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宗建築師太離譜鑑定4:建商該繳且可退還的保證金也能嘴地主?申請獎勵容積沒告知地主也不批判?

【第4發:建商該繳且可退還的保證金也能嘴地主?申請獎勵容積沒告知地主也不批判?】

在我努力秉持客觀分析前,大眾必須先知道一件事,本案《松蔦青語》獲得共28%的獎勵容積裡,其結構是:

8%獎勵: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白話文就是「房子本身條件」要符合資格,也就是說,沒有地主的房子,建商不可能申請得到。

10%獎勵:危老條例第6條第2項第1款:時程獎勵。簡言之,就是在規定的時限內申請就有的。然而,本案是103年時簽的契約,危老是106年後才有,且建商是拿地主的便章偷偷用印申請,所以,絕對不需跟時間賽跑。

4%獎勵:建築物耐震設計。

6%獎勵:取得銀級綠建築證書。

接著,我們來討論,各項目之獎勵容積到底該怎麼分配,比較公允且符合市場交易習慣。......↓

【地主貢獻18%,建商貢獻10%,獎勵容積到底怎麼分比較公平?】

顯而易見的事實,危老條例8%(房子本身條件)與10%(時程)共18%的獎勵容積,與地主有關,跟建商的努力無關。

至於耐震4%與綠建築6%共10%的獎勵容積,我憑良心說,確實跟建商有關,如果不讓房子具備耐震與綠建築認證,就拿不到;但,江文宗應該也不否認,這麼做,同樣會稀釋掉單坪市價至少500萬元之地主的珍貴土地。所以地主也該分。

以此推論,18%部分理應歸地主所有,頂多支付建商「案件申請流程」的跑腿費即可;另外10%則商議「營建成本支出」及「土地被稀釋掉幾坪之市價」換算彼此貢獻度作為分配比例之依據。

不過,我說實話,上述那樣細分,除了複雜,且按照「市場交易習慣」,不論是「危老獎勵容積」或「時程獎勵容積」或「耐震獎勵容積」還是「綠建築獎勵容積」……等等,只要統稱為「獎勵容積」,實務上,都是按照契約當初約定的「比例」做分配。

唯一分配比例要另談且地主肯定分比較少的,只有建商自費購買的「容積移轉/容積移入」;坊間最高是「地主30%:建商70%」,且不論比例再低,地主至少也能分配到10%,因為地主的土地不該被免費稀釋。

【建商自己欲爭取的獎勵所須繳納之保證金,也可以嘴地主?】

本案要繳交的保證金,與地主有關的危老18%,完全「免支出」;另外耐震加綠建築的10%,是「建商自己」為了要爭取獎勵才有的支出。

所以我就問江文宗:

建商繳納保證金……怎麼了嗎?土地還是由地主出,不用建商買,已經幫建商省下不少負擔,繳個保證金,不應該嗎?

再請問,「保證金」是……拿不回來嗎?既然拿得回來,那……是在OO什麼?因為建商有繳納保證金,所以「地主的土地產生的」獎勵坪數,就該全部歸建商所有?

依照本案建築師林祺錦致北市府都發局之「建照變更設計建築師簽證表」所載,「地主的土地」所產生的獎勵容積總坪數(含免計容積)為123.09坪;另依據《臺北地政找房+》顯示本案歷年均單價為81.73萬元換算,等於市值1億0060萬1457元,這些全部都被建商獨吞!

不然這樣好了,對調過來,保證金,依土地占總基地34.69%比例,讓地主全額出,經試算為1134萬5554元,反正遲早全額退還;然後,由地主產生的123.09坪/市值上億元的獎勵容積,統統歸地主所有,十倍槓桿多爽啊!

【該告知卻隱瞞,該批判卻無視】

注意事項已載明「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和額度,起造人「應告知」地主。請問,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有告知嗎?民事一審判決書裡面寫得清清楚楚,建商申請沒有告知,違反誠信原則。

弔詭的是,江文宗竟無對此批判建商,所以我質疑他可能被OO,也是很合理的推測,對吧?

【丟不丟臉啊?之鑑定報告原文】

依危老重建…..大家地產有限公司(即本案上訴人)…..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金額為1308萬2042元;……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金額為1962萬3503元;…...注意事項46.復載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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