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份閱讀筆記:《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109頁~第121頁

【2023年02月份閱讀筆記:《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109頁~第121頁】

1.新北市三重有位鍾小姐最近簽了一份都更合約,第一條約定:「本案由甲方擔任實施者,以協議合建方式執行,甲方配合出具辦理都更所需同意書等相關文件。」......↓

第四條約定雙方合建分配比例及分配方式,其中一項規定:「若甲方選屋不足或超過面積時,雙方同意於交屋時按公開銷售之底價九折互為找補。」

第五條約定甲方的選屋時機為:「乙方應於取得本案建照執照後20日內通知甲方選屋,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後10日內應完成選屋手續及簽妥選屋協議書。」

2.這幾條規定,應該是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更,否則如果是「權利變換」方式的話,在「檯面上」定有「選屋」程序,所以不至於等到建照執照取得後才選屋。

但這合約又在第八條「稅費負擔」規定:「本案依都更權變方式處理,乙方應依都更條例第46條規定,代地主申請減免地主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而且在第4條約定有關停車位分配,也有寫到「甲方分得停車位以權變方式取得」。

所以到底是協議合建,還是權利變換?

3.為什麼和建商簽了合建契約,約定了分配條件與分配方式,之後卻還有一份權變計畫書?而且上面記載了關於自己的分配結果,跟合約寫得不太一樣,到底是以合約為準,還是以權變計畫書為準?其實,不僅地主搞不清楚,有些建商也沒區分清楚。

4.都更合約的封面或名稱常記載著「都更合建契約」,但基於稅捐或其他考量,往往不是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兩者雖皆名為「合建」,但內涵、實施方式、程序卻不一定等同。

在條文的用語上為求精準,宜參照都更條例規定,稱作「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5.合約及權變擇優辦理,真權變亦真合建。在建商與地主簽了合建契約後,「檯面上」仍有進行權變程序的需要,實際的權益分配則依「檯面下」的「私約」分配。

在有權變情況下約定的「私約」,目前司法實務也未曾因其可能與「公法」上的權變計畫牴觸而宣告無效,就是俗稱「假權變,真合建」。

如果合約約定分配條件是合約及權變兩者「擇優」的話,權變也未必皆假,因此有人稱「擇優」是可以使實務的作法成為「真權變、真合建」。

6.其實也未必要進行權變程序,如果100%同意都更,不考慮稅捐及公有地等問題,可以不進行權變程序,就是都更條例第25條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

這種實施方式只有都更事業計畫程序,事業計畫核定以後,就可以申請建築執照,直接進入計畫執行,不進行權變。

因此選屋的時間點和方式,與權變不太一樣。

7.實務上曾看到一些整合都更的建商,因沒有深入了解都更的程序規定,仍沿用傳統合建契約,因此許多條文規範與未來實際要進行的程序、辦理的方式或時機等,會出現格格不入的情況,若在履行上發生爭議,在適用合約或解釋條文都可能衍生疑義及困難。

8.台北市信義區精華地段有棟大樓被921地震震成危樓,後來居民自組更新會、取得重建共識,並取得金融機構百分百融資,由銀行貸款並協助重建完成,成為都更重建的典範案例。其中有段不為人知的小故事。

9.原本對於擁有一樓店面的地主來說,實際上是百般不願意,因為即使震成危樓,店面也不是不能出租,而且價值不菲,樓上的地主也多是通情達理之人,能體諒一樓店面地主的心情,因此願意給一樓地主較優惠條件。

10.全體地主特別為一樓地主簽立了一個特約,就是自主更新的花費及重建後費用的結算,一樓地主僅需按照更新前房屋的「坪數」分擔,不必像法定權變依照一樓更新前的「價值」分擔。

而決定重建的當下,大家原是預期即使出售了因都更而新增加的房屋坪數,仍然不足支應重建費用,地主仍須貼錢負擔部分花費,因此一樓當然接受此方案。

11.孰料,重建工程動工後迄至完工期間的房地產價格大幅飛漲,更新會出售因都更而新增加的房屋坪數,所得竟大於重建支出,所有地主於房屋完工移交後,不僅不需背負重建費用的貸款,還可分到新增坪數出售扣除重建費的餘款。

