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13建6判決:損鄰闖禍、債留夥伴!卓家雄拒交書狀不出庭!法官一錘定音「准假執行」!
【260312大家營造113建6判決:損鄰闖禍→上仁開發代墊150萬→卓家雄債留夥伴拒交書狀不出庭→石珉千法官一錘定音「准假執行」!】
營造廠的專業,不該只體現於鋼筋水泥的灌漿,更應展現在災難發生後的擔當。
這起「北院113建6號判決」,寫盡了一個營造廠對「誠信」的徹底踐踏。當「大家營造」施工不慎導致鄰房屋毀,作為發包方的「上仁開發建設」為了信譽先行墊付了150萬元巨款,沒想到這份善意與責任,換來的卻是大家營造負責人卓家雄的債留夥伴、缺席開庭與拒交書狀等賴帳行徑。
當一個營造廠在法庭上玩起神隱遊戲,企圖將過失成本轉嫁給長期的合作夥伴,法律便會給予最沈重的回應。透過這份判決,我們將看懂法院如何「一槌定音」,敲碎那些企圖規避責任的無良面具!……↓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6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網址→〔 https://reurl.cc/Q2pOL0 〕
原 告: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蘇文良
訴訟代理人:莊明翰律師
被 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陳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白話文翻譯:一場關於「責任轉嫁」的清算】
這份判決書的開頭,直接宣告了這場訴訟的「終點線」。
簡單來說,上仁開發建設(建商)因為幫大家營造(營造廠)墊付了鄰房損害的賠償金,所以回頭向大家營造討債。
台北地方法院在看過所有合約與證據後,正式做出以下裁決:
第一、吐錢回賠:被告(大家營造)必須賠給原告(上仁建設)新臺幣150萬7,463元。
第二、利息補貼:這筆債務從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還要額外加上5%的年息,直到還清為止。
第三、規費認栽:這次打官司花的15,949元裁判費,通通由敗訴的大家營造買單。
第四、先執行再說:法院准許上仁建設只要先拿出51萬元作為擔保,就可以直接去查封或拍賣大家營造的資產(假執行),不等對方上訴拖時間。
👴 【讀後心得感想:合約是盾,但誠信才是根】
讀完這段主文,我有兩個很深刻的觀察:
第一,利息是昂貴的代價
這筆債務從112年底就開始算5%利息。在法律的世界裡,5%雖然是法定利率,但在目前的低利時代,這其實是一筆不小的額外成本。這反映出法律的一個邏輯:「當你選擇賴帳、延宕履行義務時,每一天都在產生新的罰款。」這種拖延戰術,最後傷得最重的往往是自己。
第二,對房地產開發而言,「假執行」是建商最後的自保
主文最後一項提到的「假執行」,其實非常有意思。這代表法院也看出了被告(大家營造)有高度的不確定性或拖延意圖。身為建商(原告),拿了51萬元的擔保金換取直接執行的權利,這是一種「壯士斷腕」式的停損——與其等對方上訴二審、三審拖個三、五年,不如先砸錢換取強制執行的入場券。
這也側面透露出,在房地產開發的上下游關係中,一旦「誠信」崩盤,原本合作的夥伴就會變成最了解你資產狀況的「獵人」。
【判決書原文】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向其承攬工程後,因施工不慎造成鄰損,其因此代被告先行向鄰房所有權人賠償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3項及兩造間工程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嗣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具民事準備書狀改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請求(見本院卷第135頁)。
經核原告變更請求權所據事實與原起訴請求主張之事實,均係基於被告承攬施作工程導致鄰損賠償事件之同一基礎事實,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白話文翻譯:法律武器的精準切換 與 被告的神隱】
在進入實質審判前,法院先針對兩個程序上的關鍵問題做出了交代:
第一,法律條文的變更與調整:
原告(上仁建設)一開始是告「大家營造」施工不小心(侵權行為)以及違反合約。但後來律師發現,用「連帶債務人求償」的法律條文(民法第280、281條)來打這場仗會更直接有效。
雖然中途換了法律依據,但法院認為:反正講的都是「因為施工造成鄰損賠償」這件同一樁事,為了效率,法院准許原告更換更精準的法律武器,繼續告下去。
第二,被告「大家營造」完全不現身:
到了開庭審理的日子,被告大家營造竟然直接消失,既沒派人來,也沒遞交任何解釋信。法院確認大家營造已經收到通知且沒有正當理由缺席後,便依原告的要求,直接聽取原告單方面的說法就做出判決(這在法律上叫「一造辯論判決」)。
🖋️【讀後心得感想:當 誠信 與 專業 同時在法庭缺席】
在商業合作的戰場上,契約不只是紙上的承諾,更是出事後的最後一道防線。從這段程序描述中,我們能看見兩種截然不同的企業素養。
