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法律認證】高檢署駁回黑心建商再議!裁定《大家地產卓家雄》隱瞞容獎、違反誠信,直指「罵得有理、無誹謗實質惡意」!
重磅法律勝利!高檢署檢察長張斗輝駁回《大家地產卓家雄》的再議聲請,形同「三級法律認證」(地院、高院、地高檢):裁定陳泰源對建商「黑心」的指控屬於言論自由,因其基於法院認證建商隱瞞危老容積獎勵、違反誠信之事實。全文揭露御用律師《翁偉傑律師》在再議書中連日期和起訴狀況都搞錯的荒謬疏失,以及《大家數位行銷陳思婷》如何動用媒體資源「洗白」。提醒所有消費者,與《大家集團》往來務必小心,避免吃大虧!
251104【三級法律認證】高檢署駁回黑心建商再議!裁定《大家地產卓家雄》隱瞞容獎、違反誠信,直指「罵得有理、無誹謗實質惡意」!
想知道,惹到黑心建商後會招致什麼樣的慘況嗎?或是,黑心小建商欺負大地主後最終會落得何種下場?
請持續關注我家的案子,終會知道結局。
老天有眼!高檢署檢察長「張斗輝」明察秋毫!讓司法作為我的後盾,面對一連串的奪命連環告而陸續獲得的不起訴,讓我有燃料持續換句話說,藉此提醒世人,當你跟《大家地產‧大家營造:大家集團》及負責人「卓家雄」在生意上有往來時,一定要千萬小心!
因為,你不僅會吃大虧、上大當,還會被這個詐騙集團透過《大家數位行銷─公關─陳思婷》動用媒體關係,在網路上洗白、讓人找不到「負面的『事實』」,同時還會用「假新聞、標題殺人」抹黑你名譽;倘若,你沒有一點網路聲量能予以反擊,就只能任憑世人誤解、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了。
接下來,讓我翻譯,以下,高檢署駁回《大家地產─卓家雄》的再議聲請書吧!
【笑翻!黑心建商告輸又提再議,御用「翁偉傑律師」連「發文日期」和「起訴狀況」都搞錯!】
《大家地產─卓家雄》聲請再議的理由大致是:
《大家地產》雖然是在113年2月1日起提告,可是,地檢署「許智評檢察官」認定早期112年8月30日以前之陳泰源罵「大家地產卓家雄是黑心建商」的貼文,並沒有一一逐篇詢問《大家地產》當時委託的公關是何時看到且轉述讓「卓家雄」的太太《大家數位行銷》「陳思婷」知道,便直接以「提告已逾期」為由而不起訴處分,調查不完備。
不起訴書裡,檢察官將「公然侮辱」與「誹謗」混為一談;而且陳泰源在113年1月19日的貼文,全篇都在講「黑心建商話術」及「契約陷阱」,文末突然以「#」的方式連結「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當然構成「公然侮辱」。而且在「不起訴書」裡也漏掉陳泰源在113年5月11日也有發文攻擊「大家地產卓家雄」之言論,調查尚有疏漏。
(翁偉傑律師,您累了嗎?113年1月19日的貼文根本八竿子打不著關係→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7aNjdcLfE/ ,正確日期是113年1月17日好嗎?→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AJ8E6t1us/ ,而且113年5月11日哪有不起訴?那篇我有被起訴啊?但是我一定會力拼無罪就是了。→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CViQ9UUfF/ )
高檢署調查後發現:
(一)
我們(高檢署)先講清楚哪些部分已經定案了:
《大家地產》的「卓家雄」這次申請再議時,並沒有針對臺北地檢署原本的「不起訴處分書」裡面,關於陳泰源「出版書籍」(這個房仲太狠了!)涉及「妨害名譽、妨害信用」的指控;以及在2023年3月間貼文涉及「妨害名譽」的指控。
因為《大家地產》「卓家雄」你自己對這兩部分沒聲請再議(可能是翁偉傑律師的疏漏),所以臺北地檢署對這兩部分的「不起訴決定」就確定生效了,以後不能再告。
這部分,我高檢署先跟你《大家地產》「卓家雄」講在前頭。
(二)
關於臺北地檢署認為「告訴期已經過了」的那些貼文:
法律規定,像「妨害名譽」這種告訴乃論的罪,必須在知道的時候開始算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了六個月期限,檢察官就應該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而根據地檢署查到的事實經過:
大家地產(卓家雄)在2024年2月1日提出的刑事告訴狀。上面寫得很清楚:一位叫OOO的小姐(她在另一件案子中告陳泰源妨害名譽後),有把陳泰源那些「妨害大家地產/卓家雄名譽」的行為,告知了「卓家雄」本人。
而且,這位OOO小姐在偵查中作證時也說:她在2023年8月間提告陳泰源後,才把「陳泰源在2020年開始貼文罵黑心建商」這件事告訴「卓家雄」的妻子「陳思婷」。
我們高檢署的判斷:
雖然這些有爭議的貼文是在2020年7月到2023年12月期間發生的,但「卓家雄」或他妻子「陳思婷」是直到2023年8月才得知這些情況。
既然他們是2023年8月才知道,那麼他們在2024年2月1日提告,自然就沒有超過六個月的期限。
所以,地檢署原本認定「告訴期已過」的決定是不對的,應該要更正。
但是!即使我們現在確認了提告程序是合法的(沒有過期),我們還是要進一步去調查和判斷:陳泰源的這些行為到底實質上構不構成犯罪?
【《法律認證》貼文加「#黑心建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三)關於被告(陳泰源)發文提到《大家地產》公司及「卓家雄」的行為(區分侮辱與誹謗):
