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20【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一次對外公開銷售時」表列「標準層價格」之專為一樓地主佈下的一條文兩陷阱


230320【一次看穿都更X合建契約陷阱】「第一次對外公開銷售時」表列「標準層價格」之專為一樓地主佈下的一條文兩陷阱

【前言】

你我都知道,一樓的「價值」通常高於二樓以上;因此,如果建商表示「為求公平,全體住戶使用的契約皆為統一版本」時,小心這有可能已是包藏禍心的話術。

尤其合約中所謂「用『標準層價值』來選屋」及「用『公開銷售表列價格』來找補」,並不是人人一時就能意會其中的「奧妙」,倘若「自以為了解」就簽字,想說房子蓋好之後就能開心選屋入新厝,那你就太天真了!......↓

【一樓原住戶 付出多一倍代價 換回一樓 的 慘痛教訓】

台北市南港區某都更案,有一棟兩層樓高的老舊公寓,譚小姐的房子位於一樓,並與建商談好了合作都更的條件:

她(地主)的土地的法定容積及都更獎勵容積,均是地主分得60%、建商分得40%,合約並記載「房屋面積價值」之換算,是依建商「『第一次對外公開銷售時』表列『標準層』之價格」為計算標準。

此外,本案為爭取稅捐減免優惠,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不過,合約卻同時明確約定:「若『權變(公契)應分配條件或價值』與『本合約(私契)應分配條件或價值』不同時,以本合建契約(私契)為實際分配結果,雙方不得異議。」

房子快蓋好時,譚小姐收到建商寄來的「選配房屋找補金額計算表」。依合約計算,可分配的房屋面積沒有多大問題,換算的標準層每坪單價58萬元,即是建商所稱的「第一次對外公開銷售時」表列「標準層的價格」。

只是更新後,一樓的單價為105萬元、二樓則為52萬元,如此的選屋結果,導致原一樓地主譚小姐要找補很多錢;換言之,譚小姐若要選擇更新後的一樓,必須用「二樓的價值」、多花費近一倍的代價才能換回(本該屬於她的)一樓。

看完「選配房屋找補金額計算表」,譚小姐氣得快昏倒,馬上聯絡建商。可是建商卻表示「完全依照合約辦理」,無任何問題。

譚小姐當然打電話到都更處陳情,並申請閱覽及影印權變計畫書,一看計畫書才知道,她的一樓,在更新之前的「權利價值」原本就比樓上層高了不少,因此若依照更新後的應分配權利價值(公契),同樣選配一樓和二樓,實際要找補的錢並不多。

但合約卻又約定以「私契」為主,沒有「擇優」的空間,因此譚小姐就算尋求司法救濟,恐也無法勝訴。

【與建商簽契約 之 地主必學訣竅】

合約陷阱一、未注意一樓的效用價值

因為一樓可能有商業效益或約定專用空間,不屬於「標準層」,價值通常比樓上高,但「土地持分」卻與樓上「相同」,算出來的可建容積與樓上一樣;因此若無考慮一樓的價差,換算選屋價值就會與樓上住戶是相同的,若用「同樣的價值」來選擇「較貴的一樓」,就會出現不合理的情況。

只是,一樓的價值估算不易,且商效高的一樓地主,如果也要分到樓上戶別,很容易將原本其他樓層地主的可建坪數吃完,畢竟「餅/土地」只有一個。

然而,在協商合建分配時,單就一樓來說,更新前後的價差,實務上往往是忽略不計,也就是用「面積」換「面積」,不再用價值來換算;但如果有「一樓選配後之剩餘面積」要換算成「樓上層的面積」時,就要考慮兩者間的「價差」。

合約陷阱二、採「擇優」條款

「都更合建」比起「傳統合建」有個優勢,在於權利變換實施的都更,政府會審議建商報核的權變計畫內容,亦即會審查地主的分配是否合理,因此如果合約採用權變分配附帶「擇優」條款,至少可以避免最不利的情況。

也就是說,「都更合建」形同政府會協助地主對於合建分配做最基本的檢視,可以確保協商智識或能力不佳的地主,能有個還算合理的分配條件。

合約陷阱三、不要以「公開銷售表列價格」為選配基準

「可選屋面積」換算成「選屋價值」時,最好不要用「公開銷售表列價格」,因為表價肯定只有建商與代銷公司有,外部人員很難知悉,因此建商告知的單價未必符合市場的真正行情,不如約定「選屋時提供」或「權變計畫核定」的單價,才比較有確切的依據。

【東森X民生頭條】1樓地主都更必賺翻?契約藏這陷阱 竟多付一倍代價「氣得快昏倒」老公寓都更 小心話術包藏禍心

東森新聞→https://news.ebc.net.tw/news/article/359583

東森財經→https://fnc.ebc.net.tw/fncnews/content/159337

民生頭條→https://www.lifetoutiao.news/148697

好房網轉載→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727346386050.html

受訪、原著文稿:不動產律師蔡志揚

主持、採訪:東龍不動產專任委託部經理陳泰源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