首先,是策略上的專業靈活性。原告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敏銳地調整了法律進攻方向,將原本複雜的「損害賠償」轉化為更為純粹的「連帶債務內部求償」。這種變換,不僅是法學邏輯的優化,更是為了加速正義的實現。它提醒了所有開發商,面對合約糾紛,法律條文的使用不應死板,而應根據「誰欠誰錢」的最短路徑進行精準打擊。
然而,更令人側目的是被告大家營造的「極度消極」。在法律程序中,缺席開庭並非明智的避險,而是一種近乎自殺式的棄權。當一個企業選擇在法院公權力面前「神隱」,不只是對司法權威的藐視,更是對長期合作夥伴誠信的徹底踐踏。這種連基本辯解都放棄的行為,無異於在公眾面前承認了自己的過失與理虧。
對一個營造廠而言,技術上的失誤或許尚能透過賠償與修繕補救,但若在法律責任面前展現出這種「不戰、不降、不走」的無賴姿態,其所賠掉的,恐怕不只是那一百五十萬元,而是該公司在整個業界賴以生存的商譽與格局。
【判決書原文】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前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號等土地之「北投區立農段住宅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發包由被告承攬,兩造並於103年4月7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合約)。
詎被告開工後因開挖基地不慎,造成鄰房即訴外人詹鎮維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損壞,詹鎮維因此對伊及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案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11號判決命兩造應連帶賠償詹鎮維新臺幣(下同)126萬0,943元(即「工程性損害修復費用」84萬9,951元、「租金及搬遷費用」41萬0,992元)本息,伊並以前開金額為詹鎮維提存反擔保金聲請免為假執行。嗣雙方對前開判決均提起上訴,其中就詹鎮維請求之修繕費、搬遷費及租屋費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47號判決改判兩造應連帶給付詹鎮維112萬1,484元,及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下稱另案確定判決),且前開命兩造連帶給付部分因不得上訴第三審已先行確定在案。
詹鎮維遂執另案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金額為150萬7,463元(即本金112萬1,484元、105年11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6日止之利息37萬4,391元、執行費1萬0,088元、提存費500元、查詢財產費1,000元,下合稱系爭連帶債務)。
伊為避免被強制執行,前於112年8月23日已清償其中25萬元,由詹鎮維之代理人楊沛生律師代收,其餘125萬7,463元則已由詹鎮維自伊提供之反擔保金中取償,系爭連帶債務業經伊向詹鎮維全部清償完畢。
而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3項、第15條第3項及第19條等約定,被告施作系爭工程如有造成鄰損或其他類似情形時,於兩造之間應由被告負全部責任,故於伊清償系爭連帶債務之範圍內,伊自得依連帶債務人之內部求償權,請求被告負最終賠償責任等語。
爰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白話文翻譯:代墊款項的漫漫長路 與 消失的負責人】
原告(上仁建設)清楚地攤開了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
一、起因:施工不慎,鄰居告官
多年前,大家營造在承攬上仁建設的北投工地時,因為用違法深開挖的方式,把鄰居詹先生的房子弄壞了。鄰居詹先生因此將建商與營造廠一併告上法院。
二、經過:判決確定,利息驚人
這場鄰損官司打了很多年,從105年打到108年,最後法院判決建商與營造廠必須「連帶賠償」詹先生約112萬元。但因為這筆錢一直沒付,加上從105年開始算的5%年息、執行費等,滾到最後總金額變成了150萬7,463元。
三、結果:建商全墊,營造廠閃避
鄰居詹先生拿著判決書來討債,甚至要強制執行建商的財產。上仁建設為了公司信譽與運作,只好分兩次把這150萬賠掉(一次付現金、一次由法院從保證金中抵扣)。
四、訴求:合約明明說是你該付的
上仁建設主張,根據兩造簽訂的合約,所有施工災害與鄰損責任本就該由營造廠「單獨全額負擔」。現在錢都是建商在墊,大家營造卻不聞不問,因此上仁建設依法提告,要求大家營造把這150萬還回來。
五、被告態度:依舊神隱
面對這麼具體且嚴重的指控,被告大家營造在法庭上依舊「零回應」,不見人影也不交書狀,對自身過失採取完全忽視的態度。
🖋️【讀後心得感想:在法律的保護傘下,建商不該成為營造廠的提款機】
檢視這段事實陳述,最令人心驚的不是那一百多萬的賠償金,而是營造廠對合約責任的漠視。在工程實務中,鄰損事件雖非罕見,但處理鄰損的態度,卻是區分「專業營造」與「不良包商」的試金石。
