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08簡上字130判決:背骨總座護航「均修繕」反證有漏水,卓家雄栽贓式賴帳二連敗!


【260502大家營造108簡上字130判決:背骨總座護航「均修繕」反證有漏水,卓家雄栽贓式賴帳二連敗!】


當一個建商的施工品質爛到骨子裡,連試圖幫忙護航的「神隊友」都會在法庭上不小心說溜嘴。

在「大家營造卓家雄」與「本票執票人陳達筠律師」的二審訴訟中,我們看見了極其荒謬的一幕:「寶吉第建設前總經理蘇義閔」為了幫大家營造脫罪,在法官面前堅稱「修繕都完成了」。

這句話看似在幫卓家雄,實則卻是一記響亮的巴掌——如果大家營造「施工品質無虞」,如果「根本不曾漏水」,那請問蘇義閔口中所謂的「均有完成修繕」到底是在修什麼?

這場官司不僅是 242.5 萬元的債務之爭,更是一場「誠信」照妖鏡。卓家雄與蘇義閔這夥人,一邊在《松蔦青語》合建案中聯手詐欺地主,一邊在法庭上玩弄文字遊戲、栽贓式賴帳。

我將透過這份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30 號的判決書,帶大家逐段拆解這群惡建商是如何在正義面前現出原形。......↓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原址→〔 https://reurl.cc/EmQnbv 〕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上  訴  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陳守文律師、郭千華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達筠即陳奕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8 年度士簡字第2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白話文翻譯【不服輸又告輸,大家營造二審慘敗定案】


這段判決書是這場官司的「總結報告」。簡單說,就是大家營造(卓家雄)不甘心一審輸給了本票執票人陳達筠律師,所以請律師提起上訴。

基本資訊:案件再次回到士林地方法院,這次是針對一審(108 年士簡字第 231 號)的判決表示不滿。

審理結果:法官聽完雙方的辯論後,在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結束辯論,並給出最後答案。

主文(這才是重點):

「上訴駁回」:意思就是法官認為一審判得完全正確,大家營造的上訴理由根本站不住腳,不准翻盤!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大家營造不僅沒賴掉這筆帳,還得自己付這場官司所有的裁判費用。

✍️ 讀後心得感想【被法院二度認證的不誠信,卓家雄的算計終究落空】


看到「上訴駁回」這四個字真是大快人心!這不僅是法律的勝利,更是對這夥人「誠信缺失」的二次重擊!

大家營造卓家雄顯然是那種「只要還有機會,就想盡辦法刁難債主」的投機性格。他不甘心那 242.5 萬元要付給陳達筠律師,以為提起上訴可以拖延時間,或是能用法條漏洞來「凹」贏,結果卻是被法官無情地再次打臉。

最讓我感慨的是,這夥人連這種證據確鑿、連自己聲請的證人李進富都倒戈的官司,還敢厚著臉皮打到二審。這種「不認錯、不負責」的企業態度,真讓人搖頭。

卓家雄與蘇義閔這夥人可能以為法律程序可以拿來玩弄,但這份判決書告訴他們:「真相是不容狡辯的,即便你上訴,敗訴的紀錄也只會多一條。」

這場二審的開場,就已經註定了這間公司在誠信上的「全盤皆輸」。


【判決書原文】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持伊於民國105 年1 月1 日所簽發,票號為00000000、票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5,00元、未記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215號裁定准許在案。系爭本票乃伊於102年11月24日向訴外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承攬品百福案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伊依雙方約定,於系爭工程完工後,簽發總結算金額5﹪之保固本票即系爭本票予寶吉第公司,並於票面簽名欄位下方註記「本票僅供寶吉第品百福新建工程之保固專用」,待2年保固期滿後,再由寶吉第公司退還予伊。嗣系爭工程於104年12月12日驗收完畢後,經2年保固期間,並未發生保固責任,寶吉第公司應於106年12月12日將系爭本票退還,然寶吉第公司竟謊稱系爭本票已遺失,未予交還,並於107年12月底逕將之背書轉讓予被上訴人。惟被上訴人收受系爭本票時,即已知悉係供系爭工程之保固專用,伊自得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以伊與寶吉第公司間所存之前開票據原因之抗辯事由,對抗被上訴人,爰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對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等語。

🏛️ 白話文翻譯【卓家雄的「完美工程」劇本:票是保固用,且工程沒事】


大家營造(上訴人)向法官編織了這套說詞:

承認開票事實:

承認這張 242.5 萬 的本票是他們簽發的,原本是為了承包「品百福」案的工程保固,並在票上註記了「保固專用」。

自認清白無瑕:

