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份閱讀筆記:《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147頁~第159頁

【2023年02月份閱讀筆記:《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147頁~第159頁】

1.合建契約中,最好事先約明公設比,以免發生坪數遭灌水。也應約定產權登記時如有誤差應如何處理,例如找補的基準與上限,以及區別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設的找補金額等。

不建議僅約定以「協商」方式處理,否則萬一協商不成怎麼辦?即使上法院,法院也難判斷。......↓

2.營業稅的負擔方式或分擔比例也須事前約定,營業稅為建商合建的成本,要地主負擔不是不合理,問題在於到底有無算進建商的成本,並反映在雙方的合建比例當中。

如果沒有在合約中講清楚,就很難明瞭與區分,司法實務對於誰該負擔也有不同見解。

3.注意建商罰則中的免責事項。

也就是建商可「免責」事由的約定。案例中的約定並不明確,可能會遭建商解釋為包含「其他未參與本案之地主所衍生產權糾紛」的情事。

4.信託契約有關未來完工後地主應分配房地的產權登記,最好約定直接由信託機構移轉給地主,別再透過建商轉手,以免產權登記發生問題。

5.無退場機制成萬年合約。

北市中正區楊先生,一年多前和建商簽了合建契約,簽約時建商告訴他約五年內會完成都更事業計畫核定,合約並約明五年內若沒完成,地主可以解除契約。

轉眼間四年過去了,案子沒消沒息,據說是靠大馬路的店面整合不順,楊先生想或許換一家比較有希望,於是準備解約。

6.楊先生找到當年簽的條文,仔細看才發現根本無法讓他「退場」。

合約寫的是:「雙方同意本案都更範圍內90%以上所有權人完成簽定本契約及都更事業計畫同意書,並自都更計畫送件申請日起算五年內需完成都更事業計畫核定,否則甲方得解除契約。」

也就是說,如果建商一直整合不到法定報核門檻的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或者建商一直沒有將事業計畫送件申請報核,「五年」根本不會起算,楊先生無從解約退場。

7.只有建商有解除契約的權利。

類似情況也發生在大同區的都更案。建商當初說好在民國100年底可以申請都更事業計畫及權變計畫報核,到了102年卻連個影子都沒有。

李先生拿出合約看才發現:「若有下列情形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二、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乙方未能向北市都更主管機關申請都更事業計畫及權變計畫報核時。」

換言之,只有建商(乙方)可以解除契約,地主(甲方)無解約權。

8.超出契約效力年限且工程進度落後才能解約。

另個靠近北車的都更基地,汪地主與建商簽約,要求建商應在簽約日起三年內完成都更事業計畫的核定程序,並在約中載明。

建商報核後,因為在廢巷上遇到困難,因此遲遲未能進入審議會審議。三年一到,汪先生即發函建商解除契約,不過,都更基地內的其他地主,與建商簽的合約沒有「退場機制」條款。

9.不久,汪先生收到建商來函,辯稱汪的解約不合法,因雙方合約的退場條款是約定:「雙方同意自簽定本契約起三年,如本案都更事業計畫未能完成核定,及於本契約簽定日起十年,本案工程興建進度未達50%樓地板面積時,則任一方得無條件終止本契約。」

建商據此主張合約是約定兩個條件都要符合,才能夠終止契約。汪不服氣,反駁建商解約的條件是「二擇一」,不可能是「二者兼備」,否則何必約定前者?因為如果是後者也要具備,其實只約定後者就能涵蓋前者了,雙方僵持不下。

10.注意解約條件及誰有權解約。

所謂退場,就是在符合一定條件或情事下,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通常因簽約後發生某種阻礙,履行上遲無進度,因此要賦予簽約者可以選擇退場的權利,以解消雙方的法律關係,否則就會成為「萬年合約」。

11.退場的條件或情形,地主一定要看清楚,若模稜兩可或語意不明,則可能根本無法退場。而且要搞清楚誰可以發動,注意是否只有一方可主張退場。

但也不宜約定太嚴苛,一般都更整合至少三五年,都更計畫的行政程序,自報核日起至核定日止,也通常需要一至三年,因此如果地主約定的退場期間太短暫,也不合理。

12.注意退場後如何處理公法的法律關係。

都更契約與傳統合建有個很不一樣的地方,就是雙方在退場之際,除了雙方間的「私法」契約關係要「斬斷」,另可能還與公部門存在著「公法」的法律關係要解決。

例如都更事業計畫遲未完成核定,地主想退,並不是解除雙方合約就沒事;地主前次簽署的事業計畫同意書,並不會因為與建商「私法」關係解除而失效,因此一個有效的退場機制,可參考本書所附合約範本第21條第3項的條文約定。

13.「負擔」、「墊付」兩字之差,房子被拆,建商不賠!

