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六分之一篇:司法不公!草率速審不細究、心有疑問卻不說,有罪推定罔顧被告最終上訴權益


【241027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1:司法不公!草率速審不細究、心有疑問卻不說,有罪推定罔顧被告最終上訴權益】

程克琳法官,基於禮貌,得先向妳說聲「您好」。但其實,妳完全不值得我尊敬。因為歷經了妳的審判過程,讓我生平第一次深深感受到什麼叫作「司法不公」。

在針對妳寫的判決書逐段回應前,先讓大眾知道,這整起審判過程,我對妳不滿的幾個點:......↓

A、我在「只有妳一位法官」的二審初次開庭時,妳問:「還有什麼證據要申請調查?」我說:「我想調閱刑事一審時的影片,因為我在認罪後的當庭有說『為什麼我依據事實罵人,只是用詞強烈一點這樣就有罪?』這些沒有在一審的筆錄裡記載,我想證明,我在一審時的主動認罪,僅『公然侮辱』,無認『誹謗』。」

這也是為何在二審二次開庭「共有三位法官」時,我當庭說:「我的確原本只針對『誹謗』上訴的,只是準備期間剛好遇到大法官釋憲『限縮公然侮辱的認定標準』才一併上訴。」……我是不是一個很誠實的人?

請妳「注意」我一審的筆錄,

a.你有看到法官這樣問:「妨害名譽有兩種,一種是誹謗,一種是公然侮辱,你說認罪,是兩個都認?還是只認其一?」……沒有,完全沒有這樣問。

b.我在筆錄裡提到:「從頭到尾我都沒否認,我承認犯罪、我出於自由意志、我承認犯行是經過慎重決定、我有很多不愉快的情緒所以沒有調解的意願、我敢做敢當。」……請問,我有說承認犯罪的部分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或「兩個都有」?完全沒有。

c.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的委任律師陸正康說:「如果被告(我陳泰源)有尊重言論自由,尊重大家的權益(大家地產卓家雄),根本不需要在意有人(鍾依恬)為了大家公司的權益提出看法。」……請問,對方有說我指摘的哪個部分涉及「憑空捏造、杜撰造假、編故事」嗎?……完全沒有。

我也想在此就教陸正康律師,鍾依恬「親筆撰寫、捏造扭曲部分不實資訊、用符合高檢署認定之有刑事處罰之必要的假新聞」手段,透過媒體直接刊登來抹黑我全家,這算什麼「言論自由」?拿較寬鬆的個人「言論自由」與標準必須嚴格之「得經過查證」且「單篇內容要有兩造說法的平衡報導」始符「NCC媒體自律公約」的「真新聞」,根本是兩回事。

d.筆錄裡沒有記載,影片裡才有被錄到的內容還包括,認罪前我有提到「是對方『先』弄我,我才反擊的」、「要我跟壞人求饒?怎麼可能。」……難道我講這段話的意思是「我寧可認『誹謗』,也不願跟『壞人』求饒」?我是智障嗎?

e.一審筆錄裡,不論是法官問、我回答、對方律師的答辯,通篇看不到「誹謗」及「公然侮辱」等字眼與個別討論的過程。

縱上abcde,要說我在一審時的認罪有包括「誹謗」是否牽強?沒想到,妳(應該)沒有調閱影片,因為二審第二次開庭時,完全沒討論這部分。

這還沒完,

B、二審初次開庭,審理不到3分鐘就結束,根本就只是為了訂定下次開庭日期而開,連我想要完整表達我在一審時主動認罪的動機與澄清,講沒三句話也被妳大聲斥責打斷要我簡答,簡直跟「過場」沒兩樣!(有種調影片);然後二審二次開庭,審理約5分鐘就結束,完全不細究我的po文內容,口頭問問「還有沒有什麼證據要申請調查?確定如書狀所載?最後還有沒有什麼話要說?」然後就要我回去等判決……人們都說二審的審理品質理應比一審好,但怎麼我的體驗完全不一樣?

C、對被告「有罪推定」

a.刑事訴訟法第2條明載「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請問,妳在對我「有利」的部分有「注意」嗎?尤其當我第一次開庭時告訴妳「調閱一審影片證明我其實沒認誹謗」(何況當時我還沒有委請律師的狀態下)以及二次開庭時我說「我絕對沒有誹謗她,我講的都是事實,『我就不是這種人』、叫記者來對質我也不怕」時,妳都當耳邊風。

足證,妳根本就不想對我有利的部分去「注意」,否則就不會1.開兩次庭就草率結案、2.過程大多只有「是、對」的短問簡答、3.初次審理三分鐘、二次審理五分鐘就草率結束。

b.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之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請問,妳在審理過程中,妳有問過我「指摘的部分有無查證?有證據嗎?」完全沒有。既然沒問,妳又怎可直接認定「我沒有查證」?我說「記者都有私下跟我說,叫來對質我不怕」。然後呢?妳當作沒聽見,我甚至認為這句話同樣沒在筆錄裡,有種,妳就讓我閱卷。

c.妳話術「還有沒有證據要(法院)『調查』?」取代「還有沒有證據要(我)『補充』?」。然後,完全不提出質疑,就將「妳對我的疑問放進心裡」並將這些「質疑」用「有罪推論」的方式書寫,擺明不想給我澄清的機會,如今我連再度上訴的權利也失去了。像妳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手法,視被告的上訴權益何在?

綜上ABC,

足證,妳只想「維持一審有罪判決」的意圖明顯,而且今天妳這樣對待我,過去與未來也必定那樣對待他人;所以,為了「我的清白」以及期盼「不要再有其他冤案發生」之「公共利益」,接下來,我將針對妳寫的判決書來逐段並每日一篇回應。我一定要妳為「判清白之人有罪」感到懺悔!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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