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地產113補601裁定:卓家雄拿「半成品狀紙」慌亂提告駿臨租賃爭房產的低級失誤!


【260618大家地產113補601裁定:卓家雄拿「半成品狀紙」慌亂提告駿臨租賃爭房產的低級失誤!】


涉及北投爛尾樓《泊山妍》案的嘉源建設前負責人「丈人/陳俊良」,在捲款前夕將大同區延平北路價值千萬的精華房產,火速轉移過戶給了「女婿卓家雄」經營的「大家地產」。

為了徹底將這間身上綁著千萬抵押權的房子進行「產權淨空」,女婿火速出面當原告,向融資公司駿臨租賃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

然而,這場牽涉千萬產權的攻防戰一開局,大家地產卻被法官噹!

透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我們意外直擊了一場因為急切切斷債務黑洞,進而手忙腳亂、漏洞百出的「法庭低級失誤」。究竟這份被法官揪出連串大烏龍的「半成品狀紙」背後,暴露出什麼樣的焦慮?讓我們透過裁定書原文,一步步看下去 ……↓


【裁定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裁定原址:〔 https://reurl.cc/grqV7V 〕

原 告: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家地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

被 告:駿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鄭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並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白話文翻譯【大家地產槓上融資公司!千萬抵押權塗銷之訴,法院下達最後通牒】


這是一份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在民國 113 年 8 月做出的民事裁定。

原告是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由卓家雄擔任負責人,並委任翁偉傑律師);被告則是駿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鄭友華)。

兩邊打官司的原因,是大家地產主動告進法院,要求塗銷一筆設定在大同區精華房產上的 1,000 萬元抵押權。

法官在正式審理誰對誰錯之前,審查了他們送進來的起訴狀,隨即做出以下兩點嚴厲命令(主文):

a.核定官司「身價」:法院透過實價登錄查核,認定這間房產起訴時價值約 1,264 萬元,高於抵押權金額。因此,正式核定這場官司的訴訟標的價值就是 新臺幣 1,000 萬元。

b.限期 7 天內補正兩大烏龍: 大家地產在收到這份裁定後 7 天內,必須乖乖完成兩件事:

第一、把應繳的 10 萬元裁判費補齊(因為起訴時一毛錢都沒繳)。

第二、把漏洞百出的狀紙寫好(因為他們起訴時不僅沒寫法定代理人的住址,甚至連狀尾簽名都把自家公司「大家地產」錯寫成「大家營造」,烏龍到連法官都看不下去)。

法官特別警告:如果敢超過期限不補齊,法院連審都不審,直接「駁回起訴」,讓這場官司原地報銷!

🎯 讀後心得【精密的商戰防禦卡位?千萬抵押權背後的「時間保衛戰」】


這場官司的本質,就是北投爛尾樓《泊山妍》那神隱的嘉源建設前董座(也是卓家雄的丈人陳俊良),在 112 年 5 月底捲款前夕,將大同區延平北路價值上千萬的精華房產,火速轉移過戶給了女婿經營的「大家地產」。

然而,這間房子身上,早就綁著當初建商拿去向融資公司「駿臨租賃」借款設定的 1,0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

如今,在 113 年,由女婿卓家雄出面當原告,主動向融資公司宣戰,要求法官強行「塗銷抵押權」。

從房產商戰的角度來看,這手棋下得非常狠辣:

第一、企圖對爭議資產進行「產權淨空」:

這棟精華房產身上背著 1,000 萬的抵押權,大家地產頂下之後形同死棋,既無法處分也難以處置。主動提起訴訟,就是企圖透過司法手段把這個「緊箍咒」從房子上強行拔除,徹底與前手建商的債務做切割,力求資產解套。

第二、欲速則不達的「低級失誤」:

最諷刺的是,這位天天在外面放話自己身家幾億、大筆工程款被倒帳的「卓董」,告進士林地院時,居然連 10 萬塊錢的裁判費都沒繳,甚至連起訴狀都寫得丟三落四,連自家公司名稱都錯寫成「大家營造」!


【裁定書原文】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亦明。

📄 白話文翻譯【法院公開科普裁判規矩!官司身價與狀紙格式一條都不能漏】


這是法官在裁定書裡,引經據典向原告說明法律基本規定的「理由第一段」,白話意思如下……↓

官司身價由法院認定:

裁判費要繳多少,是由法院核定。計算標準是看「起訴時,那件東西的市價」;如果沒有市價,就看「原告打贏官司,能拿到多少好處」。

多項訴求的合併計算:

如果一封狀紙同時告好幾件事,金額要加起來算;但如果是好幾種法律武器二選一,就挑金額最高的那一個來算。

擔保涉訟的計算:

如果是為了「抵押權」打官司,直接看「這筆抵押權保證的債權金額是多少」;萬一「抵押物的市價」比「借款金額」少,那就用「物體的市價」來算。

狀紙格式要寫對:

送進法院的書狀,必須明確記載當事人姓名和住居所;如果有公司負責人(法定代理人),也必須把名字、地址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寫明白。要是格式不對或漏寫,法官必須限期命令原告補齊。

以上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第 116 條等條文裡都寫得清清楚楚。

🎯 讀後心得【急著起訴讓產權切割債務?專業建商竟被法官背法條洗臉!】


讀完這段洋洋灑灑的法條理由,明眼人一讀就知道,這根本是法官在公開給大家地產和其律師「上法律基本常識課」,字裡行間充滿了諷刺。

卓家雄在外面開地產公司、開營造廠,平日裡請了專業律師,結果送進士林地院的起訴狀,居然連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都能漏寫與寫錯。這在實務上簡直像小學生寫考卷連名字都寫錯一樣荒謬。

唯一的合理解釋,就是大家地產為了跟前手建商的千萬債務徹底切割,在手忙腳亂的情況下,連夜趕出一份「半成品狀紙」送進法院搶時間,才會導致漏洞百出。

法官逼不得已,只好把民事訴訟法條一條一條列出來,正告這位大老闆:「請先把最基本的格式寫好、資料補齊!」


【裁定書原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51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年期:民國108年、登記日期:108年10月2日、收件字號:108年大同字第3958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下稱系爭抵押權)。

經核,原告請求塗銷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0,000,000元,而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屋,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51,000元(此價格含房屋坐落之基地),又系爭不動產中房屋總面積為83.75平方公尺,故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約為12,646,250元(計算式:151,000元/平方公尺×83.75平方公尺≒12,646,250元),並未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即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原告並未繳納,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

㈡原告起訴狀狀首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居所。狀尾雖記載「法定代理人卓家雄」,但具狀人為「大家營造有限公司」,亦與原告名稱不符,不知該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且原告起訴狀全未記載該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其書狀程式亦有未洽。

㈢然上開起訴及書狀程式之欠缺均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並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應提出記載上開事項後之完整起訴補正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宗霈


📄 白話文翻譯【法官化身房價稽查員!戳破起訴狀兩大低級錯誤】


這是法官針對官司進行調查後,具體指出原告錯誤與欠缺的理由,白話意思如下……↓

㈠法官親查實價登錄,核定裁判費:

大家地產要求塗銷大同區房地產上在 108 年登記的 1,0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官親自上網調閱內政部實價登錄,依周邊行情(每平方公尺 15.1 萬元)與房屋面積(83.75 平方公尺)算出來,這間房子市值約 1,264 萬 6,250 元。

因為房子市價高於抵押權,所以依法官認定這場官司身價就是 1,000 萬元,裁判費為 10 萬元。但大家地產起訴時一毛錢都沒繳。

㈡狀紙張冠李戴大烏龍:

大家地產起訴狀開頭沒寫負責人姓名與地址。

狀尾雖然寫了「法定代理人卓家雄」,但具狀人名稱卻蓋成「大家營造有限公司」,跟原告「大家地產」完全對不起來。

法官直言:根本不知道卓家雄到底是不是原告的負責人,而且連住址也全漏掉。

㈢法院下達 7 天最後通牒:

這些程序欠缺均可補救,法院命令原告在收到裁定後 7 天內,補繳 10 萬元裁判費並補正負責人基本資料,還要附上繕本給被告融資公司。逾期不補,直接駁回官司!(若不服一千萬的標的核定,可在 10 天內花 1,000 元提出抗告。)


🎯 讀後心得【名字寫錯、規費沒繳!急著與爛尾樓債務切割的「半成品」狀紙】


這份裁定書的理由,直接坐實了這場訴訟的倉促與荒謬。

大家地產(女婿卓家雄)為了將這間從捲款神隱的丈人(嘉源建設前董座陳俊良)手中接過來的精華房產進行「產權債務淨空」,急向融資公司宣戰、要求塗銷千萬抵押權。

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送進法院的起訴狀居然能把自家公司「大家地產」錯寫成「大家營造」,連負責人的住址都漏得一乾二淨,逼得法官在裁定書白紙黑字寫下「不知該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的尷尬評語;甚至連 10 萬元的裁判費都沒同步繳納,還得讓法官親自化身「房價稽查員」上網去查實價登錄幫他們算規費。

這絕對不是律師樓該有的專業水準,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原告迫切地想和前手的爛尾樓債務做產權切割,在急迫的壓力下,才會連夜趕出一份格式不全的「半成品狀紙」匆忙送進法院卡位。

這場千萬產權攻防戰一開局就漏洞百出,接下來對方要如何補正、融資公司又會如何反擊?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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