大家營造在施工階段的專業疏失,導致鄰居詹先生家毀受損,這是第一重傷害。隨後在法律程序中,面對長達數年的訴訟與利息累積,大家營造不僅未盡其合約責任主動和解,反而讓發包的建商獨自面對法律制裁與財務壓力。這種行為,無異於將合作夥伴當作風險的緩衝墊,讓「連帶賠償」這項保護受害者的法制工具,淪為惡劣包商規避內部責任的遮羞布。
我們可以看到,上仁建設在不得不代墊這150萬元時,其內心必然極度煎熬。那累積超過37萬元的利息,完全是因「拖延」而產生的冤枉成本,這就是所謂的誠信代價。一個有擔當的營造廠,應在災害發生的第一時間啟動保險機制與合約承諾,而非讓發包者在多年後,還得走上法院,像追討欠款一樣,卑微地要求合作夥伴履行本就該承擔的義務。
這段紀錄更揭示了一個殘酷的現實:合約中的「乙方負全責」若沒有遇到負責任的靈魂,最終也只會化作法庭上一紙冰冷的請求權。對於所有定作人而言,營造商的商譽,有時比那疊厚厚的工程合約更具法律實益。
【判決書原文】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11號民事判決、另案確定判決、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119號提存書、系爭工程合約、楊沛生律師於112年8月23日開立之收據、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9月17日執行命令、詹鎮維112年8月24日民事撤回執行聲請狀及本院提存所112年7月26日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97頁),核屬相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又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另於113年3月15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具狀以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並非律師而不熟稔法律,以致未能遵期到庭與提出答辯狀為理由,聲請再開辯論並再給予其20日以上期間讓其另準備提出答辯狀。
茲審酌本院先前早已於113年1月5日送達本件於113年3月8日辯論之開庭通知與應補陳事項給予兩造當時之訴訟代理人,且一併指明兩造具體不同的應陳明事項,限期原告應於113年1月24日前具狀、被告應於113年2月27日前提出完整答辯狀,同時也諭知民事訴訟法失權效之規定,同樣給予兩造充分時間整理書狀作開庭之準備等情,有本院審理單以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27至133頁)。
而選任適當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為被告可以控制之事項,被告以自己選任的訴訟代理人不熟稔法律為理由而聲請再開辯論,並非正當,亦不合法。
況原告同時期收到通知後,不但有遵期到庭,甚至提早於113年1月16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若因被告自身單方面之疏失而再開本件辯論,對原告甚不公平,是本院未再開辯論,附此敘明。
🏛️【白話文翻譯:遲來的律師 與 被法院戳破的謊言】
法官在評斷這起案件時,給出了非常強硬且清晰的理由:
一、證據確鑿,被告自認:
原告(上仁建設)拿出了完整的判決書、收據、提存書等一長串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幫被告付了錢。反觀被告(大家營造),在法院合法通知後,既不開庭也不交報告,在法律上這就直接被視為「承認原告說的全是事實」。
二、敗訴後才想反悔:
最荒謬的是,等到法官宣布「辯論結束」(準備寫判決書)之後,大家營造才在113年3月15日急忙請律師具狀,要求「重新開庭」。他們的藉口是:「我們之前請的代理人不是律師,他不懂法律,所以才沒來開庭、沒寫答辯狀,請再給我們20天準備。」
三、法院無情打臉:
法官直接回絕了這個要求,理由有三:
一、時間給得夠多:法院早在1月就通知3月要開庭,中間有整整兩個月可以準備。
二、選錯人是你家的事:要找誰當代理人,是你大家營造自己能決定的。你自己找個不懂法律的人,現在才拿這個當藉口,這既不專業,更不合法。
三、對原告不公平:原告律師不但準時到庭,還提早交卷。如果因為你單方面的擺爛而重來,那對守規矩的人太不公平了。因此,法院決定「拒絕再開辯論」,維持原判。
🖋️【讀後心得感想:當法律程序淪為拖延的遮羞布,正義絕不該重開】
這段判決理由,揭露了商場上最令人不齒的一種面貌:平時違約規避責任,戰時輕蔑法律程序,等到大勢已去,才試圖以「專業不足」為由哭訴求情。
大家營造在訴訟中的表現,完美詮釋了何謂「缺乏法治意識的投機者」。法律程序是有時效與尊嚴的,並非隨時可以喊停重來的兒戲。當法院早已預留充足時間、並明確諭知失權效果後,被告仍選擇採取「鴕鳥策略」不聞不問,這本質上就是一種對受害者與司法體系的傲慢。
更令人感嘆的是,大家營造試圖以「代理人非律師」作為開脫理由,這不僅是對其原本委任對象的背叛,更是對企業經營責任的徹底踐踏。身為一家營造公司,選任專業代理人本就是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若連基本的選人眼光都能出錯,又要社會大眾如何相信其施工品質的專業度?
