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陳泰源4罪全破功!檢方打臉O:假訊息並非虛構!

新聞稿》房仲作家陳泰源獲不起訴 檢方打臉O:假訊息並非虛構!

針對房仲作家陳泰源與O之間的法律糾紛,台北地檢署近日作出不起訴處分。O原對陳泰源提出包括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洩漏秘密、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四項告訴,但檢方調查後認為,陳泰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並指出O主動公開的新聞稿內容,並非受保護的「祕密」。......↓

事件緣由:不滿遭誹謗判決,公布新聞稿自清

此案源於陳泰源不滿先前一場誹謗官司的判決。他認為自己被誤判有罪,原因在於媒體報導的內容實為O所撰寫。為證明報導源頭是O而非媒體記者,陳泰源決定公布O提供給媒體的新聞稿,以及相關的Google雲端硬碟連結,以此證明他並無誹謗O。

O得知後,以陳泰源「違法取得並洩漏個人資料」為由,對他提起二次告訴,包含四項罪名,其中一項「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O已在訴訟過程中主動撤告。

檢方調查:公開資訊不構成犯罪

檢察官在調查後發現,陳泰源是透過記者提供的連結,進入O的雲端硬碟。檢方指出,O身為公關,在新聞稿末端附上自己的姓名、電話及LINE-ID是常見做法,且O在雲端硬碟連結並未設定任何存取權限。

檢察官認為,主要有兩點不構成犯罪的理由:

資料已自行公開,不具祕密性:
檢方查證,O過去為其他客戶撰寫的新聞稿或公告,同樣會附上個人聯絡資訊。這證明O對於這些資訊本就沒有「隱私的合理期待」。由於該雲端連結實際上「未限制存取權限」,任何知情者皆可進入,因此不能僅憑O「單方面聲稱」該連結只對記者公開,就認定陳泰源的行為構成犯罪。

揭露假新聞為目的,非損害他人個資:

檢察官審視陳泰源發布的影片後,認定其主要目的在於揭露「假新聞」的操弄手法,並非為了非法牟利或惡意損害O。影片內容旨在證明撰稿人是O,藉此為自己先前遭受的誹謗判決平反。

綜合以上,檢方認定陳泰源的行為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意圖不符,且不構成「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最終給予陳泰源不起訴處分。

【250816誣告陳泰源4罪全破功!檢方打臉O:假訊息並非虛構!】

在我翻譯這份「不起訴書」之前,先讓各位知道,O對我提告的內容,為以下兩篇:

連結1→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0/ncc.html

連結2→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0/blog-post_26.html

簡單講就是,

當初我被O「第一次」提告時,「程克琳法官」看了那些假新聞後,認為我根本罵錯人,我應該罵刊登的媒體、罵報導的記者,到底干(躲在幕後的)O何事?所以判我「誹謗罪」名成立。

於是我心有不甘,因為認識我的朋友都知道,我若森氣氣,頂多不小心公然侮辱,絕對不可能誹謗他人,因為我天生痛恨造假,又怎會以「O手法」來以牙還牙?

所以,為了我的清白、為了證明「程克琳法官」判錯了!我決定公布,O撰寫的新聞稿以及O廣發給眾媒體的google雲端硬碟連結。

我要證明,是記者們「掛名」並「複製貼上」O所寫的新聞稿;我要證明,那些假新聞,確確實實是O寫的,我沒有誹謗O。

O得知後,基於不希望O的造假手法被公開,於是對我「二度提告」,但不敢用「誹謗」名義,而是改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來告我,好在,檢察官明察秋毫,判我不起訴處分。

接下來,翻譯「不起訴書」預備備,開始!

【4大罪名齊發:新聞稿也能硬拗是祕密?】

以下為O告我的理由......↓

陳泰源因與「O」有諸多糾紛,竟未經O同意或授權,進入O非公開之google雲端硬碟連結內,名稱分別為「202007聲明稿第二波」、「媒體用素材」之資料夾。

因此知道,並取得其內容,包括《O》的內部文件新聞稿、O姓名、O的line-ID及手機號碼等秘密電磁紀錄。

而且陳泰源明知,O的姓名、LINE-ID、個人手機號碼等,均屬受保護之個人資料,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分別於2024年10月25日、同月26日,發布臉書粉專影片,在影片中顯示O的姓名、LINE-ID、手機號碼、新聞稿等非公開資料。

因此主張,陳泰源涉犯刑法的「1.無故取得電磁紀錄」、「2.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以及「3.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同法「4.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挖~一次告我4項罪名耶!)

