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005審約:揪出合建契約陷阱

231005【審約:揪出合建契約陷阱】
日期─2023年10月05日;案主─新北市某店面地主
提供諮詢的專家為:
1.具備建商專業的 #東龍國際開發集團董事長王棟隆
2.都更諮商&危老推動雙證照&台大物理碩士&里長老師-西新里胡家瑒
3.具被黑心建商坑蒙拐騙之受害經驗的 #專任約房仲作家陳泰源
審約開始......↓
{建商體質檢視}
資本額:15億元。夠多,倘若發生類基泰損鄰事件,有賠得起的能力、也較難以脫產,暫可放心。
判決書:零筆。但由於資歷才短短3年而已,所以暫時沒有民事、刑事訴訟等官司,也是正常,暫可放心。
{主契約:協議合建契約書}
陷阱條文A→建築基地:建方得增加或減少其開發範圍,甲方絕無異議。
如果減少到只能規劃超高公設比、只有機械車位的獨棟小品華廈,或是大到變成好幾區、好幾棟的大型社區導致可能有治安疑慮時也不能異議?建議增加「正負10%基地範圍內可無異議,超過區間範圍時」或「要求建商將隔壁某基地納入時」或「原本同意戶被部分劃出時」必須書面通知地主,除非你不介意。
陷阱條文B→實際樓層以主管機關審議結果為準。
這實在太不明確了!你是一樓店面地主,這一條最危險,在可建總坪數不變前提下,樓層愈矮則愈胖,店面就會比較大,樓層規劃愈高則愈瘦,建商可分配的高樓層的價值就愈好,建商九成機率先斬後湊、犧牲一樓店面地主的權益,之後你若抗議,必遭建商指控「多數非店面地主,不能被少數貪婪一樓店面地主挾持」。強烈要求「店面的主建物面積」應明載於合約內並附加違約條款,還得要求不得有顯見柱子遮蔽影響店面效益、天花板不得為糞管集中處,總之,這就是建築執照不得授權用印的最主要原因。
陷阱條文C→水平分配方式地主由店面層以上(不含店面層)依序往上分配。
應改為→#水平分配 方式,地主由二樓以上(住宅起算,不含店面層)依「比例/占比」往上分配。以免建商把不該屬於你的低樓層,依據「水平」二字陷阱,統統「整層」灌給你。
陷阱條文D→甲方同意由「乙方另行出資申請」本合建案配合政府政策實施「增額容積及容積獎勵」......及其「應持分土地面積」,由「乙方取得分配」之。
大陷阱!話術「建商出錢申請」就可以「免費稀釋地主的土地」嗎?這條應刪除,並另議「#獎勵容積 60%/40%分」與「#容積移轉 15%/85%」的分配比例。
陷阱條文E→本大樓公設面積,均依......按「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即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分配比例」共同持分。
專有部分,不該包括附屬建物,頂多,只能寫「主建物加陽台」,附屬建物定義較模糊,也是一種降低公設比的障眼法。
陷阱條文F→每40坪分得一部「#平面車位 價值」。
要求增加坡道二字,也就是「坡道平面車位價值」,不然將來規劃成「機械/升降平面車位時」,價值減半還不能求償,豈不很嘔?
