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水平分,立體分,到底該怎麼分?

【241119合建分屋:水平分,立體分,到底該怎麼分?】

地主與建商之間,在老屋改建新大樓後的樓層與戶數之分配方式,撇除都更權變是依據「權值」自由選換屋;市面上的合建,有兩種通常分法:立體分與水平分。

舉例,

某建案,一樓店面除外,二樓以上住宅,規劃一層9戶,也就是每一層樓皆有A1戶、A2戶、A3戶、A4戶、A5戶、A6戶、A7戶、A8戶、A9戶共九戶;換言之,二至三樓共兩層樓所以18戶、二至四樓共三層樓所以27戶……以此類推。


若採立體分:

假設,你原本的土地剛好坐落/對應在A1戶的位置,那麼就是從二樓A1戶、三樓A1戶、四樓A1戶、五樓A1戶……一路立體分上去;這種分法,極有可能讓地主一路分到價值較高的頂樓,如果土地坪數夠多的話。

所以,建商通常不願這種分法,因為它們的想法的是,透天厝或老舊公寓地主的原舊建物,頂多一至五層樓,憑什麼可以分到高樓層?其實,那是是它們不願正視「不論樓層高低,每1建坪都必須分配到地坪」這種公平思維。


若採水平分:

假設「你的土地」占「總基地」的「比例」是33.33%也就是約三分之一,依照風俗民情與慣例,一層九戶理應每層分三戶;再按照「原址原分」概念,如果你的土地對應的是A4+A5+A6,那麼就是,每一層樓的A4+A5+A6戶,由下往上,一路分配至「協議好的坪數」至「足戶」為止。當然,通常會有剩餘坪數,不可能分配到恰恰好,這時若想多選一戶或變換現金,則另依找補機制。

只是,這樣就分不到價值較好的高樓層了,所以市面上超過九成的建商,都是這樣的分法;坦白說,這種分法,我認為建商也不算凹得太過分,多數地主往往也可接受。


但注意!

「水平」二字其實有模糊解釋空間,黑心建商往往為了利益會惡意曲解。


【陷阱條文 之 揭露】

以合建糾紛案之「松蔦青語」為例,


以下是倒閉的原/前手建商「寶吉第」的契約條文:

新大樓樓層由雙方以「水平」方式分配之,甲方由新大樓壹樓店面(含)連續向上分配,乙方由頂樓(含)連續向下分配。


以下是寶吉第倒閉後,由「共同起造人」的「大家地產卓家雄」提供的新版契約條文,我父母看完之後覺得怪,所以沒簽:

甲乙雙方以「立體水平」分配,甲方從二樓由下往上分配,若有二人以上同時選定同戶時,則以抽籤決定並相互交換找補方式解決。

PS:

已經幫雙北市各區域地主們審約累積約20份經驗的我,敢斷定,「立體水平分」可以說是卓家雄自創的名詞。我相信他自己也無法解釋清楚,因為他最喜歡創造「一個條文,多種解釋」的空間。

因此建議,日後若有其他地主與卓家雄談合建時,除了問清楚之外,務必再附加「條文以有利地主方解釋為準」等文字自保......不對,天下建商一般黑,不論遇到哪個建商,建議都該附加這樣的條文。


【陷阱條文 之 解說】

以「大家地產卓家雄」為例,他在合建案「松蔦青語」與地主的糾紛之一,就是契約載明「水平分」,所以他主張:

「單一地主」我父母,應該「整層」由下往上分,而且是,一樓店面按照「比例」水平、二樓住家以上按照「整層」水平。(話都他在說)


沒有最扯的是,

卓家雄還主張,因為我父母是「最早」簽約的,所以我父母應「優先」分配「低樓層」。導致「其他地主」直接從中間樓層開始往上分配;


只有更扯的是,

「身為最大地主、土地占比基地超過一半的建商」卻一戶低樓層都不用/不想/不願分,主張從頂樓整層往下分配,然後又要分店面......。


我父母當然不同意這種曲解的分法,所以目前仍在訴訟中,最終判決結果如何,交給法官判斷,交給上天安排。


我只想藉由我父母的血淋淋教訓來告訴各位,

縱然你可以接受由下往上的分配方式,那契約條文也不該只有「水平」二字,必須加上「比例」二字,才能在,當你遇到沒有誠信的建商時,避免被曲解條文。(像是被民事一審法官認定違反誠信的大家地產卓家雄就是一例)


【不可能完美 之 目前比較好的建議條文】

新大樓之樓層以「比例水平」分配,甲方依據「土地持分占總基地之比例」與「原舊建物相對應之位置」由二樓起算連續向上分配至足戶為止,剩餘部分,另依找補機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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