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六分之六篇:我受害者寫的事實有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又如何?鍾依恬寫假新聞的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妳程克琳又怎麼說?

【241102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6:我受害者寫的事實有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又如何?鍾依恬寫假新聞的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妳程克琳又怎麼說?】

程克琳法官:關於我罵鍾依恬「無恥、不要臉」等等這些用詞,我在庭上曾表示「誹謗,絕對沒有,因為我不是這種人;而公然侮辱,則尊重法官判斷,畢竟,我在準備上訴期間,確實原本打算僅針對『誹謗』上訴的,只是恰逢『大法官針對公然侮辱限縮解釋』才一併上訴。」……我在庭上都這樣講了,難道不是相對誠實的人嗎?

為何我會在刑事一審時主動認罪?......↓

因為我在被起訴前、赴地檢署接受「朱玓檢察官」偵訊時,鍾依恬本人沒來,得知是她父喪、請喪假。於是在被起訴後,我自我反省,

雖然,

我沒針對她的「性別、外表、年齡、性傾向、特殊身分」來攻擊,而是就事論事、基於「她所做的壞事,千真萬確且非私領域」及「2020年07月糾紛爆發至2023年05月、共隱忍近3年」後,再看到「她拿我家悲劇來洋洋得意招攬客戶」才終於受不了爆發而罵她。

但是,

我終究試著同理,畢竟是「女人」且那時她又「父喪」,才會省思覺得罵人「無恥、不要臉」有點過頭,才會在一審法庭裡,對方委任律師一句話都還沒有說就先主動認罪,卻在沒有律師陪同的狀態下,不小心連同誹謗一起誤認。

更沒想到,

我的認罪,害慘了自己,因為鍾依恬本來就是一個會用威脅語氣對記者講話的公關(有證據跟證人、別再說我沒查證),除了在我認罪之後加告民事求償,竟然「作偽證」說她是在今年2024確定我認罪了以後才告訴大家地產卓家雄「那個陳泰源其實早在2020年就開始罵你了哦!」藉此避掉法律時效性,讓那個黑心建商可以加碼告我妨害名譽,搞得我爸媽被這個惡質建商告、我也被告,此舉分明就是要讓我們全家陷入恐懼的司法追殺。

程克琳法官,

將心比心,換做妳是我,能不繼續倚靠訂閱數僅1.7萬人的小小臉書粉專來發聲嗎?我只剩自媒體這個工具了,他們可是能透過媒體單方面發假新聞的「建商+公關公司」,誰大誰小請妳搞清楚!

我也要一一細數,讓程克琳妳知道,鍾依恬在她自己親寫的新聞稿裡,是如何汙衊我全家:

在鍾依恬「她自己的google雲端硬碟」裡,一個名稱為「2020(年)07(月)聲明稿第二波」的資料夾裡,有個「『松蔦青語』建商大家地產提告房仲地主陳泰源損害賠償」,上面還註明「2020年7月14日『新聞稿』」,而只要搜尋內文,就可以在網路上找到「媒體」刊登「全文複製貼上、記者無法或沒有或懶得查證也沒有兩造說法違反NCC平衡報導規範的假新聞」或稱「不實廣告」也可以。

所以說,

妳程克琳別再說我沒查證了!而且我要強調,這是她對我父母於2020年7月發動的「第二波」攻擊(第一波就是不敢拿出契約只憑一紙聲明對記者說謊的新聞稿,第三波就是聯合網紅黑我全家),而我在2020年07月糾紛爆發至2023年05月以前,我都理性、忍住近3年完全沒寫過鍾依恬哦!

在我逐一戳破鍾依恬寫新聞稿的謊言之前,

該篇新聞稿裡有一段原文是:「房仲作家陳泰源……每天在自身部落格及臉書不停發文攻擊建商。」注意,這可是她在2020年7月14日,她自己寫的新聞稿;如今,卻作偽證,幫助大家地產卓家雄說「鍾依恬是在2024年初告知卓家雄,才知道原來陳泰源早於2020年就在罵他黑心建商了?」……各位看看鍾依恬多愛說謊。

接下來,是「她親筆寫的」新聞稿謊言:

假新聞原文1:

大家地產董事長卓家雄回應:「事實上,陳泰源家地主戶從103年4月起,多次要求前建商分配更多土地坪數與車位,這次又對大家公司提出更多的條件要求,但我們在顧及公司本身權益與其他地主分配公平性下,無法答應他的要求。」

戳破假新聞1:

契約都在同一天簽的,哪來多次要求?……然後,新聞媒體直接複製貼上,沒有我方說法,我父母就這樣被鍾依恬的公關手法「導引」讓社會大眾誤以為我父母是貪婪地主的印象。

假新聞原文2:

陳泰源先生也不願意依照合約內容與大家公司會談,也不願意訴諸法律來調解,卻轉而投訴本身熟悉之公眾媒體、以違背合約精神破壞銷售之方式,甚而干擾全案開發興建之進程。

戳破假新聞2:

