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依恬誣告陳泰源4罪全破功!檢方打臉:假訊息並非虛構!

【新聞稿】房仲作家陳泰源獲不起訴 檢方打臉鍾依恬:假訊息並非虛構!

針對房仲作家陳泰源與成名整合行銷公司負責人鍾依恬之間的法律糾紛,台北地檢署近日作出不起訴處分。鍾依恬原對陳泰源提出包括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洩漏秘密、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四項告訴,但檢方調查後認為,陳泰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並指出公關公司主動公開的新聞稿內容,並非受保護的「祕密」。......↓

事件緣由:不滿遭誹謗判決,公布新聞稿自清

此案源於陳泰源不滿先前一場誹謗官司的判決。他認為自己被誤判有罪,原因在於媒體報導的內容實為公關鍾依恬所撰寫。為證明報導源頭是鍾依恬而非媒體記者,陳泰源決定公布鍾依恬提供給媒體的新聞稿,以及相關的Google雲端硬碟連結,以此證明他並無誹謗鍾依恬。

鍾依恬得知後,以陳泰源「違法取得並洩漏個人資料」為由,對他提起二次告訴,包含四項罪名,其中一項「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鍾依恬已在訴訟過程中主動撤告。

檢方調查:公開資訊不構成犯罪

檢察官在調查後發現,陳泰源是透過記者提供的連結,進入鍾依恬的雲端硬碟。檢方指出,鍾依恬身為公關,在新聞稿末端附上自己的姓名、電話及LINE-ID是常見做法,且她在雲端硬碟連結並未設定任何存取權限。

檢察官認為,主要有兩點不構成犯罪的理由:

資料已自行公開,不具祕密性:檢方查證,鍾依恬過去為其他客戶撰寫的新聞稿或公告,同樣會附上個人聯絡資訊。這證明她對於這些資訊本就沒有「隱私的合理期待」。由於該雲端連結實際上「未限制存取權限」,任何知情者皆可進入,因此不能僅憑鍾依恬「單方面聲稱」該連結只對記者公開,就認定陳泰源的行為構成犯罪。

揭露假新聞為目的,非損害他人個資:檢察官審視陳泰源發布的影片後,認定其主要目的在於揭露「假新聞」的操弄手法,並非為了非法牟利或惡意損害鍾依恬。影片內容旨在證明撰稿人是鍾依恬,藉此為自己先前遭受的誹謗判決平反。

綜合以上,檢方認定陳泰源的行為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的意圖不符,且不構成「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最終給予陳泰源不起訴處分。

【250816鍾依恬誣告陳泰源4罪全破功!檢方打臉:假訊息並非虛構!】

在我翻譯這份「不起訴書」之前,先讓各位知道,《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對我提告的內容,為以下兩篇:

連結1→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0/ncc.html

連結2→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0/blog-post_26.html

簡單講就是,

當初我被鍾依恬「第一次」提告時,「程克琳法官」看了那些假新聞後,認為我根本罵錯人,我應該罵刊登的媒體、罵報導的記者,到底干(躲在幕後的)公關鍾依恬何事?所以判我「誹謗罪」名成立。

於是我心有不甘,因為認識我的朋友都知道,我若森氣氣,頂多不小心公然侮辱,絕對不可能誹謗他人,因為我天生痛恨造假,又怎會以「鍾依恬手法」來以牙還牙?

所以,為了我的清白、為了證明「程克琳法官」判錯了!我決定公布,鍾依恬撰寫的新聞稿以及她廣發給眾媒體的google雲端硬碟連結。

我要證明,是記者們「掛名」並「複製貼上」她所寫的新聞稿;我要證明,那些假新聞,確確實實是她寫的,我沒有誹謗她。

鍾依恬得知後,基於不希望她的造假手法被公開,於是對我「二度提告」,但不敢用「誹謗」名義,而是改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來告我,好在,檢察官明察秋毫,判我不起訴處分。

接下來,翻譯「不起訴書」預備備,開始!

