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房仲作家陳泰源獲地檢、高檢「雙認證」清白,造假公關再議被駁回,司法終結鬧劇
房仲作家陳泰源與成名整合行銷公司負責人鍾依恬之間的法律訴訟,近日迎來最終判決。針對陳泰源獲不起訴處分一案,鍾依恬不服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於9月5日迅速駁回其聲請,正式終結此案,再次確認陳泰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此案源於陳泰源在社群平台發文,揭露公關公司撰寫的新聞稿。鍾依恬認為此舉涉嫌洩漏個資、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等,對其提出刑事告訴。然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定陳泰源的行為不具備犯罪意圖,且所揭露的資料已屬公開資訊,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高檢署神速駁回:公關隱私主張「違反常理」
不服地檢署處分的鍾依恬於8月27日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僅用短短8天時間,便於9月5日駁回其聲請。高檢署在處分書中明確指出,公關公司撰寫的新聞稿,本意即為廣泛傳播,末端所附的聯絡資訊,旨在便利媒體聯繫,實難以認定其對這些資訊有「合理隱私期待」。
處分書進一步強調,鍾依恬雖辯稱雲端連結只提供給「特定媒體」,但該連結並未設置任何存取權限。此一事實與其「單方主張」相矛盾,因此無法證明陳泰源有任何不法意圖。高檢署最終結論,原檢察官的處分「並未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採證、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對方的聲請理由「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陳泰源:「司法證明正義,造假手法不再得逞」
對於這場司法勝利,陳泰源表示,這不僅是對他個人清白的證明,更是司法對抗假訊息與不法行為的勝利。
「地檢署與高檢署的兩次判決,如同兩道堅實的認證,證明了我的行為是為了揭露真相,而非為了非法利益。這次裁決也明確宣示,任何試圖利用法律工具掩蓋不法行為的企圖,都無法得逞。」
陳泰源補充,處分書最後載明,鍾依恬若不服,可委任律師提起自訴,這意味著他準備好面對後續的法律程序,並堅信司法將再次捍衛正義。
【250911地檢、高檢「雙認證」!造假公關再議被駁回,司法終結鬧劇!】
在我翻譯「高檢署 駁回 鍾依恬 的 再議聲請」處分書之前,讓我簡短講解一下過去發生了什麼事:
時序1↓
鍾依恬寫新聞稿,存放在雲端硬碟,然後將連結傳給眾記者們刊登,我為了證明,記者只是掛名,假新聞是她寫的,她在幫不法集團洗白,將「不實本票洗真」,所以把它給公布出去。→https://reurl.cc/2Qy5Mm
時序2↓
鍾依恬發現,我把她的造假手法給揭露(真實動機),於是「假藉」洩漏個資、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等罪名,對我提起刑事告訴。但卻被「地檢署檢察官許智評」以「不起訴」處分。→https://reurl.cc/VWQypb
時序3↓
9月3日,我收到,鍾依恬於8月27日聲請再議的通知信,顯然,她沒打算放棄用司法工具追殺我,於是我寫了這篇回敬她。→https://reurl.cc/6qYAg5
時序4↓
9月10日,我收到,高檢署於9月5日駁回她再議的聲請。所以決定寫這一篇「翻譯高檢署駁回再議處份書」回敬她。
預備備,開始:
【當個資早已公開,「隱私期待」謊言不攻自破】
聲請人即告訴人(鍾依恬)因被告(陳泰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予審核,認為「應予駁回」。
理由如下:
一、聲請再議的理由大意是:
聲請人/鍾依恬撰寫的新聞稿件,均是以雲端硬碟連結方式,藉通訊軟體個別傳給「特定記者、媒體」,而非以公開方式廣發新聞稿,而其上記載聲請人/鍾依恬連絡電話及Line ID是為供聲請人/鍾依恬所接觸的特定媒體,在對稿件有疑義時,可以聯絡聲請人/鍾依恬而己,絕無公開自身個資或使媒體協助擴散個資之意。
另外有關雲端硬碟連結,雖未設置存取權限,那是因為聲請人/鍾依恬僅將上開連結提供給特定媒體,絕無公開散布,自然對個人資料有合理隱私期待,至於有沒有設定「存取權限」,並非重點。
(是啊,有沒有設定存取權限,真的不是重點,真正的重點是,新聞稿件內容,擺明協助「黑心集團」從事「洗真不實本票」等「不法行為」被揭發。)
