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626黑心建商傀儡欺壓住戶破功?聲請《假處分》遭連二度駁回!
【前言】
關於《松蔦青語》之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為了強行點交「問題公設」,如何使出「非合法手段」選出建商人馬「第二屆主委劉如芸」,並聯合《不中立建管處 #梁家源科長》對「第一屆主委陳必鋼」裁罰一事,先前我已寫過相關文章,有興趣了解的可google〔訴願成功!《建商》與《建管處》聯手欺壓善良住戶破功?〕。
然,該糾紛有個「案外案」也值得補充,也就是「第一屆主委陳必鋼」在被《建管處》開罰後的《訴願》期間,「劉如芸」在背地裡、偷偷摸摸地,同時對「陳必鋼」聲請「假處分」,卻遭法院「連二度」駁回。
【第一次聲請《假處分》遭駁回之裁定書翻譯】
241115第一次申請《假處分》失敗之裁定原文,113年度全字第643號→https://reurl.cc/La9Am9
一、首先,法院針對聲請《假處分》的法律要件做說明:
a.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下簡稱假處分)。
b.「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之原因」加以解釋說明。而且必須「衡平救濟」手段、應以「較高度之保全必要性」才能准許。
(實在不懂,管委會主委是「無給職」,「劉如芸」算什麼「債權人」?「陳必鋼」又沒欠她錢?)
c.法院也要審認債權人有無就「請求之原因事實」提出「即時能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外,尚須「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其他類似「有必要」《假處分》之原因。應就具體個案權衡「比例原則」,就債權人因該《假處分》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超過」債務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及對「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公共利益」之影響等事項,債權人是否提出有利之釋明。
二、再來,「劉如芸」之單方面說法:
d.「陳必鋼」是《松蔦青語》的第一屆主委,任期至2024年8月31日止,而社區於2024年8月24日召開區權會議,分別選任「聲請人劉如芸」為第二屆主委、陳必鋼監委,故「陳必鋼」已非主委,僅能行使監委職務。
e.「陳必鋼」於2024年8月29日宣告區權會修改規約之決議違法,並否認第二屆管委會之選舉結果,要求重新召開區權會,甚至「違法公告自認召集人」而繼續行使管委會職務,拒絕交接管委會印鑑章、公共基金專用銀行帳戶存摺、財務資料,導致「劉如芸」無法行使第二屆主委之職務,亦不能順利向主管機關報備。
(奇怪,區權會的選舉本來就不合法啊?否則《訴願》怎會成功?「劉如芸」憑什麼要求「陳必鋼」交接?)
f.「陳必鋼」又「疑似」於第一屆主委任期內財務管理有問題,才藉詞否認第二屆管委會委員選舉結果,拒絕移交資料,繼續持有管理高達新台幣上百萬元之社區公共基金帳戶,更以管委會名義發文要求住戶繳交管理費。
(挖靠,「疑似」財務管理有問題就可以聲請《假處分》喔?)
g.並於未有任何區權會決議知情下,擅自增加收取「部分住戶」之停車費作為「車塔公共基金」使用。
(什麼「部分住戶」?明明就是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它/他算什麼住戶?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是《安信建經》又不是《大家地產》。房子才剛蓋好,地下室停車場就開始漏水始終修不好,濕氣瀰漫導致停車塔1年之中有超過至少1個月無法使用停車位,難道不應該要求建商補償「在外臨停」的費用嗎?「陳必鋼」為「持有車位的住戶」爭取權益,不應該嗎?「劉如芸」怎可以「第二屆主委之姿」站在「建商立場」欺負住戶?)
h.且合理化第一屆委員未製作「正確財務報表」,已致社區「住戶權益」及「第二屆主委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何謂「未製作正確」的財務報表?住戶權益及第二屆主委權利遭受重大損害?到底損害了什麼?程度又是如何?講得如此空泛,這樣就可以聲請《假處分》喔?)
i.社區公共基金帳戶內款項「可能」遭「陳必鋼」挪用。
(沒有證據,用「可能」二字就可以聲請《假處份》喔?誰教的法學素養?黃國昌、翁曉玲還是翁偉傑?)