【4大罪名齊發:公關新聞稿也能硬拗是祕密?】

以下為鍾依恬告我的理由......↓

陳泰源因與「成名整合行銷 鍾依恬」有諸多糾紛,竟未經鍾依恬同意或授權,進入鍾依恬非公開之google雲端硬碟連結內,名稱分別為「202007聲明稿第二波」、「媒體用素材」之資料夾。

因此知道,並取得其內容,包括《成名整合行銷公司》的內部文件新聞稿、鍾依恬姓名、鍾依恬的line-ID及手機號碼等秘密電磁紀錄。

而且陳泰源明知,鍾依恬的姓名、LINE-ID、個人手機號碼等,均屬受保護之個人資料,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分別於2024年10月25日、同月26日,發布臉書粉專影片,在影片中顯示鍾依恬的姓名、LINE-ID、手機號碼、新聞稿等非公開資料。

因此主張,陳泰源涉犯刑法的「1.無故取得電磁紀錄」、「2.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以及「3.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同法「4.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挖~一次告我4項罪名耶!)

【說是祕密?最後卻自己撤告──會怕誣告就好!】

刑法「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部分,屬於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而鍾依恬已經具狀撤回,所以依規定,不起訴之處分。

【我為清白公佈真相!她卻說這是犯罪?沒有不法意圖,談不上犯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主觀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並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圖」,就不能以該罪法辦。

所謂「意圖」,是指行為人(陳泰源)出於「特定犯罪目的」而努力謀求才構成要件。或者希求構成要件所預定結果之發生,以達成「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

所以,「意圖犯」除了須有「故意」之行為外,尚須出於特定之「不法意圖」,才能成立。

(意思就是,我公布她的新聞稿,是為了公眾利益、正義、我個人清白的「正向意圖」,這些並非「不法」利益。)

至於刑法的「破壞電磁紀錄罪」:

是以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導致損害「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

其規範目的重在維持網路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以維護電磁紀錄之正確性,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兼及個人及社會安全法益之保護。

所謂致生損害,是指公眾或他人應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該侵害行為,而受有損害者而言。

【我點進去!只為還原真相、揭穿假新聞手法】

陳泰源堅決否認有何前開犯行,並表示:

鍾依恬的google雲端硬碟連結是記者所提供,鍾依恬經營公關公司,會以新聞稿方式寫文章,並將所有雲端連結發給媒體記者,她提供雲端連結時是無條件開放,知悉雲端連結之人均可點入觀看,因此我才能點入觀看。

另外,鍾依恬撰寫新聞稿的內容有假訊息和誤導,且與我有關,我為了證明她操弄手法,才要點入觀看新聞稿。

而且,鍾依恬在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官網、《數位新聞平台》都有公布姓名、電話、line-ID。

【檢方打臉!都是自行公開的資訊不算犯罪!目的為揭露假新聞,而非偷個資!】

第一、

陳泰源在2024年10月25日,在臉書粉專上傳影片,內容顯示:

陳泰源點開google雲端硬碟連結網址,內有名稱「大家地產新聞稿_『松蔦青語』建商大家地產提告房仲陳泰源損害賠償.pdf」檔案,而該檔案經點閱後,未端記載「媒體聯絡人/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完整手機號碼及line-ID」等鍾依恬個人資料。

於10月26日又在臉書粉專上傳影片:

顯示陳泰源點開google雲端硬碟連結網址,內有名稱「新聞稿_大家地產因泊山妍案遭誣控假債權 獲『不起訴』確定0314final」之word檔案,該檔案經點閱後,末端亦記載前述媒體聯絡人鍾依恬之電話、line-ID。

第二、

鍾依恬表示:

