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台北市建管處遭控違法?無視訴願裁定竟「同案重罰」!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簡稱建管處)近期因《松蔦青語》社區管理委員會的紛爭,遭第一屆主委陳必鋼具名控訴其行政失當與違法。陳必鋼指出,建管處在首次裁罰遭訴願成功撤銷後,竟以「相同理由」對他進行二次裁罰,並利用公文時間差的行政漏洞,企圖強行通過一個由建商推舉、合法性存疑的「幽靈主委」上任。......↓
訴願成功卻再被罰?建管處「一案兩罰」引發民怨
根據陳必鋼提供的資料,建管處於2024年12月11日對他開出4萬元罰鍰,理由是他未依規辦理管委會交接。然而,該裁罰經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認定建管處行政程序有瑕疵,於2025年5月14日決議撤銷此處分。
然而,在訴願成功後,建管處非但未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審理,反而以一份2024年11月5日發出的舊公文為依據,對陳必鋼進行二次裁罰。建管處辯稱,由於該份11月5日函文在第一次訴願中未被撤銷,其效力仍在,因此可再次開罰。
陳必鋼對此強烈反彈,並引用《行政程序法》指出,該份函文並未告知救濟期限,因此在一年內提出異議均屬合法。他痛批建管處此舉無異於「玩弄法律」,試圖用公文時間差逃避第一次訴願結果。
「幽靈主委」爭議:會議無效竟能「回溯任期」
這起爭議的核心,圍繞著新任主委劉如芸的合法性。陳必鋼主張,2024年8月24日召開的區權人會議因出席人數未達門檻,決議屬「自始無效」。然而,建管處無視此事實,竟單方面認定劉如芸就是第二屆新任主委,後來還同意劉如芸於12月8日「違法召集」的會議紀錄,給予同意備查函,甚至獨創「回溯效力」讓任期從9月1日開始計算。
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決定書明確指出,建管處在11月5日要求陳必鋼交接時,劉如芸的合法主委身分並無憑據,因此認定建管處的裁罰有瑕疵。陳必鋼也指出,建管處要求他將社區資產交接給一位合法性備受質疑的「幽靈主委」,無異於強迫他進行違法移交。
官員被控「介入指導」,行政中立何在?
最令人震驚的是,根據社區Line群組的對話紀錄,建管處梁家源科長被指控直接「面授機宜」,指導劉如芸如何透過召開新會議來取得報備函,以規避冗長的民事訴訟程序。劉如芸也確實因此撤回了原本提起的訴訟。
陳必鋼痛批,建管處不僅沒有盡到依法調查、確保行政中立的義務,反而片面聽信建商代表的說法,協助其透過非法手段取得權力。這種行為已經嚴重違反行政程序與誠信原則,恐讓台北市民對政府公信力產生嚴重質疑。
目前,陳必鋼已對建管處的第二次裁罰再次提起訴願,並另行對劉如芸提起「2024年8月24日區權會議決議不成立」民事訴訟,希望透過法律途徑,捍衛自身權益。
【250810梁家源科長違法?檢察官快查!建管處「硬拗」同案罰兩遍,強逼交接讓「幽靈主委」上任!】
關於《松蔦青語》社區之區權會爭議所衍生的管委會糾紛,之前有寫過便不再贅述,有興趣了解案情全貌者,可搜尋關鍵字:【訴願成功!《黑心建商》與《不中立建管處》聯手欺壓善良住戶破功】
接下來,我要將「北市建管處/梁家源科長」違法濫權一事,公諸於世。
【影武者、側翼、魁儡、受害人……,故事開始前,你必須知道誰是誰】
卓家雄:蓋《松蔦青語》的建商,也是《大家地產》與《大家營造》的負責人。
陳思婷:卓太太aka北投爛尾樓《泊山妍》建商《嘉源建設》前董座陳俊良之女。
劉如芸:自承是建商好朋友,被派來參選第二屆管委會主委,在建商助攻下,將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為《安信建經》之「產權歸屬不明」的「訴訟中爭議屋」擴權解釋投票,縱然開議人數還是低於門檻,仍以非法強勢手段取得第二屆主委資格,其目的就是要「球員兼裁判」,點交漏水修不好的問題公設。欲知詳情可搜尋關鍵字→【黑心建商傀儡欺壓住戶破功?聲請《假處分》遭連二度駁回!】
梁家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科長。先無視區權會議之種種瑕疵,再違反行政中立、單方面認定並協助及指導劉如芸成為「第二屆主委」,還同步對「第一屆主委陳必鋼」開罰,被訴願成功撤回裁罰後,竟再鑽「函文時差」漏洞,以「同樣理由」對陳「二度開罰」,無視《訴願決定書》之意旨,違法情節甚明!
