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313東森 中天 TVBS 法官自由心證 凶宅認定不同 買主求償敗訴





150313東森 中天 TVBS 法官自由心證 凶宅認定不同 買主求償敗訴
感謝記者 曾鈴媛、吳俊葵、邵子揚、吳嘉文、林耿賢、蔡明勳的採訪。
請注意唷!「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其專有部分有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

關鍵字1:產權持有期間
甲持有期間發生凶宅,然後賣給乙;
乙持有期間沒有發生凶宅,然後賣給丙;
於是丙告乙,但是乙持有期間確實沒有發生過凶宅,同時丙也無法舉證乙明知故賣,且蓄意隱瞞。於是丙當然敗訴。

另外,雖然甲持有期間發生過墜樓事件,但卻是送到醫院急救過2小時後才斷氣;換言之,有可能斷氣不是因為墜樓,而是因為急救過程可能有瑕疵而造成的。

這個部分屬於法官的自由心證,有的判凶宅,有的認定不是,而此案例,買方最主要也是因為無法舉證自己的房子價值受損(除非他賣掉才能比較/舉證),所以判敗訴。

以下是新聞報導……↓
東森新聞
未在林口開發新建案,每戶近千萬,不過卻有住戶質疑買到凶宅,怒告前屋主和房仲。

記者 曾鈴媛:一名林姓男子買下高樓層住宅,入住之後才發現陽台曾有人跳樓身亡,認為前屋主跟房仲沒有善盡告知義務,因此告上法院。

林姓男子在102年花990萬買下六樓住宅,結果事後聽鄰居口述才知道前前屋主兒子曾經從自家陽台跳樓,怒告要求減價200萬,但法院認為跳樓男子是在送醫後2小時才身亡,住家非陳屍處,不能算是凶宅。

同棟社區其他住家貼出出售公告,鄰居說這裡的房價每坪24~25萬,一戶大約近千萬,法院認定住宅沒有因為跳樓事件而跌價,加上當初是前前屋主的兒子發生跳樓,前屋主在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跳樓事件,並不算隱瞞。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屋況說明書裡面,有一個就是說產權持有期間有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第二個屋主確實她持有的期間沒有發生過。

凶宅認定,必須要是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房屋,關鍵就在死亡陳屍地點是不是住宅本身,因此法院判決買主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中天新聞
位在林口副都心不到10年的房子房價正好,但這個社區林姓屋主買房之後才知道,99年前前屋主的小孩墜樓輕生,他因此認定自己買到了凶宅。

老鄰居都曉得這裡曾發生意外,但林先生認為買房前,房仲、屋主都沒有告知。

記者 邵子揚:林姓男子買屋之後才發現他的住家曾經發生墜樓死亡事故,因此他向前屋主、房仲以及房仲業者提出控訴,但法官認定這戶並不是凶宅。

當時發生事故後,原屋主急著脫手,第二任屋主透過仲介以1000萬元賣給了林先生,買屋當時,原告林先生並不曉得曾發生意外,氣得提告,但法官認為,六樓非陳屍處,而且男子送醫後才傷重不治,因此認定不是凶宅,原告也沒有舉正房價受到影響,加上第二任屋主持有時並不曉得,判決原告敗訴。

一般凶宅認定分為三大類,房屋內發生了凶殺命案,輕生,或是一氧化碳、藥物等中毒非自然死亡。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屋主持有期間,產權持有期間,有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換言之,乙在持有期間確實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於是他賣給丙當然就沒有任何問題。「專有」處跳到「專有」處,那可能這兩個地點都認定是凶宅。

房仲強調凶宅認定法官自由心證,但住戶如此計較,除了心理因素外,就怕買到凶宅,房價受到影響。


TVBS新聞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花了900萬,買了林口一戶社區大樓,沒想到入住後才知道,第一任屋主的家屬墜樓死亡,他認為賣他房子的第二任屋主跟房仲,沒有事先告知,要求減價200萬,雙方對簿公堂,法官認為,死者是從陽台墜樓,並不是陳屍住處,林姓男子不算買到凶宅,判他敗訴。

林口這棟大樓,外觀看起來簡約氣派,怎知道一名林姓男子用900萬買來後,才發現之前有人從陽台跳樓,氣得向前屋主提告。

鄰居:「他不是在這邊死的,他是到醫院半個小時後,才死亡的。」

左右鄰居都知道,這間房子前兩任屋主的兒子,在99年從陽台墜樓,送醫後宣告不治,話傳到林姓男子耳裡,讓他認為自己買到了凶宅。

大樓管理員:「我知道(屋主)好像租給別人了吧,因為我們這邊不是凶宅。」

只是房子經過兩度轉賣,詹姓前屋主先買進,1027月再轉賣給林姓男子,他認為鄰里長都知道有人墜樓,前屋主跟房仲卻沒告知,提告要求減價200萬,法官則認為當時死者並非在6樓死亡,而且無法判定墜樓原因,判定林姓男子敗訴,對於凶宅的界定,專業房仲這樣認為。

房仲業者陳泰源:「乙(詹姓屋主)在持有期間,並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於是她賣給丙(林姓男子),就沒有任何問題。」 

購屋合約上都有載明,其中一項就是屋主擁有房屋期間,如果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不是凶宅,但合約上也只是通則,最主要還是要看法官考量,林姓男子這回自認買到凶宅想提告,法官顯然不這麼認為。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entry/570876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738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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