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 官商勾結實錄】卓家雄集團聯手建管處梁家源科長:公權力霸凌,無視訴願裁罰主委二遍!

大家地產 在 松蔦青語 糾紛案中,竟系統性結合公權力進行報復!本文揭露:大家地產 委派人馬當主委,建管處 梁家源科長 竟無視法律,對反對建商的陳必鋼主委祭出二次裁罰。這種 官商勾結 的惡劣行徑,公然藐視訴願決定書,凸顯首府行政機關的傲慢!......↓

250910【大家地產 官商勾結實錄】卓家雄集團聯手建管處梁家源科長:公權力霸凌,無視訴願裁罰主委二遍!

關於《松蔦青語》合建糾紛的案外案:「黑心建商VS.第一屆管委會主委之區權會爭議鬥法」系列,想了解事情的全貌,可自行google「劉如芸主委」即可找到相關文章。

前情提要:

大樓剛蓋好,地下室因「沒做複壁及連續壁可能過薄」導致漏水不斷,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只想早日完成「問題公設」點交。但「第一屆主委陳必鋼」不同意,並要求建商補償「停車塔漏水而維修造成必須在外租車位」的損失。

結果慘遭系統性報復,「卓家雄」找來「劉如芸」競選「第二屆主委」,想要「球員兼裁判」;偏偏8月24日第一次區權會議人數根本不足,因此「陳必鋼」依法不交接。後來「劉如芸」還針對「陳必鋼」偷偷聲請「假處分」卻二連敗。

同時,建管處「梁家源科長」違反行政中立,面授機宜「建商派相關人等」,還對「陳必鋼」祭出罰鍰4萬元,但因為被罰得毫無道理,「陳必鋼」於第一次聲請「訴願」就成功,狠狠打臉「梁家源科長」!

沒想到,建管處竟又曲解「函文時差」以「相同理由」對其「裁罰第二遍」。而所謂「函文時差」,指的是「2024年11月5日,建管處要求第一屆主委陳必鋼須辦理管委會主委交接事宜」的公文,這讓「陳必鋼」不得不「二度訴願」。想了解事情的全貌,可自行google「梁家源科長」即可找到相關文章。

而關於「11月5日」的函文,建管處原本主張,那是「行政處分」;沒想到……,建管處的最新答辯竟然推翻自己過去的主張......↓

【當「形式」遇上「常識」 與 荒謬的「判決書」邏輯】

簡言之:

1.我建管處是「形式審查」,不用「實質審查」,只要文件齊備,就可通過。

2.「陳必鋼」擔任「第一屆主委」時,也不需要檢附民事判決啊?為何第「二屆主委劉如芸」就需要檢附民事判決才能核發報備函?

訴願人(陳必鋼)的答辯是:

a.縱然是「形式審查」,也能輕易看出8月24日第一次區權會有明顯選舉瑕疵。更何況「訴願」第一次已成功,建管處竟然還執意護航「建商人馬」並以同理由「二度」裁罰「陳必鋼」,簡直藐視《訴願決定書》之意旨。

b.「陳必鋼」第一次當主委的那時,既沒糾紛,更無官司;既然如此,哪需要生出什麼判決書才能取得報備函?建管處是在貢三尛?

【從「行政處分」到「觀念通知」的荒謬改口,建管處玩弄「形式審查」凸顯二度裁罰的傲慢】

詳而言之:

首先,

原處分機關(建管處)的「本來主張」:2024年11月5日發的「要求第一屆主委陳必鋼須辦理管委會主委交接事宜」的公文,「原為」未經撤銷之「行政處分」。

沒想到,在最新2025年9月2日補充答辯理由書,竟「改口」稱:2024年11月5日發的函不是「行政處分」,只是「觀念通知」而已啦!

建管處為何要改口?

科補一下,若是「行政處分」,就具備「法律約束力」,只要受到裁罰的人認為不合法,就可聲請「訴願」;反之,若只是「觀念通知」,那就不具「法律強制力」。如此一來,處分機關(建管處)哪還須要花時間向《訴願委員會》答辯?

......可是,建管處這樣改口,等於是承認11月5日的函文,根本不應作為「訴願攻防」的基礎。

也就是說,原處分機關(建管處)連自己發出的公文到底是「行政處分」還是「觀念通知」這種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不僅顯示其法學知識欠缺,再加上這種前後說法不一,給人的感受就像是玩文字遊戲、推卸責任,甚至是企圖誤導《訴願審議委員會》,顯示其對待「受罰當事人」和「法律程序」的輕蔑!

再來,

原處分機關(建管處)自己承認,是從2024年12月17日開始,依據「自以為是第二屆主委劉如芸」所提送的「12月8日區權會」會議紀錄等資料,同意備查「劉如芸」為第二屆管委會主委。

但是!

