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住展雜誌涉嫌發布不實報導 誤導公眾視聽
房仲作家陳泰源日前針對《住展雜誌》發表兩篇關於北投「泊山妍」爛尾樓案的報導,提出嚴正質疑。他指出,《住展雜誌》不僅未善盡查證義務,更涉嫌在報導中協助建商洗白、製造假新聞,並以聲明方式惡意抹黑其人格。陳泰源表示,他已決定採取法律行動,若《住展雜誌》未在期限內公開更正與致歉,將正式提起刑事訴訟。......↓
陳泰源首先指出,住展雜誌刊載的兩篇報導,名義上雖掛名「記者朱福山」,但其內容與公關公司發布的新聞稿高度雷同,幾乎是「複製貼上」。他質疑,這證明朱福山並非實際撰文者,也未能親自查證事實真相。陳泰源強調,這類未經獨立查證的掛名報導,已嚴重違背新聞專業倫理,形同誤導公眾輿論。
此外,陳泰源進一步舉證,《住展雜誌》在報導發布後修改標題及內文,顯見其內容存在瑕疵。例如,最初的報導宣稱「檢察官認證無假債權」,後卻悄悄改為「檢察官查無假債權證據」或「無足夠證據證明有假債權」。陳泰源認為,這種修改行為凸顯了報導內容未經嚴謹查證,最初的標題更意圖誤導社會大眾。
對於《住展雜誌》聲明中引用其過去的法律案件,陳泰源則表示,《住展雜誌》刻意將兩起完全不相關的案件混為一談,以此扭曲事實並抹黑其人格。
他澄清,「民事法院」已就公關公司發布假新聞一事,判決他誹謗罪不成立,僅裁定公然侮辱。此外,「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也明確指出,公關公司發布虛假訊息「並非虛構」。陳泰源強調,《住展雜誌》無視司法機關的判決,惡意引用單一刑事判決來詆毀其名譽,已構成「真實惡意」的誹謗。
陳泰源表示,儘管他曾善意提醒《住展雜誌》應下架不實報導,以維護其媒體公信力,但《住展雜誌》卻「以怨報德」,發布聲明對其進行人身攻擊,此舉已嚴重損害其名譽。他呼籲《住展雜誌》應盡速公開更正不實報導內容並致歉,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捍衛個人權益。
250817住展聲明不實:假新聞「查證」在哪裡?聲明移花接木涉嫌誹謗!
關於,我指控《大家集團─卓家雄》協助北投爛尾樓《泊山妍》建商前負責人陳俊良「脫產」、「製造假債權阻止爛尾樓重生」、「透過公關發布假新聞洗白」而被告《誹謗》獲判「不起訴」了以後。
我不僅於臉書粉專公開呼籲,也有至《住展》官網留言,「善意」提醒它們,早日下架不實報導,以維護媒體的「名譽」和「可信度」。
沒想到,《住展》竟「以怨報德」,非但不下架,反而濫用媒體資源,以聲明方式抹黑我!?
我就問:
【未經查證的掛名報導,是否稱得上新聞專業?】
第一、
我質疑《住展》發布假新聞幫助「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洗白,是因為該報導裡,雖然掛名「文/朱福山」,但實際上與「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所發布給媒體的新聞稿,內容相似度,趨近於百分百「複製貼上」。
換言之,「朱福山」只是掛名,恐怕除了標題,文筆幾乎不是出自於他手筆,當然可以合理質疑《住展》與「朱福山」,「沒有、也無法查證」事實真相。
【未查證原始文書,《住展》形同誤導輿論】
第二、
如果《住展》自認不是假新聞,那總共兩篇報導的原標題,為何要從《爛尾樓案遭誣控不法 大家地產經「檢察官認證無假債權」獲清白》改成《好心協助爛尾樓週轉金 卓家雄遭誣控 今經檢察官不起訴還他清白》以及《爛尾樓案遭誣控不法大家地產經「檢察官認證無假債權」獲清白》改成《更新:爛尾樓案遭誣控不法 大家地產經檢察官不起訴獲清白》?
第三、
如果《住展》自認不是假新聞,又為何,那總共兩篇報導的內文,要從原本的「檢察官認證無假債權」改成「檢察官查無假債權證據」及「無足夠證據證明有假債權」?(又為何不反過來寫:檢察官查無債權為真的證據、無足夠證據證明債權為真?)
