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029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3:原告從未否認甚至承認竟還不夠?不問被告是否有查證就認定被告沒查證所以有罪?】
程克琳法官,妳在判決書裡寫:「那些(所謂的假)新聞是否由鍾依恬發布?或發布記者、媒體是否未經查證,並知為假新聞仍配合告訴人發布抹黑被告家人之報導,此部分則未見被告有何查證。」
查證A、
根據NCC訂定的「新聞自律公約」,有關爆料類報導,應「查證」並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因此,當妳看到我直指「是鍾依恬發布的假新聞」的那些內容,擺明「沒有兩造皆採訪」、只有「單方面說法」且整體閱讀「表意脈絡一面倒」時,妳就應該要「注意」了;這個注意,包括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我)有利的部分須「注意」。
查證B、
鍾依恬於「松蔦青語」建案預售時,也就是至少在2020年就已擔任「大家地產」的公關。否則爆發糾紛時,為何「皆由她,也只有她」出面代表黑心建商接受媒體訪問?
查證C、
時至今年2024,大家地產官網的「新聞公告」裡,只要有註明「新聞聯絡人」,除了姓名包括電話與Line-ID,留的統統只有「鍾依恬一個人」的聯繫方式;也就是說,大家地產與媒體之間的溝通橋樑,確定只有鍾依恬,絕無第二人,如果這樣妳程克琳法官還能幫原告辯解,沒有關係,且看查證D。
查證D、
我手上握有「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的google帳號」之「雲端硬碟網址」,裡頭的檔案就是她親寫、用來發布給媒體刊登用的(假)新聞稿,且新聞稿檔案裡面留的聯絡人資訊,同樣只有鍾依恬一個人,鐵證如山。
查證E、
再拿其內容去比對網路刊登的報導,搜尋關鍵字→【自由時報:「松蔦青語」建商大家地產 提告房仲地主陳泰源損害賠償】&【住展雜誌:「松蔦青語」產權無虞 全案銀行信託有保障-安信建經履約保證買屋最安心】就會發現,只有標題不同,內文百分百抄襲,說是記者拿來複製貼上鍾依恬親筆寫的稿子,且記者無法or不能or不想or懶得查證,一點也不為過。
程克琳法官:
以上是公關寫新聞稿後發給記者照單全收並對外發布「行之有年」之「常態」;也因為長年作業生態就是如此,加上我與媒體互動也超過十年感到習以為常,所以妳沒問我「有沒有查證?」,我也就以為不需要提早把證據統統一次拿出來作為呈堂證供,畢竟鍾依恬「自己都承認」她對我進行3波媒體宣傳戰、發動30則網路新聞、3家電視台、找YT訂閱數破55萬的網紅Ted「討論」我家的事情。
這就像是「雖然鍾依恬說1+1=2,但陳泰源看似沒有查證1+1=2就斷定鍾依恬說1+1=2所以我有罪」一樣荒謬。
查證F、
麻煩搜尋【工商時報:危老重建爭議多?! 大家地產分享業界過招秘辛】,該則報導,刊登者姓名叫作「黃台中」;另外再去搜尋【理財周刊:危老重建爭議多 專家教你如何避開陷阱】,刊登者匿名。妳就會發現,這兩家媒體的報導,只有標題不同,內文也跟「查證E」一樣,複製貼上百分百。
程克琳法官,妳可不要幫鍾依恬辯解「說不定黃台中同時在兩家媒體上班?」因為,
查證G、
我問過工商時報裡面的人,「黃台中」根本就不是記者,他是「業務部」的特約人員,白話文就是「置入性行銷部」,也就是稿子拿給他,付費就能「買(假)新聞」曝光。
查證H、
請妳google「房仲作家槓建商」系列報導共5則,妳會發現,網路上僅剩雅虎奇摩、LINE TODAY等「外網」仍在,而原始刊登的媒體CTWANT竟遭「全數下架」。這些新聞,都是記者有查證、有採訪兩造說法以符NCC平衡報導規範,結果這樣也能遭到鍾依恬下架(她自己在警局做筆錄有承認,我也有記者給我的對話截圖)。
如果這樣都不能推論她「下預算壓新聞」,難不成「不用花錢就能把『負面的真新聞』給下架」,若鍾依恬有這樣的能力與媒體關係,豈不更可怕?這難道沒有嚴重干擾「新聞媒體獨立運作」?這不算影響「民眾知的權利」之「公共利益」?
