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14補814裁定:從8千萬縮水到5百萬的假債權!卓家雄的貪婪投機學露餡!
【260522大家營造114補814裁定:從8千萬縮水到5百萬的假債權!卓家雄的貪婪投機學露餡!】
北投《泊山妍》與大同《嘉源埕驛》兩大爛尾案至今兩年多,地主與承購戶的血淚還在流,但某些大喊自己是「最大苦主」的建商集團,私底下的法律小動作卻從未停止。
就在台北地院三位法官聯手駁回大家營造的「信託受益權」之訴後,最新出爐的士林地院114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再度扯下了這場「債權大戲」的遮羞布!從最初對外宣稱的8,243萬,到進法庭卡位時的1,000萬,如今面對債主中租迪和,金額竟然再度腰斬,縮水成精準到個位數的538萬2,452元。
這場荒謬的「數字縮水之旅」背後,究竟隱藏了什麼不可告人的心虛?我將為你獨家拆解大同與北投兩筆土地「交叉擔保」的底層邏輯,看穿卓家雄在信託油水被榨乾、深怕被中租律師「一槍斃命」之下,如何進行這場不惜變更訴訟、連裁判費都在斤斤計較的最後困獸之鬥!......↓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裁定原址:〔 https://reurl.cc/Q2x38b 〕
原 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嗣變更為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萬2,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4,5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唐千雅
白話文翻譯【「打不贏就改口」的法庭現形記】
這份來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雖然字數不多,卻記錄了原告大家營造(負責人卓家雄)在法律攻防上的重大挫敗與策略大轉彎:
a.訴訟名目大變更(打不贏就換題目):大家營造原本向法院提起的是「第三人異議之訴」,意圖要阻止債主「中租迪和」去拍賣或分配北投區溫泉段《泊山妍》以及大同區玉泉段《嘉源埕驛》兩筆預售爛尾案的土地殘值(信託受益權)。但進行到一半,他們眼看大勢已去、根本擋不住拍賣程序,只好「被迫變更」訴訟題目,改成索求「損害賠償」。
(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目的,是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喊卡」。一旦土地已被拍定並分配完畢,執行程序終結,原本的官司在法律上就失去了訴之利益。卓家雄因為「情事變更」被迫改成請求「損害賠償」,正代表中租的拍賣程序已經大獲全勝,大家營造根本擋不住。)
b.債權金額大縮水(538萬的骨感現實):在變更為損害賠償後,法律規定不能再憑空喊價。「大家營造」這一次向「中租迪和」索賠的精準金額為538萬2,452元。因為起訴時沒繳規費,法官黃柏仁特別下令,限在收到通知的5天內,大家營造必須補繳6萬4,563元的裁判費,如果逾期不繳,法院就會直接「打包退件」、駁回這場官司。
c.一錘定音,毫無轉圜:這份裁定是針對補繳裁判費的強制命令,法律上屬於「不得抗告」的最終決定,大家營造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空間。
讀後心得【大家營造「債權二度縮水」的心虛暴露】
從台北地院的113年重訴字第742號判決,再到這份士林地院的114年補字第814號裁定,我們見證了房地產詐術中,最荒謬的「債權魔術秀」。
大家營造負責人卓家雄(女婿),當初在媒體與官網上敲鑼打鼓,把自己包裝成被「嘉源建設」與「前董座暨丈人陳俊良」坑害8,243萬元的最大苦主,試圖博取同情並轉移「老家被拆還被負債的合建地主」與「買房金被吃掉4成的預售承購戶」的憤怒。然而,當這場大戲搬進嚴謹的司法殿堂後,真相卻像脫水一樣迅速乾癟:
第一階段(告管錢的臺億建經):為了卡位「信託受益權」,進了法庭只敢拿出1,000萬元的本票,當初「8千多萬元的支付命令」不敢再拿來用了。
第二階段(告債主中租):發現土地法拍底價早就「資不抵債」、算盤打不響後,官司名目從「第三人異議之訴」被迫改成「損害賠償」,金額先「膝蓋斬」之後再「腰斬」,縮水到剩精準的538萬2,452元。
這說明了,法律不看演技,只看證據。
這精準到個位數的538萬多,極可能是大家營造翻遍箱底、能拿出來向法院虛報或拼湊損害範圍的發票上限。這狠狠甩了過去宣稱「8千萬債權」的自己一個大耳光!也因為心虛知道勝訴率極低,為了不想送法院大紅包,連裁判費都在「斤斤計較」,只敢用最低限度的成本來進行這場投機之鬥。
從這場數字的「縮水之旅」,受害地主與承購戶們應該看清:正義的防線正在步步進逼,黑心建商的謊言,終究會在法庭面前徹底崩盤。
【從兩案交叉擔保,拆解538萬背後「資產脫水」的底層邏輯】
為什麼,「大家營造」當初告「臺億建經」時,主張「嘉源建設」欠1千萬元,怎麼後來改告債主「中租迪和」,卻變成538萬2,452元?這其中可能的原因是什麼?