我們高檢署看了所有被指控的貼文內容(就是《大家地產》提告的那些證據)。那些貼文不是單純只有「王八蛋」、「爛貨」這種抽象的罵人話。而是一整篇有論述的文章,只是在文章內或文末加上「#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這個標籤而已。
根據法院的看法,這種「附有論述的文章加標籤」,跟單純的抽象罵人(公然侮辱罪)是不一樣的。
所以,我們傾向不將它視為單純的「公然侮辱罪」。
【三級認證《大家地產》隱瞞容積獎勵!地院、高院判黑心建商違反誠信,高檢署裁定「罵得有理」無罪!】
關於「陳泰源」指控《大家地產》與「卓家雄」是「黑心建商」這件事,高檢署調查後發現:
(1)
法院已認證的「不誠信」事實(一審判決):
以前《大家地產》確實告過「陳泰源」的父母(陳俊發、胡淑惠)要求履行合建契約(民事訴訟)。但法院查出來,《大家地產》雖然要蓋房子,但在過程中,他們因為申請「危老重建」獲得了容積獎勵(可以多蓋348坪)。
法院認為,《大家地產》有義務將「多蓋的部分」如實告知您的父母,這是基於契約中的「誠信原則」必須做到的附帶義務,即使契約沒寫也要做。
最重要的是:《大家地產》自己承認,他們沒有告知「陳泰源」的父母關於申請容積獎勵的事。
結論:法院認定《大家地產》沒有履行契約中的附帶義務,這個「沒有誠信」的事實,已經確定。
(2)
法院已認證的「不公平」事實(二審判決):
《大家地產》不服一審判決,繼續上訴到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判決說:當初簽合約時(2014年)還沒有「危老條例」,所以合約根本沒考慮到建商會獲得28%的容積獎勵(增加了大量樓地板面積)。建商獲得這麼大的好處後,如果還堅持只分給「陳泰源」父母當初約定的450坪,而「陳泰源」父母主張應分528.65坪,中間相差了78.65坪(價值約5500萬元以上)。
法院認為,這種情況對任何一方都顯然不公平,所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指簽約後有重大變化,導致原本約定不公平)。
結論:高等法院判決,建商多賺的樓地板面積應該按比例分配,最終判決「陳泰源」父母應分回的坪數要調整為507.15坪,才算公平。
(3)
高檢署的綜合判斷(不構成誹謗罪):
總結來說,《大家地產》在長達五年的民事訴訟中,都沒有否認隱瞞危老容積獎勵、沒有告知地主的事實。
因此「陳泰源」認為父母權益受損,在「客觀上合理相信這些事實是真實的」,也「經過了合理查證」之後,才發表個人主觀意見或評論,稱其為「黑心建商」。雖然批評「很酸很刻薄」,可能讓《大家地產─卓家雄》不舒服或影響名譽,但這仍然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最終裁定:依照法院的實務見解,陳泰源的行為,不成立誹謗罪。
(4)
就算退一步說,陳泰源的貼文加註「#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標籤,涉及了「公然侮辱」的行為。
但是,由於陳泰源的評論是基於前面提到的「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與「合理查證」(即有民事判決事實為基礎)。這表示陳泰源並沒有「公然侮辱」的「實質惡意」(惡意誹謗或侮辱的故意)。
既然沒有惡意,陳泰源的言論就算很刻薄,仍然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所以也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卓家雄夢碎》地檢不起訴決定正確!告人理由皆為「單方誤會」!《大家地產》「盜印」疑點重重,證明陳泰源「無實質惡意」!】
關於陳泰源指控建商涉及「偽造文書」、「盜用印章」及「黑心話術」的部分,高檢署調查後發現:
(1)
關於盜用印章(刑事告訴):
陳泰源的父母確實曾向檢察官提告《大家地產》「卓家雄」涉及盜用印章,用於合約和申請危老重建等文件。
雖然,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承辦人)前後共做了3次不起訴處分。
但是!我們的高檢署曾經兩次發回給地檢署繼續調查(表示高檢署認為疑點重重,還沒查清楚)。
結論:雖然最終不起訴,但「曾被兩次發回續查」這個事實,證明陳泰源的貼文並非毫無根據,而是在客觀上相信該爭議屬實後發布的。因此,很難認定陳泰源有誹謗的「主觀故意」。
(2)
關於黑心建商話術:
陳泰源在2024年1月17日的貼文中有提到各種黑心建商話術,其中跟本案有關的是「代刻印章授權書」這件事。由於陳泰源的父母確實針對「盜用印章」提過刑事告訴(如前述),這代表陳泰源是客觀上相信這個爭議是真實的之後才發表的評論文章。
結論:也難以認定陳泰源有誹謗的「主觀實質惡意」。
(四)
關於陳泰源在2024年5月11日發文「攻訐」卓家雄的部分: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已經針對這部分的言論另外提起公訴了。因此,《大家地產》「卓家雄」在再議書裡,說地檢署沒有查這部分,是誤會了,因為檢察官已經送去法院審理了。
(五)
高檢署的最終意見:
除了上面提到的那些事,我們沒有找到其他積極的證據可以證明陳泰源有「妨害名譽」的犯罪行為。所以,原來的檢察官認為陳泰源犯罪嫌疑不足,做出不起訴的處分,這在證據調查和法律判斷上是正確的,沒有違反常理和邏輯。
《大家地產》(卓家雄)在再議書中提到的其他問題,要嘛,是檢察官已經查清楚了,要嘛,是告訴人單方面指責或誤會了。這些異議,都不足以推翻或影響原本「不起訴」的決定,不能作為「發回繼續調查」的理由。