查證I、
當然,鍾依恬也「曾對記者表示過」可以「下預算」把負面(真)新聞給下架,以及鍾依恬表示「希望記者寫的新聞稿可以給她看,因為她們律師很硬,怕到時記者寫了什麼會連記者一起OO,對記者不好」這件事,我也是有人證的,不信,有種連這篇加碼提告,我當庭要求傳喚證人。
再來,我不為自己,為了其他可憐的受害者發聲,
查證J、
請先搜尋【學起來!黑心建商教你如何用「假債權」阻止爛尾樓重生】,妳就會知道,卓家雄不只欺負我父母,還有北投《泊山妍》的地主與預售屋承購戶。再搜尋【住展記者遭壓新聞事件:《泊山妍》案遭誣控假債權不起訴,江耀民檢察官認證卓家雄清白?】,妳就會發現,鍾依恬是如何對待「無法查證,至少也要透過採訪其他律師以符合NCC規範」的記者施壓,將其不利卻秉持平衡原則的客觀說法給刪除。(同樣有證據跟人證)
查證K、
順著「查證J」,我又有鍾依恬的另一個google雲端硬碟網址,裡頭是【新聞稿_大家地產因泊山妍案遭誣控假債權 獲「不起訴」確定】,在這個檔案的最下方,一樣「只有鍾依恬一個人的聯繫方式」,包括手機號碼和line-ID,甚至裡頭還有「指導」記者該如何下關鍵字之「關鍵字建議設定:大家地產、卓家雄、不起訴、松蔦青語、爛尾樓」。
查證L、
搜尋「查證K」的標題或內文就會發現,理應查證、同篇報導裡必須有兩造說法來平衡以符合NCC規範的「新聞」,竟就這樣被一堆媒體拿來「複製貼上」在google的「新聞欄位」刷整排洗板洗白。
查證M、
請妳搜尋「卓家雄+檢察官認證」關鍵字,就會發現鍾依恬幫其業主透過「超多家媒體」在google刷整排「經檢察官認證並無假債權」讓黑心建商可以透過「一堆假新聞」將「八千萬不實本票洗腦大眾誤以為真」來阻止北投爛尾樓《泊山妍》重生。
程克琳法官:請問,
我這樣指控鍾依恬「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黑心建商洗白第一品牌、下預算壓新聞」,到底算什麼誹謗?妳不要告訴我「說不定記者有去查證」這種鬼話,因為如果記者有去查證、有看過不起訴書,就會知道「刑事案件只針對卓家雄有無詐欺或背信等不法行為,不會去審查債權是否為真」。
綜上ABCDEFGHIJKLM,加上我不懂之N,
鍾依恬有說過那些新聞「不是她寫的、不是她發布的」嗎?她自己都「從未否認」新聞是她發布的,她自己都在她自家公關公司官網炫耀她操弄媒體能力有多厲害,妳程克琳法官竟然替原告「幫質疑」公關業界發稿給記者的「常態」來推論「我看似沒查證」(因為妳沒問我)所以「假新聞未必是鍾依恬所寫、所發布的」?妳有事嗎?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
【對被告「有罪推論」的判決書原文:第(二)的2、】
然觀本件被告於偵查中提出網路新聞列印資料、告訴人所擔任負責人之成名整合行銷公司官網介紹資料,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程序中所提出上證1至4等資料內容,然所列印網路新聞分別為自由時報、工商時報、及不詳來源「陳守文律師說明列印資料」、ETtoday房產雲、地產王等報導列印資料,上開網路報導等列印資料,或有標示記者姓名,則被告所提出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是否由告訴人發布,或發布記者、媒體是否未經查證,並知為假新聞仍配合告訴人發布抹黑被告家人之報導,此部分則未見被告有何查證之情,尚難以網路媒體報導不符被告之意,即驟認告訴人利用媒體發布假新聞、抹黑、下預算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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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