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028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2:草率速審,該問不問,話術被告,有罪推定,有種閱卷調影片!】
程克琳法官,就妳寫的判決書「(二)1、的內容」,針對我的指摘,妳有問過我:「你所講的這些有查證嗎?」或「你只憑鍾依恬官網那篇自我承認她有發動三波媒體戰的吹噓文就認定她真的有對你做過那些事?」……沒有,妳完全沒有這樣問我。......↓
妳不讓我知道「妳質疑的點在哪」並話術「還有什麼證據要(法院)『調查』」而非「還有什麼證據要(我)『提供』」,分明不想將妳的質疑,讓我透過「補充」證據的方式來解除妳的疑惑,便在初次開庭3分鐘、二次開庭5分鐘、全程幾乎短問簡答,好達成妳最後可以僅依答辯狀對我「有罪推論」維持一審原判。……妳的手法,令我深感不平。
針對鍾依恬的辯稱,
a.大家公司「只是」她的客戶。……妳知道,我有鍾依恬跟記者說,她自稱跟大家公司負責人的老婆是「姊妹」的「對話截圖」嗎?妳不知道,因為妳沒問我。
b.鍾依恬所謂「陳泰源發布很多負面新聞攻擊大家公司,大家公司委託我處理,我幫忙將負面新聞下架。」這件事情。
妳知道,我向媒體投訴的新聞,呈現出來的內容不論讀者的感受為何,都是經過「查證」且「內含兩造說法」,也就是同時有採訪大家公司、有把大家公司的說法放進去、符合NCC規定的「查證」與「平衡」的「真新聞」嗎?
壞人做壞事的「事實」,可以因為是負面的就下架嗎?這樣影響「媒體第四權」的獨立性,進而剝奪民眾「知的權利」;接著,等哪天無辜的人們再被這群壞人聯手坑騙財產,反抗時還會遭到公關使用不法手段的輿論抹黑攻擊,……妳認為這難道沒有牽涉到「公共利益」嗎?
c.妳有問我「這個負面新聞的內容是什麼?」、「妳有證據證明下架新聞的人是鍾依恬」嗎?完全沒問。
如果妳有問,我就可以拿被下架的新聞備份給妳看,證明鍾依恬是如何「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的公關;我也可以拿記者私底下告訴我「新聞確實是她向媒體溝通而下架」的對話截圖讓妳看;何況二審二次開庭結尾的感性發言時我開頭就說「叫記者來對質,我不怕」妳還記得嗎?我深信我這句話沒在筆錄裡,不然就同意我閱卷+調影片!
綜上abc,
足證,妳根本不想了解案情的全貌,因為妳心證已成,為的就是要維持「一審有罪判決」而對我「有罪推論」。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 #司法不公 #有罪推論
【判決書原文(二)1、】
案刑法誹謗罪係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其成立要件,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
經查,一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所示貼文內容觀之,被告以告訴人所擔任負責人之行銷公司之公關,並在其所張貼文章中,不論是否討論其父母與建設公司間之合建糾紛,或其他內容,均指稱告訴人為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黑心建商洗白行銷之人、告訴人幫黑心建商地產對付善良地主、我父母被黑心建商大家地產跟垃圾成名整合行銷之告訴人聯合欺負、告訴人利用媒體發布假新聞、鋪梯蓋地抹黑、聯手網紅攻擊地主、告訴人是否又會下預算壓新聞,或者,直接把新聞當廣告用、發布假新聞抹黑我們一家人等內容,以此直指告訴人擔任與其父母有土地糾紛之建商公司之公關公司行銷人員只要收錢就背著良心、幫黑心建商欺負善良地主,還利用媒體發布假新聞、抹黑、聯合網紅攻擊地主等行為。
而告訴人於警詢中亦稱:我是成名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們公司的客戶,被告父母與大家營造公司間有土地合建案的糾紛,因被告開記者會投訴大家營造公司,且被告發不很多負面新聞攻擊大家營造公司,因此有很多負面新聞,大家營造公司有委託我們公司處理這些負面新聞,我幫忙將負面新聞下架,另外我有做一些探討危老建築重建案有關地主與建商間之糾紛,但我單純只是討論,沒有指名道姓,但被告看到後就發布上述貼文,指摘我們公司聯合網紅去抹黑、攻擊他們家等不實言論,我很在乎是因公關公司會跟媒體打交道,這件事很多媒體都知道,被告這些貼文都會影響公司名譽等語。
依一般人社會通念為客觀判斷,本件被告所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號所載上開文字內容,自屬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且亦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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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