三、結論:
總結以上所有原因,高檢署認為,這次的再議申請沒有理由。
依照《刑事訴訟法》,高檢署決定,駁回告訴人(卓家雄)的再議。
【以下為,高檢署駁回《大家地產》「卓家雄」再議聲請之原文】
聲請人等即告訴人(大家地產─卓家雄)等因告訴被告(陳泰源)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不起訴處分(114年度偵字第25107號、第25108號,下稱原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經予審核,認為應予駁回。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大家地產》「卓家雄」聲請再議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大家地產》兼代表人「卓文雄」雖係於民國113年2月1日提起本件妨害名譽告訴,然原檢察官(許智評)並未就認定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34,即被告陳泰源於112年8月30日之前,發布妨害名譽之貼文,一一提示予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公關業務之《OOOOOO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OOO」,以明「OOO」是何時看到前開貼文,且轉述予聲請人「卓家雄之妻(陳思婷)」知悉,即遽為提告已逾越告訴權時效之不起訴處分,調查應屬不完備。
(二)原不起訴處分書就附表二編號35至42、附表四部分,將「公然侮辱」與「誹謗」混為一談,應有法律適用之齟齬;另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編號35,被告(陳泰源)於113年1月19日發布之貼文,全篇均在講述黑心建商話術及契約注意事項,文末突以#hashtag方式,連結 #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 等文字,顯非針對與侮辱性言論有關連之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與評論,自構成「公然侮辱」犯行;再原不起訴處分書漏未調查被告(陳泰源)於113年5月11日,發文攻擊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兼代表人「卓文雄」之言論,調查尚有疏漏等語。
二、惟查:
(一)綜觀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兼代表人「卓家雄」之聲請再議意旨,並未就原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一、(二)被告出版書籍以「妨害名譽、妨害信用」部分,及附表三被告於112年3月間貼文以「妨害名譽」部分聲請再議,是前開部分已屬不起訴處分確定,在說明複雜內容之前,先跟你講清楚。
(二)原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一、(一),及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34認為是逾越告訴權期間,而為不起訴處分之部分:
1、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2、觀之本件聲請《大家地產》公司兼代表人「卓家雄」於113年2月1日,向本署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貳、實體事項、三、四已清楚記載:「OOO」於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32號案件)向被告「陳泰源」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後,亦有將被告(陳泰源)妨害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暨代表人「卓家雄」名譽之行為,告知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兼代表人「卓家雄」等語,有前開刑事告訴狀乙份在卷可稽(參見原署113年度他字第2155號卷一第8頁至第9頁);而另案告訴人「OOO」復於偵查中陳稱:另案係於112年8月間,對被告(陳泰源)提告,提告後有向聲請人「卓家雄之妻(陳思婷)」告知等語,有原署113年10月25日詢問筆錄附卷可稽(參考同上案卷第345頁)。
3、綜上,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34之行為,雖係發生於109年7月8日至112年12月23日期間,然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兼代表人「卓家雄」或其妻(陳思婷)是至112年8月間,始知前情乙節,已如前述,是尚難認定前開行為已逾告訴權期間;從而原不起訴處分認逾告訴期間固有未當,且於原不起訴處分書理由四、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應予更正。然縱認提告之程序期間合法,仍應探究前揭行為是否實質構成犯罪,茲說明如下。
