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後推坑?「敗訴律師翁偉傑」慫恿「王得明」當濫訴人頭險陷誣告罪?

【新聞稿】「大家集團」員工告「個資外洩」遭打臉!不起訴書揭法律攻防與人頭爭議
一場由建商員工與社區主委提出的「個資外洩」告訴,最終以檢察官裁定不起訴落幕。整起事件起因於一則區權會投票爭議的臉書貼文,然而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卻揭示了更深層次的法律攻防與人頭濫訴爭議,讓這起案件成為值得關注的司法案例。
提告背景:誰是原告?誰是被告?
本案的告訴人為「大家營造」協理王得明與《松蔦青語》社區第二屆主委劉如芸;被告則為《松蔦青語》第一屆主委陳必鋼,以及房仲陳泰源。根據告訴人說法,陳必鋼與陳泰源涉嫌將王得明任職的公司資訊、地址,以及劉如芸的姓名與主委身分等「個人資料」公開於網路,因此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核心爭議:公開「公司」資訊算「個資」嗎?
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對此案的法律適用性提出關鍵見解:
王得明的公司資訊:檢察官指出,王得明任職於大家集團一事,早於2017年的公司尾牙影片,已在網路公開,屬「一般可得之來源」。更重要的是,其所任職的「公司地址」,屬於公司「依法得公開」的資訊,而非王得明個人的私密資料。
劉如芸的主委身分:檢察官認為,劉如芸的姓名及其主委身分,是社區住戶和區分所有權人皆可得知的資訊,屬於「已合法公開」的個資。
檢察官據此認定,被告陳必鋼與陳泰源發布這些資訊的目的,是為了釐清王得明與劉如芸在區權會中的權利主張是否合法,並未違反《個資法》的構成要件,因此認定犯罪嫌疑不足。
律師「設局」?被當「人頭」的王得明
本案的另一大焦點,是被告陳泰源在不起訴後,公開向王得明喊話,認為王得明可能是遭到律師翁偉傑的慫恿,才成為這場「濫訴」的人頭。
陳泰源在信中提出兩個疑點:
提告時間延遲:相較於另一起相關訴訟(2024年12月),王得明直到2025年5月才提告,時間點不尋常。
訴訟策略:王得明提告的時間,恰巧發生在陳泰源向檢察官出示「授權書」以證明自身清白之後。陳泰源認為,這顯示律師可能在應訊後,才策動王得明提告,試圖利用「個資外洩」作為另一個訴訟戰場。
陳泰源表示,基於王得明可能只是受人指使,且未像其他相關人士一樣惡意抹黑,他目前無意對王得明提出「誣告」之訴,但警告對方若「再議」,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這起案件不僅為個資法的適用範圍提供了明確的司法解釋,也凸顯了部分法律人可能利用法律漏洞,策動無辜人士進行濫訴的爭議,值得各界深思。

【250822幕後推坑?「敗訴律師翁偉傑」慫恿「王得明」當濫訴人頭險陷誣告罪?】

嗨!王得明大哥您好:

您知道嗎,您告我「洩漏個資」案,除了跑一趟警察局做筆錄外,檢察官可是連「通知我應訊都沒有」便直接把「不起訴書」寄來了。

由此可知,您被我告「誣告」的成罪機率,有多高了吧?誰叫您離譜到,拿「依法得公開」的「公司」資訊來提告洩漏「個人」資料。

但請放心,目前為止,單就您個人,我沒打算提告,因為我相信,您可能是好人。也猜測,你應該只是,被迫同意或不好拒絕,才讓自己成為提告的「人頭」罷了。

該怎麼說呢?......↓

以「《松蔦青語》區權會投票爭議」有關的貼文而言,「卓家雄」早於去年2024年12月就對我提告了。所以,如果您是發自內心認為我洩漏您個資,那也該在「同時期」聯手提告,而非拖到今年2025年5月才提告。對吧?

同時,我也不認為這是「卓家雄」的意思(我是不是很理性科學?),

又怎麼說呢?