針對「不願意依照合約內容」,

a.契約有「固定坪數分」與「比例分」兩種分法,但鍾依恬卻對記者說「我們家只有固定坪數分」這「單一選項」。(有新聞報導可供佐證)

b.契約明載我父母有「第一優先選屋」及「找補機制」,但我們被通知時,已經有別的地主優先選屋了,而且還是「被選屋」,建商完全不讓我們找補換屋。

c.契約寫店面規劃要「維持原舊店面寬度」,鍾依恬親手幫建商寫的第一波與第二波新聞稿(證據在我手)皆謊稱「店面已經改回來,所以異議不存在」。……然後,我們至今仍在為了店面寬度打官司。(舊的是3間店面,新的是4店面,寬度怎麼可能沒減損)

d.契約寫房屋分配方式是「含一樓水平方式連續向上分配」,照理說,三間透天,三組地主,就該按照每戶各自占比、水平連續向上分配,但是,大家地產卓家雄本身是占比超過一半的「地主」,卻完全不分價值較小的低樓層,硬要把「整層低樓層全部」由我父母「單方」承受。

e.契約寫「平面」車位,結果竟然被規劃成「倉儲式機械」車位。

f.依據契約,建商應分擔40%的房屋地價稅費約8萬多元都耍賴不繳。

綜上abcdef,到底是誰不願意按照契約走?我說卓家雄是黑心建商,這樣的評價有過頭嗎?

請問程克琳法官,換作妳是我,妳一家人名譽被鍾依恬這樣不問是非、收錢就抹黑,同時妳又從2020年7月隱忍到2023年5月近3年後,又發現鍾依恬拿妳家悲劇在官網撰文「她發動媒體的能力有多厲害」洋洋得意歸類在「成功案例」並「招攬生意」,妳會有何反應?妳會不會也想用不誹謗、依據事實描述的方式,最後再給予公然侮辱的評價?如果妳不會,我無言,至少我會,否則我枉為人子。

針對「不與大家公司會談」,

a.我們在2020年01月下旬,就談了兩次,第二次破局,還是在建商的密閉辦公室裡,卓家雄當著我們一家人的面前(媽、我、妹、當時僅6歲的外甥女),對我爸爸講話語帶威脅大小聲;破局後,全家人心情低落過年,那是我們一家人這輩子最難過的年節。

b.後來找了台北市議員陳怡君來調解,卓家雄雖有派人,卻整場讓我們唱獨角戲,還說「來是為了對議員表示尊重,但這裡不是談判的地方」。

c.後來我們又相約當時我任職的房仲公司談判,對方派律師仗著資訊不對稱、對我話唬爛「建照已經核發下來不能再改了」被我戳破後當下面紅耳赤要我住嘴,然後卓家雄的朋友還嗆「店面只有寫寬度,要放寬可以,但契約沒寫深度,深度只有10公分要不要?」

綜上abc,請問,我們哪有不試著先私下溝通過?

針對「也不願意訴諸法律來調解」、「違背合約精神」,

a.我們不是沒調解過,無奈卓家雄只有「零和遊戲」,根本調解不了。

b.當時房子還在拆屋、挖地基階段,一切尚可透過變更設計來挽回,如果僅透過曠日廢時的訴訟,而不提前用訴諸媒體爆料的方式,等到房子蓋好、生米煮成熟飯,法官會判「打掉重蓋」嗎?

c.契約是103年,危老條例是106年,卓家雄拿103年契約的代刻便章,背地裡,從信託銀行端「在我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我父母的授權,去申請106年以後才有的「危老獎勵」並企圖全數獨吞、免費稀釋我父母的土地。

綜上abc,到底是誰不願訴諸法律調解?到底是誰違背合約精神?說妳鍾依恬「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來抹黑我全家」難道不是事實?怎麼可能不是事實?

假新聞原文3:

由於不動產市場低迷,寶吉第公司於107年1月倒閉,而寶吉第承諾陳姓地主超過市場常規的優渥條件,使本案整體投報率低於10%,沒有任何其他建設公司願意承接,而已經參與其中的共同開發商大家地產,即使在未來不動產景氣未知情況下,依然決心肩負收尾責任,加碼出資1.6億購地。

戳破假新聞3:

a.網路搜尋關鍵字「寶吉第一屋二賣」即可搜尋到「繳了上百萬預購款 建商卻人間蒸發」的新聞,原來是寶吉第於107年7月,在基隆建案搞一屋二賣後為了躲避求償而宣布倒閉,到底關我父母屁事?(ps:105年時,卓家雄已是本案「共同起造人」。)

b.我父母就跟絕大多數的地主一樣不具建商與營造專業,根本還因資訊不對稱而分太少,卻被鍾依恬寫成「超過市場常規的優渥條件,使本案整體投報率低於10%」;懂的人就知道,商三基準容積率560%外加危老獎勵28%共716.8%且新房均單價90萬元的地段,地主僅分65%根本偏低!

c.根本不是「沒有其他建設公司願意承接」,是因為卓家雄本身是占比超過一半的地主,又是營造起家的建商,我們這塊肥地,到底有哪個白目建商敢進來搶?