(三)原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一、(一),及附表一、二、四被告(陳泰源)發文提及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兼代表人「卓家雄」部分:
1、法律論述、法理鋪陳,略過。
2、觀之附表一、二、四所示之文字,即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所出具之告證2至6、12、13、23(出處卷頁均參酌原不起訴處分書第13頁至第19頁),並非單一抽象謾罵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暨「卓家雄」,而均是整篇論述,於撰文內或文末另附加「#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數字,則徵諸前開實務見解,尚與抽象謾罵之「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有別,合先敘明。
3、有關前揭貼文內,被告(陳泰源)指摘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及「卓家雄」為黑心建商部分,經查:
(1)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前曾對地主即被告(陳泰源)之父母陳俊發、胡淑惠,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履行合建契約之民事事件(下稱民事事件)起訴,然經一審法院認定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除應依約完成本件合建案外,其於興建過程中,如有因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容積獎勵經獲准而變更設計,致增加樓地板面積及樓層數,進而有影響民事事件被告陳俊發、胡淑惠之權益事項,自有對該2人據實報告之義務,此為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於本件合建案所應負之從義務、附隨義務,該等義務縱未明定於本件合建契約內,仍為契約發展過程中,基於「誠信原則」而應當然負擔者;又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就民事事件被告陳俊發、胡淑惠指稱,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有隱瞞申請危老條例獎勵容積之事,而未為任何告知乙事,未有爭執,堪信民事事件被告陳俊發、胡淑惠此部分主張堪信為實,則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並未履行其於系爭合建契約所應負之從義務暨附隨義務,已堪認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4月22日裁判之109年度訴字第8972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貳、實體方面、三、本院之判斷、(一)、3附卷可憑。
(2)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雖嗣對民事事件提起上訴,然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31日,判決認定兩造分回坪數之約定,係在106年5月10日危老條例公布施行前之103年4月24日所為,自未及考量危老條例制訂施行,及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於108年10月7日,獲得危老容積獎勵額度28%,總樓地板面積由6,577.46平方公尺增加為7,750.41平方公尺等節;則於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獲得容積獎勵,大幅增加新大樓樓地板面積後,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仍主張陳俊發、胡淑惠僅得分得450坪建物,或陳俊發、胡淑惠抗辯可擇優選擇分得528.65坪建物,兩者相差78.65坪,以本件合建案房地實
價登錄資料平均每坪至少新臺幣(下同)70萬元以上計算,即相差5,505萬餘元,既非雙方締約時所得預料,無論採何種分配方式,對他造而言均顯有不公,自有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因此新增之樓地板面積應依雙方貢獻之比例分配;…陳俊發、胡淑惠貢獻之獎勵容積為13%,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貢獻之獎勵容積為15%,則於本件合建案獲得危老容積獎勵後,陳俊發、胡淑惠應分配之建物坪數應調整為507.15坪,方屬公允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貳、實體部分、五、2、3在卷可按。