卓家雄主張,工程在 104 年底驗收後,兩年的保固期內「完全沒有發生保固責任」(意即工程品質好到沒漏水、沒瑕疵),所以業主寶吉第公司應該在 106 年底把票還給他。

指控前手詐騙:

他聲稱業主寶吉第建設騙他「票搞丟了」,結果卻在 107 年偷偷把票轉讓給被上訴人(陳達筠律師)。

法律扣帽子:

卓家雄認為,因為票上有寫「保固專用」,陳律師收票時就應該知道這張票是有問題的。所以他要引用《票據法》第 13 條,主張既然他對前手(寶吉第)不用付錢,那對本票執票人陳達筠律師也不用付錢。

✍️ 讀後心得感想【睜眼說瞎話的極致,把「保固專用」當成賴帳保護色】


卓家雄在訴狀中輕描淡寫地說「並未發生保固責任」,這簡直是睜眼說瞎話。

在一審中,證人、前業主李進富都已經具結證實了:排水管漏水、集水管漏水、後花園也漏水,而且大家營造是「已讀不回、置之不理」。結果到了二審,卓家雄竟然還能臉不紅氣不喘地寫出「未發生保固責任」這種字眼。這不只是法律上的攻防,這是人格上的徹底破產。

他試圖把這張票塑造成被「騙走」的補償,但實際上這張票代表的是他對品質的承諾。他沒修好房子,這張票理所當然應該被抵償瑕疵損失。

卓家雄這種「只要我不承認漏水,漏水就不存在」的睜眼說瞎話心態,配上想利用法條漏洞來規避 242.5 萬債務的算計,完美詮釋了什麼叫「精明的投機者」。他以為在票上註記「保固專用」就是他的保命符,卻沒想到這四個字在法官眼裡,反而證明了他確實欠人家一個「沒修好的債」。


【判決書原文】


二、被上訴人則以:寶吉第公司於107 年5 月1 日委任伊處理法律案件,積欠伊委任報酬297 萬3,000 元,嗣於同年12月25日與伊和解,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伊作為抵償。上訴人未能證明伊確實知悉上訴人對寶吉第公司已無保固責任,而有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惡意情形,其據此規定主張以與寶吉第公司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伊,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 白話文翻譯 【一審全敗仍不服,大家營造妄想翻盤】


被上訴人(本票執票人/陳達筠律師)的答辯與雙方的訴訟聲明如下:

律師費抵債,取得合法:陳達筠律師再次強調,這張本票是寶吉第公司為了抵償積欠他的 297 萬 3,000 元 律師報酬,雙方是有正式委任與和解協議的。大家營造如果拿不出陳律師收票時「明知沒瑕疵」的惡意證明,上訴就毫無理由。

一審判決回顧:地方法院一審時,法官已經判定大家營造「全部敗訴」。

卓家雄的上訴野心:卓家雄對一審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他的訴求很簡單:要求廢棄原判決,並再次請求法官認定這張 242.5 萬元的本票債權不存在。

執票人的堅定立場:陳達筠律師的訴求更簡單→請法院直接「駁回上訴」,維持原本的正義判決。

✍️ 讀後心得感想 【惡建商的法律拖延戰,輸了面子還要輸掉底子】


看到卓家雄在二審的聲明,我只有傻眼。一審已經判「全部敗訴」了,代表卓家雄的謊言在法律面前早就被戳破了一次。卓家雄最擅長的就是利用法律程序的冗長來消耗對方的耐心。他在一審輸個精光,到了二審竟然還敢要求「廢棄原判」。

他所謂的「不服」,其實是對「沒辦法賴帳」感到不服。

他以為只要請了律師、提起上訴,就能把那漏水漏到骨子裡的工程瑕疵給抹滅掉,或者把陳達筠律師正當取得的酬勞抹黑成惡意。

我長期觀察這些無良建商,他們最怕的就是像陳達筠律師這樣懂法律、又有耐心的對手。卓家雄妄想翻盤的背後,其實是極度的自私與對誠信的蔑視。

對我來說,這種「不服」只是在浪費社會資源,既然一審已經認定卓家雄誠信破產,二審不過是再次確認你這惡建商的標籤被貼得更牢罷了。


【判決書原文】


四、得心證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執有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係供寶吉第公司系爭工程保固擔保之用,惟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並無未履行保固責任之情形發生,故系爭本票擔保之保固債權不存在,且被上訴人持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對上訴人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票字第215 號裁定准許,被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債權存否既有不明,致上訴人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得藉此確認判決除去,則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 白話文翻譯 【為何大家營造能提告?法院先釐清程序的正當性】