綜上abc,賠本生意沒人幹,沒利潤就不要同意!我們又不是非合建不可?建商被鍾依恬寫得多委屈、我爸媽被鍾依恬寫得多貪婪,被我罵只是剛好而已,更何況我忍了近3年沒罵,直到她在自家公關公司官網拿我家悲劇來招攬客戶用,她自己要跳進戰場裡被我評論,我到底為什麼不能依據事實講她?

假新聞原文4:

信託契約文件主約由陳姓地主親自簽名,並由陳姓地主、本公司及信託銀行三方共同留存一份為證,並沒有簽名變蓋章的問題,而增加分配權益之補充協議因載明保密條款,故未置入信託契約附件中待日後興建完成產權登記時再予執行,並非陳姓地主所稱「被消失」。

戳破假新聞4:

a.我們在辦理信託文件當下,確實沒有一張「簽名變蓋章」的文件,直到收到信託銀行「事後郵寄」給我們的信託文件才發現怎麼多出了一張「簽名變蓋章」的文件,而且對我父母有利的條件全部不見,這也是後來我們之所以告卓家雄偽造文書的原因;而後來歷經兩次再議成功最後仍判不起訴的理由是,卓家雄謊稱願意按照契約「比例分」的條件給我父母,檢察官才依「地主沒損失」所以不起訴,沒想到,不起訴之後,又在民事訴訟反悔,繼續堅持「固定坪數分」。

b.說到保密協議,妳鍾依恬也好意思這樣寫,當初就是因為卓家雄說「對你有利的條件因為有保密協議所以不能讓信託銀行知道」,我父母被這話術唬得一楞一楞的才聽其言將此文件排除信託契約外,糾紛爆發後,信託銀行才知道原來我們有補充協議,但如今不在信託契約裡,只能請我們透過訴訟解決。

假新聞原文5:

鍾依恬親手寫的「陳姓地主也依合建契約取得危老坪數約50坪,並無建商獨吞之情形。」

戳破假新聞5:

民事一審判決書證明,建商確實完全沒有分危老獎勵給我父母,1坪都沒有。

假新聞原文6:

但陳姓地主現在既堅持店面原寬度,又不能有結構樑柱,我們只好依據契約條件,六月將店面恢復為原先寬度。

戳破假新聞6:

根據建物測量成果圖,原舊面寬為5米1,如今被改成4米615,證明鍾依恬又再次幫建商寫假訊息po新聞。

然,程克琳法官,

妳說,我的臉書粉專po文,有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但我是依據事實反擊、我們是先被欺壓的一方;我再反問妳,這些抹黑我全家貪婪,也就是鍾依恬親筆所寫的新聞稿、發布給媒體、記者無從也沒有查證就直接複製貼上刊登且沒有兩造說法違反NCC的平衡規範,還讓google的「新聞欄位」找得到這些報導/廣告,到現在仍在網路媒體上至今已長達4年多,這些,難道就沒有持續性、累積性、擴散性?我家的清白,又該怎麼算?妳說啊!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 #偽證 #假新聞案例

【汙衊我清白的判決書原文】

2、(1):被告因其父母與大家地產公司有履行契約之民事訴訟糾紛事宜,告訴人為成名整合公司負責人,並受大家營造公司委任,處理負面新聞事宜等節,如前所述,因認其父母遭媒體抹黑,遭建商欺壓,而告訴人竟將此過程登載其公司官網上未個人利益招攬公關生意因此認為此舉對家人為二度傷害才爆發等節,亦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在卷,因此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在社群網站FB申辦個人帳號,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7「內容」欄所示之「無恥公關鍾依恬」、「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無良、黑心、無恥、邪惡、下地獄、不要臉、必遭天譴、TMD給我道歉」、「不肖公關鍾依恬」等文字,則均屬對告訴人之負面評價,並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對上述文字用語之認知,乃係針對告訴人家以貶損、蔑視,被告主觀目的乃係出於故意貶損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依個案的表意脈絡,顯屬貶抑他人之人格尊嚴,據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義,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已構成對告訴人名譽全之侵害至明。

(2)而上述文字內容,並無有助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勘認被告上開行為,係於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使用前開言語侮辱告訴人;佐以被告係透過網際網路發表上開侮辱性言論,該言論本身即具有持續性、累積性即擴散性,對於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程度甚高,已然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足認被告上開行為,確屬公然侮辱無訛。

(3)縱然告訴人有意願表意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惟被告之職業、身分,意屬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人、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綜衡上述各情,本院任相較於被告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論之表意自由,應優先保障因上開言論而受侵害之告訴人之名譽權,故被告所為如起訴書所示侮辱告訴人之文字言論,參酌上開說明,非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而屬應依刑法第309條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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