她身為公關,工作就是撰寫新聞稿,前開雲端硬碟中之內容,鍾依恬均比照欲提供給新聞媒體之新聞稿,記載個人聯絡電話及LINE-ID,且該等雲端硬碟連結,應該是,由我提供給記者,再由記者傳給陳泰源,因為陳泰源在影片中有提及這個雲端硬碟連結是記者所提供。

再對照陳泰源所提出的,

1.《大家集團》官網於2023年8月17日發布之「嘉源建設積欠大家集團工程款及周轉借款共計八千多萬」新聞公告、

2.《數位新聞平台》於2024年9月19日發布之「毛孩就醫 奴才只剩半條命!『碳量子點治療墊』搶攻寵物保健市場」新聞、

3.《大家地產有限有公司》於2020年7月3日出具之「大家地產公開澄清聲明稿」。

文末均有「媒體聯絡人 成名整合行銷 鍾依恬」或「媒體聯絡人:鍾依恬」及其連絡電話、LINE-ID等資訊。

足以證明,鍾依恬為業主寫新聞稿或公告時,確實會在結尾附上個人聯絡電話及LINE-ID。

再參考,

鍾依恬就本件的雲端硬碟連結,並未設定存取權限。

此由鍾依恬所述「陳泰源取得雲端硬碟連結」之過程,以及該雲端硬碟內容對記者公開一節,即可印證。

所以,陳泰源因此進入雲端硬碟、搜尋取得鍾依恬的手機號碼、LINE-ID,即屬取得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而符合個資法。

因此,難認陳泰源有何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或違法蒐集個人資料之犯行。

雖然鍾依恬辯稱,

雲端硬碟連結是對記者公開,而非對一般民眾公開。

但是,依前述,鍾依恬對於雲端硬碟連結管理方式,並無限制存取權限,也就是說,實際上「並未限縮至,僅有允許存取權限之記者」使得透過連結進入。

所以,無法從鍾依恬「單方、片面主張」該雲端硬碟連結「只對記者公開」一節,而認定陳泰源有「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之犯行。

何況,鍾依恬「妳自己也說」,站在公關公司立場,新聞稿越多人知悉越好。

亦可證明,鍾依恬實際上,就前開內容,並無限制存取權限之需求及必要,更無從認定陳泰源從雲端硬碟取得新聞稿,有損害於鍾依恬或其業主《大家集團─卓家雄》。

也就無法認定,陳泰源取得上述的新聞稿之電磁紀錄,會導致損害鍾依恬,這與刑法的「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之構成要件不符。

第三、

鍾依恬既然身為公關,時有提供新聞稿或公告等給予其他人員之必要,就其立場,也希望擴大所撰寫之稿件的傳播範圍;

再加上,新聞稿後方,均附加個人聯絡資訊來看,已經難認其對於個人姓名、手機號碼、LINE-ID等個人資訊有隱私之合理期待性。

所以,陳泰源在上傳的影片中,分享鍾依恬的那些個人資訊,客觀上是否足以損害鍾依恬,已令人存疑。

何況,陳泰源所上傳的影片,主旨均在表明,鍾依恬所製造的新聞,不可信。

影片內容,

除了先提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刊登之《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新聞自律公約》外,並於點閱鍾依恬的雲端硬碟文件後,顯示該等新聞末端均有鍾依恬的個人聯絡資訊,用以證明,撰稿人就是鍾依恬,此有本檢察官點閱該影片後節錄之截圖為憑。

足認陳泰源聲稱「因為認為鍾依恬撰寫的文章有假訊息、誤導資訊,而公開新聞稿」,這說法,並非虛構。

(意思就是,我主要目的,並非針對她的個資,而是為了證明,假新聞確確實實是她寫的,不是「掛名的」記者寫的。)

所以,難僅以陳泰源上傳「鍾依恬寫的假新聞稿」影片,因而揭露鍾依恬個資,而認為陳泰源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這也與前面提到的「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的構成要件有別。

此外,復查後,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泰源有鍾依恬所指摘的那些犯行,因此認其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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