陷阱條文G→(一)乙方將委請專業「房屋廣告公司」依新建大樓之規劃......基地座落、立地條件、環境、規劃設計、市調等綜合評估後,地主依第一次公開銷售新建房屋(不含店面)以上至最高樓層之平均單價,乘上所分得之房屋面積,以供辦理選屋時計價參考。
貓膩在於,你有店面,你的選配價值,竟然排除較貴的一樓,因此,少了店面的平均值,你的權值就會被拉低。
陷阱條文H→甲方所分得之房屋,如果不足一戶時,其「剩餘選取權值」超過「最小房屋選配價值之50%」,則乙方同意就該不足一戶部分,依公開銷售底價95折計算向乙方購買不足之部分。......若甲方向乙方「額外購買」本合建案之房車,應按乙方預售約定之付款方式。
將地主想要超選可95折購買的範圍嚴格縮小至「最小單位/戶型」的49%,換句話說,如果建商有規劃10坪小套房,地主的權值假設有5.1坪,剩餘4.9坪才能以95折購買。但是如果地主想要額外超選,就得依照原價/公開銷售之價格,而不是底價、更非底價95折來選屋,相當不划算!應改為「乙方同意以第一次公開銷售價格之底價表的9折,供甲方依據應分配價值的正負10%為上限進行加選或現金找補
陷阱條文I→「#日曆日」。
改為「工作日」,替自己爭取多一點時間,之後只要有關規範地主的日期部分,建議統統改為工作日。
陷阱條文J→信託管理由「乙方指定」受託之金融機構或建經公司執行信託管理。
建議要求盡量由公股銀行來承作。
陷阱條文K→配合建商必須轉貸至信託銀行的成本,由地主負擔?
不是吧?答應跟你合建、配合你建商轉貸換銀行,怎麼解約金算地主的?
陷阱條文L→甲方配合及履行事項
刪除「申請容積移轉、容積獎勵、建造執照」及「#包含但不限於」這關鍵字。
陷阱條文M→甲方分得部分在乙方公開銷售期間不得銷售。
應該要有期限,否則萬年銷售,就萬年不得售屋?建議1年,過了1年,建商餘屋還賣不完,怪我囉?
陷阱條文N→契約簽訂前,甲方提供土地已存在違章建築,均由甲方自行負責協議排除。
意思是,要由甲方自行花錢拆除違建?不合理啊?拆房子不是由建商負責嗎?
陷阱條文O→房租補貼:租金結算至「產權移轉登記日止」。
語意不明,移轉登記到誰的名下?應改為「租金結算至房屋『#完成點交 日』止。」
陷阱條文P→工程施作不得有偷工減料情事發生。
誰知道建商是否有偷工減料?萬一真知道了,又如何求償?違約條款呢?沒看到。
陷阱條文Q→更換之建材設備價值、效用與品質不低於原約定建材設備者,不再此限。
價值與品質為同義詞,應改為價格、型號規格、效用與品質。
陷阱條文R→工程期限,興建日期及期限:(一)乙方應於建照取得後,依建築法規定期限內實際開工。
語意不明,因為建商可以「合法申請延期開工」,建議改為:待建照核發下來之後起算180日曆天內必須開工,如延遲工期依違約論處。
陷阱條文S→保固與管理
附加一條「前項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讓「保固期」及「民法效益之瑕疵擔保責任」兩者併存。
陷阱條文T→房屋保存登記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
建議雙代書制,自己花錢找可信任的代書來監督建商的代書之辦理流程。
陷阱條文U→甲、乙雙方房地互易房屋款之營業稅由甲方負擔。
買受人/地主非營業人,應改為:互易房屋款之5% #營業稅 由乙方建商負擔。光這筆費用,之前就有地主官司打8年,千萬要小心!
陷阱條文V→違約罰則
建商違約罰則寫得很模糊。建議改為......(秘密不透漏,只讓付費地主知道)
陷阱條文W→解除、終止契約
寫得不夠完整仔細,建議條文...... (秘密不透漏,只讓付費地主知道)
陷阱條文X→通知送達
補充:舉凡都發局或建管處屬名給甲方之「建案相關進度通知」,務必郵寄至甲方(地主)之通訊地址,乙方(建方)不得代收。
陷阱條文Y→甲方願放棄任何 #抗辯權。
刪除。有事嗎?甲方如果不履約就是有糾紛出現,憑啥不能抗辯?