我在2025年4月22日,赴地檢署接受應訊時的主要內容,是我寫了三篇,針對北投爛尾樓《泊山妍》案,質疑「卓家雄」,先協助岳父陳俊良「脫產」→後製造「八千萬不實本票」→再透過公關鍾依恬發布「假新聞」,將業主洗白,也將假債權洗真的文章。

然而,其中有一篇貼文裡,同時提到《松蔦青語》的區權會爭議:

也就是,到底 a.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目前仍是《安信建經》而非《大家地產》,且是 b.產權歸屬不明之訴訟中的爭議屋, c.到底能不能授權給,不是所有權人、不是租客、不是同社區的其他住戶、也不是《安信建經》員工的「王得明大哥您」來行使區權會投票權。

在偵訊當時,

「許智評檢察官」問:「你說《安信建經》有授權『王得明』參加區權會投票,你有證據嗎?」

我說:「有啊?我有把這個授權書,連同貼文一併po上網啊?您沒看見嗎?」

霎時,檢察官停頓了好幾秒……,接著說:「ㄚ人家要告你,當然不可能把你貼文的完整內容截圖給我看啊?」

(吼~翁偉傑律師,涉嫌斷章取義告人,企圖誤導檢察官)

之後沒多久,便收到「王得明大哥」您告我「洩漏個資」的傳票了。

加上那次應訊,「卓家雄」沒來,只派「翁偉傑」,因此,我合理推論,告我的這個「餿主意」,不是「王得明大哥」您的本意,而是想多賺幾筆委任費,才不惜害您深陷誣告罪,仍鼓勵「卓家雄」濫訴的「敗訴律師─翁偉傑」。

這就是為何,縱然您告我,我對您卻一點恨意都沒有。……當然,或許多多少少,也跟您有參與唐氏症公益活動做愛心有關吧?我願意相信您是「那一鍋老鼠屎裡,唯一的白米」。

所以,請放心,只要您,別像「鍾依恬」那樣,我就不會告您誣告,也不會對您惡言相向。

所謂「鍾依恬那樣」,到底是怎樣?

故事是這樣的,從我手上掌握的資料顯示,「鍾依恬」至少在2020年就已經替《大家集團》服務,那時,我父母與《大家地產》的糾紛才剛開始。

相信您必有印象,當年,我們一家人被「鍾依恬」操弄媒體的能力,抹黑到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但理性的我,清楚明白,人家「鍾依恬」不過就是個「領錢,奉命行事」的協力廠商罷了。冤有頭,債有主,只怪自己媒體關係輸她,不能怪她。

直到2023年5月23日,我在網路上偶然發現,「鍾依恬」在她的「成名整合行銷」公司的官網裡,公然秀出「我的照片並指名道姓」,還把我家的案例,歸類在她公司的「成功案例」,不僅汙衊我們家投訴媒體的意圖,還強調她動用3家電視台、30則網路新聞、YT訂閱數超過55萬人的網紅Ted拍片、後續還有SEO及「網路輿論風向處理」……把我家的悲劇,拿來「商業廣告、招攬其它業主」使用,洋洋得意吹説自己造假、洗白、抹黑功力有多強……。

我是到那時,才開始針對「鍾依恬」;換言之,在2020年之我家糾紛爆發後到2023年5月23日以前,縱然「鍾依恬」為「卓家雄」服務媒體公關,我都沒有評論過她。

所以,我只想跟「王得明大哥」您說,

一來,由於您不是與「卓家雄」同時對我提告,所以我判斷您本來就沒有告我的念頭。

二來,我是於「翁偉傑律師」在場時,對檢察官說「我有把授權書連同貼文一併po出」以證清白後,才接到您的提告,所以判斷您只是配合濫訴的「人頭」而已。

三來,目前為止,我還沒有發現,您有像「鍾依恬」那樣,公開以自己的身分,發表對我不友善的言論。

綜上一二三,我是不會對您有負面評論,更不會對您提起誣告之訴。所以,請您別再「再議」,否則,就別怪晚輩了。

好的,讓我們轉換一下心情,容先鋪陳一下:

