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份閱讀筆記:《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176頁~第185頁

【2023年02月份閱讀筆記:《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176頁~第185頁】

1.陷阱條文:本案各項規劃設計、施工、建材及相關執照申請等所有建築相關事宜之擬定、變更,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全權處理。為順利執行本契約,乙方得依實際所需向主管機關變更相關之計畫、規劃設計、執照等內容,如因此影響已分屋之面積及位置,雙方同意依主管機關核定變更內容調整之。......↓

2.建議條文:建築規劃內容如乙方於「簽約後」有所調整,乙方應主動告知甲方調整內容,且調整內容「如涉及甲方更新後選配房屋及汽車位價值」之調整,乙方應取得甲方同意。如其調整係「為配合主管機關審議要求」,甲乙雙方均須配合,但乙方應補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3.重點:可改成「報核後」。不是所有細節變動都要取得同意。如果是主管機關要求,建方可能也很無奈。

4.第二條第五項有規定建方應將規劃內容提供地主知悉。但計畫趕不上變化,規劃內容常須因應其他地主的整合、景氣動向及主管機關審核,而要適時調整,因此宜事先約定規劃內容變更,而與簽約時地主了解或確認內容有所不同,屆時該如何處理。

5.整合初期未必有較詳細的規劃圖說,建方提供的時間點可能在後,因此「簽約後」的文字可以改成其它時機。

6.地主有時會要求實施者提送主管機關審議的規劃設計內容,均應其同意,但大型建案若參與整合的土地眾多,可能反而因此延誤時程,尤其出現不理性不同意的狀況,因此建議比較寬鬆且可合理接受的文字:

「於簽訂本約後,乙方有變更建築規劃之內容時,應以不影響甲方權益為原則,如因主管機關審議而影響甲方權益時,應補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如需整合的地主多,不強求特定戶別或原非屬一樓的地主,不妨採用這樣的條文。

7.為求契約合理公平,實不應期待任何些微的調整均須取得地主同意,因此會限制須取得同意的原因及場合。

例如建方主動調整,而非為配合主管機關審議要求;僅涉及甲方更新後選配房屋及汽車位價值等。

8.雙方分配比例之建議條文。

重點:應注意「容積」所包含的項目。「裝卸停車位」屬新建大樓之公設。

一、房屋部分:依甲方提供土地之容積占本基地總容積(以上均含法定及都更獎勵容積)乘以本大樓建物所有權狀登記面積總和之OO%,為甲方應分得之房屋面積。

二、汽車停車位部分:依甲方提供土地之容積占本基地總面積(以上均含法定及都更獎勵容積)乘以本大樓建造執照核准之汽車停車位數總和(扣除裝卸停車位數)之OO%,為甲方應分得之車位數。

9.一般地主與建商簽訂的合建契約,通常採行的是「面積主義」,也就是先約定地主可分配的房屋面積,此「面積」可能是以「一坪土地」或「一坪建物」得換取的更新後可登記產權之建物坪數(含公設);可能約明一定數值,或者僅列出計算式。

10.上述「面積」可能是約定直接以「面積」換「面積」,不過一般還是會訂有一定的樓層差價找補,以符公平。

現代大樓因樓層數較多,且配合權變選屋程序,通常會以面積做為基數,再以一定的「平均單價」換算地主可選屋的「選屋價值」(就是籌碼),接著再以建商提供的改建後各層戶的房價表,為選屋找補的依據。

地主「選屋價值」的計算方式通常如下:甲方提供土地所得分配之建物產權面積X更新後建物標準層(二樓以上樓層)之平均單價=甲方選屋價值。

一樓店面之計價則可能另以一定倍數計算。

11.約明一定數值的房屋分配約定,通常是:

「雙方同意甲方可分配之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面積):共計OO坪(不含車位登記面積)。可分配之地下層法定停車位共計O個。」

不過日後若容積獎勵或法規有所變動,則可分配的面積及數量仍維持不變,必須由損失的一方自行吸收風險(可能發生如第二章、單元六的情況)。

12.地主可分配的房屋面積即車為數量,通常用下列計算式算出:

可分配之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持有之土地面積X法定容積X(1+獎勵容積)X(1+免計容積係數)X合建分配比例。

可分配之汽車停車位數量=(個人持有土地面積/本案土地總面積)X更新後停車位總個數X分配比例。

汽車停車位數量等號下方的兩個「面積」可代換為「容積」、「土地價值」或「房地價值」。

13.如果營建及更新成本由地主自行出資支付,民間俗稱「委建」,可將依建方分配面積比例計算的價額,約定由地主出資並以銀行貸款支付,此類合約應注意地主應支付的成本數額,以及辦理融資及撥付的方式。

14.建議條文,三、若本案將本更新基地範圍內或毗鄰之道路用地列入苯更新案,並以捐贈土地方式取得更新獎勵者,因該道路地捐贈所取得「都更容積獎勵,不列入前兩項之獎勵容積數額。」

15.建議條文,四、若乙方辦理容積移轉「移入容積」,所增加興建房屋產權面積(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及汽車停車位,「於扣除乙方購買容積之費用(以建物坪數及車位價值抵付)後」,甲方分取OO%、乙方分取OO%,甲方須配合出具所需文件供乙方辦理(實際移入容積依主管機關審定通過之面積為準)。

16.重點:部分由他人貢獻而來的獎勵得不列入計算。購入成本實際上不易確知。

17.都更容獎來源分類可概分:

一、因更新單元本身條件依法本即得享有者、

二、因實施者投入成本所換得者、

三、因更新單元內某位所有權人貢獻所換得者,按其獎勵申請的項目不同,因此產出的坪數,所約定的地主分配比例可能也會不同。

18.因捐贈道路地所取得都更容獎數額,係由捐贈道路地的所有權人貢獻而來,原則上應由該所有權人分配(扣除營建成本)。

不過其他地主可能主張道路容獎增加,將稀釋土地持分,故亦要求分回一定成數,學者稱:「貢獻所造成之『負擔』」。「舊違章建築物」容獎的分配情形,也與此類似。

19.地主常要求建商「保證」一定可分配的「坪數」,由於房屋分配的計算式較為複雜,地主不易明瞭,因此在約定計算式之外而為一定坪數的約定,較能讓地主放心,也與整合的實情相符。

不過為求合約公平,「保證」坪數的約定宜採保守計算為妥,並約定容獎倘若被刪減至一定比例,建商得有退場機制。

20.容積移入稀釋地主分得土地持分面積,地主常要求分配部分因移入容積而可增加的產登面積。為免計算複雜,且其購入成本一方不易得知,因此常是直接約定地主分得其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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