陳必鋼:第一屆主委。因地下室連續壁沒做複壁且可能過薄,導致長期漏水亦修繕未果,造成機械停車塔時常維修而被迫停用,於是向建商提出「車子暫停它處的補償要求」而慘遭系統性報復。不僅面對劉如芸的假處分聲請(失敗),也遭建管處裁罰(第一次訴願,成功撤銷),至今持續為建管處「二度開罰」與惡勢力對抗中。
【玩弄法律?建管處鑽「函文時間差」漏洞,違法「同案重罰」還硬拗!】
原本一開始,
建管處依據「2024年12月11日裁處書」對「第一屆主委陳必鋼」祭出罰鍰4萬元,後來,陳提起《訴願》後成功,《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將此處分撤銷。
不料,建管處竟二度開罰,且裁罰的「理由」完全一樣!唯一有變的,是裁罰的依據,也就是建管處於「2024年11月5日」曾發過的函文(非裁處書)。
換句話說,
建管處於11月5日(函文)及12月11日(裁處書),前後發出分別為「11/5:要求陳必鋼須辦理管委會主委交接事宜,否則開罰」的示警函及「12/11:裁處書」。後來,建管處依據12/11的裁處書開罰,而陳必鋼便依據12/11的函文提起訴願,成功將裁罰撤銷。
所以,建管處主張,《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的是12/11的裁處書,而11/5的示警函在第一次訴願裡「並無撤銷」且「訴願時效期已過」,因此以「11/5的示警函」搭配「相同理由」對陳二度開罰。
不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及第98條第3項規定載明:處分機關(建管處)在(依據11月5號的函文)開罰時「並未告知救濟期間」導致相對人(受罰者陳必鋼提起訴願)遲誤,所以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仍視為「法定期間內」。
只能說,梁家源科長失算了。
【無效會議「死而復生」?還能讓主委任期「時光倒流」!】
以下為 建管處 之 神邏輯:
第一、
由於陳必鋼在第一次訴願時,只有針對建管處於2024年12月11號所發的裁處書,因此11月5號所發的「要求陳辦理管委會主委交接事宜,否則開罰」的警告函文 之 效力仍在。
加上,劉如芸於12月8日重開區權會,並於12月10日檢附會議資料,經審查文件齊全後於12月17日做成「同意備查函」,認劉確定為第二屆新任主委,且任期回溯至2024年9月1日起算!?
換言之,建管處是以劉如芸於2024年12月10日所檢附的資料同意備查,而非以8月24日區權會為準。所以,訴願人陳必鋼不得以「8月24日區權會議有瑕疵」為由,拒絕執行管委會移交之責任。
第二、
陳必鋼若對8月24日區權會的瑕疵有疑慮,應循私權尋求救濟,但是,陳從未拿出「民事法院認定8月24日會議有瑕疵應撤銷」之確定判決;
況且,本次處分是以12月8日區權會議紀錄為依據,陳必鋼同樣未拿出「12月8日會議有瑕疵應撤銷」之法院判決。因此,陳無從卸免移交責任與義務。
綜上一、二,縱然,陳必鋼第一次訴願成功躲過開罰,我建管處仍決定,對陳二度開罰。
【先有處罰、後找依據?法盲建管處聯手黑心建商,為圖利強逼住戶違法交接?】
以下為 破解 建管處 之 謬論:
第一、
《訴願決定書》明確記載:建管處於2024年「12月17日才同意」備查劉如芸為第二屆主委,卻「提前在11月5日就發函」命陳必鋼移交,劉是第二屆主委在「11月5日之前就被建管處認定」的依據為何?
上述疑義,建管處並無說明,因此將處分撤銷。
也就是說,2024年8月24日的區權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決議不成立」,劉如芸是「非合法召集人」,當然沒有「召開12月8日區權會」的權限,所以12月8日的會議,自屬「違法召集 而 當然不成立」。
第二、
既然2024年8月24日的區權會議已被《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無效,當然不會因為「自以為是第二屆主委劉如芸」於12月8日「違法召開」區權會議,就讓「8月24日會議的決議」因「補正 變 合法有效」,更不會產生「建管處獨創」的「回溯效力」而讓劉的任期可以溯及至9月1日起算。
換言之,建管處於12月17日同意備查劉如芸為第二屆主委,仍無解8月24日會議不成立之事實,更無從作為本次裁罰之依據。
第三、
《訴願決定書》載明:對當事人有利的事項也得注意,且對人民有所處罰時,必須有足以認定違法的事實證據才行。這也是《行政程序法》第9條及第36條有提到的法律。
因此,建管處應該針對「8月24日區權會議是否有效?」依法調查。
如果建管處懶得主動調查,就該發函要求「自以為是第二屆主委劉如芸」提出會議決議有效之「民事確定判決」後,建管處再依此認定辦理,方屬正辦。
沒想到,建管處竟反常,片面聽從建商魁儡劉如芸的指示,單方面認定劉就是新任主委,進而要求「第一屆主委陳必鋼」須辦理移交,並且對陳所表達的聲音充耳不聞,簡直對於《訴願決定書》載明的「對訴願人有利事項一律注意」之意旨拋諸腦後,完全沒有對陳有利的部分展開調查就直接開罰。
顯見建管處「違反行政中立、圖利建商」情節甚明!
