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14易1598判決:陳泰源無罪!卓家雄是「黑心建商」被法院認證?
【260410大家地產114易1598判決:陳泰源無罪!卓家雄是「黑心建商」被法院認證?】
長期以來,我以「惡建商剋星」與「地主兒子」的身分,在網路世界裡,實話實說,揭露不公義的建商手法。這條路從來都不好走,過程中,我面臨了財力雄厚、手握媒體資源的建商對我發動司法濫訴、輿論抹黑,試圖讓我噤聲。
但我始終堅信:「事實,是擊碎栽贓最強大的子彈。」
如今,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正式出爐!這份判決不僅還了我清白,更由法官親自認證了極具指標性的意義——建商的誠信與商務模式涉及廣大消費者權益,人人本來就有「基於事實」給予批評、質疑與討論的權利!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598 號刑事判決
判決書原文網址:〔 https://reurl.cc/9WV1r8 〕
公 訴 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陳泰源
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107號、114年度偵字第25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泰源被訴對OO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及OOO犯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陳泰源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法律白話文【我與建商對抗的最終勝負】
這是我陳泰源對抗黑心建商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關於台北地方法院114年易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各位可以簡單理解為兩大重點:
第一、
關於OO行銷公司與OOO女士對我提出的誹謗指控,因為雙方已達成和解、誤會冰釋,對方決定撤告,法院正式裁定「不受理」。(對,我誤會她了,她是被「連自己人也要騙的黑心建商」給蒙在鼓裡利用的棋子)
第二、
針對「大家地產」與「卓家雄」控告我誹謗與損害信用的部分,法官在看完所有證據後,正式宣判我「無罪」。這代表我過去在臉書粉專上的監督與批評,是站得住腳的。
讀後感想【在法律的高牆前,我守住了清白】
讀完主文最深的回饋是,「真相終會戰勝抹黑」。
這兩行簡單的判決結果,就像是一面盾牌,保護了所有敢於說實話的人。這不僅是我個人的勝利,更是告訴社會大眾:面對濫訴的建商,只要我們手握事實,法律就不會成為強權的打手。
感謝這份判決給了我繼續監督、繼續為受害者們發聲的勇氣與正當性。
【判決書原文】
事實及理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泰源因其父母與告訴人卓家雄擔任負責人之告訴人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家公司)有地產開發之糾紛(下稱系爭糾紛),且纏訟數年,而對告訴人卓家雄及大家公司心生不滿,屢屢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貼文議論合建案所生系爭糾紛、告訴人大家公司及卓家雄,並於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意圖散布於眾,先後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住處或臺北市松山區工作地點,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粉絲專頁,分別發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足以貶損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之名譽及信用之文字(詳細之發布時間、內容均詳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下稱系爭內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第3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大家公司及卓家雄之指訴、如附表編號2、3所示臉書粉絲專頁網頁截圖資料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發文張貼系爭內容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及信用犯行,其辯詞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因父母與卓家雄有地產開發糾紛所生的官司,已經纏訟多年,被告根據客觀事實在網路上合理評論官司並抒發心情,自不構成犯罪等語。
法律白話文【檢方指控與我的強力辯護】
這部分主要記錄了這場訴訟的「起因」與「攻防重點」。
檢察官認為,因為我父母與「大家地產卓家雄」有長年的開發糾紛(松蔦青語合建案),所以我才在粉專上發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等內容,進而指控我涉嫌誹謗與妨害信用。檢方的依據,僅僅是我的發文截圖與對方的指控。
但在法庭上,我與律師嚴正聲明:我確實有發這些文,但這並非犯罪!因為我父母與卓家雄的官司已經纏鬥多年,我是在「根據客觀事實」對這些官司進行合理評論,並抒發身為當事人家屬的心情。
法律有規定,除非證據確鑿到讓一般人都毫無懷疑,否則不能隨便定人的罪;既然檢方無法證明我說的是假話,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我本就應該是清白的。
讀後感想【事實是擊碎抹黑的最強子彈】
讀完這段法理敘述,我感到一種「正道不孤」的厚實感。
「大家地產卓家雄」試圖將我塑造成一個因為私人恩怨而隨意發洩、惡意攻擊的憤怒房仲。
但法官在理由書中,特別引用了刑事訴訟法最高層次的原則:「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轉折,它代表法律並不是誰先告、誰官位大、誰財力雄厚就聽誰的。
作為「地主的兒子」,我看著父母被這些糾紛糾纏多年,心中當然有不平,尤其我的每一篇發文,都是基於真實發生的事實。對方以為拿著粉專截圖就能讓我低頭,卻忽略了「事實」本身就是最強大的防禦。
這段文字也給了廣大網友一個啟示:
只要我們說的是實話、是公理,即便對方是大建商,我們也不必畏縮;即便對方有像「大家數位行銷、謊后公關陳思婷」這種可以對媒體下預算發動人格抹黑戰,我們也能透過法院判決來洗刷清白。
【判決書原文】