陷阱條文Z→本契約附件亦為合約之一部份,其所載內容與本契約書具同等效力。
補充:若主契約與附件之條件相左時,甲方有「#擇優」權利。
陷阱條文A(英文字母不夠用了)→#落日條款
建議改為一年,時間到,再來續約。兩年有點太久了。
{#補充協議書}
1.扣除分回的店面坪數之後,尚餘些許「坪數(非價值)」可以選配及找補,是依據分配的「價值」而非「坪數」,因此要確認,可以用來選配或找補的「尚餘坪數的價值」,到底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如果是包括一樓店面價值那OK,如果是「排除一樓」計算的價值來選配,那就吃虧了。
2.如果建商基於 #保密協議,話術你「信託銀行也不能知道,所以不能放進信託」,那就千萬要小心!保密對象不包括信託銀行,補充協議必須連同主契約一起放進信託才更有保障。
3.顯然是「固定坪數分」,而非「比例分」,加上「獎勵容積」與「容積移轉」皆不分配,顯然就是要免費稀釋地主的土地。研判,補充協議給的條件,未必最好,權利變換的估值,可能好多了。
{附件-建材設備表〕
沒有違約條款:如果最後給的配備跟當初文字寫的不同時,怎麼辦?其中的價差,應該補償。
電動車設施規劃:條文的意思是,只「規劃專屬迴路及線槽」,實際上是否設置,要等後來管委會成立之後由區權會自行表決,意思就是得另外自費,這花費至少百來萬元跑不掉哦!
陷阱條文1→建商得另使用「#更高級 品」代替之,且建商不另行通知。
問題是,如何定義「更高級」?誰有權定義?這點必須羅列清楚,或改「價格、規格型號、價值必須高於」原規格品牌的替代品。
陷阱條文2→室內採輕質隔間牆、具防火、隔音功能,尚可減輕建築荷重,提高耐震力。其牆體與建築物之結構梁柱或樓板之間....因不同材質關係,兩者之間接觸面可能會有細微裂紋(痕),地主不得以此主張瑕疵。
輕質隔間材質有很多種類,並無說明,必須提供有「1防火與2隔音功能的3綠建材」之材質證明,以免甲醛濃度過高,住了影響健康。
{#代刻印章授權書}
1.把「印」改「便」。
2.不得授權項目:容積移轉、容積獎勵、建照執照。這樣,當建商要拿你的土地申請容積時,就必須經過你的同意才能使用便章。你才能避免土地被免費稀釋。
3.不動產移轉登記及產權登記「包含但不限於」與本約「相關」之手續為限。「」應刪除,只要授權項目沒有提到的「其他項目」需要用印時,都該另行通知地主。
4.雙方同意依「民事訴訟」解決此類糾紛,但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意思就是,建商濫用你的便章,只許你告他「賠錢」,不許你告他「坐牢」,應該要加上「#刑事,偽造文書與背信罪論處」。(惡質!想濫用地主印章,還不准地主告刑事)
{方案說明}
1.合作方案:擇優分配,統一改為協議合建。(陷阱,要求改回擇優)
2.「平面車位」改為「坡道平面」車位。
3.房租補貼款:至使用執照當月止。 (陷阱,改為至房屋完成點交日止。)
4.容積移轉10%因營建費用增加而取消。(黑心建商,有種就不要用地主的土地與印章去申請,既然容積移轉會稀釋地主土地,憑什麼話術成本增加所以地主不能分配?)
{建商之黑心QA}
黑心QA1→權變與協議採擇優,後來改成只有協議,是因為「攤提下本案地主分回比例都會降低,於此不利,建設公司也無法計算實際成本。」
這分明就是話術,分回比例降低,那就不要簽合建契約,直接走權變,何況,協議契約寫的是「固定坪數分回」完全沒有「比例二字」啊?很愛騙耶!而且,建商怎麼可能無法計算實際成本?別騙了啦!
