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誠信態度」遭質疑】駁回卓家雄再議!「八千萬本票是假債權」遭高檢署「二度認證」無罪!


重磅法律勝利!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大家營造卓家雄》對陳泰源的再議聲請!高檢署裁定,陳泰源質疑「八千萬假債權」是「合理評論」,受憲法保障。決定書強調,《大家地產卓家雄》作為營造業者,其「誠信態度」涉及廣大消費者權益,屬可受公評事項,陳泰源是為保護公眾利益而發言。這場法律戰,證實了《大家集團》和《翁偉傑律師》的訴訟策略失敗。同時提醒《松蔦青語》、《松江阡語》等建案消費者,應警惕建商的誠信爭議。......↓

251110【大家營造「誠信態度」遭質疑】駁回卓家雄再議!「八千萬本票是假債權」遭高檢署「二度認證」無罪!

關於「大家營造」負責人「卓家雄」告我妨害名譽,主要是來自於我寫的這篇文章。→https://reurl.cc/ZlGdXl

後來,台北地檢署「許智評檢察官」審理決定對我「不起訴處分」,說明在這裡。→https://reurl.cc/KOAgxj

然後,卓家雄不服氣,跑去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也有可能是不得不再議,否則會被證明心虛),結果,仍被駁回。……只能說,老天有眼!檢察官明察秋毫!

接下來,就讓我翻譯翻譯,這份「駁回再議決定書」吧!

【司法打臉《大家營造》!】高檢署裁定:陳泰源評論卓家雄為「黑心建商」是「保護消費者」之舉,罪嫌不足!

==以下是,高檢署對「大家營造」與「卓家雄」的駁回再議白話文==

這份是臺灣高等檢察署(高檢署)的決定書,處理的是告訴人「大家營造」公司負責人「卓家雄」,控告被告「陳泰源」涉嫌妨害名譽(誹謗)的案件。

「卓家雄」不服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114年7月14日做出的「不起訴處分」(意即不將陳泰源起訴),所以向高檢署聲請重審(再議)。高檢署審查後,認為「卓家雄」的要求應該駁回,維持原來的「不起訴」決定。

一、卓家雄提出再議的理由(為什麼認為應該起訴陳泰源):

(一)關於網路貼文的第一部分:

卓家雄主張,陳泰源在網路上說:「八千萬這個金額確實有問題……嘉源建設前董事長(卓家雄的岳父陳俊良)老家的房子土地也過戶到卓家雄公司《大家地產》」等言論,明顯在毀損「卓家雄」個人的名譽。「卓家雄」認為,原來的檢察官(許智評)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完全沒有針對這部分進行討論,這是錯誤的。

(二)關於網路貼文的第二部分(質疑八千萬假債權):

「卓家雄」認為:「陳泰源」質疑「大家營造」公司持有「嘉源建設」的八千萬元本票是「假債權」,這是胡亂指控。因為在商業實務上,開立比實際債務金額更高的本票作為擔保是很常見的做法,不能光憑金額高於認定債務就說它是假的。

卓家雄強調:針對「嘉源建設」確實負有債務這件事,連前一次士林地檢署的案件(指另一起相關案件)在不起訴處分書中都已經有解釋了。

卓家雄抱怨:原檢察官(許智評)就算對這筆債務有疑慮,也應該找「卓家雄」或調閱相關文件來查清楚。

但「陳泰源」卻不顧士林地檢署已經不起訴的結果,繼續發布不實消息侵害「大家營造」和「卓家雄」的名譽,顯然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罪。

卓家雄主張:原檢察官(許智評)只因為這張八千萬元擔保本票的表面金額,跟「大家營造」公司支付給「嘉源建設」的工程款紀錄有差異,就認定「陳泰源」的批評是「合理評論」,這個判斷大有問題。


二、高檢署駁回再議的理由(為什麼維持不起訴):

(一)首先,我們要知道一些法律原則:(法理論述,略過)

無罪推定原則:略過。
言論自由的保障:略過。
誹謗罪的門檻:略過。

(二)針對被告「陳泰源」的言論,高檢署對本案的認定:

陳泰源承認自己在臉書發布了那些貼文,但堅決否認有妨害名譽。他辯稱:因為他父母跟「卓家雄」有官司;另,他看過相關文件,發現「大家營造」請款的過程,但找不到如何湊出八千萬元的說明,所以他是綜合現有資訊做出這些推論。

高檢署認為:

「大家營造」持有的這張八千多萬元的本票債權到底是什麼意思?從之前的士檢處分書或公司新聞都無法得到清楚的解釋。因此,「陳泰源」質疑這筆鉅額工程款債權的真實性,進而推論「卓家雄」和他岳父簽發的是「不實本票」,並非完全是捏造的。

認定言論性質:

「大家營造」公司和「卓家雄」身為營造業者及負責人,你們的信用狀況、「誠實態度」都牽涉到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本來就是可以被公眾評論的事情。

合理評論範圍:

陳泰源針對這些可受公評的事項,在合理查證後提出他的主觀意見和評論。即使他用詞刻薄、批評得讓「卓家雄」不舒服,甚至指控他是「黑心建商」,這也只是個人修養上的問題。

高檢署判斷,「陳泰源」主觀上應是為了保護一般消費者的利益才發言,並非以損害「卓家雄」名譽為單一目的。

結論:

