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份閱讀筆記:《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58頁~第76頁

【2023年02月份閱讀筆記:《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58頁~第76頁】

1.都更重建費用。

分配及重建後的房地價值是由不動產估價師依專業、市場行情及法令來判定,至於重建成本,則依政府機關提列的法令項目及價格來預估。......↓

2.以台北市為例,依「都更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主要成本費用可分為:

工程費用(重置:營建、設計、鑑界鑽探、管理基金、水電瓦斯管線工程、鄰房鑑定。公設:地上物拆遷補償、工程開闢)、

權利變換費用(都更規劃、估價與測量等技師簽證、拆遷與安置及整地費)、

貸款利息、稅捐(印花稅、營業稅)、

管理費用(人事行政、營建工程、銷售、風險、信託管理費)、

容積移轉費用(辦理及容積取得成本)、

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這些成本又可區分成許多不同的細項,政府也規範了它們的計算方式及基準,並受到都更審議委員會的把關。

3.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蓋房子是要花錢的,公辦都更也一樣。回想一下權利變換的概念,是從你「可分得」的權利價值中扣除「應負擔」的成本後,剩餘的才是你「實際應分得」的價值,這當中便已包含「付費」概念。

4.權利變換與一般合建。

權變是價值分配概念,一般合建是協議分配概念。權變的分配是把所有東西全部轉成「錢」來計算,也就是房地價值或成本費用。

而可以領到多少、應支付多少成本、實際可分得多少,都必須等到「事業計畫報告書」草擬後,才能有個輪廓:過程中依估價師估算的價值與權值比例做選配,等送審核定後,權變報告書所記載的的分配資料就是定案結果。

5.假設住戶甲實際應分得價值三千萬,若甲決定選配50坪單價50萬的房子外加150萬地車位,總值為2650萬,還可以「領取」350萬差額價金;若甲選配50坪單價60萬的房子,外加150萬車位,總值3150萬,必須再「支付」150萬的差額價金。而這些分配面積、位置、差額價金,都必須依權利變換審議結果為準。

6.至於一般合建的分配,不論是用面積或價值為依據,只要和實施者協議好,把雙方合意的分配內容寫在合約當中,便完成了。

7.一般合建三大類型。合建通常由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和專業技術,雙方共同合作興建房屋。方式分為三種:

(一)合建分屋:地主與建設公司協議條件,雙方各分得多少建物及土地面積、車位數,並可獨立處分自己的產權。

(二)合建分售:新房子完成後,土地仍屬地主擁有,而建商在土地上蓋的房屋則屬建商所有,出售給買方時,地主出售土地,建商出售房屋。

(三)合建分成:地主與建商雙方協議分配房地出售後的利潤比例。

8.因為權變的制度必須等到權變計畫書核定後,才能確定分配到的價值及位置,當無法確定可以分配到多少時,大多數人其實也不太願意將都更同意書簽給實施者,於是實務上,實施者談都更重建時,除了法定的權變分配模式外,多會搭配合建分屋的概念,也就是協議各可以分得多少權利,並簽署合建契約書以保障雙方的基本權益。

9.合建保證金、信託及稅負。

合建行為中,地主為確保建商能依約完成興建,同時增加簽合約時的誘因,多會要求建商提供合建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有以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也有以每坪土地多少錢來計算,哪種選擇則以雙方協議為主。

10.然而,比起合建保證金,信託機制更能保障地主及實施者雙方的權利。信託的概念是地主將土地、建商將資金信託於信託單位(多為銀行)專款專用,如此可避免建商將資金、預售收入等惡意挪用,也避免地主因為債權糾紛而使土地無法依約參與合建。

11.若地主擔心實施者可能會倒閉、停工,保全的作法是地主可於信託合約中加註「續建條款」,可避免建商倒閉、停工停擺之狀況。但就算有續建機制,也不一定有完工保證!