我們先來重新梳理一遍,
第一筆土地、大同區玉泉段預售案《嘉源埕驛》:
「嘉源建設與前董座陳俊良」欠「中租迪和」6,600萬元,並以土地設定抵押。然而,這塊地進入法拍程序後,到了113年10月進行第三次拍賣,底價已經跌到剩5,324萬元,流標沒拍定。意思就是,就算拍掉了,還給中租的錢都還不夠1276萬。
第二筆土地、北投區溫泉段預售案《泊山妍》:
a.「嘉源建設與前董座陳俊良」欠「中租迪和」高達3億4,995萬餘元。這塊地進入第三次法拍,底價跌到剩3億8,232萬元。相扣之下僅剩3237萬元。(計算式:38232-34995=3237)
b.而剩下的3237萬,扣抵大同區的倒欠的1276萬,等於尚餘1961萬。(計算式:3237-1276=1961)
c.更別說這筆1961萬,還要扣掉「中租」的利息、以及「臺億建經」以「年利率10%」來計算之前代墊的所有稅費、規費。
也就是說,在扣除中租與臺億的驚人利息後,信託專戶裡的「實質殘值」早已所剩無幾。
因此,對卓家雄而言,若是繼續任性主張1,000萬元,不僅超出現實能拿回的極限,還浪費多繳的裁判費,更會面臨拿不出發票鐵證、反被中租律師「一槍斃命」的下場。
這才是逼得卓家雄不得不實事求是、將金額從8243萬大幅縮水至538萬元的真正原因。
一、為什麼「兩案相扣」完全合理?(交叉擔保概念)
在法律上,雖然看到的是大同區玉泉段(嘉源埕驛)、北投區溫泉段(泊山妍)兩個不同的信託案,但對債主「中租迪和」來說,「嘉源建設」與「嘉源建設前董座陳俊良」是同一個債務主體。所以,在這種大型融資合約中,中租通常會簽訂「交叉違約與擔保條款」。
也就是說:
這才是逼得卓家雄不得不實事求是、將金額從8243萬大幅縮水至538萬元的真正原因。
【從大同到北投兩筆土地,看穿卓家雄的精算投機學】
一、為什麼「兩案相扣」完全合理?(交叉擔保概念)
在法律上,雖然看到的是大同區玉泉段(嘉源埕驛)、北投區溫泉段(泊山妍)兩個不同的信託案,但對債主「中租迪和」來說,「嘉源建設」與「嘉源建設前董座陳俊良」是同一個債務主體。所以,在這種大型融資合約中,中租通常會簽訂「交叉違約與擔保條款」。
也就是說:
大同區玉泉段(嘉源埕驛)拍賣完,還「差」了1,276萬元。
北投區溫泉段(泊山妍)拍賣完,表面上「多」了3,237萬元。
北投區溫泉段(泊山妍)拍賣完,表面上「多」了3,237萬元。
「中租」在法律上通常有權利直接把北投案多出來的錢,拿去補大同區的缺口。
二、為什麼不繼續告8243萬或1,000萬,而要縮水到538萬?