五、經查,被告有於附表編號2、3所示的時間、地點張貼系爭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核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及卓家雄之指述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臉書粉絲專頁網頁截圖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惟被告之父母與告訴人大家公司及卓家雄間確實有因土地開發之民事糾紛,在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纏訟多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判決(見113他2155卷二第11頁至第31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97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查(見113他2155卷一第204頁至第208頁),
且於訴訟的過程中,特別是該案一審判決,告訴人大家公司對於被告父母之請求全數遭到駁回,可認被告父母之答辯並非毫無理由、空穴來風。
又告訴人大家公司、卓家雄分別為營造公司及負責人,則其等之商務模式、履約誠信態度等,涉及廣大消費者權益,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應在合理範圍容許外界批評、質疑與討論,被告因實際參與其父母與告訴人之間的訴訟糾紛,就此等可受公評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並分享個人藉由訴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觀點,縱使用字遣詞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聲請人感到不快,甚至指摘告訴人大家公司及卓家雄為黑心建商,亦僅屬對被告個人修養之道德層次非難,究其主觀上應係為表達對於系爭糾紛之不滿,兼有保護一般消費者之利益始為上揭言論,並非以損害告訴人等之名譽為主要目的,而為言論自由所容許之範圍;
再依合理評論原則觀之,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核與刑法加重誹謗、公然侮辱之妨害名譽犯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且其張貼內容客觀上也難認有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之情形,
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為上開言論係有貶損告訴人名譽及信用之惡意,自難遽以刑法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妨害信用等罪責相繩,而應判決無罪。
法律白話文【法官認證:揭露黑心建商是保障公共利益】
這部分,法官幫我講了三件非常重要的公道話:
第一、事實確實存在
法官翻閱了過去幾年的民事判決,確認我父母與「大家地產卓家雄」之間的土地開發糾紛是真實存在的,而且在過去的官司中,建商對我父母提出的要求「全數被法院駁回」。這證明我說的話不是憑空捏造,我父母的抵抗是有理有據的。
第二、建商應受公評
法官直言,建商與負責人的誠信、履約態度,關係到廣大買房消費者的權益。既然涉及公眾利益,這就是「可受公評之事」,人人本來就有批評、質疑與討論的權利。
第三、言論自由的保障
法官認定,我身為當事人家屬,是基於保護消費者、表達不滿而發言,並非惡意要損害對方名譽。法官甚至說,就算我用字遣詞比較「尖酸刻薄」、說他是「黑心建商」讓對方聽了很不爽,那也只是個人修養的問題,在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內,這絕對不構成犯罪。
讀後感想【這是一場屬於全台灣消費者的勝利】
讀完這段判決理由,我心中那股為了父母、為了公平正義而燃燒的火,終於得到了司法的溫暖回應。
這段文字最令我激動的,是法官看穿了建商想利用刑事訴訟來威脅小老百姓的意圖。法官用了「並非空穴來風」、「涉及廣大消費者權益」等關鍵字,這等於是給了我「惡建商剋星」一張最強大的執照。
這份判決告訴我們:你可以感到不快,但你不能阻止我說真話。
比起建商「用公關操弄媒體洗白堆積的假好名聲」,「真相」與「公眾利益」更值得被保護。這不僅還了我清白,更為所有在房地產市場中處於弱勢的消費者,撐起了一把法律的保護傘。
【判決書原文】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的時間,意圖散布於眾,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住處或臺北市松山區工作地點,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粉絲專頁,發布附表編號1所示對告訴人OO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成名公司)或OOO不實誹謗名譽之文字。因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OO公司及OOO指控被告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該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OO公司及OOO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嘉琪
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
法律白話文【誤會冰釋後的撤告與結案】
這部分解釋了為什麼關於OO部分法院會判定「不受理」。
原本檢察官認為我在粉專上提到的內容涉嫌誹謗,但因為誹謗罪在法律上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除非被害人堅持告到底,否則國家不主動干預)。在法院審理期間,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和解,OO行銷公司與OOO女士也向法院遞交了「撤回告訴狀」,正式表示不再追究。
既然告的人都已經撤告了,法官就依法判定「公訴不受理」。這表示這件案子從此在法律上勾銷,不需要再開庭辯論,也不會有任何罪名成立。
讀後感想【認清真正的對手,不傷及無辜】
這是一種「快意恩仇後的理智與寬厚」。
在對抗黑心建商的過程中,戰火有時會波及到旁邊的人。當時我雖然在粉專發文,但後來我明白,OO行銷公司與OOO女士其實也是被「黑心建商大家地產卓家雄」及「謊后公關大家數位行銷陳思婷」所蒙蔽的對象。OOO女士就像是被黑心建商推到前線的棋子,而我真正的對手自始至終只有那個玩弄手段的建商。
能夠在法庭上與對方握手言和、誤會冰釋,這代表了——我不是為了吵架而吵架,我是為了公義而戰。
對於被牽連的無辜者,我願意給予和解空間;但對於像卓家雄、陳思婷這樣誣賴且濫訴的對手,我也絕對會戰到最後。
這份判決書的結尾,不僅標記了訴訟的結束,更象徵著我的「清白」與「風度」同時獲得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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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