銷/陳思婷」與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這對夫妻的指示,聯合抹黑我們家。 為何我敢這樣質疑?讓我娓娓道來...... 【高院判決書踢爆:地主持份100%算給你看,「鏡週刊」採訪的「洗腎鄰居」根本不是地主?】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806 號民事判決」,也就是「松蔦青語合建糾紛案」的「民事二審」內容。在「貳、實體部分」的「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的「(四)」可知,本合建案,只有三組地主: 第一組→陳俊發、胡淑惠/我父母:提供230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34.69%)。 第二組→大家地產/卓家雄:提供370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55.81%)。 第三組→劉振惠、黃美蓮:提供63平方公尺(占總基地面積9.5%)。 以上合計663平方公尺/200.56坪/100% 然而, 「鏡週刊」的報導裡,採訪的所謂「鄰居」,共三人: 第一位→「匿名」的「洗腎鄰居A先生」,並非「劉振惠、黃美蓮」。 第二位→「匿名」的「知情人士B先生」,合理懷疑是大家地產/卓家雄。 第三位→「匿名」的「當地居民C小姐」,合理懷疑是/大家數位行銷/公關陳思婷。(卓家雄之妻) 因為, * 劉、黃二人,否認受訪。 * 黃美蓮至今仍每天傳早安圖給我爸媽,關係融洽。 * 黃美蓮的先生「劉振惠」並無洗腎。 * 報導裡的A先生,雖然只有拍背無露臉,但我們仍能輕易辨識出是「誰」。 因此,「張馥暄記者」在「當時採訪」的所謂「洗腎鄰居A先生」,他「早就不是」地主了。 【你以為是合建分屋?其實是「買賣附買回」!判決書這段話細思極恐!】 依據同份判決書裡的「貳、實體部分」的「六、兩造應如何分配建物?」的「(二)」。內文提及:「上訴人與原OOO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陳明材、卓娶治訂立之協議書約定,上訴人收購上開土地,並以分予陳明材、卓娶治共123.6坪房屋為對...

赤峰街/中山商圈爆出走潮!房租飆漲小店家撐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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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13壹電視 中山商圈爆出走潮!房租飆漲小店家撐不下去】 臺北赤峰街現在恐怕是人潮越旺店家越怕呀!因為這裡的店面租金一坪竟然喊到了一萬五千元,而且漲幅最高來到了五倍。有知名的早午餐店在當地經營了三年了,原本租金大概是十到十五萬元,後續被調漲將近十萬元,他們真的撐不下去了,在今天正式結束營業,而面對被租金逼退的店家還不只有一家。 人來人往的赤峰街是許多年輕人熱愛逛街的地方,不過現在傳出這一帶一坪的租金已經飆到一萬五千元,上漲的幅度達到驚人的五倍,許多店家喘不過氣紛紛退出中山商圈。 赤峰街Supranormal黃店長:原本的租金大概是在十到十五萬之間,然後後續有再調整大概快十萬塊左右,所以我們才…其實我自己也是從網路上才知道我們這一圈其實很多人都被漲,然後要撤掉這樣。 知名早午餐經營了三年,因為天價租金宣佈在九月十三結束營業。此外還有商圈內二十五坪空間的小吃店,租金更是從九萬元喊到十九萬元,漲幅高達百分之一百一十一,服飾店蛋糕店多家商店陸續離場。 儘管房租狂飆,不過商圈熱門的程度還是一有人退租立刻就有人進駐。 赤峰街Mimika余老闆娘:Nature Kitchen那一間就是也是蠻誇張的,起標價三十萬,然後最後是四十萬租掉這樣子,對啊,然後應該是漲到四倍吧,不知道我們接下來會是什麼樣的一個狀況,然後所以附近才很多小店是沒辦法經營,應該都是契約到了,然後就會看接下來房東是如何表態,對啊,就是還蠻害怕的。 天價租金重重壓在身上,商家看不到未來,但房仲也示警,未來租金恐怕只會更驚人。 聯勝房屋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一樓的原本的店面可能切割成兩間甚至三間,壓低月租總價的方式來營運,明年的租金漲幅依舊會維持漲個大概5%到一成左右。 特色小店一家家撤出,未來恐怕只剩大型連鎖店才有本錢進駐。 官網→https://www.nexttv.com.tw/NextTV/News/Home/Life/2026-09-13/2466260.html YT→https://youtu.be/yYKCQzceSeI 記者葉俊麟 綜合報導