這時如果依照當時的協議,一樓店面地主用「坪數」來計算「分配」比率,當然比用「價值」計算少得許多。不過,一樓店面地主接受了這樣的結果,歡喜迎接全新的房屋,難能可貴。

12.以更新前的「價值」計算更新後的分配與負擔。

都更的權變,依據都更相關法令,更新後的價值及更新成本的共同負擔,均是以地主更新前的「價值」來計算分配和負擔,除非地主與實施者另行簽訂私約。

13.地主自組更新會,原本是全體地主一律適用「法定」規則來辦理,以求公平、公開、不太能容許成立私約。本案算特殊,因全體地主均能共體時艱,相互折衝退讓,共同簽立一份協議,因此便有不適用法定權變規定的可能。

14.謹慎並守信,才能圓滿達成目標。約定就是約定,即使情事變更,上了法院對簿公堂,法官也是依照雙方白紙黑字的約定做成判決,不會輕易接受一方違約的理由,因此簽約前當然應該要審慎評估。房地合約動輒牽涉上百、上千萬元的金額,千萬不要隨便就簽下名字,合約一旦成立,就不容輕易反悔。

15.台北市士林某社區,建商在好幾年前就已進場整合,花費多年時間,終於整合到十之八九的地主都同意更新。建商準備在依法辦理「自辦公聽會」後,就向主管機關申請報核都更,其中有位柳姓地主也與建商簽有「都更合建契約」。

16.柳姓地主在更新單元範圍內有塊土地,因幫丈夫貸款作保,曾以該筆土地設定高額抵押給銀行,其後因丈夫沒有還錢,土地遭銀行聲請查封,柳地主希望透過法拍該土地,由女婿以較低的拍賣價金取回權利,藉以塗銷土地上的抵押登記。

後來,柳地主的女婿買到了,但沒想到後來法院發現這筆土地是其它建築物的「法定空地」,依法不得拍賣給第三人取得,因此撤銷拍定。

柳地主計策落空,該筆土地上仍存有高額抵押,未來就算更新成功,抵押權也會轉載到柳地主所分得的房地上,柳地主因而不想都更了。

17.鼓吹其他地主退出,致使無法都更。

柳地主開始挑撥住戶對建商的信任,不僅在建商「自辦公聽會」上宣稱建商在本案賺得太多,提到建商種種不是,而且還發傳單,號召地主「自組更新會」,宣稱自辦都更才不會「讓外人整碗捧去」,有許多地主信以為真,集體要撤銷都更同意書,結果建商取得的同意比例下降,達不到門檻,無法報核都更事業計畫,氣得對柳地主提告,主張要解約加倍退還保證金,並請求損害賠償。

18.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合約明文約定:「由甲方(柳地主)提供土地,乙方(建商)依據都更條例擔任實施者並依法申請建照執照,甲方並應依本合建契約及更新相關法令配合辦理。」因此雙方是約定由建商擔任實施者申辦都更為前提,柳地主依約並有「配合」之義務。

現今柳地主卻在簽約後公然散發鼓吹地主「自組更新會」的傳單,確實違反契約目的且情節重大之行為,依照合約,建商有權解約,並請求加倍返還兩倍計算之違約金。

19.然而,建商請求柳地主賠償其為本更新案已經投入的前期費用損失,雖提出相關單據為證,不過法院認為,雙方合約是約定「如因甲方違約而致乙方損害」,乙方使得請求損害賠償,由於建商不能證明其他地主撤銷同意是因柳地主的宣傳所致,亦即建商無法證明係「因」柳地主違約「而致」受損害,因此判決建商此部分的請求不成立。

20.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害不易確認,可約定賠償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站在公平的立場,合約簽署後,雙方應本於誠信履約,因此合約約定地主簽署合建契約後應配合及履行之事項(例如本書第三章、單元九所載合約範本第九條)。

21.欲主張因他方違約所受的損害賠償,必須要證明其數額及「因此所造成損害」的因果關係,司法實務認定上並不容易,尤其是「預期」利潤的損失(並非「已支出」費用)更是難上加難。因此一般合約常約定一旦違約即應給付一定數額之違約金,以免除損害賠償舉證的困難。

不過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仍得考量一切客觀情事、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的情形,依當事人一方之聲請酌減違約金至相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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