首先,我被「王得明」和「劉如芸」告的,是這兩篇……↓

被告一:https://reurl.cc/konDR3

被告二:https://reurl.cc/rYEpdr

再來,此次的主角,除了我,還有,

王得明大哥:提告人之一。《大家營造》協理。

劉如芸:提告人之二。自以為是《松蔦青語》第二屆主委。關於她的故事,可點選→https://reurl.cc/rYEMWZ

陳必鋼:被告人之一。《松蔦青語》第一屆主委。關於他的故事,可點選→https://reurl.cc/oY8WGv

接下來,翻譯「不起訴書」,預備備,開始!

【一張委託書引發的官司:個資洩漏還是惡意提告?】

「王得明」與「劉如芸」提告「陳泰源」與「陳必鋼」的大意是:

第一、

「陳必鋼」是《松蔦青語》管委會的第一屆主委,「陳泰源」則是房仲,其父母與《大家地產》有合建糾紛。

「王得明」是《大家地產》的員工,因《大家地產》在該社區擁有部分產權,「王得明」受《大家地產》的委託,以法人代表身分出席參與該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劉如芸」則為該社區住戶,後來擔任第二屆主委。

第二、

「陳必鋼」明知《大家地產》提供管委會的委託書上,載有「王得明」所任職的公司、地址等任職資訊,竟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某日將該委託書提供給「陳泰源」觀覽知悉而為不法利用。

「陳泰源」取得「王得明」的個人資料後,也違反《個資法》,於2024年11月27日在臉書粉專張貼委託書,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可任意觀覽知悉。所以認為「陳必鋼」和「陳泰源」均涉有《個資法》之罪嫌。

第三、

「陳必鋼」明知「劉如芸」的「姓名」及其「身分」為《松蔦青語》的主委,這也屬於「劉如芸」的個資,竟違反《個資法》之犯意,將這些資訊提供給「陳泰源」觀覽知悉而為不法利用。

「陳泰源」取得「劉如芸」的資料後,也同樣基於違反《個資法》的犯意,於2024年11月27日、12月4日,在臉書粉專張貼「劉如芸」的個資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可任意觀覽知悉,而不法利用「劉如芸」的個資。

因認「陳必鋼」和「陳泰源」均有涉犯《個資法》之罪嫌。

【檢察官打臉了!這兩點,讓「個資外洩」案免傳喚、直接不起訴!】

第一、

「陳必鋼」和「陳泰源」(在警局筆錄裡)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個資法》之犯意與犯行。

第二、

「陳必鋼」和「陳泰源」蒐集「王得明」和「劉如芸」的個資,其特定目的,很明顯是用來爭執「王得明」與「劉如芸」是否就《松蔦青語》管委會或區權會議來主張合法權利。

而「王得明」任職於《大家集團》一事,早於2017年2月15日,已在「2017大家營造尾牙影片」及影片簡介之形式,上傳至YT,此有網頁翻拍照片可查,從而勘認「陳泰源」與「陳必鋼」取得「王得明」為「大家集團員工」的個人資料,屬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所以應該認「陳泰源」與「陳必鋼」的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王得明」為「大家公司之員工」的個人資料,從而應與《個資法》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而且,「王得明」所任職的公司地址,是屬於《大家地產》所「應該依法公開」之資訊,並非屬於「王得明」的「個人」資料。

至於,取得「劉如芸」的姓名以及她身為《松蔦青語》第二屆主委之個資,這些資料,都是該社區住戶與區權人所可知悉之事。

勘認「陳必鋼」與「陳泰源」二人,蒐集取得「劉如芸」的資料,也是來自一般可得之來源,而且還是「已合法公開」的個資。

所以同樣應認「陳必鋼」與「陳泰源」是基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劉如芸」前揭個人資料,與《個資法》之構成要件亦未相合。

第三、

綜上,「陳必鋼」與「陳泰源」的犯罪嫌疑均不足,所以不起訴。

#蕭永昌檢察官 #翁偉傑敗訴律師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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