(3)綜上,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兼代表人「卓家雄」於上揭長達5年之一、二審民事訴訟期間,並不爭執有隱瞞申請危老條例容積獎勵,致增加樓地板面積及樓層數,且就此並未對地主有任何告知乙節,則被告(陳泰源)認其父母權利受損,在「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及「合理查證」後,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撰文發布「黑心建商」之言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應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揆諸前開實務見解,應認不成立誹謗罪。
(4)退步言之,縱認被告(陳泰源)發布上開貼文時,其中數則貼文有另行標示「#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文字,尚涉有公然侮辱犯行,惟被告因發表意見之評論,係基於「客觀上合理相信真實」及「合理查證」,已如前述,是尚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影響其名譽,但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徵諸前揭實務見解,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4、有關前揭貼文內,被告指摘聲請人《大家地產》公司及「卓家雄」,以偽造文書方式申請危老重建、盜用印章私吞危老容積獎勵,及代刻印章授權書、保密條款、1坪換X坪、租金補貼、5%營業稅騙地主繳納等黑心建商話術部分,經查:
(1)被告(陳泰源)之父母陳俊發、胡淑惠因認聲請人「卓家雄」未經同意,盜用其等印章蓋用在相關補充協議書上,致影響其等後續挑選房屋之權利;另認聲請人「卓家雄」盜用印章,蓋用在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申請書等文件上,持以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危老重建等相關事宜,進而私自獲得獎勵容積等利益等,故檢具資料,對聲請人「卓家雄」提出盜用印章罪嫌之告訴;嗣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25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然被告之父母不服,聲請再議,經兩次發回續行偵查後,仍經該署檢察官分於110年6月8日,以109年度偵續字第554號、於111年5月31日,以110年度偵續一字第3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有關行使偽造私文書、盜用印章之部分,雖經承辦檢察官先後3次不起訴處分,但由本署曾兩度發回續查可知,被告前揭相關貼文,尚非毫無根據,而係在客觀上相信真實與合理查證而為發布,故尚難認定被告有何誹謗之主觀故意。
(2)被告(陳泰源)於113年1月17日之臉書貼文(參見原署113年度他字第2155號卷一第253頁至第255頁之告證12),固有提及黑心建商數種話術,然與本件有關者,即係「代刻印章授權書」之部分,而被告(陳泰源)之父母就此部分已提起刑事告訴乙節,業如前述,則被告(陳泰源)係客觀上相信真實而為發布上開評論性文章,亦難認其有誹謗之主觀實質惡意。
(四)至被告(陳泰源)於113年5月11日,發文攻訐聲請人《大家公司》兼代表人「卓文雄」之言論,業經原署提起公訴等情,有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5107號、第25108號起訴書附卷可參,是此部分再議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想不到,連我被起訴的部分,都可以拿來聲請再議,這位黑心建商的御用律師「翁偉傑」累了嗎?)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泰源)有何本件妨害名譽犯行,揆諸首開說明,原檢察官因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核其證據調查、論斷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採證認事即無不合。聲請再議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原檢察官已查明,或係聲請人(卓家雄)等片面指摘或有所誤會,均核與被告(陳泰源)有無涉犯前開罪嫌無涉,亦不足以動搖或影響原處分本旨之認定,自難資為發回續行偵查之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再議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檢察長:張斗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如不服本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書記官:游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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