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728從業十三周年紀念快樂,窗戶打不開、玻璃有裂痕該要賣方賠償嗎?

230728從業十三周年紀念快樂,窗戶打不開、玻璃有裂痕該要賣方賠償嗎?
今晚,是我在一個多月前成交某案子的交屋日,由於交屋前夕發生些許小波折,導致過去24小時的情緒起伏頗大,心境上,一路從生氣→賭氣→轉念→釋懷→感恩,最終放鬆。 
故事是這樣的, ......↓
先說說我的個性,我跟一般約思維的房仲有個很大的不同點,由於我只接專任約,加上我很注重過程是否順利、零糾紛,而且我向來希望能跟客戶成為朋友,因此我一定「挑客人」,確定對方不難搞,才會促成這筆交易、為賣方媒合好買家,自己也多了一名值得深交的朋友。
這間房子,在成交以前,我沒有與買家媽媽交手過,所以不知道她的情況,只覺得,跟我約看屋的買家爸爸人好親切,就決定「優先」賣給這一組(當時確實有別組買家競爭)。
就在簽約之後,我才發現,買家媽媽疑似「稽核主管魂」上身,對每個小環節無不質疑,連把錢匯入價金信託帳戶裡,都會深感焦慮,期間還曾去電銀行連環問,可說是對我們極度不信任。 
我覺得有點「慶幸」,反正,辛苦的是代書與銀行人員。 (誤)
就這樣,到了7月25號週二上午,要驗屋了,
我原本以為,大概就跟過去的經驗一樣,簡單迅速繞一圈、巡視一下,確定結構體沒有問題,也沒有漏水壁癌等,應該十分鐘左右就會結束。 
沒想到,買家帶著裝修師傅來,除了驗屋,還順便討論裝潢,一待就是一個多小時,而且買家母子看得無敵仔細,簡直是把「檢驗建商交付預售屋」的標準拿來套用在「屋齡已有12年的中古屋」上。 
終於,被買家發現了兩個瑕疵,一是某個有門把的窗戶打不開,研判是N年沒開過又卡灰塵加生鏽導致,其二是某一片玻璃出現裂痕;既然有反映,我當然必須轉達給賣家,而賣家的回答,我也預料得到。 
賣家說:「我是賣『房子』,不是賣窗戶,也不是賣玻璃,除非是漏水、壁癌或者結構問題,否則一概不負責;更何況,根據實價登錄,我確實賠售兩百多萬元了,還要我花錢修繕窗戶跟玻璃,是怎樣?」 
從法律的角度解讀也是,畢竟,窗戶疑似卡鏽打不開、一片玻璃有裂痕,這些都屬於「不需專業、一般人、用肉眼就能看出」的,如要針對這部分要賣方負責,應該選在簽約前、甚至是下斡旋之前;也就是說,選在交屋前夕才指出這類「不需專業儀器就能辨識」的瑕疵,買方其實是必須承受的。
但我又顧慮到,轉達賣方的回絕,似乎有點強硬,於是,算我自作聰明吧?為了創造溝通的緩衝,我補了一句「若堅持一定要扣錢,就從我的房仲服務費扣吧!」。我原以為,買家會摸摸鼻子就算了,萬沒想到,還真的沒在客氣耶! 
07月28日的上午, 
買家媽媽竟回我:由於房屋位處三樓,換玻璃不是那麼簡單,還得叫吊車過來,再加上那個年久沒開而打不開的窗戶......所以,要扣3萬元。 
既然買家媽媽都開口了,而我之前為了顧全大局已做出「從服務費扣屋況瑕疵補償」的承諾,豈能食言? 
於是,我整個白天到交屋前一刻,內心都不斷上演小劇場......, 
一開始的情緒是這樣: 
X!之前是被迫害妄想症、不斷稽核+質疑,連驗屋都搞預售屋規格,多凹這3萬元會變得更富有嗎?虧我老早就自掏腰包買水果禮盒,原本想開心交付的,現在好心情全沒了。我決定到時全程給買家擺「雞屎面」(台語發音,臭臉的意思)。
甚至還想好這麼做→故意當買家面前大聲地對賣方說「外面有兩盒水果禮盒,請統統帶走。」之類的孩子氣。 
直到下午,我突然轉念了: 
買家都付了足足2%服務費給我了,有多少同行連1%都收不到啊?少了這3萬元,又怎樣呢?明明人家給了我「大大的好處」,我為什麼要放大那「小小的不愉快」?放過自己吧!別糾結了。 
但我還是不甘願因為「交屋」而送禮盒,我決定因為「父親節」快到了而把禮盒單獨送給買家爸爸,因為買家爸爸確實讓我充分感受到,他是會站在對方立場思考、為對方(我)著想的好人,尤其我對好爸爸形象的長輩向來難以抗拒。 
於是決定幼稚地耍點小動作:
交屋後,賣家先行離去,接著,我用個人網銀,當場轉帳3萬元到買家兒子的戶頭,然後,送買家到電梯門口,再突然提出「請買家媽媽和兒子先下樓,請把買家爸爸留給我一分鐘」。
於是,我單獨將這個「交屋」的水果禮盒,用來祝福買家爸爸「父親節快樂」;我也感謝買家爸爸誇讚我「阿莎力」,雖然其實我並沒有,而且還很任性。 
對了,今天剛好是我從業滿十三周年的紀念日,選在這天交屋,發生了這樣的故事,不曉得,是老天爺要給我怎樣的啟示?大家覺得勒?
PS:謝謝多年好友賣家的獨家託付。#您專任於我我專屬於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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