第四、
「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我有mail給《住展》,也有在臉書粉專公開,裡面寫得非常清楚:
「士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裡面,A.未曾提及《大家營造》對《嘉源公司》有8243萬5688元債權一事,更未論及該部分債務清償情形。B.而《嘉源建設》「未有」開立「本票」之情形。C.也沒解釋,已經領了3831餘萬元之後,為什麼工程款仍積欠多達8000萬之計算方式?D.《大家集團》的聲明中,還提及2023年4月間請款為「第一次請款」,這也跟士林地檢署認定《大家營造》於2022年12月20日已經開立請款發票「相違背」。
我就問:
你《住展》或「朱福山」,真的有看過「士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嗎?還是單方面聽「建商卓家雄」與「公關鍾依恬」的片面之詞就相信?這有符合媒體應盡的「查證」義務嗎?
你《住展》跟「朱福山」拿得出取得《士林地檢署不起訴書》是在2024年3月15日「發布新聞日之前的時間點」證明嗎?
你們有採訪,求償無門的 a.《嘉源建設》小股東、b.土地被融資3億不見而負債、房子又被拆導致無家可歸的憂鬱症地主們、c.損失4成價金的36位預售承購戶們的心聲,來「平衡」報導以符合NCC所規範的《媒體自律》嗎?
你們「之前」下「檢察官認證無假債權」這種企圖把八千萬元不實本票洗真的誤導標題,在聲明裡,除了對我陳泰源發出「警告」,有對社會大眾表示「歉意」嗎?這是為了「公眾利益」該有的態度嗎?
【民事法院與台北地檢皆佐證:假新聞指控並非子虛烏有】
第五、
去年2024年,我被「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告《誹謗》罪名成立,那是因為當時的「刑事」法官看不出新聞是「鍾依恬所寫,記者只是掛名」,而認為我罵錯對象。
可是,當我拿出「鍾依恬寫的新聞稿」之後,「民事」法官只罰「公然侮辱」,「誹謗」則「完全不罰」。
換言之,民事法官,是相信鍾依恬有操弄媒體、發假新聞的。
然而,《住展》貴為媒體,竟「又」沒仔細查證,再一次以「誤導手法」對我的人格進行抹黑。本人「可不只是」遺憾!
第六、
我把鍾依恬寫的假新聞稿公諸於世後,她二度告我「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在獲判「不起訴書」裡,檢察官清楚寫明:
「用以證明撰稿人均為告訴人鍾依恬,此有本檢察官點閱該等影片後節錄之截圖在卷為憑,足認被告(陳泰源)辯稱係因認告訴人『鍾依恬撰寫之文章有假訊息、誤導資訊』而公開新聞稿,『並非虛構』。」
換言之,民事法院與台北地檢都雙認證「鍾依恬會發假新聞」。
沒想到,你《住展》無視《台北地檢》的認證,並扭曲《民事法院》對我的平反,只拿《刑事冤案》來造謠我,根本「別有用心」。
【家族悲劇遭商業利用,卻被《住展》移花接木】
第七、
我於2024年被鍾依恬告《誹謗》有罪,是因為她在《成名整合行銷》官網裡,將合建糾紛《松蔦青語》歸類在她的「成功案例」,並且指名道姓、公開我的照片,誣指我們家是貪婪地主。這種拿「我家悲劇」來「招攬客戶」的「商業行為」,猶如在傷口撒鹽,嚴重踐踏受害者的人格尊嚴,我才會痛罵反擊。又因「刑事」法官看不出來假新聞是鍾依恬所寫,記者只是掛名。我才會被判《誹謗》罪名成立。
所以,這跟我指控《住展》的這兩篇報導的內容,是針對「卓家雄」在北投爛尾樓《泊山妍》案裡「製造假債權、協助脫產、發假新聞洗白」,這之間,到底有何關係?
這完全是「兩碼子」的事情,沒想到被《住展》「刻意」混為一談。
因此我質疑,
《住展》要嘛「懶惰,沒有進一步查證」我誹謗罪的內容,不然就是「故意」偷換概念;並且在沒有先行私下告知、溝通的前提下,也沒有以謙虛、謹慎、中立的態度去調查事實真相,便直接以公司平台、濫用媒體資源、發布公告的方式斷章取義,抹黑我的名譽,已有誹謗之「真實惡意」!
