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互易之營業稅,到底應該由誰繳?

250324房地互易之營業稅,到底應該由誰繳?

合建,就是甲方(地主)出土地,乙方(建商)出資金,雙方合作蓋房子。等房子蓋好了,甲方將部分土地賣給乙方並開立「收據」;同時,乙方也得將部分房子賣給甲方並開立「發票」。

這,就是所謂的「互易契約」,也就是互相交易的意思。

然,坊間的合建契約,十之八九都「特別載明」乙方賣給甲方的房子所產生的「營業稅」得由甲方負擔,看到契約這樣寫,難道你不曾覺得奇怪嗎?

【房地互易之營業稅由地主繳納之四大謬誤】

在還沒有「都市更新」這個概念出來以前的早期社會,風氣相對純樸,只要有與地主合建的建商,大多秉持誠實原則,依法繳納營業稅;直到都更火熱的近年,加上地主不懂這方面專業的資訊落差,以及不可同日而語的房價扣掉營建成本後的「利潤」實在多得誘人,導致建商們個個學壞,開始想方設法利用契約陷阱騙地主繳納,變成積非成是。

在此,提供以下論述,祝福你在跟建商談判時,能把「公平」討回來:......↓

第一、請在腦中建立一個觀念:不管是什麼稅,只要契約裡「特別載明」得由你繳納時,你的腦袋警報器就必須響起。因為,任何稅,只要「沒有約定」,就是由「納稅義務人」繳納;換句話說,除非「提供契約的那一方」故意要「非義務人」繳納,才會白紙黑字特別加註。也就是說,如果契約沒有寫「營業稅由地主繳納」,那麼,國稅局自然會找/要求建商繳,因為,繳納營業稅,不是你地主的「義務」。

第二、現行營業稅法,採行的規定是「內含制」;既然是內含,又豈有另計/外加的道理?

第三、地主賣部分土地給建商所產生「土地增值稅」已由「賣方」的地主繳納,怎麼同樣身為「賣方」的建商可以不繳「房屋營業稅」?如同本文標題,如果我改成「房地互易之土增稅,到底應該由誰繳?」時,你會不會覺得我在搞笑寫廢文?

第四、更何況,地主賣土地所開立的「收據」,可作為建商的「購地成本」之「支出憑證」;也就是說,建商拿「買地主土地的收據」來「節稅」已經得到好處了,竟然還想要利用契約陷阱條文,將營業稅強制轉嫁給地主,如此占地主的便宜,會不會太凹?

綜上所述,你告訴我,到底憑什麼,房地「互易」產生的營業稅,得由地主繳?

【坊間常見的契約陷阱條文】

版本一、甲乙雙方互易之房地,依稅法規定開立房地交易之發票或憑證,另依營業稅法規定,甲方應就其因合建交換所得之建物負擔營業稅。

版本二、甲方因參與本合建分得房屋衍生營業稅(乙方開立甲方收執之發票金額所應負之營業稅)或所得稅,均由甲方自行負擔。

版本三、房地互易處理:雙方依合建基地及新建房屋等值互換原則,甲方取得之房屋價款與乙方取得之土地持分之土地價款之總和相同,於本大樓產權登記完成後,甲方應開立土地款收據給乙方(稅賦由買受人即乙方負擔),乙方應開立房屋款發票給甲方(稅賦由買受人即甲方負擔)。甲乙雙方互易之房地,權利義務雙方同意互立憑證。其憑證之稅賦雙方同意依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各自負擔。

PS:版本三的心機最重!什麼「甲方應開立土地款收據給乙方(稅賦由買受人即乙方負擔)」……,收據又不是發票,哪來的稅賦產生?難道建商願意幫地主繳土地增值稅嗎?根本就是文字障眼法。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