法院在此展現了極高的道德與正義天秤——「對怠惰者的寬容,就是對守法者的殘忍」。當原告上仁建設精準、專業且守時地履行法律義務時,司法若為了被告的自我疏失而重啟大門,那才是真正的司法不公。
這段判決給了所有企圖拖延時間的違約者一個警示:當你選擇在程序中神隱,你就失去了為自己辯護的最後機會。在商業界,誠信是唯一的通行證;而在法庭上,準時與尊重程序則是最後的底線。
【判決書原文】
㈡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280條、第2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1條第1項約定:「本工程應由乙方(即被告)自行向相關保險業辦理災害保險或工程綜合保險,其保險費由乙方負擔,如遇任何災害發生均由乙方負責,甲方(即原告)概不補貼,…」、
第15條第4項約定:「乙方員工如有疾病、死傷、犯案、違法即因工作不慎等而致傷害他人身體、或致損壞公私有關財產等情事,概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有違反,致使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19條約定:「乙方於施工期間,對於鄰近環境、道路、溝渠管線有所污染及損壞時應負隨時恢復原狀之責任。」(見本院卷第79至82頁),
可知兩造已約明被告施工中如發生損壞鄰近環境、財產或其他類似情事時,應由被告單獨負責處理。
是以,堪認兩造就系爭連帶債務之內部分擔已另有約定,兩造既為另案確定判決所命給付詹鎮維112萬1,484元及遲延利息之連帶債務人,則依前揭民法規定及兩造間之內部約定,系爭債務自應由被告負最終之賠償責任。
🏛️【白話文翻譯:合約裡的白紙黑字,就是最終的債單】
法官解釋為什麼這筆錢「大家營造」非還不可,道理非常簡單:
一、法律的原則:
民法規定,兩個人一起欠錢(連帶債務),原則上是一人出一半。但如果這筆債是因為其中一個人的疏失造成的,那這個人就該自己全扛;如果另一人幫忙先付了,付錢的人可以回頭要求對方把錢吐回來,還要加計利息。
二、合約的鐵證:
法官翻開這兩家公司當年簽的工程合約,發現裡面已經把責任劃分得清清楚楚:
第11條:任何災害發生,都由乙方(大家營造)負責,甲方(上仁建設)一毛錢都不補貼。
第15條:如果因為工作不慎損壞別人的財產,乙方要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19條:施工期間弄壞鄰居的東西,乙方要隨時負責恢復原狀。
三、法官的結論:
既然合約寫得這麼死,雖然在鄰居面前你們兩家都要賠,但在你們內部關係裡,「大家營造」就是那個該負最終責任的人。上仁建設既然已經幫忙把錢賠光了,大家營造現在就必須乖乖還錢。
🖋️【讀後心得感想:合約不是用來參考的,是災難發生時的救命符】
在這場法律角力中,我們看到一份「完善合約」所展現的巨大威懾力。在房地產開發的生態系裡,定作人與承攬人看似命運共同體,但在災害與風險降臨時,唯有精準的文字約束,才能防止「共生」演變為「寄生」。
「大家營造」在合約簽署之初,或許認為那些關於災害負責、財產損壞、法律責任全擔的條文只是標準模板,是可以被輕忽的陳年舊案。然而,當施工不慎轉化為百萬賠償金時,這些曾被視為具文的條款,瞬間化作法律上的利刃。判決書中詳細列舉的第11條、15條、19條,字字句句都在傳遞一個核心訊息:專業的承攬,必須包含對風險的絕對承諾。
令人感慨的是,營造商在承攬業務時,往往高喊專業施工,但在法律攻防中,卻試圖模糊掉這些白紙黑字的承諾。上仁建設此次能成功求償,並非僅靠運氣,而是因為在多年前動工的那一刻,就透過嚴謹的合約將「過失責任」與「經濟損失」做了有效的隔離。這提醒了所有的建商與開發商,面對營造廠,合約絕不能只是「走個形式」。
當風險真正發生,能夠讓發包者在法律洪流中站穩腳跟的,不是雙方的交情,也不是施工的熱誠,而是那份明確定義了「誰該單獨負責」的契約。這一百五十萬的判決,是對所有忽視契約精神之企業的集體警示:在法律面前,誠信不是掛在嘴邊的口號,而是每一條你曾簽下名字的責任義務。
【判決書原文】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償還其應分擔部分即150萬7,4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1日(見本院卷第1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婉渝
🏛️【白話文翻譯:正義的強制執行令 與 最終期限】
法官做出最終的總結與行政裁定:
一、請求完全成立:
法官認定,原告(上仁建設)要求被告(大家營造)還清代墊的150萬7,463元及其利息(從112年11月21日起算,年息5%),這訴求完全合法合理,法院予以准許。