黑心QA2→協議合建:土地所有權人可與建商協議都更後房產價值分配,便較不需擔心分配比例不均或建商所得較多等爭議性問題。
這根本就是騙不懂的人,協議走固定坪數分,不走比例分,一旦建商申請獎勵容積多出來的,統統都被建商獨吞了!
黑心QA3→房屋分配保障:都更進行後便依照契約內容進行分配,經「第三方專業估價者」查估後契約後便可協議分配比例,不需等待至都更重建後。
又是騙人的話術,協議契約早已簽定,何來估價者查估後便可協議分配比例?而且明明就沒談比例分?而且不敢寫估價「師」,只敢寫估價「者」也有貓膩,第三方不也是建商找來的。走權變,政府才會介入審查,權變才能確保「最起碼的公平」。
黑心QA4→權變說明:原物料成本增加造成共同負擔增加,分配比例降低。
話雖沒錯,但蓋房最重的成本在土地,並非營建成本,營建成本只占建商的約十分之一,增加也沒多少,卻想獨吞容移,憑甚麼。試問:獲利40%、土地成本40%、營建10%、管銷10%,營建成本的10%漲三成不就等於才增加13%?
黑心QA5→權變時間會增加審查時間。
那又為何整合超過80%就改走權變?那你建商就不要走都更權變啊?憑什麼要「強迫住戶接受」協議的條件,「讓建商享受」權變的利潤?
黑心QA6→權變換協議的條件都未變動,只有容移10%的回饋取消。
那就不要拿地主的印章申請容移啊!憑甚麼土地免費給建商稀釋?就算有負擔,10%也夠少了,人家有的容移拿最高30%耶!
黑心QA7→若以權變方式計算共同負擔比例分回「可能」分58%,不足原先協議的60%。
還可能哩!用可能二字就是在唬爛!既然60%,為何協議契約不寫「可分回面積的60%」?要寫固定坪數?
黑心QA8→坪數確認,才不會有爭議。
這絕對是黑心話術,坪數確認之後,建商就可以拿地主的印章跟土地去申請獎勵容積、免費稀釋地主的土地了!走 #權利變換,有最起碼的保障,直到最後才知道有多少權值可選屋,才是真的不會有爭議!
黑心QA9→協議合建100%同意是在雙方溝通協調下預完成的方式,但不能保證沒有不同意戶,最後依舊是私調及公調流程介入,公權力執行後,不同意戶提存法院。
從頭到尾都是話術,都已經100%同意了,何來「不能保證沒有不同意戶」?很會顛倒是非耶!
{合建分配比例說明}
陷阱條文1→建築圖面必須要由地主親自簽認,不可用便章代蓋!一定要依據「申請建築執照的設計圖」放進信託或「已經申請下來的建築執照」來選屋,千萬要小心!
陷阱條文2→面臨大馬路退縮4米,增加「消費性車流」。→又是話術,分明就是想蓋瘦、蓋高,這樣建商才能分到價值較好的高樓層。
陷阱條文3→1樓高度4米2,若「自行」#夾層 一半,多10坪使空間,約可創造30坪效增加租金收益。
對,夾層教唆地主施作,被舉報拆除了,跟建商無關,很會。
陷阱條文4→店面租金補貼至「書面通知交屋」之日止。
萬一提前1年通知呢?萬一交屋時發現一堆瑕疵導致無法交屋呢?要求改為「至完成點交為止」。
{總結}
1.建商資本額夠大,不怕爛尾樓;但陷阱條文太多,只怕被坑蒙拐騙。建議找 #蔡志揚律師 協助擬約把關。
2.記得要求把「獎勵容積與容積移轉應分配給地主」給要回來。
3.爭取可自由選高樓層,這是地主本來的合理權利。
4.請信任的代書(需要推薦再跟我說)協助監督「建商指定的代書」所跑的相關流程。
5.建議把可公開討論的契約陷阱,與住戶、鄰居們一起討論,除了可以共同分擔請律師把關的費用,也能團結起來,別讓建商,一一擊破。
以上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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