這種情況符合「合理評論原則」,受到憲法的保障,跟刑法上的「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不符。由於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陳泰源」發言是帶著惡意要詆毀「卓家雄」的名譽,所以他的罪嫌不足。


最終決定:

原檢察官(許智評)依據「罪嫌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是沒有問題的。「卓家雄」再議主張原處分不當,沒有理由。

至於「卓家雄」主張原檢察官(許智評)未論述「房地過戶」的貼文部分,高檢署特別說明:既然原不起訴處分書中沒討論到這部分,它就不屬於高檢署本次再議可以審查的範圍。

三、處分總結與後續程序

總之,本件再議的聲請,沒有理由,高檢署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決定駁回「卓家雄」的再議。

如果「卓家雄」仍不服這次駁回處分,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10天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核准他直接對「陳泰源」提起自訴(由告訴人自己擔任檢察官的角色)。


==以下是,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原文==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大家營造卓家雄)因告訴被告(陳泰源)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所為不起訴處分(114年度偵字第25111號、114年度偵字第25110號等),聲請再議,經予審核,認為應予駁回。

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大家營造卓家雄」聲請再議意旨略以:

(一)關於原處分書附表編號1部分:「八千萬(新臺幣,下同)這個金額確實有問題,嘉源小股東告的部分,沒有包含嘉源建設前董事長陳俊良老家的房子土地也過戶到卓家雄公司《大家地產》」等文字,詆毀聲請人「卓家雄」的名譽,原處分就此部分完全沒有論述。

(二)關於原處分書附表編號2所示毀損聲請人公司(大家營造)名譽部分,開立本票的原因債權多端,實務上甚至多有開立較原債權金額較高之金額作為擔保,怎可一概認為本票金額形式上高於所認定之債務,即認為屬於假債權?另「嘉源建設」公司確實有背負債務部分,前案士林地檢不起訴處分書亦有釋疑,原處分檢察官就此縱有懷疑,亦可詢問聲請人(卓家雄)或調閱相關卷證查明,被告(陳泰源)針對士檢已有不起訴處分在案仍然有所不甘,繼續對外發布不實訊息侵害聲請人(大家營造卓家雄)名譽,顯已有妨害名譽之情形,原檢察官僅以該擔保本票八千餘萬元之外觀,與聲請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公司)與「卓俊雄」對於「嘉源建設」公司之工程款項支付紀錄有所差異,即認屬合理評論,顯有違誤。

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陳泰源)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陳泰源)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陳泰源)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原檢察官(許智評)經偵查結果,認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泰源)有何妨害名譽犯行,故以被告(陳泰源)等罪嫌均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其認定之理由已詳載於原不起訴處分書內,茲不贅述。

聲請人(大家營造卓家雄)雖執(意)前開情由「指摘」原不起訴處分不當,然查:

(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抵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9號著有明文)。

(二)本件訊據被告「陳泰源」固坦承有在臉書張貼如原處分書附表所示內容之貼文,惟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因為伊父母與卓家雄有官司,已經持續4、5年,曾看過士檢前案不起訴處分書,有提及聲請人「大家營造」公司請款過程,但並未提到如何湊出8000萬元,工程款亦非該金額,是綜合相關事證,才會做出這些推論等語。

經查:

聲請人公司所持有、「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源公司)於112年6月1日所簽發、面額高達8243萬元之本票表彰之債權究何所指?無從自士檢前案不起訴處分書或「大家地產」公司新聞公告釋疑,被告(陳泰源)因而質疑聲請人(大家營造)公司對「嘉源建設」公司高達8243萬餘元之工程款債權之真實性,進而推認聲請人「卓家雄」與其丈人「陳俊良」共同以「嘉源建設」公司名義「簽發不實之本票,並非全然虛假」。

又聲請人(大家營造)公司、聲請人「卓家雄」分別為營造公司及負責人,則其等之債信優劣、「誠信態度」涉及廣大消費者權益,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應容許外界批評、質疑,被告就此等可受公評事項,合理查證後,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縱使用字遣詞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聲請人(卓家雄)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甚至指摘聲請人「卓家雄」為「黑心建商」,亦僅屬對被告(陳泰源)個人修養之道德層次非難,究其主觀上應係為保護一般消費者之利益始為上揭言論,並非以損害聲請人(卓家雄)等之名譽為目的,而為言論自由所容許之範圍;

再依合理評論原則觀之,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核與刑法加重誹謗之妨害名譽犯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且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陳泰源)為上開言論係有貶損聲請人名譽之惡意,自難違以刑法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罪嫌不足。

原檢察官(許智評)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經核尚無不合,其採證認事用法,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再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

另關於聲請意旨所述,原檢察官就處分書附表1關於:「八千萬這個金額確實有問題,嘉源小股東告的部分,沒有包含嘉源建設前董事長陳俊良老家的房子土地也過戶到「卓家雄」公司《大家地產》」之貼文部分,既未經原處分述及,即不在本署再議所得審酌的範圍,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再議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告訴人如不服本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檢察長 張斗輝 公假
襄閱主任檢察官 賴哲雄 代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博雅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基泰大直「都更、停工」兩頭空?​建商騙預售戶又拐損鄰戶​、政府裝聾作啞​、信託銀行也神隱?

程克琳法官把清白還給我:拿原告話術「知道」誤導成「同意」來推論原告沒有不問是非收錢就辦事?

【大家營造醜聞】卓家雄「8千萬不實本票」遭檢方識破!檢察官詳述如何用「假債權」阻止爛尾樓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