簡言之,
《住展》説,我不起訴,不等於「假債權」被認證;那為什麼,卓家雄不起訴,就等於「還他清白」?這不是雙標,什麼才是雙標?
綜上一、二、三、四、五、六、七,你《住展》不用對我「保留依法追究之權利」,因為本人已決定,必會主動先採取法律行動,若《住展》未於限期內公開更正並致歉,我將正式提起刑事訴訟。
陳泰源 2025年8月17日 筆
【聲明】住展雜誌不受惡意輿論左右
澄清最新影射
近日,本社注意到一名自稱知名房仲作家的民眾陳泰源先生,持續於社群平台以「假新聞」指控本媒體,並將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渲染為對其指控的正式背書。這種說法不僅曲解法律,更嚴重誤導社會大眾,為正視聽、維護公眾知的權利與新聞專業,特聲明如下:
法院判決揭示事實真相
陳泰源在社群平台散布的「假新聞」指控,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 審簡上字第 158 號 明確判示,並無事實基礎,且屬未經查證的散布不實言論,依法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並經判決確定。該判決已生確定效力,屬司法對事實與法律之正式裁判,足見以「假新聞」為名之指摘,並不成立。
判決書明確指出:
「……尚難以因此認定告訴人利用媒體發布假新聞……並無證據證明,亦未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該案「告訴人」係公關公司負責人,非本社。)
此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訴字第 1556 號亦認定,陳泰源在多篇公開貼文中使用「發布假新聞」等標籤與言辭,屬侮辱性並足以貶損名譽之言論,超出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判令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刪除相關貼文,並在其社群平台公開刊登判決全文。
前開刑事判決已確定,民事為第一審判決。兩案皆屬司法之正式裁判;綜合其結論,所謂以「假新聞」為名之指摘並不成立,而陳泰源相關言論已被法院認定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刑)及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民)。
判決全文屬公開資訊,民眾可依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 審簡上字第 158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訴字第 1556 號」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以了解完整內容與判決理由。社會大眾在面對陳泰源對本媒體及其他對象的類似指控時,應更加謹慎,以免受到其誤導。
不起訴處分並非「檢察官認證」
陳泰源多次於社群平台發表「檢察官認證『假新聞』」等言論,惟依《刑事訴訟法》及檢察實務,不起訴處分僅表示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提起公訴,或依現有證據,認為行為不構成犯罪,並不等於檢察官對事實真偽作出背書或認證。
「不起訴」不是法院的無罪判決,也不會對爭議事實下定論,更不能作為宣稱某說法「經檢察官認定正確」的依據。
自律聲明:
本社已全面檢視舊有報導,如曾出現「檢察官認證」等可能引發誤解之用語,均已主動修正,避免讀者誤解。承認並修正過去的用語,不影響本聲明的立場,反而彰顯我們對專業與事實精確度的重視。
澄清最新影射
本社再次說明:住展雜誌在相關報導中,未接受、未要求、亦未約定任何與報導內容相關之直接或間接利益或對價;本社編採決策獨立完成,不受任何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不當干預。
事實上,此次爭議報導內容涉及的糾紛事件,陳泰源先生本身即屬利害關係人,其於報導刊出後對本媒體之多次攻擊與影射,並非基於中立第三人之評論位置。我們始終依新聞專業與事實查核原則進行報導,對任何企圖因個人利害而影響新聞專業獨立性的言行,深表遺憾,並保留依法追究之權利。
捍衛新聞專業與名譽
本媒體始終恪守新聞專業與查證原則,不受任何當事人企圖透過惡意輿論操弄而影響媒體獨立性的行為所左右。我們相信,新聞的價值在於真實與公正,而非迎合特定立場或個人利益。
我們尊重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不應成為誹謗與造謠的保護傘。對於任何足以侵害本社名譽、公信與商譽的不實指摘或影射,本社將持續蒐證,對重複、持續或擴散者,保留循民、刑事途徑依法追究之權利。
住展雜誌→https://www.myhousing.com.tw/n/n01/n0102/212624/
住展雜誌
中華民國 114 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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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