j.「陳必鋼」繼續以《松蔦青語管委會》名義對外簽約、收取費用、行使權利義務等「急迫危險」,而有定《假處分》之必要。
(還是看不出哪裡有「急迫危險」之「具體且深入」的解釋說明啊?)
k.「劉如芸」願提供擔保,於「劉如芸」與《管委會》之間「確認第二屆主委關係存在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請准許「劉如芸」自2024年9月1日起以「第二屆主委身分」執行主委職務。
(「劉如芸」自己都說了,她到底是不是「合法選出的第二屆主委」都在訴訟中了,就表示她的正當性具有極大爭議,憑什麼准許《假處分》?)
l.「劉如芸」願供擔保,在與「陳必鋼」的「第二屆主委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陳必鋼」執行主委職務。
(主委是無給職,分明是想拿少少的錢供擔保來換取《假處分》喔?把法官當白痴嗎?)
三、最後,法院調查與判斷:
m.確實有「確認陳必鋼與第二屆主委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審理中。
n.就法院看來,妳「劉如芸」提出的這些證據,最多「僅」能說明「陳必鋼」於第一屆主委任期屆滿後仍擔任召集人,未辦理移交手續「而已」。
o.而且《管委會》向「部分區權人」收取2024年「補貼車塔『停用』費用」作為公共基金使用,也不足以證明「陳必鋼」於第一屆主委任期屆滿後繼續行使管委會職權有何造成「全體住戶」之「急迫危險」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情事。
p.另外,「劉如芸」聲稱「陳必鋼」在第一屆主委期間「疑似」有社區財務處理「疑義」才會拒絕移交手續,但是卻沒有提出足以證明「陳必鋼」有「不法挪用」及「侵占公共基金款項」之「證據」,根本是主觀臆測,不可採信。
(法官的意思……「劉如芸」不僅「自以為」是第二屆主委,還有「被迫害妄想症」,是嗎?我不敢肯定啦!)
q.而且「陳必鋼」自從擔任召集人後,《管委會》固然有向「部分區權人」收取車塔「停用補貼」費用,然此金額也是作為車塔「公共基金」使用,「沒有證據」指出「陳必鋼」挪為個人私用;
r.況且「陳必鋼」假設縱然有「不法侵占社區公款」或其他「損害社區住戶權益」之行為,所造成的實質損害也「沒有不能以金錢彌補」,這也「難認」屬於「重大」且「急迫」而「難以彌補」之「危險」。
s.另外,妳「劉如芸」自己說「陳必鋼」為第二屆監委,依社區規約約定「主委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劉如芸」既然因「陳必鋼」第一屆主委任期屆滿後未辦理移交,無法執行第二屆主委職務,即應由「第二屆監委陳必鋼」代理等語。則於判決確定之前,縱然「劉如芸」無法執行第二屆主委職務,由「陳必鋼」代理行使,也並非無據。
t.而且《管委會》的委員乃「公益之無給」性質,也難認「劉如芸」妳因此受到何種「重大且不可回復」之「損害」?
(無給職是有什麼重大損害啦?管委會議之委員出席費嗎?笑屎!喔,難不成是……「問題公設」無法點交對建商而言會有「重大損害」?)
u.所以,「劉如芸」所提的相關證據,難以認定就本件定《假處分》之原因,縱然妳願意提供擔保,也無從補充解釋說明完整。所以「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擔保」通常指的是「擔保金」,計算方式是以「對方不能擔任委員職位的損失」為計算基準,但因為這個「無給職」,所以如果《假處分》成功,擔保金額肯定超低,我們也能從此推論,「劉如芸」暫時無法行使主委職權所受的損害,小到法院認為「憑什麼」。)
v.另外,法院於《假處分》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本案根本不該使用《使處分》。
w.同時考量,「劉如芸」表示本件有「不適合通知陳必鋼使其於本院裁定前陳述意見」之情形,再加上《假處分》已被駁回,對「陳必鋼」的權益並無影響,所以也就未通知「陳必鋼」來法院表示意見了。
(挖~「劉如芸」不僅在背地裡進行《假處分》聲請,還跟法院說「陳必鋼」不適合到庭表示意見,是多想突襲?)
