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檢察官「連三不起訴」,揭穿黑心建商與公關的洗白伎倆
—受害者指控有所憑據,司法認證假新聞—
北投爛尾樓「泊山妍」案,風波持續延燒。受害者陳泰源日前發文,揭露建商「大家集團─卓家雄」與公關公司「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聯手對其發動司法追殺與媒體抹黑。然而,陳泰源面對卓、鍾二人提出的多項告訴,竟獲得檢察官「連三不起訴」的處分。檢察官更在不起訴書中,多次認證陳泰源對「假債權」與「假新聞」的指控「並非虛構」、「即有所憑」、「並非無據」,形同戳破了建商與公關公司透過不實資訊進行「洗白」的企圖。
司法認證:檢察官拆解公關假新聞的真相
根據陳泰源提供的三份不起訴書,其內容清晰地呈現了檢察官的看法。
第一個不起訴(偵字第25110、25111號):針對陳泰源指控卓家雄利用公關洗白,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明確指出,卓家雄方面所發布的「檢察官認證非假債權」等新聞報導,與先前士檢的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不符。檢察官認定陳泰源指稱「卓家雄有假新聞」的說法「即有所憑」。同時,檢察官也認定陳泰源對於卓家雄製作不實本票、協助脫產並釋放不實新聞等主觀認定,「並非全然無據」。
第二個不起訴(偵字第25109號):針對鍾依恬指控陳泰源洩漏其新聞稿內容,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裁定,陳泰源公開新聞稿是為了證明「鍾依恬所製造的新聞不可信」,其目的是揭露「假訊息、誤導資訊」,因此其辯稱「並非虛構」。此判決直接打臉了公關方試圖以個資保護為由,阻止真相公開的行為。
第三個不起訴(偵字第25107、25108號):針對卓家雄與鍾依恬聯合提出的誹謗告訴,檢察官再次確認,鍾依恬所製作的新聞稿,其內容與先前的士檢不起訴處分書「並未提及」的內容不符。檢察官認定陳泰源批評公關公司「洗白」、說謊與發布「假新聞」等指控,其說法「並非無據」。
司法連三認證,揭示公關操作「其心可議」
陳泰源指出,這三起不起訴案皆針對同一事件進行指摘,卻獲得檢察官「連三認證」。這代表檢察官並非單一判斷,而是經過「持續性地認證」與「系統性的深度判斷」,才給予不起訴處分。這份結果也再次證明,陳泰源的指控絕非空穴來風,而是建立在堅實的證據之上。
然而,面對司法結果,卓家雄與鍾依恬皆已聲請「再議」,顯示其並無意停止對陳泰源的司法追殺。同時,《住展雜誌》在刊登不實新聞後,不僅拒絕下架,更發布聲明對陳泰源進行反向抹黑。陳泰源表示,此舉再次證明對方「其心可議」,企圖以假新聞與法律手段繼續混淆視聽。
【250903並非虛構、並非無據、即有所憑!檢察官「連三不起訴」認證造假公關洗白黑心建商!】
原本只打算,針對每一封不起訴書,各寫一篇白話翻譯文章就好。畢竟,《大家集團─卓家雄》與《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聯手對我提告太多案子了,一直寫,有點膩。
第一、《住展雜誌》發布了《住展雜誌不受惡意輿論左右》之對我惡意誹謗的不實聲明。
第二、我收到,「卓家雄」與「鍾依恬」對於那些不起訴,統統聲請了「再議」。顯然,他們並沒打算,停止對我的司法追殺。
既然如此,我只好將那些不起訴書,各擷取裡頭的部分內容,統整成一篇文章,向世人再換句話說一遍:
我指控,北投爛尾樓《泊山妍》案,
1.卓家雄協助建商前董座「脫產」,
2.並合謀製作八千萬「不實本票」(偽造文書),
3.接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爛尾樓之受害者,「負債的地主們」與「賠錢的預售承購戶們」向其他建商合作「續建」受到阻撓。
5.卓家雄委託「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寫假新聞,把無直接相關的「他案不起訴書」植入假訊息,在各大網路媒體刷一波「檢察官認證無假債權」的假新聞。
6.其中的假新聞,包括《住展雜誌》所刊登的《好心協助爛尾樓週轉金 卓家雄遭誣控 今經檢察官不起訴還他清白》以及《PeoPo公民新聞》刊登的《沉冤終雪!大家地產遭誣控假債權 檢察官認證「不起訴」》。
綜上1、2、3、4、5、6,為何我仍能獲得「連三不起訴」之檢察官的看法。
在此之前,我插播一件事:
鍾依恬曾與我一起在地檢署接受偵訊,她就坐在我旁邊,所以我聽得滿清楚的,她親口對檢察官說,她大概的意思是:「建商有提供與陳姓地主(我父母)之間的合約給她看」、「她有看過合約」、「《大家地產》的律師,有跟她講解合約內容。」之類的話……也就是說,她寫的新聞稿,都是在「親自確認」過後才動筆的。
至少我敢肯定,以下「絕對不是」她的主張:
公關就是拿錢辦事,她就是負責廣告、行銷、宣傳、寫新聞稿,本來就沒有「查證的義務」。如果要針對,也該鎖定,拿新聞稿來刊登,卻又沒有查證、也無平衡報導的媒體與記者,所以「本來就與公關鍾依恬無關」。
既然如此,
鍾依恬在新聞稿裡,植入假訊息,就是在「明知」的前提下為之。沒錯吧?我因此進而推論說他們是「共犯結構」,也是不為過吧?