更遑論聲請人/鍾依恬,自始未曾授權特定媒體將個資進行散布,更未曾同意被告取得包含個資、稿件之雲端硬碟連結內之電磁紀錄。
因此認為,原處分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請發回續查等語。
二、高檢署經核,
聲請人/鍾依恬為公關公司工作,即為撰寫新聞稿。系爭雲端硬碟中之相關檔案,聲請人/鍾依恬均比照欲提供給新聞媒體之新聞稿,記載個人聯絡電話及Line ID,且該等雲端硬碟連結,應是由聲請人/鍾依恬提供給記者,再由記者傳給被告/陳泰源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再依被告/陳泰源所提出附卷之大家集團官網於112年8月17日發布之相關新聞、澄清聲明稿等,文末均有「媒體聯絡人 成名整合行銷 鍾依恬」或「媒體聯絡人:鍾依恬」及其聯絡電話、Line ID等資訊,足證聲請人/鍾依恬為業主/大家集團卓家雄撰寫新聞稿或公告時,確實會在新聞稿、公告結尾附上個人聯絡電話及Line ID。
再參考聲請人/鍾依恬就本件雲端硬碟連結並未設定存取權限,亦為聲請人/鍾依恬自己所承認,也就是「並未限縮僅有允許存取權限者,始得透過連結進入」,自然無從僅以聲請人/鍾依恬「單方面」主張「傳送相關連結僅提供給特定記者而已」,而認為被告/陳泰源有聲請人/鍾依恬所指述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之犯行。
(她根本拿不出,她只發給特定記者的證據,廣發就廣發,連再議也要扯謊。)
另外,聲請人/鍾依恬在新聞稿後方均附加個人聯絡資訊,已如前述,實難認其對於個人姓名、手機號碼、Line ID等個人資訊有隱私之合理期待性,自然難以認為被告/陳泰源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被告/陳泰源所為,自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構成要件不符。
聲請意旨,核屬無據。
原檢察官/許智評審酌聲請人/鍾依恬、被告/陳泰源及全案事證後,綜合判斷取捨,所為論斷,並未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違背法令之情,採證、認事、用法,俱無違誤。
鍾依恬的聲請意旨,仍就原檢察官/許智評的調查證據之方法、證據取捨之判斷、心證之形成及犯罪構成要件之闡述等職權行使事項再行爭執,無從動搖原處分所為判斷之結果,指訴不可採納。
(意思就是,沒有新事證,只針對,原審檢察官的調查與判斷來爭執而已,這麼做,沒用啦!)
三、綜上所述,
本件再議,無理由,駁回。
告訴人/鍾依恬如不服本駁回處分,可以在接到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自訴。
【神速級打臉!高檢署8天駁回,「誣告」動機被看穿,司法不再陪妳玩】
看完以上內容之後,我要跟鍾依恬說:
第一、
「新聞稿」本身的性質,就不具秘密性,這是「普世認知」。妳「明明知道」卻提告,已具誣告之「故意」。
第二、
妳說新聞稿跟雲端硬碟連結只給「特定媒體」也「違反常識」,寫新聞稿,不就是希望愈多媒體拿來取用報導,好讓愈多人知道愈好嗎?
第三、
我公開妳寫新聞稿之主要內容,牽涉到「大家營造負責人卓家雄」的「不法情事」(偽造文書不實本票、聲請支付命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因此,有起碼智商的人,都能輕易判斷,妳之所以提告,在意的,根本不是個資洩漏,而是不希望,妳幫不法集團「洗真不實本票的不法意圖」被揭發,這才是妳的「真實目的」。(妳的職業是公關、媒體聯絡人、對外發言人,還會在意「公務用聯繫資料」外洩哦?)
第四、
妳觸犯到最大的禁忌就是,妳踩到檢察官的紅線,妳洗白卓家雄就算了,竟然還膽敢在新聞稿裡面寫「檢察官認證無假債權」。我若是檢察官,我為了檢調的尊嚴,一定以「誣告罪」將妳起訴。
最後提醒,也就是第五、
妳於8月27日聲請再議,高檢署於9月5日駁回,期間僅花了10天,扣掉2天例假日等於只花了8天,這可是極為罕見的「神速級駁回」。
這訊號,不僅表示我無罪根本毫無懸念,更顯示,要司法人員審查妳告我的案子,簡直浪費司法的寶貴時間及資源。
所以,我希望妳趕緊花錢請律師提起自訴,這樣一來,身為《省出一棟房》作者的我,才能以不花錢的方式,讓妳給自己的造假手法,成功獲得地檢署、高檢署、法院「三認證」。
#賴哲雄襄閱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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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