二、隨時準備「抓人扣錢」:
原告為了防止被告脫產或拖延,主動向法院提出「假執行」的聲請(即在判決完全確定前先執行財產)。法官看過後也同意了,只要原告交出規定的擔保金,就可以立刻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三、敗訴者付費:
這場官司的裁判費用,依法由敗訴的被告大家營造全額負擔。
四、最後的上訴機會:
如果大家營造不服,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後的20天內提出上訴狀,而且一定要請律師,還要繳納上訴的裁判費。如果超過時間沒動作,這份判決就永遠確定,再無翻盤機會。
🖋️【讀後心得感想:正義不只是判決書,更是「能被執行」的強制力】
判決書的末尾,展現了法律最冰冷也最溫情的一面:它不只給你一個公道,還給你一個奪回財產的「手段」。
對於上仁建設而言,這一百五十萬的追討之路走得極其艱辛。從施工鄰損發生的那一天起,到墊款、提告、直到今日拿到這份勝訴判決,背後耗費的法務成本與管理心力,恐怕早已超過判決書上的數字。
然而,法律在此給予了最強而有力的回饋——「假執行」。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訊號,它告訴所有像大家營造這樣採取「消極避險」策略的公司:法律的保護傘不會無限期地為拖延者張開。只要原告願意提供擔保,正義的執行力就可以跳過漫長的上訴程序,直接針對被告的資產進行重擊。
這種「先執行再說」的裁定,對於缺乏誠信、試圖以拖待變的營造廠來說,是最大的震懾。在商業世界裡,我們常說「誠信是金」,但這份判決書卻告訴我們,「法治是鐵」。當一個企業失去了誠信的靈魂,最終只能面對法律鐵律的制裁。這不僅僅是金額的賠償,更是一份被攤在陽光下的信用破產證明。
作為房產界的觀察者,我們從石法官的這份判決中讀到了一個深刻的教訓:工程界的專業,不應止步於鋼筋水泥的灌漿,更應延伸至災難發生後的擔當與法律契約的踐履。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當它帶著「強制執行」的威嚴抵達時,那些曾經企圖轉嫁過失、規避責任的企業,終將為自己的怠惰付出最沉重的代價。
【大家營造損鄰:詹鎮維案系列文】
(一審)大家營造105建411判決:違反建築法!鑑定認損鄰,卓家雄卻說房子修好就沒跌價?→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1/da-jia-construction-damage-lawsui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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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裁定)大家營造108上147裁定:裝認賠,後反悔,看穿卓家雄不合法的耍賴手段→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2/da-jia-construction-lawsuit-cheating.html
(三審)大家營造110台上2857判決:擊碎卓家雄「修繕就沒貶值」謊言!房屋交易價值減損「免賠」遭廢棄!→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2/da-jia-construction-neighbor-damage-judgment-110-2857.html
(更一審)大家營造110上更一227判決:濫訴多噴200萬!卓家雄損鄰賠償427萬拖十年,連本帶利逾600萬!→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2/da-jia-construction-lawsuit-110-227.html
(再三審,定讞)大家營造112台上2231裁定:駁回不合法上訴!卓家雄濫訴負擔95%訴訟費、連本帶利5%滾10年定讞!→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3/da-jia-construction-final-ruling-112-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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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