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120合建模式:換屋前,得先知道「公平」的「分屋價值」該怎麼算】
關於改建後的新房子,哪幾戶最終屬於你?
若是「都更的協議合建」與「一般合建」,流程是:先分屋/分配屋→後換屋/選屋。假設與其他地主有重疊,則通常抽籤決定。
因為「合建模式」與「都更的權變」不同,一開始,必須先分屋,再依據你所分配到的、通常是價值較劣的低樓層房屋,去換你真正想住的、通常價值較優的高樓層景觀戶別。反過來說,在尚未「分屋」以前,你無法直接跳到「換屋/選屋」這個步驟。
【契約陷阱條文範例】
分配位置
(A)甲方可於二樓至中間樓層選屋。
(B)甲方選屋時,係以「二樓至中間樓層全部房屋的每坪平均單價」乘上「甲方可分得面積」後之「價值」,作為甲方選屋價值及找補之依據。
【翻譯 與 揭穿】
首先,條文(A)已經限制了地主的選屋範圍,實不可取。因為有找補機制,誰也不吃虧;換言之,地主若想選「價值較優」的高樓層,勢必得拿「較多坪數」的低樓層來換,所以,應該開放讓地主自由換屋才公允。
再來是條文(B),
都更的協議合建與一般合建,一定是先計算出更新後之地主所能分配到的坪數,也就是「土地持分產生的總建坪」再乘以「地主跟建商協議好的分配比例」。比如說:你的土地能產生總建坪為100坪,然後,你跟建商約定七三分,所以乘以0.7等於地主可分得70坪。
問題來了,這70坪的「價值」究竟多少?如何計算?
你我都知道,通常,低樓層價值較低,高樓層價值較高。所以,如果建商已經和你約定好,你「後來的換屋依據」也就是「之前分屋的價值,是以分配到的70坪去乘以「二至中間樓層/中低樓層」的房屋均單價,那麼,你70坪的價值,自然被拉低。
所以,你該勇於把疑惑提出來,讓建商好好解釋:憑什麼只能以二樓至中間樓層之平均單價作為你「換屋的價值」?難道高樓層建坪,不會分配到地主的土地嗎?換句話問,既然頂樓戶也會分配到地主的土地,憑什麼地主「選屋的依據」只能從中低樓層區間來計算?
【永遠不可能完美 之 目前比較公允的建議條文】
分配位置
(A)甲方可於二樓以上自由換屋。
(B)甲方換屋,係以「二至頂樓全部房屋之每坪平均單價」乘上「甲方可分得之建物面積」後之計算出其「價值」,作為甲方換屋及找補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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