第四、
既然2024年8月24日區權人會議出席比例未達門檻,這個未成立之瑕疵,當屬自始且確定無效,「自然不需」透過民事法院認定會議有瑕疵而應撤銷之判決。
也就是說,出席人數不足、未達開會最低門檻,導致會議一開始就是無效的,當然就不需透過「民事訴訟」之判決來取消。
顯見,建管處人員 之 法學基礎知識不足。
又,8月24日會議未成立,劉如芸「當然沒有召集權限」開12月8日的區權人會議;既然如此,該次會議由「非合法召集人」所召開,其會議決議無效,也是當然。
沒想到,建管處竟然表示,8月24日區權會議縱有瑕疵,亦不影響本次處罰是依據12月8日的區權會議紀錄云云……,其 基礎法學程度 與 專業判斷能力 為 前所未見 之 差。
況且,這次開罰是在「訴願成功、認定前次處分違法」的前提下,建管處卻依然故我,以同樣理由二度開罰;這若不是笨,就是壞,也讓人合理質疑,過去不曉得有多少冤案,是在建管處的傲慢態度下所產生。
第五、
原本,「自以為是第二屆主劉如芸」對「第一屆主委陳必鋼」提起「確認管理委員關係存在」之訴;同時,陳也有另外提起「2024年8月24日區權會議決議不成立」之訴,而該訴訟,仍在進行中。
從雙方互有訴訟來看,顯見,此種糾紛符合「私權」,應循「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偏偏,「梁家源科長」竟然介入指導「非合法召集人劉如芸」直接召開2024年12月8日區權會議,協助取得報備。(這段描述,是建商《大家地產》負責人卓家雄的太太陳思婷在社區Line群組裡自己承認。)
雖然,報備函在法律上只是一個「觀念通知」(通常不具備強制力),但實際上,這份文件卻可以用來處理銀行開戶、領錢、變更印章等對社區權益影響重大的事務。
沒想到,竟因建管處違反行政中立、面授機宜劉如芸,使其不必透過訴訟就可獲得報備函,讓劉得以在事後撤回「確認管理委員關係存在」之訴。
然而,建管處不思自己選邊站已介入糾紛甚深,反而對陳必鋼開罰,而且是在「無視訴願成功的前提下,以同樣理由」裁罰第二次!甚至要求陳必須另外「提出民事確定判決」為證才能撤銷,顯然違反誠信原則!
第六、
陳必鋼不否認,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負有「移交義務」,但問題是移交的對象究竟應該是誰?
倘若「劉如芸」被判定「欠缺第二屆主委之資格」,那陳若移交給劉,豈不等於違法移交?既然如此,建管處不斷施壓陳(涉嫌違法)移交,到底是安什麼心?
第七、
《訴願決定書》載明:建管處於2024年9月11日告知劉如芸「報備文件不齊全」,並於10月23日發函「重新提出申請」而非「僅僅補正」。再加上,劉是在12月8日「重新召開」區權會後補件……。
顯見:
建管處依據「11月5日要求陳必鋼辦理移交之函文」來對陳進行二度裁罰,而劉如芸卻在11月5日當時「客觀上仍非」第二屆主委,兩造對比,顯然矛盾,且非適法。
換言之,
建管處依據11月5日的函文對陳必鋼二度開罰的當時,劉還欠缺主委資格,且「無法用補正」的方式、亦尚未「重新申請」報備,建管處又憑什麼以12月8日「重新召開」區權會的資料,來「回溯」劉的任期是從9月1日開始?並以此認為可以用「11月5日的函文」來處罰陳?
很清楚,建管處擺明將《訴願決定書》之記載視若無睹,已明顯違法!
綜上一、二、三、四、五、六、七,
建管處「二度開罰」的理由,在陳必鋼「第一次聲請訴願成功時」已提過;如今更可惡的是還倒果為因、顛倒時序、直接罔顧《訴願決定書》之意旨且老調重彈,亦違反《訴願法》第96條「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規定。
結論:建管處梁家源科長 之 違法情節,彰彰明甚!請地檢署檢察官徹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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