【說是祕密?最後卻自己撤告──會怕誣告就好!】

刑法「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部分,屬於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而O已經具狀撤回,所以依規定,不起訴之處分。

【我為清白公佈真相!O卻說這是犯罪?沒有不法意圖,談不上犯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主觀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並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圖」,就不能以該罪法辦。

所謂「意圖」,是指行為人(陳泰源)出於「特定犯罪目的」而努力謀求才構成要件。或者希求構成要件所預定結果之發生,以達成「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

所以,「意圖犯」除了須有「故意」之行為外,尚須出於特定之「不法意圖」,才能成立。

(意思就是,我公布O的新聞稿,是為了公眾利益、正義、我個人清白的「正向意圖」,這些並非「不法」利益。)

至於刑法的「破壞電磁紀錄罪」:

是以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導致損害「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

其規範目的重在維持網路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以維護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兼及個人及社會安全法益之保護。

所謂致生損害,是指公眾或他人應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該侵害行為,而受有損害者而言。

【我點進去!只為還原真相、揭穿假新聞手法】

陳泰源堅決否認有何前開犯行,並表示:

O的google雲端硬碟連結是記者所提供,O會以新聞稿方式寫文章,並將所有雲端連結發給媒體記者,O提供雲端連結時是無條件開放,知悉雲端連結之人均可點入觀看,因此我才能點入觀看。

另外,O撰寫新聞稿的內容有假訊息和誤導,且與我有關,我為了證明她操弄手法,才要點入觀看新聞稿。

而且,O在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官網、《數位新聞平台》都有公布姓名、電話、line-ID。

【檢方打臉!都是自行公開的資訊不算犯罪!目的為揭露假新聞,而非偷個資!】

第一、

陳泰源在2024年10月25日,在臉書粉專上傳影片,內容顯示:

陳泰源點開google雲端硬碟連結網址,內有名稱「大家地產新聞稿_『松蔦青語』建商大家地產提告房仲陳泰源損害賠償.pdf」檔案,而該檔案經點閱後,未端記載「媒體聯絡人/O/完整手機號碼及line-ID」等O個人資料。

於10月26日又在臉書粉專上傳影片:

顯示陳泰源點開google雲端硬碟連結網址,內有名稱「新聞稿_大家地產因泊山妍案遭誣控假債權 獲『不起訴』確定0314final」之word檔案,該檔案經點閱後,末端亦記載前述媒體聯絡人O之電話、line-ID。

第二、

O表示:

O工作就是撰寫新聞稿,前開雲端硬碟中之內容,O均比照欲提供給新聞媒體之新聞稿,記載個人聯絡電話及LINE-ID,且該等雲端硬碟連結,應該是,由我O提供給記者,再由記者傳給陳泰源,因為陳泰源在影片中有提及這個雲端硬碟連結是記者所提供。

再對照陳泰源所提出的,

1.《大家集團》官網於2023年8月17日發布之「嘉源建設積欠大家集團工程款及周轉借款共計八千多萬」新聞公告、

2.《數位新聞平台》於2024年9月19日發布之「毛孩就醫 奴才只剩半條命!『碳量子點治療墊』搶攻寵物保健市場」新聞、

3.《大家地產有限有公司》於2020年7月3日出具之「大家地產公開澄清聲明稿」。

文末均有「媒體聯絡人O」或「媒體聯絡人:O」及其連絡電話、LINE-ID等資訊。

足以證明,O為業主寫新聞稿或公告時,確實會在結尾附上個人聯絡電話及LINE-ID。

再參考,

O就本件的雲端硬碟連結,並未設定存取權限。

此由O所述「陳泰源取得雲端硬碟連結」之過程,以及該雲端硬碟內容對記者公開一節,即可印證。

所以,陳泰源因此進入雲端硬碟、搜尋取得O的手機號碼、LINE-ID,即屬取得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而符合個資法。

因此,難認陳泰源有何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或違法蒐集個人資料之犯行。

雖然O辯稱,

雲端硬碟連結是對記者公開,而非對一般民眾公開。

但是,依前述,O對於雲端硬碟連結管理方式,並無限制存取權限,也就是說,實際上「並未限縮至,僅有允許存取權限之記者」使得透過連結進入。

所以,無法從O「單方、片面主張」該雲端硬碟連結「只對記者公開」一節,而認定陳泰源有「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之犯行。

何況,O「自己也說」,站在O立場,新聞稿越多人知悉越好。

亦可證明,O實際上,就前開內容,並無限制存取權限之需求及必要,更無從認定陳泰源從雲端硬碟取得新聞稿,有損害於O或其業主《大家集團─卓家雄》。

也就無法認定,陳泰源取得上述的新聞稿之電磁紀錄,會導致損害O,這與刑法的「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之構成要件不符。

第三、

O有提供新聞稿或公告等給予其他人員之必要,就其立場,也希望擴大所撰寫之稿件的傳播範圍;

再加上,新聞稿後方,均附加個人聯絡資訊來看,已經難認其對於個人姓名、手機號碼、LINE-ID等個人資訊有隱私之合理期待性。

所以,陳泰源在上傳的影片中,分享O的那些個人資訊,客觀上是否足以損害O,已令人存疑。

何況,陳泰源所上傳的影片,主旨均在表明,O所製造的新聞,不可信。

影片內容,

除了先提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刊登之《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新聞自律公約》外,並於點閱O的雲端硬碟文件後,顯示該等新聞末端均有O的個人聯絡資訊,用以證明,撰稿人就是O,此有本檢察官點閱該影片後節錄之截圖為憑。

足認陳泰源聲稱「因為認為O撰寫的文章有假訊息、誤導資訊,而公開新聞稿」,這說法,並非虛構。

(意思就是,我主要目的,並非針對O的個資,而是為了證明,假新聞確確實實是O寫的,不是「掛名的」記者寫的。)

所以,難僅以陳泰源上傳「O寫的假新聞稿」影片,因而揭露O個資,而認為陳泰源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這也與前面提到的「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的構成要件有別。

此外,復查後,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泰源有O所指摘的那些犯行,因此認其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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