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時自願放棄急救 健保卡可加註

病危時自願放棄急救 健保卡可加註
2010-06-18 中國時報 仇佩芬/台北報導

為尊重民眾臨終病危時選擇放棄插管、電擊等急救措施,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將在健保卡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法律效力等同書面意願書。......↓



草案同時規定,經註記於健保卡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若與病人在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時,醫事人員必須以病人當時明示的意願為準。意即,即使病人曾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加註於健保卡,但若醫治過程中反悔,醫事人員就必須給予積極急救。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民眾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後,由醫療機構掃描電子檔,存記於衛生署資料庫,才能在健保卡註記,註記的效力等同意願書正本。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醫學有其極限,目前並非所有疾病都有治癒機會;若無法治癒的病在末期施以急救,不見得有幫助,甚至會造成病人不必要的痛苦。此條例立法目的在於,讓病人可根據個人意願,在生命末期決定是否接受急救,像是電擊、插管等侵入性行為。

根據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醫事人員決定不施予病人積極性治療或急救,依據要件之一是病人簽署的意願書。但簽署人在末期病危時可能未隨身攜帶,或無法主動出示意願書,醫事人員會基於職責全力救治,以致發生不符合病人意願及利益的急救。因此做出修正,讓民眾可預立意願,並加註在健保卡。

修正草案同時保留病人改變意願的彈性,病人若在醫治過程中表與健保卡註記意願不同的意思,則以意願人現場的意思為準。

若病人意識不清,而家屬意見與健保卡註記不同時,是否引發爭議?石崇良表示,依現行條例,醫事人員決定是否對病人施以積極急救時,依據標準為病人的意願,及法定代理人的意願;若病人無法表達意思,現場又無法定代理人時,兩名醫生可採見證方式,決定不急救病人。

根據衛生署統計數據,目前台灣約有七成癌症病人臨終時不願接受急救,台灣每年約四萬人死於癌症,卻只有約三分之一曾簽署放棄急救意願書。

網址→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006180007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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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想,重點是最後一段的文字吧?→
    根據衛生署統計數據,目前台灣約有七成癌症病人臨終時不願接受急救,台灣每年約四萬人死於癌症,卻只有約三分之一曾簽署放棄急救意願書。
    看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它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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