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宗建築師太離譜鑑定8:「免計容積」占比突破法定上限高達38.68%?揭江文宗建築師「惡意推估」自毀聲譽!

【江文宗建築師不專業鑑定8:「免計容積」占比突破法定上限高達38.68%?揭江文宗建築師「惡意推估」自毀聲譽!】

從這份鑑定報告書有太多地方明顯資訊錯誤、不符常理之處來看,若不是不夠專業才會寫得出這樣離譜的內容,否則真的讓人不得不猜想,是不是其中有什麼利益,讓鑑定人江文宗「不惜冒著葬送自身信用」也要背棄建築專業撰擬這份漏洞百出又偏頗的鑑定報告?

就以本篇擷取的段落來說,一旦破解出真相後,你就會深信我所懷疑的。......↓

【用「錯誤公式」障眼法官,將「免計容積」離譜拉高38.68%】

在破解江文宗的錯誤之前,我們須先知道,危老獎容在建照及相關公文往返都再再顯示為1039.58平方公尺/314.47坪/28%,也就是說,危老容獎28%等於314.47坪是千真萬確。

在這個大前提下,我們看到江文宗在鑑定報告書裡指出,本建案使照總樓地板面積為7750.41平方公尺/2344.5坪(含獎勵容積28%),若未核准獎勵容積,則「推估」可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6055平方公尺/1831.64坪(計算式:7750.41除以1.28=6055)。

假設,江文宗的計算式是對的,

「調整後的7750.41平方公尺/2344.5坪」扣掉推估的「調整前6055平方公尺/1831.64坪」等於差距達1695.41平方公尺/512.86坪。接著,我們將512.86坪扣掉危老獎勵314.47坪,剩於198.39坪。

我就問,「調整後」的「總樓地板面積2344.5坪」扣掉「危老獎勵314.47坪」等於2030.03坪,這與江文宗推估「調整前」的總樓地板面積為1831.64坪,之間差距「198.39坪」到底是什麼?

江文宗,你敢不敢以建築師的專業與榮譽來解釋清楚?

明明建照資料裡,有一份本案《松蔦青語》建築師林祺錦致給北市府都發局的簽證表,上面清楚載明:本案因(危老重建)容積獎勵進行設計調整。並於「總樓地板面積」的「調整前」為6577.46平方公尺/1989.68坪及「調整後」為7750.41平方公尺/2344.5坪,相減則得出1172.95平方公尺/354.82坪。

再次強調,危老獎勵28%確確實實為314.47坪,所以跟簽證表上的調整前後之間的差距354.82坪仍有40.35坪的差距,這40.35坪到底是什麼?

其實,這正確的40.35坪的差距,與江文宗做錯的「危老後再扣掉危老坪數」剩餘198.39坪,指的是同一個項目,那就是:雨遮、露臺、陽台、梯廳、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等「免計容積」。(順帶一提,根據地主的土地面積占整塊基地比例為34.69%,也就是說,這40.35坪的免計容積其中有14坪,是地主貢獻的。)

Google就知道,免計容積的法定上限是15%,所以,

「因危老獎勵所增加的40.35坪免計容積」除以「簽證表,調整前後之差距354.82坪」等於11.37%,實屬合理;但若用江文宗的算式,「危老獎勵調整後的免計容積198.39坪」除以「調整後總坪數扣掉『江文宗推估』調整前的總面積,也就是調整前後之差距為512.86坪」得出免計容積占比竟高達38.68%!

江文宗,你身為專業的建築師,怎可心存僥倖,在極具公信力的「鑑定報告書」裡用「除以1.28%」的方式來「推估」調整前的總樓地板面積是6055平方公尺/1831.64坪?明明有簽證表的真實數據卻不用,用意究竟為何?

【建商是精算師,在政策不變的前提下,固定坪數與比例分之間的差距極小才是合理】

江文宗在鑑定報告書裡表示,本案若未核准獎勵容積,則地主依補充協議固定分回450坪(635.41坪除以450坪=分配比例70.82%)已比65%計算可分回面積413坪多出37坪。

我就問:到底要多不專業,才會在鑑定報告書裡耍笨?在沒有獎勵政策的前提下,與地主談合建,建商會智障到將「固定坪數」與「比例分」之間的差距大到37坪之多?

讓我來破解你!

本案若未核准獎勵容積,地主依補充協議固定分回450坪,僅比65%比例分多出0.2%/1.36坪(算式→6577.46平方公尺/1989.68坪乘以0.3469=690.22坪,450坪除以地主的土地產生的總建坪690.22坪=65.2%)。換句話說,若無危老獎勵、調整前之地主的土地所產生的總建坪為690.22坪,65%等於448.64坪,與固定450坪分僅差距1.36坪。這才是正解!

江文宗捨棄明確的簽證表數據不用,卻以不精確的推估方式作出結論,若法院輕信你的鑑定報告,豈不是讓人以為「地主貪婪、已經分很多還要更多」,無論你是因為不專業、草率,或真的另有企圖,這樣的態度、作法,絕不可取!

【丟不丟臉啊?之鑑定報告書原文】

本建案核發建照載明,本案依都市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核准獎勵容積為1039.58平方公尺(314.47坪),該容積獎勵額度28%,工程施工中雖曾辦理變更設計,惟建築物規模、面積、建蔽率、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均同原核准未變更,故使照面積與建造面積相同;本建案使照總樓地板面積為7750.41平方公尺/2344.5坪(含獎勵容積28%),若未核准獎勵容積,則推估可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6055平方公尺/1831.64坪(計算式:7750.41除以1.28=6055),基此,若未核准獎勵容積時,被上訴人可分配面積若依地主65%:建商35%計算為413坪(計算式:6055乘以0.346908乘以65%乘以0.3025=413),顯見,本案若未核准獎勵容積,則被上訴人依補充協議固定分回450坪(635.41坪除以450坪=分配比例70.82%)已比65%計算可分回面積413坪多出37坪。依契約精神,危老獎勵容積實無令分配予地主之具體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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