這段判決書是法官在正式判斷對錯前,先針對「程序」做的說明,主要釐清大家營造為什麼有資格打這場官司。

法律上的「確認利益」:法律規定,如果你覺得自己的權利可能被侵害,且這種危險可以透過法院判決來消除,你就有權提告。

本案的情況:大家營造主張這張本票只是「保固擔保」,且自認沒有保固責任,所以債務不應該存在。但因為執票人(陳達筠律師)已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會讓大家營造的資產面臨隨時被查封的危險。

法院的決定:為了釐清這筆 242.5 萬元的債務到底還存不存在,法院認為大家營造提起這個訴訟是有法律上利益的,所以法院受理此案,準備進入實質審理。

✍️ 讀後心得感想 【法官給了公平競爭的舞台,可惜惡建商卻用來演戲】


這段文字雖然是冷冰冰的法律程序,但我一眼就看穿了卓家雄的算計。他之所以急著提告,是因為陳達筠律師已經拿著本票去聲請「強制執行」了。卓家雄怕口袋裡的錢真的被法院扣走,才趕緊編出一套「工程沒問題」的劇本想來止血。

法官很公平,雖然大家營造在一審已經全敗,但二審法官依然給了他們說話的機會,確認他們有提告的權利。這就是台灣司法的文明之處——即便面對一個誠信有汙點的建商,程序上依然給予尊重。

然而,卓家雄把這種權利當成了賴帳的緩兵之計。他口口聲聲說「並未發生不履行保固之情形」,試圖在程序關卡就先建立一種「我是清白的」假象。這段話在後面的實質審理中,將會被證人的事實狠狠擊碎。

這就是最典型的建商嘴臉:明明工程瑕疵擺在眼前,卻能利用法律程序來主張自己權益受損,這正是我們需要透過判決書來揭發的真相。


【判決書原文】


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所謂惡意,係指執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對於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有抗辯事由存在而言。又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係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為準,決定其是否惡意,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95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若非前後手關係,則票據債務人不得對執票人主張原因關係抗辯(原因關係抗辯限制)。但若執票人取得票據係明知抗辯事由存在,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而此時應由票據債務人就執票人係屬惡意乙節負舉證責任。

🏛️ 白話文翻譯 【法律認票不認人,想指控他人惡意請拿出證據】


法官在此釐清了《票據法》第 13 條的適用規則,這對讀者理解本案關鍵至關重要。

票據的獨立性:法律規定,開票的人(大家營造)不能因為跟收票的人(寶吉第)之間有糾紛,就拒絕付錢給後來拿到票的人(執票人陳達筠律師)。這在法律上叫做「抗辯不中斷」,也就是所謂的認票不認人。

例外情況:什麼是「惡意」?

除非你能證明,拿票的人在收票的「那一刻」就已經「明知道」這張票背後有糾紛。這種「明知有糾紛還收票」的情況,法律才稱之為惡意。

誰要負責舉證?

這是本案最重要的勝負關鍵:法律規定,必須由「不想付錢的人」(大家營造)拿出證據,證明執票人陳達筠律師是惡意的。如果拿不出證據,發票人就必須履行付錢的義務。


✍️ 讀後心得感想 【法律的照妖鏡:惡建商最怕的「舉證責任」】


這段法律解釋,直接拆穿了大家營造卓家雄的如意算盤。

我常看到這些無良建商以為在票上加幾個註記,或者隨便扣人一個「惡意」的帽子,就能把債務一筆勾銷。

但法官在這裡講得很清楚:「誰主張,誰舉證。」

卓家雄在法庭外可以隨便噴髒水,說執票人陳達筠律師是惡意取得、說工程沒問題;但在法庭內,法官只看證據。

卓家雄想利用《票據法》第 13 條來當擋箭牌,卻忘了這條法律的核心是「保護票據的流通性」,而不是保護那些想賴帳的建商。

對我來說,這就是法律公平的地方。卓家雄習慣性「先指責別人、再規避義務」的套路,在嚴謹的法學邏輯面前完全行不通。他若拿不出執票人陳達筠律師收票時「明知工程無瑕疵且保固責任已了」的鐵證,他編織的所有謊言都將在這一關崩解。


