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文宗建築師太離譜鑑定5:對於資金不足的建商來說,合建就是「讓地主承擔」最大購地成本的最佳選擇

【第5發:對於資金不足的建商來說,合建就是「讓地主承擔」最大購地成本的最佳選擇】

為什麼我說這份鑑定報告書堪稱為「一定要公諸於世的經典」?因為鑑定人江文宗建築師所寫的內容,也能用在說明把黑心建商的思維表露無遺的精華版。大眾也終能理解,坊間黑心建商為何都膽敢胡作非為的理由。......↓

【「彼此認定」就是誤導所在,固定建坪分回會影響分回土地面積「比例」】

光探討鑑定報告書裡這一段的前半小段,就暗藏兩大貓膩,其一是「按照『彼此認定的』價值比率」。

因為,地主只是普通老百姓,不具建商之專業,根本無法精算出自有土地的真正價值。在雙方資訊落差極大又無第三方協助,建商往往能透過各種似是而非的計算式及資訊來「低估」地主的土地。這也是我不斷疾呼內政部,應該要推動都更合建之「定型化契約」及頒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原因。

對地主而言:改建前的房地價值是多少?上網查實價登錄便能概抓;但若是要談合建,地主的土地價值之評估就不會這麼簡單,因為牽涉到容積率、土地使用分區及政府的獎勵政策。

對建商而言:老實依照市價買斷,除了口袋要夠深,也無法仗著專業來低估地主的土地價值。

例如:利用「固定坪數分回」陷阱,再搭配「跟本案一切相關、包括但不限於、願負民事責任」的「代刻印章授權書」來無限上綱用印權限、拿地主的土地去申請獎勵容積以免費稀釋地主的土地,出事了也免負坐牢的刑事罪責,還得提起曠日費時又燒錢傷身心的訴訟,最終恐因年邁而含冤讓步、含恨投降,甚至多數地主到進了棺材都還不知道被坑;也由於地主的土地已配合信託,建商還能透過銀行融資玩「高度財務槓桿」,一旦出事就讓地主一起承擔風險。

其二為「分回改建完成後的『建物坪數』及『土地面積比例』」。這是鑑定人江文宗寫的;但他竟也說,地主採(建物)固定坪數分回所以「沒有損失」?怪了,有無獎勵容積,確實會影響地主分回土地面積的比例,怎會沒損失?

以本案《松蔦青語》來說:

基地面積為200.56坪,沒有獎勵容積時的總樓地板面積是1989.68坪,等於建物1坪需分配0.1坪土地,有了獎勵容積後的總樓地板面積是2344.5坪,等於建物1坪需分配0.086坪土地;顯見,因獎勵容積與免計容積增加的建坪,會使土地被稀釋,也就是說,地主應該分回土地面積之「比例」確實會受到影響。

【合建到底是「誰的」最佳選擇?地主不需承擔資金壓力?沒風險?】

鑑定報告該段的後半段,就是長年以來,建商界最廣為流傳的大便話術,原來江文宗的腦袋裡也是同樣思維。

建商總愛說:「合建,地主『只要』出土地就好,由建商負責『出錢』蓋房子,所有過程中的『風險都由建商承擔』,例如營建成本上漲壓縮建商的獲利,地主應得的利益,都不受影響。」

乍聽之下,好像很有道理,其實包藏禍心,

要知道,一個建案的資金結構通常是這樣:購地成本占約50%,建商利潤占約30%,營建管銷成本占約20%。也就是說,所謂「地主不需要承擔資金壓力、建商負責重建的龐大資金」這段話,就是標準黑心話術。

明明地主已幫建商省下整個建案「最龐大」的購地成本,卻還要被扣上「地主只是輕鬆單純出土地」的歪理?沒那個屁股就別吃那個瀉藥,如果連營建成本都叫作「龐大資金」的話,那可以收一收了。

另外,可憐的地主,須承擔的風險如下:

一、如果建商違約,沒有按照契約規劃房子,對地主而言,生米煮成熟飯,告建商,無刑事罪責,僅民事「債務不履行」,縱然後來勝訴,頂多判價金賠償,無法打掉重蓋。

本案就是血淋淋案例:契約寫平面車位,結果建商為了省營建成本而改規畫機械車位;契約寫要維持原店面寬度,結果原三棟透天變四間,建商還主張分兩間,地主的店面被惡搞成前寬裡窄沒等齊,騎樓外還加贈一根粗大寬柱遮蔽視野(其餘請參考第1發開頭所提A至F事項),民事官司至今仍在訴訟中,刑事告不成。

二、房子蓋到一半,建商財務發生困難,宣布倒閉、溜之大吉,縱有「續建機制」也不保證定有建商承接,結局就是變爛尾,然後遭銀拍,最終拍賣所得優先償還的對象還是信託銀行,若還有剩,才是順位擺最後的可憐地主及預售屋承購戶。

三、若原建商倒閉,假設後來有建商願意續建,承接的建商也一定會話術「地主當初條件太好,原建商才會倒」,跟地主要求「坪數分少一點、配備與建材須降級」作為談判條件。

所以,口袋淺的建商,便衍伸出兩套暗黑手法:

一、話術「地主先別拿保證金,等房子蓋好後,再多分坪數跟車位」,然後把「應該給地主的」保證金拿去調度用。

本案地主就是中了「前手/原建商/寶吉第建設」這一招,後來鬧上新聞,卻被後來接手、原本就是同一起造人的《大家地產》負責人卓家雄所委託的「成名整合行銷公關鍾依恬」濫用媒體第四權,把我們一家人抹黑成「貪婪多要」,卻不提我們「根本沒拿保證金」。

二、契約隱藏陷阱,讓地主「不知情、被同意」,土地被建商拿去設定/貸款給建商周轉用;最後結局往往是,建商落跑走人,地主莫名負債,最終憂鬱甚至輕生。

《大家地產》負責人卓家雄曾拿有這條陷阱契約要我爸媽重簽,好險沒簽,這份黑心契約還有卓家雄用鉛筆寫的字跡,目前已被裱框備份起來;另外,卓家雄的丈人也是北投爛尾樓《泊山妍》建商陳俊良,他就是用這一招從地主方貸出約3.5億元的借款,讓地主莫名負欠鉅額債務後落跑神隱還脫產。

所以,在政府提起勇氣不願再被惡質建商勢力把持、決心讓合建更有保障(定型化契約、納入消保法、優先償債權)而非一昧丟餌(提高獎容)、縱容不肖建商坑殺地主之前。或許,以「市價賣斷」才是最不燒腦且最有智慧的選擇。

【丟不丟臉啊?之鑑定報告書原文】

鑑定報告書原文:所謂「合建」,意旨地主與建商合作,按照彼此認定的價值比率,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合建,並分回改建完成後的建物坪數及土地面積比例。實務上合建分為三種方式……。「合建」對於資金不足的土地所有權人來說是最佳的選擇,不需要承擔資金壓力。只要提供土地房屋,剩下的就由建商負責處理,包含都更重建的龐大資金、流程、申請容積獎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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