第一、只要觀察,12月8日區權人會議紀錄就可看出,該次會議「並未辦理重新投票選舉」管理委員。換言之,12月8日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只是「單純記載」8月24日已經開過的選舉結果,並沒有「重新辦理選舉」。

第二、這也是為什麼,前次訴願成功、也就是第一次《訴願決定書》裡,就已經寫明:「訴願人(陳必鋼)主張8月24日之區權人會議,因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其決議不成立,似非虛言』。則原處分機關(建管處)以11月5日發函,命令訴願人(陳必鋼)移交之際,原處分機關(建管處)在那時就認可『劉如芸』為第二屆新任主委之『憑據為何』?」等語。

第三、12月8日區權會議紀錄,自形式上觀察,即是由8月24日「違法區權會議」所選出之「劉如芸」為召集人,已有「形式上顯而易見」之「未成立瑕疵」。更遑論12月8日區權會議紀錄,只是「形式上記載」8月24日區權會議決議改選管理委員結果。

綜上一、二、三,

12月8日的區權會議是否合法?當然要從8月24日第一次召開區全會議「當時」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標準」而「決議不成立」之瑕疵,而有「重新審查」之必要,此乃邏輯上之必然。縱然建管處改口「形式審查」也該輕易辨識。

換言之,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原本8月24日區權會就人數不足所以不合法,那麼「非合法召集人劉如芸」又憑什麼「非合法召開」12月8日的區權會?

更想不到的是,原處分機關(建管處)竟無視第一次訴願成功、不顧前次《訴願決定書》之意旨,妄自尊大,繼續堅持對訴願人(陳必鋼)以「同樣、曾被駁回的理由,進行二次處分!」此舉猶如秋後算帳,實在難以想像我國首府行政機關,竟有如此惡劣行徑!

更扯的是,

原處分機關(建管處)在這次的最新答辯書裡表示:

訴願人(陳必鋼)在「2023年」9月19日擔任「第一屆主委」申請報備時,「同樣未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書,所以建管處在「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第二屆主委「劉如芸」的報備時,「陳必鋼」也「不可要求」建管處增加「檢查民事確定判決」之義務。

建管處這段答辯,簡直莫名其妙!因為:

當初訴願人(陳必鋼)擔任第一屆主委申請報備時,並無任何區權會議決議是否有瑕疵等糾紛,也就沒有任何訴訟產生,所以原處分機關(建管處)當然以「形式審查」直接核發備查函,根本毫無爭議。

然而,本件爭議在於,訴願人(陳必鋼)既然已經提出2024年8月24日「區權會議有瑕疵之證據資料」,且該案也「已進入民事訴訟審理階段」,而原處分機關(建管處)亦遲至12月17日才同意「劉如芸」備查,足見「劉如芸」是否具備管委會主委資格?「顯非」毫無爭議!

所以,原處分機關(建管處)是否有命訴願人(陳必鋼)辦理移交義務?或可對訴願人(陳必鋼)進行處分?均充滿疑點。

說到底,為何原處分機關(建管處)總是一昧護航建商人馬,且抗辯理由又如此詭異?

這若不是官商勾結,什麼才是官商勾結?

新聞稿》公權力公然霸凌?建管處「無賴答辯」引發「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亂
《松蔦青語》社區一起因公設漏水引發的區權會糾紛,因台北市建管處的離奇裁罰與答辯,意外揭露出行政機關「玩弄文字」且「前後矛盾」的荒謬行徑,引發公權力濫用的質疑。

本案緣起於建商「大家地產」與社區第一屆主委陳必鋼因地下室漏水與公設點交問題產生爭議。建商找來劉如芸競選第二屆主委,但在2024年8月24日的區權會因人數不足而無效,陳必鋼因此依法拒絕交接。建管處科長梁家源隨後對陳必鋼祭出4萬元罰鍰,但該處分經陳必鋼第一次訴願後成功撤銷,狠狠打臉建管處。
不料,建管處竟無視《訴願決定書》,以「相同理由」對陳必鋼進行「二次裁罰」,迫使他再次提起訴願。
然而,在最新的訴願答辯書中,建管處的論點與其過往的主張出現驚人矛盾,成為本案的核心焦點。
【行政處分?觀念通知?建管處公文說法前後矛盾】
建管處最初主張2024年11月5日要求陳必鋼交接的函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分」,故而能對其裁罰。然而,在2025年9月2日的補充答辯書中,建管處竟改口稱該函文僅為「觀念通知」。
法界人士指出,若該函文僅為「觀念通知」,便不具法律強制力,建管處便無法以其為由進行裁罰,更不應為此花費行政資源進行答辯。建管處如此自相矛盾的行為,不僅凸顯其法學知識的欠缺,更涉嫌企圖誤導訴願委員會,顯見其對法律程序與當事人權益的輕蔑。
【無視常識與訴願結果:建管處護航建商引發質疑】
建管處在答辯中,一再強調其職責僅為「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因此不需追究會議瑕疵。對此,陳必鋼反駁,即使是形式審查,也能輕易辨識8月24日區權會的人數不足問題,且建管處無視第一次訴願的勝利,執意進行二次裁罰,已涉嫌違反行政中立。
此外,建管處更荒謬地以陳必鋼第一屆報備時無需民事判決為由,主張劉如芸報備時也無需檢附,完全無視本案已有訴訟爭議的客觀事實。
陳必鋼表示:「建管處為何總是一昧護航建商,且答辯理由又如此詭異,令人匪夷所思。這若不是官商勾結,什麼才是官商勾結?」
此案的後續發展,將不僅是社區糾紛的延續,更可能成為檢視政府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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