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民間企業/甚至私人」設定抵押的情形。不過,通常這樣的方式,很容易遭查稅,所以未必會這樣做。 因此,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出資者與人頭之間用「私契」:協議書、讓渡書、授權書等等之類的。像這類的的私契,房仲方也就很難查詢到了。 另外,通常選擇用私契方式,相關可以辦理過戶的文件(權狀正本、印章、私契等等),照理說都會在出資者方那邊保管,借名人頭根本無法對房子行使任何權利(例如買賣),因此,此次的新聞案例中,出資者並未保管、擁有借名人頭的一切文件,任由人頭把房子賣掉,也是蠻離奇的事情,因此,房仲方也算是蠻無辜的。 記者 賴正鎧、王志偉 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