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宗建築師太離譜鑑定10:詐取地主土地55%+賣房合理利潤25%=黑心建商獲取不義暴利80%

【詐取地主土地55%+賣房合理利潤25%=黑心建商獲取不義暴利80%】

江文宗建築師寫的這份鑑定報告書裡,基本上就是誇飾建商的付出,再賠上「自身專業信用」與「建築師公會之公信力」及「鑑定報告書的權威性」來塑造他所謂的「業界常態」,結果可能造成「沒當過建商的法官」被混淆,進而影響判決的公平正義。......↓

【沒有地主的房子與土地,建商再努力也等於零】

江文宗在鑑定報告書中指出,本案核准獎勵容積包括:符合危老的8%、耐震設計4%、綠建築6%、時程獎勵10%。欲取得上述之代價,乃基於建商努力奔走整合所付出之貢獻,及需大幅增加建造施工成本才有的。

然而,事實是:

總共28%的獎勵容積中,其中危老條例8%與時程獎勵10%,這18%佔28%近六成五的貢獻,是「地主的」房子符合條件且「申請就有」的時程獎勵。請問,這跟「建商的努力」何干?

另外10%,是耐震設計4%與銀級綠建築6%,這部分,要說是建商的努力我不否認,但這樣的描述並不夠完整,精確的說法是,有了耐震與綠建築,雖增加營建成本,但可「轉嫁消費者」並「獲得10%獎勵容積」光這樣就已獲利不少。

根據本案信託銀行瑞興之信託資產報告所載,本案最終營建總成本為3億8288萬4550元,單坪換算16.33萬元,實價登錄均單價81.84萬元,每增加1坪獎勵容積,就能多賺65.51萬元的利潤。而且這還不包括每1建坪稀釋0.09坪市值約45萬元之地主的土地貢獻呢!

尤其像本案,利用條文陷阱省下購地成本、不願按比例分配給地主,又背地偷偷申請獎勵容積全數獨吞以謀取暴利的建商,是不是貪得無厭?

還有,本案主要為三個地主,其中一個地主還是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他自己,我父母於103年就簽約,是基於善良誠信所以第一個簽約!最後再整合隔壁那位窮到只剩房子、沒錢打官司、被建商坑也只能認了的,七八十歲的年邁地主。

我就問:江文宗,這樣的黑心建商,是有多辛苦?

【建商只要能將地主的土地騙取免費稀釋,就能獲利80%?】

江文宗在鑑定報告書裡說,若將取得之獎勵容積全部依補充協議約定之比例進行分配,形同所需增加建造施工成本全部由起造人單方負擔,亦完全抹煞建商努力奔走整合之貢獻度,則尚難謂符合契約公平精神,並非業界常態。

顯然,江文宗認知的「業界常態」應是「黑心建商們的集體思維」,然後政府、藍、綠、白民代又被建商的政治獻金利益與勢力把持而不把關,難怪地主們要當釘子戶以自保。

讓我來破解吧!

「建造施工成本全部由起造人單方面負擔」這句話本身沒錯,但建商1坪營造成本僅16.33萬元(20%)卻能賣81.84萬元(100%),每1坪都能獲利65.51萬元(80%);此外,每1建坪得分配0.09坪市值45萬元的土地成本(55%),佔八成利潤65.51萬元的近七成(69%)!看懂了嗎?

所以這「依比例進行分配,形同所需增加建造施工成本全部由起造人單方負擔」的文字遊戲,到底是怎樣的不專業或不懷好意?才會寫得如此偏頗又似是而非?

【思想扭曲者,面對違反誠信卻不批判,不配談公允】

江文宗提及的那些費用,難道不該由建商出嗎?不然地主找建商「委建」就好,何必「合建」?好笑的是,建商自己口袋淺導致必須貸款才能蓋房所產生的「利息」,關地主X事?

然後「所有成本」換算1坪才16.33萬元,又極低估地主的土地價值、忽略地主幫建商減輕1坪500萬元的購地負擔、還主張應調降地主的「總體分配比例10%」,豈不是讓黑心建商能藉此謀取暴利?

難道,這份鑑定報告,就是建商「背後的努力」?這才符合江文宗認知的「公允」?這還有沒有天理?

說到誠信原則,我再講一遍,建商可是從上到下全體人員欺瞞我們,背著地主偷偷申請獎勵容積!(106年11月30日詢問建商危老獎勵之事,建商經理謊稱:「能符合的條件幾乎沒有」、「目前只能設計到50高度公尺,所以有其他獎勵,也是無法」)(108年10月24日詢問建商自由時報所載「通過危老重建》饒河街3億透天店面 容獎近3成」的新聞之事,建商窗口謊稱:「這不是我們的基地ㄟ」,我們感到疑惑又追問:「地號不是嗎」,建商繼續睜著眼睛說瞎話謊稱:「不是ㄟ」),江文宗怎麼不對此批判建商沒有誠信呢?難道這就是你所習以為常的「業界常態」,所以覺得無所謂?

【丟不丟臉啊?之鑑定報告書原文】

本案核准獎勵容積包括獎勵辦法第4條: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之獎勵容積8%、獎勵辦法第6條:建築物耐震設計之獎勵容積4%、獎勵辦法第7條:取得候選銀級等級綠建築證書之獎勵容積6%。、危老條例第6條第2巷第1款:時程獎勵之獎勵容積10%。惟查,欲取得上述獎勵容積之代價,乃植基於建商努力奔走整合所付出之貢獻,及需大幅增加建造施工成本有以致之,若將取得之獎勵容積全部另依補充協議約定之分配比例進行分配,形同所需增加建造施工成本全部由起造人單方負擔,亦完全抹煞建商努力奔走整合之貢獻度,則尚難謂符合契約公平精神,並非業界常態。實務上應將必要支出之地上物拆除費用、拆遷安置費、鄰房鑑定費、設計監造費、特殊結構委外審查費、耐震初步評估費、增加之建造施工成本及申請容積獎勵需繳納保證金之利息、貸款(融資)利息等費用併入建商總成本,再與地主土地價值比較估算雙方貢獻度價值後,重新檢討並調整原合建契約書及補充協議約定之分配比例進行分配,始符公允及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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