這涉及到民事訴訟法中,「第三人異議之訴」變更為「損害賠償」的舉證致命傷:
a.損害賠償不能「隨便喊價」:
原本告「臺億建經」時,是主張「扣押權利」,拿著本票整數(1,000萬)去卡位就好。但現在改告中租「損害賠償」,法律規定原告必須證明「自己受了多少實質損害」。
b.對應鐵證的骨感現實:
這個精準的538萬多,極大機率是大家營造翻遍所有當初進場施工的工程報價單、發票、或是扣除已經拿到的錢之後,唯一能拿出「鐵證發票」證明有施作的工程款殘額。但是別忘了,大家營造當初跟臺億建經請領工程款時,可是曾出具過「無欠款證明」的,所以合理懷疑,這538萬元的損害賠償,極有可能是「重複請款」,也就是「根本沒損害」。
換言之,既然之前「已經開過無欠款證明」、且「已經跟臺億建經領走了3千多萬元」,現在又回頭多要538萬,這在法庭上絕對會被中租律師用那張「無欠款證明書」當場擊斃。
c.避開「部分駁回」與裁判費浪費:
如果「卓家雄」繼續任性告1,000萬,進了法庭後,「中租的律師」一定會要求逐筆對帳。如果最後法官認定「你只能證明538萬的損失,其餘462萬駁回」,大家營造不僅拿不到那筆錢,還要依照比例幫中租負擔那462萬部分的裁判費。
在已經輸過一場且敗象已露的情況下,卓家雄和律師決定「有多少證據告多少錢」,一塊錢都不敢多喊,這就是為了將裁判費(6萬4,563元)控制在精準的「投機成本」內。
三、油水榨乾、防線崩潰!卓家雄深知再無「憑空喊價」的底氣
卓家雄知道「中租」和「臺億」不是省油的燈。在扣掉大同區的倒欠、臺億代墊的驚人稅費(利息高達10%)、中租借錢的利息後(中租利率高是眾所皆知的事),這兩個建案留在信託專戶裡的實質油水,大概已經被榨乾了。
因此,卓家雄如果再不實事求是、拿不出鐵證工程款發票,這場損害賠償官司,肯定一開打就會立刻被中租的律師「一擊必殺」。
綜上,
從一開始,大家營造大聲嚷嚷的(假)8千萬支付命令,一路退縮到法庭上(假)1千萬的執行命令,再到如今精算「信託財產法拍後的殘值」與「自身湊得出來的發票」後的538萬。
這個「數字的縮水之旅」,正是他們算計露餡、底氣不足的最佳證據。
以下是,假債權「當初、最早、一開始」主張8千萬的民事裁定......↓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裁定原址→〔 https://reurl.cc/bdo49X 〕
原 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80萬裁判費現形記:寧捨八千萬也不敢對帳的鴕鳥建商】
這份士林地院的裁定,正是戳破卓家雄「8,243萬工程款債權」最關鍵的現形鐵證。
白話來說,當年大家營造大張旗鼓對外宣稱被坑害八千多萬,但在支付命令被異議、依法轉為正式訴訟後,面對法院白紙黑字要求依法補繳 80幾萬元 的裁判費命令,卓家雄卻因心虛、自知拿不出施作發票鐵證,乾脆採取「逾期不補繳」的鴕鳥策略。
任由法官孫曉青將案件「直接駁回、打包退件」!這狠狠甩了天天喊冤的黑心建商一記大耳光,證明他們寧可讓八千萬巨款化為烏有,也不敢花80萬進法庭直球對決,其口中的「真實債權」根本就是一戳就破的漫天大謊!
【於是(後記)】
在考量北投《泊山妍》與大同《嘉源埕驛》這兩筆土地法拍後的殘值不多,用「8千萬假債權」去打民事訴訟顯然太浪費裁判費,乾脆另外改生出一張「1千萬假債權」拿去告「臺億建經」提起「請求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之訴。也就從8千萬變1千萬的「膝蓋斬」。(大家營造113重訴742判決:泊山妍爛尾餘波》拿「假債權」插隊奪款遭駁回!卓家雄空手套白狼計謀敗露!→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6/05/da-jia-construction-judgment-113-742.html)
接著,最新進度就回到本篇文章,
「大家營造」改針對借錢給「嘉源建設&前董座陳俊良」的真正債主「中租迪和」提告,從原本的「第三人異議」之訴,變更為請求「損害賠償」。
而「損害賠償」需要拿出「實質損害的證明」才行,所以,當初那「1千萬元債權」就只好改拿「一堆施工發票」來勉強湊數,最多也就538萬2452元囉~
又,這堆「538萬的發票」極有可能是「重複請款」;所以,這場「大家營造 vs. 中租迪和」的「損害賠償」之訴,其結果如何?我想,答案呼之欲出。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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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