12.參與合建的地主或住戶均須注意過程中可能衍生的稅負問題,如:營業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印花稅、房地合一稅等。

簽署合建契約書前,必須把各稅負的納稅義務人表示清楚,以免開心交屋後,又因稅負問題搞得一肚子氣。

13.協議合建的分配方式。

都更開發過程中,如果以協議合建的方式作為分配依據,多屬「合建分屋」的方式,因而衍生的問題是:雙方要如何協議分配的面積、比例及選配。

14.(一)土地坪效:坪效指一坪土地可蓋幾坪房子。比如一坪土地可蓋四坪房子(含公設),雙方協議合建比例為六四分,即住戶分得二點四坪,實施者分得一點六坪。

(二)建物面積:以住戶現況居住的面積來協議,如現況居住在室內二十坪的房子,住戶直接與實施者議定更新後新房子的室內仍為二十坪,但原則仍取決於土地坪效的產值。

15.合建比例:假設蓋一坪房子的成本是30萬,而這一坪房子在市場上可賣100萬,合建比例至少就是30%(30萬除以100萬),也就是建商至少要分回30%才能打平成本。

打平成本之外,假設建商的預期獲利是20%,也就是一坪賺6萬(30萬乘以20%),於是建商的合建比例便會變成36%「(30萬+6萬)除以100萬」,地主分64%。

16.分屋選配:

(一)水平分屋,雙方約定樓層分配。比如十層樓雙拼AB戶,住戶分配一到六樓,建商分配七到十樓。

(二)立體分屋,各樓層的面積雙方均有分配。比如十層樓雙拼AB戶,地主分配一到十樓A戶,建商分配一到十樓B戶。

(三)價值分屋,計算整棟房地價值後,雙方各自以分得之價值自由選屋。如十層樓雙拼AB戶住宅加車位總值十億,住戶分六億,建商分四億,故住戶可自由選擇合計總值六億的房屋戶別及車位。

(四)混合型分屋:可能是水平價值分、或立體價值分,或住戶與實施者協議一個雙方認同的方式來選配房屋。

17.以「標準層」價格為計算標準。

北市南港某都更案,有一棟兩層樓高的公寓,譚小姐的房子位於一樓,並與建商談好了合作都更的條件:

她(地主)的土地的法定容積及都更獎勵容積,均是地主分得57.5%、建商分得42.5%,合約並記載房屋面積價值之換算,是依建商第一次對外公開銷售時表列標準層之價格為計算標準。

18.此外,本案為爭取稅捐減免優惠,將以權變方式實施,不過合約明確約定:

「若權變應分配條件或價值與本合約應分配條件或價值不同時,以本合建契約分配結果為實際分配結果,雙方不得異議。」

19.房子快蓋好時,譚小姐收到建商寄來的「選配房屋找補金額計算表」。依合約計算可分配的房屋面積沒有多大問題,換算的標準層每坪單價58萬元,即是建商所稱第一次對外公開銷售時表列標準層的價格,譚小姐因選配更新後一樓和二樓,其中一樓的單價為105萬元、二樓則為52萬元,如此的選屋結果是譚小姐要找補很多錢。

換言之,譚小姐原本的可分配坪數如果要換更新後的一樓,必須多花費快一倍的籌碼,而她原本就住在一樓,卻要用將近一倍的代價來換(已扣除營建成本)。

20.合約未注意一樓層的效用價值。

樓上同樣是選兩間房子,但因為譚小姐選一樓,要找補的錢便比樓上多很多。看完「選配房屋找補金額計算表」,譚小姐氣得快昏倒,馬上聯絡建商。建商表示完全依照合約辦理,無任何問題。

譚小姐打電話到都更處陳情,並申請閱覽及影印權變計畫,一看計畫書才知道她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例」,比樓上層高了不少,因此如果依照他更新後的應分配權利價值,同樣選配一樓和二樓,實際要找補的錢並不多。

然而在談合約的分配條件時,她沒有將一樓的樓層效用價值考慮進去,因此若用樓上標準層的單價換算可分配坪數的價值,再拿去選配高價的一樓,當然吃虧。但合約如此約定,還沒有「擇優」的空間,因此譚小姐就算尋求司法救濟恐也無法勝訴。

21.一樓房子可能有商業效益,因此價值會比樓上高,但土地持分與樓上相同,算出來的可建容積與樓上一樣,因此若無考慮一樓的價差,換算選屋價值就會與樓上住戶是相同的,若用同樣的選屋價值來選擇有價差的房屋,就會出現不合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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