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22蝦咪!房客讓房子變凶宅,房東求償竟敗訴?
說到房屋出租,房東最怕遇到的其中一件事,應該就是房客讓房子變成凶宅;按照過去諸多判例,房客若在租屋處自殺,房東向亡者的財產繼承人求償,往往是勝訴的,只是賠多賠少的問題,理由很簡單,因為凶宅確實會造成房價下跌,通常為市價的七折左右。
《法院是個依法論法的地方,卻也埋藏法官的心證》
根據新聞報導,法官是以民法第184條作為依據,判房東敗訴。根據條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自殺不太能定義為「故意或過失」、自殺也不太算「用不法手段」侵害房東之權利、自殺也不太算「違背善良風俗」;更重要的是,屋況並沒有造成物理性的變化、結構完全沒有受損,依舊安全可住人等等。
其中包含,法官可能基於同理、同情房客的遭遇(人都死了,還要向死者的家屬求償,於心不忍),也包括家屬確實有試著努力挽回租客的生命(媽媽有表達過關心與(請死者的好朋友)陪伴),所以判房東敗訴。
《凶宅不是法律用語,內政部定義凶宅,那是內政部它家的事》
翻開六法全書,沒有一個條文有提到「凶宅」二字,顯見「凶宅」不是法律用語;可台灣人確實認為,基於風俗民情,凶宅的確會造成房價的減損。
因此,內政部才會特別將「凶宅」作出定義: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意志與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簡言之,每個人、每個單位,對於「凶宅」的定義、解釋的寬嚴程度都不同;因此,內政部對於凶宅的定義,法官當然也只是參考用。
《與江經理鬥法:房東該如何自保?》
東龍不動產法務經理江銘偉表示,雖然我們無法左右法官的判決,但只要多做一道防線,便可「大幅降低」房客欲在屋內自殺的機率及「提高」房東勝訴的機率,最終判向房客之繼承人求償成功。
也就是在租賃契約中加註特約條文,俗稱「珍/愛惜生命條款」:禁止房客或同住者有自殺行為,若因此造成房屋成為凶宅,其繼承人須負懲罰性違約金賠償。
只要在租約裡附加這一條,並在簽約時如實告知且強調讓房客知道,便可產生嚇阻作用,日後若房客真想輕生,地點也比較不會選擇在屋內;而將來上法院時,法官也省了天人交戰的同理心煩惱,直接依據租賃合約條文判房東勝訴。
順帶一提,目前內政部版本的住宅租賃契約書中,並無此條文,如果房東希望獲得更全面的保障,請務必自行加註,或使用「東龍不動產版本之住宅租賃契約書」。
筆者為
東龍不動產/直營事業處/專任委託部/陳泰源經理
東龍不動產/法務/江銘偉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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