【判決書原文】


㈢、本件上訴人援引票據法第13條但書之規定,以伊與被上訴人前手寶吉第公司間,並無未履行保固責任之系爭本票原因存在之事由,對抗被上訴人,自應由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收受系爭本票之際,明知系爭本票原因關係為擔保上訴人履行對寶吉第公司承攬施作系爭工程之保固責任,且於保固期間並無上訴人未履行保固義務,應負保固責任之情事發生,亦即未發生系爭本票所擔保之保固責任一事,負舉證之責任。上訴人就此雖提出系爭本票、系爭工程合約書、系爭工程保固書,並舉證人李進富、蘇義閔為證。惟查系爭本票票面簽名欄位下方註記「本票僅供寶吉第品百福新建工程之保固專用」及系爭工程合約書、系爭工程保固書( 原審卷第12、15至28頁) ,僅得證明系爭本票係擔保系爭工程之保固責任,被上訴人於收受系爭本票時,應知悉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予寶吉第公司之原因關係,然不能據此證明被上訴人自寶吉第公司收受系爭本票之際,業已知悉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間已屆滿,且上訴人並無未履行保固責任之情事。證人即寶吉第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進富亦證述:交付系爭本票予被上訴人之際,並未告知被上訴人關於上訴人有無積欠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所載債務,被上訴人亦未向其確認上訴人對寶吉第公司就系爭工程有無保固責任發生等語( 原審卷第64頁) 。益徵被上訴人辯稱其不知上訴人對寶吉第公司已無保固責任等情,並非顯然無據。另證人即寶吉第公司之總經理蘇義閔雖證稱:上訴人就應修繕之項目均有完成修繕等語(本院卷第55頁),但亦證稱:伊於被上訴人收受系爭本票時,其並未在場等語( 本院卷第56頁) ,故其證言,亦無法資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是以,上訴人所舉之前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於收受系爭本票之際,明知上訴人與寶吉第公司間,並無系爭本票所擔保之保固責任發生之事實。準此,上訴人自不得援引票據法第13但書之規定,以其與寶吉第公司間就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之抗辯,對抗被上訴人。另上訴人既不得援引其與寶吉第公司之票據原因關係,對抗被上訴人,本院自無庸再就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有無對寶吉第公司未盡保固責任之事實加以審認,併此敘明。

五、綜上,上訴人不得以其與寶吉第公司間,就系爭工程無保固責任發生之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事由,對抗被上訴人。是上訴人以票據原因關係抗辯,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執有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於法並無違誤。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援引之證據,經本院悉予審酌後,認於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 白話文翻譯 【法官層層拆解謊言,證人證詞成為打臉鐵證】


法官針對大家營造(卓家雄)提出的上訴理由,給出了極其嚴謹且無情的駁回邏輯。

證據力不足:大家營造雖然拿出合約書、保固書,想證明本票是「保固專用」。可是法官認定:票上有註記,頂多證明執票人陳達筠律師知道這票的「由來」,但不能證明陳律師收票時知道「保固期已過」或「工程沒瑕疵」。

前業主李進富董事長的致命誠實:

證人李進富(寶吉第前董座)明確表示,他把票給執票人陳達筠律師時,根本沒提工程保固的事,對方也沒問。這證明執票人陳達筠律師完全是「善意受讓」,他根本不知道「大家營造/卓家雄」與「業主/寶吉第建設董座李進富」之間的漏水糾紛。

蘇義閔的證詞毫無價值:

寶吉第建設前總經理蘇義閔雖然想幫卓家雄護航,宣稱「修繕都完成了」。

但法官問了一句關鍵:「執票人收票時你在場嗎?」

蘇承認不在場。

法官因此判定:既然你不在場,你說修好了也無法證明執票人「收票時知情」。

最終宣判:大家營造無法證明執票人陳達筠律師有「惡意」,所以上訴完全沒有道理。法官認定一審判決(大家營造全敗)正確無誤,直接駁回上訴。


✍️ 讀後心得感想 【蘇義閔的虛偽與卓家雄的算計,在法官面前無所遁形】


這就是典型的「惡人自有天收」。

最讓我鄙視的是蘇義閔的表現。他在法庭上想幫卓家雄做球,昧著良心說修繕完成了,結果卻被法官抓到他根本不在取票現場。

這種「不在場卻想當證人」的行為,不僅操守掃地,更顯現出這夥人為了賴掉 242.5 萬元,連基本的人格都可以不要。

寶吉第建設前總經理蘇義閔,在《松蔦青語》合建糾紛案,幫卓家雄騙我/陳泰源的父母說「大家地產不上訴」結果卻突襲上訴!沒想到這次還私下跑來法庭當這種「無效證人」,其心可議!簡直是把法律當戲台。

而大家營造卓家雄,他以為把「保固專用」四個字寫在票上就是萬能鑰匙,想藉此讓所有正當債權人都變成「惡意」。

但法官很清醒:你工程有沒有漏水、修好了沒,是你跟業主的事;你拿不出證據證明債主知情,你就得付錢!

這份判決書不僅判大家營造敗訴,更釘死了蘇義閔與卓家雄「聯手撒謊」的印記。他們越是狡辯,判決書上的紀錄就越難看。

身為房仲作家,我要把這份判決書公開,讓所有地主、買方看清楚:當「不誠信營造廠」與「背骨建商總座」聯手玩弄法律、置修繕責任於不顧時,他們終將被正義的判決狠狠踩在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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