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730TVBS 當心!頂加空間別亂用 堆雜物、加蓋新建物
頂樓加蓋違建與公共空間使用問題引發諸多爭議,許多老舊公寓的頂樓雖有既存違建不會被強制拆除,但其周邊空間仍屬公共區域,卻常被住戶堆放私人物品而引起糾紛。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共區域不得擺放私人雜物,否則可依法檢舉開罰。房仲專家也提醒,若頂樓住戶為防漏水而加裝遮雨棚或屋簷,將被視為新違建,依法即報即拆,不僅可能造成鄰里糾紛,還會面臨拆除命運。......↓
老舊公寓常見頂樓加蓋現象,這些頂樓加蓋若屬既存違建,通常不會被強制拆除。然而,頂樓的走道及周邊空間仍屬公共區域,卻經常因使用權問題引起住戶間的爭執。許多住戶將花盆、不要的傢俱、瓶瓶罐罐、園藝工具甚至矮椅等私人物品擺放在頂樓空間,嚴重影響通行。
住在頂樓的住戶往往認為周圍空間也屬於自己的使用範圍,但非當事房屋仲介陳泰源表示,除非有白紙黑字的約定專用或分管協議,否則這些空間屬於公寓每一戶共同享用。他強調,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共區域不能堆放私人物品,包括雨衣、雨傘、腳踏車、鞋櫃等,違者可被向地方政府建管單位檢舉並開罰。
對於部分住戶提出的在頂樓加蓋處增設遮雨棚以防漏水的問題,陳泰源指出,這類行為屬於新違建,依法即報即拆。他解釋道,頂樓既有建物不可「變胖」、「增高」或「往外擴」,住戶頂多只能在室內進行整修和維護,外觀體積不能做任何更動。
將頂樓空間變成私人倉庫不僅可能觸法,若擅自加蓋屋簷或遮雨棚,不但會花錢又可能與鄰居產生糾紛,最終還要面臨被拆除的命運,實在得不償失。住戶在使用頂樓空間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損失。
【獨享頂加又霸佔公共空間還想違法加蓋?鄰居不同意還發狂反找麻煩?】
緣由精簡講:
頂加擁有者長年在頂加以外的平台處堆放許多雜物;然而,樓下的住戶們為了鄰居間的感情和睦,加上平常不會有人特地上頂樓平台所以覺得礙不著,也就不計較。……直到最近,頂樓平台因產生裂縫導致頂樓戶的天花板漏水,於是想在頂加安裝遮雨棚。然而,絕大多數的鄰居們都同意了,偏偏就是有一戶堅決反對,頂樓戶因此時常找反對戶的麻煩,結果被投訴上新聞。
四點看法:
第一、頂加沒有「所有權」(無權狀),只有「使用權」(權利)
除非頂樓戶有取得白紙黑字的 1.「約定專用」或 2.「分管協議」等證明文件,或 3.經法院審理後認為「住戶們長期默認」而將此權利歸屬於頂樓戶之判決;否則,頂加的使用權其實是「同棟大樓的每位住戶」共同享有的。
第二、縱然頂加的使用權屬於頂樓戶,頂加室外的平台區,仍屬公共空間
頂樓平台的公共區域之維修、養護,是否該由頂樓戶獨自承受,是有爭議的。只是實務上,頂樓戶基於擁有頂加的權利,又怕鄰居檢舉找麻煩,通常會主動肩負起頂樓平台之公共區域的維護與整潔的責任。
第三、在頂加的「室外」堆放私人物品,跟是不是頂加,毫無關係
只要是「室外」就是「公共區域」,而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不能堆放雜物。否則,可依法向地方政府的建管單位舉報開罰。
第四、想要在頂加安裝遮雨棚,當然不行
這不是其他住戶全體同意就可以;關鍵在,加裝就是「新」違建,屬於「即報即拆」。更何況,防止樓下的頂樓戶漏水,技術上也有其他方式。
所以說,該事件,頂樓戶去找樓下不同意戶的麻煩,於情、於理、於法,都站不住腳。
以下本篇文章用到的相關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7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民法》
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第822條: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建築法》
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遮雨棚算建築物)
TVBS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ocal/2946539
TVBS原影→https://youtu.be/Uc1brSO6L6k
記者 王如襄 / 攝影 高子堯 / 責任編輯 新聞中心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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