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份閱讀筆記:《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186頁~第195頁


【2023年02月份閱讀筆記:《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186頁~第195頁】

1.第四條:分配價值及差額價金找補。

重點:地主欲用「中低樓層」的均價選配「高樓層」,會產生不公平的情況。不易檢證!注意是哪幾層樓的均價。注意是哪一份價格表為準。

2.陷阱條文:

三、甲方選擇分配更新後大樓二樓以上時,依本約計算應分得之房屋面積,乘以更新後「二至十五樓以上建物之平均單價,即為甲方可選二樓以上」,房屋面積之總價值,扣除甲方實際所選該戶之價值,即為甲乙雙方應找補金額。

五、本條所稱之平均單價及甲方實際選戶及車位之價值,以乙方「於第一次公開銷售時所訂各戶房屋及車位之價格」為準。

3.建議條文:......↓

三、甲方非為原一樓建物所有權人者(含原一樓建物所有權人經補貼後選配二樓以上者),選擇分配更新後大樓二樓以上時,依本約計算應分得之房屋面積,乘以更新後二樓以上建物之「平均單價」,即為甲方可選二樓以上房屋面積之總價值,扣除甲方實際所選該戶之價值,即為甲乙雙方應找補金額。

五、本條所稱之平均單價及甲方實際選戶及車位之價值,以乙方於「權利變換選配程序」時所提供之更新後大樓設計平面圖即各戶房屋及車位價格表為準。

4.許多合約會限定以「二樓以上、中間樓層以下」的平均單價計算總價值,也有約定以面積換面積(例如一樓的選配或地主人數較少的案件。)

5.如果在標準層(非店面戶)之上沒有限制選屋的樓層,因為是以「面積」及「均價」換算「籌碼」,再以此「籌碼」選取「物品」(房屋分配單元),因此採取此種方式分配及選屋者,更新後建物之價值定得高或低其實沒有差別,因為仍是以「面積」決定。

即使建商有意壓低更新後建物的價值(一般採權變時常見的弊病),因而算出的「均價」偏低(地主的「籌碼」降低),但因「物價」也低,所以並無須擔心「籌碼」降低。

6.各樓層垂直的價格必有差異,有些建商會限制地主選配高樓層的房屋,而且高樓層的分配單元通常設計的坪數較大,一般小地主也不太有能力選配。

採權變時,建商可能刻意壓低更新後高樓層建物的價值,但如果雙方採「面積主義」分配,並以「二樓以上」的平均單價計算「籌碼」,就不必擔心此情況。

實際上倘若地主只能選配中低樓層,例如只能選「二至十五樓」,如果以「二至十五樓」的均價換算「籌碼」選「二至十五樓」,對地主的權益也沒有影響。

7.各樓層水平的分配單元價格,彼此間也有差異,如果合約約定的選屋原則沒有限定地主僅能選配某方位、棟別或臨路別等的房屋,若是以「選屋時」提供的價格表進行找補,地主通常也不必擔心某些分配單元的價格訂定會有發生異常的情況,因為地主可以自由選擇、自行「趨吉避凶」。

8.第五項的「價格表」,除以「選屋時所提供」的以外,也可約定以「主管機關核定者」為準。

一般常見約定以「公開銷售時」的價格(「底價」、「表價」...)為找補依據。

然而「公開銷售時」的價格可能有多個版本,是否「真」,不易確知,建議仍以「選屋時所提供」(找補數額與選屋時的「預期」相符)或「主管機關核定者」(公示且經審議)的價格為準。

9.第五條:甲方選配房屋及汽車停車位之原則。

比較的基準不明。沒有例外。注意比較的基準,如果是約定用房屋的「面積」或車位「數量」做為分配基準,就不要用「價值」來比較。

10.陷阱條文:甲方實際選配之「房屋及汽車,不得超過甲方應分配之正負OO%,超過時應取得乙方同意」,並另行協議找補方式。

11.建議條文:甲方實際選配房屋、汽車停車位之總「價值」,不得超過甲方應分配總價值之正負OO%,但因乙方建築規劃因素致甲方違反前述比例時,不得視為甲方違約。

12.建商與地主合建,當然希望未來興建完自己也能分到一部分,然後銷售獲利,絕不想只想當代工者。

尤其景氣好時,建商有相當的利潤是來自房地銷售,因此若地主都將房屋選完,就算願意負擔建築成本,亦非建商所願,所以合約一般都會約定地主可選房屋,但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13.應注意約定選配限制比例的合理性。

實務上北市都更實施者通常將選配限制訂在10%,不過也有因地主陳情限制太嚴,而都更審議會要求實施者酌予提告比例至20%的案例。

營建署「都更作業手冊」中「更新後分配位置申請書」範本,則是記載「實際選配後找補不以超過一個分配單元為原則」,不過該文字不甚精確(因為「分配單元」實際上有大有小),建議可改成不超過「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之價值」。

14.「但書」規定是在避免因為建方規劃適合地主選配的房屋不足,以致地主不得不超選(或少選)很多而設的例外規定。

15.有時建商也不一定會限制地主可選的比例上限,而是約定地主選配超過比例的面積,另依其它定價方式找補,例如「公開銷售時乙方所訂價之九五折」等。

因為建商分到房子也是要賣,地主多選就等同買預售屋的消費者,約定打九五折的意義就是可省掉建商委託代銷的費用。

不過為了確保地主將來付款無虞,建方常會要求地主在一定的時期比照預售屋買賣的方式,也就是按照工程進度給付自備款。

當然,在此也有「公開銷售時乙方所訂底價」究竟應如何確定的問題(參見本章、單元四、第五項之說明)。

16.「新北市都更契約注意事項」中所定「超額選配範例文字」:「如所有權人於應分配外多選房屋或汽車位,與其它所有權人之應分配所選配房屋或汽車位重複,應分配者優先選配,不以抽籤方式處理。」

這條文在實際操作上應要注意,例如地主應分配價值1450萬元,若選配價值800萬元的A屋後還有剩餘價值,想再選700萬元的B屋,實際上只超選50萬元,但若AB兩屋都有其他地主想選,難道甲都應該讓位給其他地主先選?

17.第六條:搬遷費補貼與租金補貼。就是「搬家費」的概念,給付的時間點是「搬家」時。

18.建議條文:一、搬遷費補貼:乙方同意補貼甲方遷出搬遷費新台幣O萬元整(含稅),「於騰空點交現有房屋時」,乙方應以即期支票支付予甲方。

19.搬遷費就是「搬家費」,金額不多,大致上就是委請搬家公司的費用或添購基本家具的支出,因此通常僅有數萬元。

20.除了本項的搬遷費和第二項的租金補貼之外,如果雙方約定還有其他金錢上的補貼,建議可列在本條。

21.頂樓加蓋建物屬於違建,原本依法應該要被拆除,不過一般為求整合順利,建方可能仍願意提供一些頂加的補貼(尤其是非屬「即報即拆」的「舊頂加」),但如果地主要求比照樓下合法建物一樣的條件分配房屋或補償,就明顯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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