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815代理住戶出席都更會議,揪出合建契約陷阱條文

230815代理住戶出席都更會議,揪出合建契約陷阱條文
2023年08月12日上午,首度,接受某單一屋主的請託,代理出席由北市某建商舉辦的《都更整合會議》,協助住戶方「把關權益」,並將合建契約書裡的「陷阱條文」提出修改意見。......↓
會議將近兩時,其中的1小時又45分鐘,我認為,其他住戶們提出的問題與擔心,都太淺,很明顯,建商回應也一派輕鬆;直到最後的15分鐘,由我公開提出意見與質疑;頓時,建商覺得我超專業,除了有點招架不住、也對我提出的建議均表同意、願意修改,連其他沒付費請我來的住戶們都相當感謝我。
當然,我不可能把所有訣竅都一次展現,畢竟有些個別利益的部分,必然得私下與建商一對一爭取;不然,也對不起有付費給我的單一住戶了。
不過我還是再次強調,住戶之所以請我來,並非為了找碴,而是,就是想都更,只是怕被騙,才會請我出馬;所以我當然也是往「願意簽同意,但是......」的方向進行。
總之,住戶的回饋是,建商後來的態度差很多,知道不該再使用話術隱瞞與契約陷阱來欺騙,連住戶的公公也對我相當著迷。
得到這樣的反映,除了開心也深表欣慰,相信建商與住戶雙方,日後會更加認同:降低資訊不對稱,才能提高信任度,讓都更夢更加圓滿,創造雙贏。
{以下是當天的會議內容之建商表示}
1.老舊建物,往往殘值低到免繳房屋稅了,可說是毫無價值;所以老屋改建看的是土地,只有土地才有價值;這次的情況很特別,住戶們只有「建物」,無土地;因此,倘若走權利變換,由估價師估算的「權值」肯定極低;所以建議「屋」主們可以與建商簽屬條件較好的《合建契約書》。
2.目前的作法是,先,等「屋」主們簽署同意之後(目標八成以上),再,整合「地」主們;將心比心,畢竟對建商而言,土地的成本是最高的,總不能買了土地之後,卻因「屋」主們都不同意改建,導致購地資金一直卡著動不了吧?
反過來說,就算「屋」主們都同意了,下一步,也要看建商是否有辦法整合「地」主們,能否買得斷?如能進展到這階段,之後就會很順利。
3.其實,「地」主們如果想這麼做、願意團結起來,可以主張、要求「屋」主們補繳長年累積的「地價稅」;只因地主人數眾多且複雜,才暫時沒要屋主繳納,這對「屋」主們來說,也算是個隱憂、不定時炸彈。
4.如果不參與改建,由於沒有土地的關係,日後只能賣房子;對銀行而言,是無法貸款的,買家必須現金購買;屆時屋齡更老舊了,只會不好賣、價格也賣不好。
尤其遇到「屋」主往生,發生「繼承」分配給多名子女時,問題只會更複雜,日後,更沒有建商想碰了。
5.在基地旁,碰巧也有該建商正在蓋的建案,基地較大,落成後會比「原址基地改建後」的樣貌更氣派;因為,現況「屋」主們的基地,路寬須與對面排不同意戶對分,導致未來的道路僅4米寬,容積根本用不完,無法產生更多坪效。
因此,鼓勵「屋」主們,早點簽合建契約書,並考慮是否願意提前換屋至「旁邊建商正在蓋的建案」,早日實現住新厝。(我的猜測是,此刻房市反轉向下,預售滯銷不好賣,想順便「清庫存」)
但是!要換屋,也得整合到一定程度才給換;也就是說,縱使合建契約簽署同意了,也要等建商整合、買斷「地」主們之後,才能讓「屋」主們換屋;如果那時,剩餘兩成餘屋也都銷售完畢,很抱歉,還是無法提前換新屋。
6.建商表示,合建契約裡,有定訂「落日條款」,日期是2023年11月30日;因此,假使「屋」主們簽了同意,之後「地」主卻不願意賣,期限過了11月30日也就失效,不會成為「萬年合約」,請放心。(問題是,我好像沒看到合約裡有「有效期限」耶?)