那麼接下來,翻譯不起訴書,預備備,開始:
【第一個不起訴:假新聞,即有所憑;釋放不實新聞,並非全然無據】
114年度偵字第25110號、第25111號。(兩個案號的意思,就是我被「卓家雄」告兩個案子,後來併成一案處理)
不起訴書原文之翻譯:
第一段:被告(陳泰源)就其在貼文中,提及告訴人卓家雄(透過鍾依恬)在「各大網路媒體刷一波『檢察官認證非假債權』」一節,業已提出相關網路新聞媒體標題為「好心協助爛尾樓周轉金 卓家雄遭誣控 今終獲檢察官認證還他清白」、「沉冤終雪!大家地產遭控假債權 檢察官認證「不起訴』」、「更新:爛尾樓案遭誣控不法 大家地產經檢察官認證無假債權獲清白」等報導搜尋結果。
惟士檢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並未就告訴人《大家營造》主張對《嘉源建設》有8000餘萬元債權未獲清償一節進行調查及說明,業如前述,則被告(陳泰源)據此表示,告訴人「卓家雄」有「假新聞」等情,即有所憑。
第二段:綜上所述,被告(陳泰源)依士檢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及其蒐集所得資料,主觀認定告訴人《大家營造》與《嘉源建設》間以8243萬本票表彰8000餘萬元債權「並非真實」,告訴人(卓家雄)有協助《嘉源建設》或前董座「陳俊良」「脫產」,告訴人「卓家雄」並(透過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在新聞媒體釋放不實新聞等情,並非全然無據。
【第二個不起訴:假訊息、誤導資訊,並非虛構】
114年度偵字第25109號。(鍾依恬告我洩漏「新聞稿」是洩漏「個資」)
不起訴書原文之翻譯:
何況,被告(陳泰源)在本件上傳之影片,主旨均在表明,告訴人「鍾依恬」所製造之新聞不可信,影片內容除先提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刊登之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新聞自律公約外,並於點閱前開告訴人(鍾依恬)雲端硬碟內文件後,顯示該等新聞稿末端均有告訴人「鍾依恬」之個人聯絡資訊,用以證明撰稿人均為告訴人「鍾依恬」,此有本檢察官點閱該等影片後節錄之截圖在卷為憑。
足認被告(陳泰源)辯稱係因認告訴人「鍾依恬」撰寫之文章有假訊息、誤導資訊而公開新聞稿,並非虛構。
PS:所謂的影片,指的就是「卓家雄製造假債權」一事,包括我指控《住展》與《PeoPo公民新聞》發布的假新聞→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0/blog-post_26.html
【第三個不起訴:公關型塑地主貪婪、洗白黑心建商,並非無據】
114年度偵字第25107號、第25108號(「卓家雄」與「鍾依恬」聯手提告我誹謗,併案處理)
不起訴書原文之翻譯:
復告訴人「卓家雄」前曾因其擔任負責人之《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興建北投《泊山妍》建案,被訴詐欺等罪嫌,被告(陳泰源)則就《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在該建案請款過程中,另提出新臺幣「8000餘萬元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一事,多次在臉書發文提出質疑為「假債權」,嗣該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65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後,大家公司即透過告訴人「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製作新聞稿,表明「大家地產因泊山妍案遭誣控假債權 獲『不起訴』確定」。
惟前開不起訴處分書「並未提及」被告(陳泰源)所質疑之8000餘萬元債權緣由,此觀該「不起訴處分」及「上開新聞稿內容」亦可得證。
綜此,被告(陳泰源)認為告訴人「鍾依恬、成名公司」擁有極大媒體資源及影響力,且使媒體下架其投訴黑心建商之報導,而認告訴人「鍾依恬」及告訴人「成名整合行銷」侵犯媒體第四權,有透過新聞媒體將被告(陳泰源)型塑為貪婪多要之人、抹黑,進而指摘告訴人「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幫忙「洗白」告訴人「大家地產」、說謊、「假新聞」等節,並非無據。
【不只是不起訴!而是司法持續性認證】
看完上述之後,各位發現了嗎?
我獲不起訴的三個案子,皆針對同一件指摘,「接連」被檢察官「分別」使用「並非虛構」、「即有所憑」、「並非無據」來「持續性認證」,也就是說,這是經過檢察官「系統性的深度判斷」後,而給的「連三不起訴」。
由此可證,我的指控,是建立在堅實的證據之上。
各位就知道,《住展》堅持不下架假新聞、不針對我指控的內容來正面回應就算了;反而還加碼,發布不實聲明,拿「與本案無關」之「我過去的其他冤案」來「牛頭對馬嘴」抹黑我的「其心可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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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