x.如果要抗告,請繳納1000元。
(就是因為費用如此低廉,難怪惡人都喜歡濫用司法手段恫嚇善良百姓)
英明法官/黃珮如,於2024年11月15日裁定駁回。
【抗告失敗!聲請《假處分》遭法院連二度駁回之裁定書翻譯】
241205第二次申請《假處分》又失敗之裁定原文,113年度抗字第1411號→https://reurl.cc/QY8Xbb (該網址已下架被失效,備份在此→https://reurl.cc/AMG9n3)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劉如芸」負擔。
第一、劉如芸的抗告理由
a.「陳必鋼」於2024年08月29日宣告「區權會修改規約之決議」違法、否認第二屆管理委員選舉結果、自任召集人重新召開區權會議、繼續行使主委職務、拒絕交接管委會印章、公共基金專用銀行帳戶存摺及印鑑、財務資料,妨害「第二屆管理委員行使職務」及「向主管機關報備」。
b.她(劉如芸)已對相對人(陳必鋼)提起「確認相關委任關係存不存在」之訴訟。
c.「陳必鋼」於第一屆主委任期內與「不適任」之《大順保全公司》簽約,管理社區事務、財務有缺失,損害住戶權益及第二屆管理委員權利,陳必鋼「可能」挪用公共基金帳戶款項、以管委會名義對外簽約、收取費用、行使權利義務等「急迫危險」,有《假處分》之必要,「願供擔保」以補「解釋說明不足」。
(所謂的不適任保全公司、管理社區事務和財務有缺失、損害社區住戶權益及第二屆管理委員權利、還有可能挪用公款等等,這些全部都是「劉如芸」單方面的臆測,根本就沒有充足證據,憑什麼法院要同意以「支付擔保金」來彌補「妳劉如芸主觀妄想」就要同意《假處分》?)
d.求為准「聲請人劉如芸」自2024年09月1日起至本案訴訟判決確定之前,得以「管委會第二屆主委身分」執行職務,及「禁止相對人陳必鋼」執行管委會主委職務之裁定。「抗告人劉如芸」不服原審法官駁回,提起抗告,聲明為「廢棄原裁定」。
第二、法院在法理上的論述與鋪陳
e.按「抗告人劉如芸」聲請《假處分》,除須釋明「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尚須就《假處分》之原因,即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情事,予以解釋說明。
f.而衡量「損害是否重大」、「是否危險急迫」或相類之情形,應講清楚到底至「何種程度」才可用「擔保金來補足解釋說明不足之處」,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即法院須就「聲請人劉如芸」因「許可」所能「獲得之利益」、因「不許可」所「可能發生之損害」、還有「相對人陳必鋼」因《假處分》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公共利益」等加以比較衡量。
第三、除了初查外,次查與末查,你「劉如芸」怎樣都沒道理。
初查,
g.「抗告人劉如芸」主張她是經合法選任為管委會第二屆主委,任期自2024年9月1日起,然「第一屆主委陳必鋼」拒絕移交管委會印鑑、公共基金帳戶存摺及相關資料,並自任召集人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繼續行使主任委員職務,排除「聲請人劉如芸」執行第二屆主委職務等情,也提出系爭blabla等文件為證,堪認「抗告人劉如芸」已釋明與「相對人陳必鋼」之間爭執的法律關係。
次查,
h.「抗告人劉如芸」因許可《假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為「擔任管委會主委」而「可領取之每月津貼」及「每次列席之出席費」,合計每年至多為2萬7000元,其因「不許可」《假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亦為同額,「並非」重大不可回復之損害。
(損失最多才2萬7千元,是有多重大、多危險、多急迫且不可回復?)
i.「抗告人劉如芸」指摘「相對人陳必鋼」管理社區事務、財務有缺失,對「特定住戶」(大家地產)收取「補貼車塔停用之費用」,《大順公司》保全人員行為不當等節,所以提出補貼車塔「停用繳費通知單」。
(「建商」到底算什麼「住戶」啦?有哪一間房子在權狀上的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是建商?根本沒有!理應替住戶爭取權益的主委,當選不合法、自己沒住在社區就算了,還一直幫建商欺壓住戶,目無法紀了嗎?)