8.走都更權變方式,同意戶須過至少75%才能送件;希望同意的「屋」主們先簽,讓建商更有籌碼,去說服剩餘的不同意戶們。
{合建契約內容之修改意見,已把更關鍵訣竅內容刪除}
1.契約首頁,開頭第一條,要求加註:若條文出現至少兩種以上的解釋時,以有利於地主方的解釋為主。
2.房租補貼:合約須載明,房租補貼的起算點為「舊屋點交後」撥付、「新屋點交後」停止,如有附加其他條件(文字陷阱),請小心,我們再來討論。
3.契約裡,找不到「落日條款」,這跟會議上,建商說「合約有效期限為11月30日」有所出入,麻煩確認,如找不到,要求建商增訂進去,有效期限,最多一年,不可更久。
4.契約載明規劃「32~35%公設比」,然而,在「權變的權值」與「合建『固定坪數』(含公設)」不變的前提下,公設比愈高,住戶分得的室內坪就愈少。
所以要求,建商分給屋主的「室內坪數」必須固定。
舉例:假設建商答應給你30坪,那麼,30坪的32%公設比為「室內、主+附屬建物」為20.4坪(68%);簡言之,把保證給足多少室內坪給寫進去。
5.契約只寫「平面」車位,要求,改「坡道平面」,以免被設計成「機械(昇降)平面」。
6.違約條款:契約只有寫「開工後」多久之內要拿到「使用執照」,卻沒有寫「萬一拿不到、沒拿到」使用執照時該怎麼辦?
另外,建照下來之後,多久之內一定得開工?這部分也沒寫。
因為建照下來可以一直展延工期,請確認合約內容是否有寫到這部分?如果在合約規定的時間內沒有開工,又,違約罰則該是如何?請建商補上。
7.契約裡寫找補正負10%內以「銷售價格」九折為之,若超過10%則以九五折為之。
要求把改成:第一次公開銷售價格的「底價」的九折......超過10%九五折。要加上「底價」。(萬一開價嚇死人,底價笑死人,怎麼辦?)
8.契約載明停車位「垂直分」,這我無法理解?
是指同一樓層的車位只能選一個嗎?倘若能分到兩個車位,不可選同一樓層嗎?(一個選了B1,另一個只能被迫選B2?)那這樣豈不是損及屋主們希望「連號車位」的權利?
請建商解釋清楚,並用白話文寫進契約裡,以利將來想多選一個「連號車位」時,被要求只能選「垂直」其它樓層。
9.契約載明地主由下往上「水平分」,要求改「比例水平」分,並強調「非整層水平」分。
10.換屋找補價值計算以「1~5樓房屋均價」為準。要求改成「2~5樓標準層」。
記得,一樓往往價值比較高,若把一樓納進去,均值就會拉高;於是,在「權值不變」的前提下,可換的坪數就會變少。
11.契約寫,使照下來後、專有處接水、接電後,通知住戶交屋,住戶就得在7日內辦理點交。
要求改:7日內改「工作日」,而非「日曆天」。
12.代刻印章授權書:
A.把「印」改「便」,以避免被建商、市政府官員解釋成「印鑑章」背著屋主亂用印。
B.授權書裡的「一切相關」刪除!授權用印的項目要羅列清楚,日後倘若沒有羅列到的,需要屋主用印,再跑一趟親自用印。
C.除了註記「授權項目」,也該增列「非授權項目」,例如:獎勵容積。
另外,如果你要選一樓,就請把「建築執照(建照)」也排除在授權用印範圍外,因為一樓往往最後被設計成不是住戶原本想像的樣子。
D.倘若用印範圍超出授權,以「民事求償」論處。
這擺明就是想要擺脫「刑事」坐牢風險!要求加註:以「民事求償」及「刑事偽造文書、背信罪」論處。
以上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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