老夏在中正區精華地段的公有土地有間房子,住了四十多年,建商在公有地旁有一小塊私有地,想利用都更條例「共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都更」的規定,將其劃入自己的都更基地範圍。

民國95年,建商找老夏談都更,說老夏在公有地上的舊違建可申請容積獎勵,都更後可分到一間快30坪的房子,雙方因此簽署了都更協議書。

14.不久,政府也想在這推「公辦都更」,想打造「台北華爾街」,更列入「四大金磚計畫」之一。

於是公有地管理機關,開始向土地的占用戶追討土地及不當得利,分別對房屋的所有人及占有人,提起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老夏一家七口都成了被告之一。

15.期間,建商不願自己都更的如意算盤被政府的「公辦都更」計畫打碎,不斷鼓吹居民:「不要與政府和解、不要返還土地給政府,因為若是交由建商來辦都更,屋主還可分回一間房屋,但與政府和解,就什麼都沒有。」

建商特別在合約中加上一條:「若甲方(屋主)與公有地管理機關,未能和解而進入訴訟,乙方(建商)同意訴訟時之相關費用皆由甲方墊付。經訴訟判決確定甲方敗訴,則甲方應負擔不當得利及相關訴訟費用皆由乙方負擔。」老夏於是放心地任由公有地管理機關提告,也沒有聘請律師出庭答辯。

16.其後,公有地管理機關勝訴確定,建商仍沒放棄都更計畫,為了讓老夏放心,又簽訂一張補充協議,約定:

「甲方與公有地管理機關之民事訴訟,已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甲方尚對公有地管理機關負擔260萬元之不當得利給付義務及至返還土地止按日給付1400元,乙方同意繼續為甲方墊付款項。」因建商再三承諾,老夏才放心繼續抗爭。

17.民國102年,司法機關開始強制拆除房屋,政府一再宣示推動「公辦都更」的決心,建商見大勢已去,便消失無蹤、避不見面。

老夏房子不但被拆,又被追討本金連同至拆除返還為止共625萬元的不當得利,老夏一家七口不堪存摺帳戶、薪資都被查封,於是趕緊向親友籌錢墊付,也對建商的失信與不聞不問十分生氣,於是去法院對建商提告!

18.雙方對簿公堂,建商辯稱合約中的「皆由乙方負擔」其意是「墊付」,合約中已明文約定「墊付」,其後補充協議亦明言「乙方同意繼續為甲方『墊付』款項」,可資佐證,因此老夏既已支付該筆款項,就沒有建商還要「墊付」的問題。

最後法院判決老夏敗訴,理由為:參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頁之字詞解釋,墊付一詞是指「代為暫付款項」之意,並附有例句「我忘了帶錢,請先幫我墊付」可查,實有受他人墊付者應負最終清償責任之意。

19.本案如果當初合約文字只寫到「負擔」,沒有出現「墊付」,結果會完全不一樣。

老百姓對於法律用語不一定能夠完全明瞭,但用錯法律文字,會使整個效果大不同,最好還是先給專業的律師審閱過,以免誤觸法律文字陷阱。

20.土地上存有舊違章建築物,都更法令確實有給予一定的容積獎勵,讓實施者得以提供安置或補償措施予占用戶,使都更事業更加圓滿,兼顧人權保障。

「民辦都更」一般會爭取此獎勵,讓現占用戶能夠順利搬遷他處,但「公辦都更」卻往往因公務員害怕擔負「圖利」罪名,而不敢依法申請容獎並與占用戶協調,反而直接到法院提告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占用戶因為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所以勝訴機率極低,如何面對處理,不可不慎!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