35線上賞屋公信力災難?Ted洗白「大家營造/地產卓家雄」遭司法鐵證連環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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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08:35線上賞屋公信力災難?Ted洗白「大家營造/地產卓家雄」遭司法鐵證連環打臉!】 由於「35線上賞屋」的「房產網紅Ted」於今年4月初的影片至今尚未下架,顯然Ted不認為他有錯;加上該影片裡傳遞的資訊明顯「法學知識不足」,也已確實誤導眾生;想想,既然他這麼力挺「大家營造/大家地產/卓家雄」,那我就好好宣傳,幫世人導正觀念。 也讓大眾公評,我跟Ted,誰,比較有公信力?......↓

北市租獨立套房實坪價格 大安區中位數破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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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06台視 北市租獨立套房實坪價格 大安區中位數破3千元】 同樣是您不能不知道,北臺灣租屋族不少,但是臺北市獨立套房十坪的租金單價讓不少小資族看了實在是嚇傻。以六年到三十年的屋齡專案來看,單坪中位數費用在十二個行政區當中就有十一個突破兩千元,其中大安區最貴超過三千元,所以想要找萬元以內,恐怕會只有三坪大小,就像是蝸居一般。那麼北漂族又該如何尋找空間比較大卻可以保有更好的租屋品質。 寸土寸金天龍國,年輕世代求學找工作想一圓臺北夢,但這樣的租屋空間你可以接受嗎?......↓

蔣萬安兒子讀師大附中疑走後門?當年設籍門檻「離奇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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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04壹電視 蔣萬安兒子讀師大附中疑走後門?當年設籍門檻「離奇放寬」】 臺北市長蔣文安的大兒子蔣得立特權爭議延燒,包括他就讀學區也被質疑校方開後門。 臺北市長蔣文安的大兒子蔣得立,今年從師大附中國中部畢業,只是近期特權爭議越燒越大,就連入學資格都被質疑不單純。......↓

大家地產107訴聲11裁定:前建商總座「無金流轉售」卓家雄?松蔦青語合建地主落入「買賣附買回」連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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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03大家地產107訴聲11裁定:前建商總座「無金流轉售」卓家雄?松蔦青語合建地主落入「買賣附買回」連環套!】 如果你是地主,某天,建商找你談合建,聲稱「為了確保地主的權利」,要求你先將土地過戶給建商,以利建商去整合其他該土地的共有人,於是簽了一份「(先)買賣(蓋好後)附買回」的合建契約書,你會/該答應嗎? 又就本案而言,抑鬱而終的已故地主/陳明材「主觀認為被騙」而將房產過戶給了「寶吉第建設總經理/蘇義閔」之「個人名下」後,蘇義閔又在未經地主同意的前提下擅自過戶給了「大家地產(負責人卓家雄)」。這樣「轉手→再轉手→再信託」的暗黑手法,到底築起了怎樣的法律高牆,讓受害地主求償無門? 而已故地主/陳明材,到底是否有從「寶吉第建設」那邊拿到房產買賣的價金?縱使有,金額是否與該土地市價之行情相符?以及蘇義閔將地主的土地「賣」給了「大家地產」到底有沒有金流? 看完這份令人難過又怵目驚心的裁定內容後,你就會知道,「松蔦青語」合建案的受害地主,不是只有我父母而已。......↓

白話翻譯判決原文:校地占豪宅/現況點交?不主張權利?特約條款避雷教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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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維持現況且不主張權利」到底保誰?建商免責條款的背後真相】 【判決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906 號民事判決 判決網址:https://reurl.cc/7YEMq9 原 告:拓璞-和平官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魏惠怡 訴訟代理人:梁元貴、林建廷 複 代理人:張榮添 被 告:臺北市私立新民高級中等學校(原名: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江書良 訴訟代理人:楊明廣律師 參 加 人:萬仕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秋明 訴訟代理人: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386元。 二、被告應自民國115年6月24日起至拆除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2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建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778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參加人參加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2,3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6,7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原文】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第二項聲明: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480元。嗣原告聲明迭經變更,最終於115年5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將第二項聲明變更為:被告應自114年2月1日起,至被告將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26日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下稱系爭A部分)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止,按月給付原告20,480元。經核原告第二項聲明係依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更正特定被告占用範圍,屬補充及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並非訴之變更及追加,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