j.惟「抗告人劉如芸」指「陳必鋼」可能挪用公共基金、以管委會名義行使權利義務等情,「僅屬臆測」,並未釋明「相對人陳必鋼」有何重大失職情事。
(連續兩次,不同法官,都說「劉如芸」對「陳必鋼」的指控「僅屬臆測」,就知道「劉如芸」有多誇張了吧?)
k.其次,「相對人陳必鋼」要求繳納補貼費用之對象為《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抗告人劉如芸」,該項補貼費用之收取縱然有不當,亦屬《管委會》應否返還之問題,「抗告人劉如芸」並未釋明「相對人陳必鋼」責任財產有何無法清償之「急迫危險」。
(所以說,就算「第一屆主委陳必鋼」向建商收取車位「停用之補貼」費用有不當?那也是《管委會》與《大家地產》之間的事,關你「劉如芸」X事?從這段文字敘述來看,法院似乎也不認為「建商」是「住戶」啊?)
l.再觀「抗告人劉如芸」所舉受理案件證明單、群組對話紀錄等,固可見《大順公司》保全人員與社區住戶等人發生糾紛,然該保全人員就各該糾紛是否可歸責尚待調查,縱保全人員行為不當,亦屬《大順公司》應否更換保全人員或負契約責任之問題,與「相對人陳必鋼」無涉,難認「相對人陳必鋼」造成之「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意思就是,就算保全公司的人員與住戶之間有糾紛,那些糾紛也尚待釐清,也不是妳「劉如芸」說了算;就算保全公司的人員真的有行為不當,也是保全公司是否要換人或契約責任等問題,到底關「陳必鋼」何事?而且那些糾紛也沒有到「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程度啊?)
末查,
m.「社區住戶」對《管委會》之管理行為存有不同看法,「抗告人劉如芸」對「相對人陳必鋼」管理行為之指責,均非釋明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情,該社區住戶權益之維護,復非本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所得解決。
(意思就是你「劉如芸」始終沒有把「陳必鋼」繼續擔任主委會造成怎樣的「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給講清楚,法院看不懂也看不出來啦!)
n.從而,本院權衡本件定《假處分》對雙方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利益之平衡,認為「抗告人劉如芸」並未釋明「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必須定《假處分》之原因,自難認有其必要,因此「不准」供擔保而定《假處分》。
(我猜測法院的潛台詞:「劉如芸」想對「陳必鋼」使用《假處分》手段,並非為了公共利益,而是其它私人動機。)
o.本件「抗告人劉如芸」所為聲請,既然已經本院認為「不應准許」,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亦無通知「相對人陳必鋼」陳述意見之必要。
第四、結果就是,我法院不准許
p.綜上所述,「抗告人劉如芸」聲請《假處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駁回「劉如芸」的聲請,並沒有哪裡不對,而且「劉如芸」抗告的說法仍是陳腔濫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q.本裁定「除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外,不得再抗告。如再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再抗告也才1000元而已,難怪壞人都喜歡濫用司法手段欺壓善良百姓)
英明審判長法官/張松鈞、英明法官/吳孟竹、英明法官/楊舒嵐,於2024年12月05日裁定,二度駁回。
#假處分 #松蔦青語管理委員會 #大家地產卓家雄
關於《松蔦青語》社區發生的管委會糾紛,之前寫過幾篇,有興趣了解的,可以google以下關鍵字便能找到相關文章:
241013「黑心建商」與「不安心建經」聯手欺負地主與住戶→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0/blog-post_13.html
241204「黑心建商」與「不中立建管處」和「不安心建經」聯手欺壓善良住戶!→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2/blog-post.html
241207不演了!黑心建商教你如何 安插人馬臥底管委會 強勢點交 問題公設→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4/12/blog-post_7.html
250525訴願成功!《黑心建商》與《不中立建管處》聯手欺壓善良住戶破功?→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5/05/blog-post_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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