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424無良建商聯合無恥公關操弄《鏡週刊》&《經濟日報》發假新聞黑地主】
先說好,我真的不是怕被告《妨害名譽》所以才不指名道姓那個建商的名字,純粹是因為,畢竟「那個建商」跟「我父母」之間的「最主要官司」已告一段落(是的,還有另一個次要官司,但那已無關緊要),而且雙方都不上訴(希望對方說到做到),也就覺得沒必要以具名的方式讓世人公評。
但我還是想「盡量」以不帶憤怒的情緒,把這篇文章給完成。因為,此刻我在意的,已經不是私人之間的利益糾葛與官司輸贏,而是攸關我家名譽的「真假新聞之民眾識別力」和「媒體第四權遭公關濫用」等跟「公眾利益」有關的嚴肅議題。......↓
關於《松蔦青語》之合建糾紛,在民事二審的判決書出爐後沒多久,那個建商,又透過:
1.公關公司,單方面撰寫新聞稿,發布給……↓
2.《鏡週刊》社會組之不知名記者,標題為→《「松蔦青語」雙鐵建案爭議 高院二審還大家地產公道》,以及
3.經濟日報記者/蔡尚勳,新聞標題為→《高院撤銷原判 大家地產聲譽獲司法肯定》。
為何我敢確信,這是公關寫的新聞稿呢?因為,兩家媒體刊登的內容,除了標題稍有不同,內文是百分百複製貼上,重點是,內文還有夾雜錯誤、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因此這樣推論,很合理吧?總不可能是「蔡尚勳」同時在兩家媒體上班吧?
接下來,我要針對這三個對象,分別短評……↓
首先是,那個公關,
公司名稱叫啥?幫寫假新聞稿的公關又是誰?因躲在幕後,所以我不知道。而且前陣子,那個「成名整合行銷/鍾依恬」因為告我《妨害名譽》而讓我們有機會一起在地檢署同時接受檢察官偵訊,而她親口對檢察官說,她與那個建商的合作關係「只到2024年底」,而這次的假新聞,是在2025年的4月11日發布;所以,我姑且相信她的說法,也因此,如果我接下來有罵那個公關無恥、不要臉、下地獄之類的,在此聲明,絕對不是針對鍾依恬。
再來,是《鏡週刊》社會組,
我同樣不知道你是誰,所以,說實在的,你的人品,不OK,因為你負責刊登,卻只敢用「社會組」的名義,就表示,你可能資深,所以有意識到,這份新聞稿大有問題,但又刊登可能有錢賺吧?所以你才躲在背後,不願具名?
最後是《經濟日報》記者/蔡尚勳,
我願意選擇相信你的傻單純和不專業,才會把「攸關他人名譽的官司糾紛之非商業文」在「毫無查證、保證沒看判決書內容」的前提下,又沒做到「平衡」就直接具名報導,希望帶你的長官可以順便自我反省一番。
在此,我先讓《鏡週刊》社會組藏鏡人以及《經濟日報》蔡尚勳先簡短知道,本案訴訟,爭點有哪幾項?以及輸贏的真相:
第一、獎勵容積
建商主張「半坪,地主都不得享有,全歸建商」;而判決結果是,我父母享有分配的權利。
第二、分屋
建商主張,我父母是「最早簽約」所以「優先」以住宅層的二樓「一層八戶,整層」由下往上分屋,分完後,再輪其他地主由中間樓層繼續往上分屋,也就是愈晚簽約的地主,分配的樓層愈高/好;而判決結果是,我父母可依「比例」由下往上分屋。
第三、換屋
建商主張,不認《補充協議》,地主若要自由換屋,須「再次」經雙方合意;而判決結果是,我父母可依據契約,享有「自由換屋的權利」。
第四、店面
建商主張,惡搞爛B店面由地主分,超級好C+D雙店面,由建商分;而判決結果是,我父母分超級好C+D雙店面,建商則是自食惡果,分配爛B店面。
第五、鑑定報告
建商主張,報告好棒棒、建築師寫得對極啦!而判決結果是,法官「完全不採用、一點點都不用」鑑定報告寫的內容。
綜上一、二、三、四、五可知,
明明官司是地主/我父母大勝(簡言之就是每項都贏,只是沒贏到滿,所以不算全贏,但確實大贏)、建商大敗,結果,「鏡週刊社會組的匿名記者」以及「經濟日報記者/蔡尚勳」,竟然可以不用「查證」(沒看判決書)、也不做「平衡報導」(聯繫地主方我或我父母),在收到建商委任的公關公司所寫的「內含錯誤資訊」的假新聞稿之後,絲毫不顧「攸關他人名譽的糾紛」直接下「高院二審還建商公道」、「建商聲譽獲司法肯定」來抹黑勝訴之一方!?
像這種「無恥公關」利用媒體關係來操弄輿論、顛倒是非、濫用新聞工具,各位說,是不是應該受到譴責?
我呼籲也期望,
《鏡週刊》與《經濟日報》高層,若有看到我這一篇文章,可以秉持「媒體人該有的良心及起碼60分及格的專業」,將其假新聞給下架,並將該名公關列為拒絕往來戶,不再使用其撰寫之新聞稿。
我更希望,
有心存公義的記者,或者,那位蔡尚勳若感到懺悔的話,可以私底下告訴我,並且把新聞稿傳給我,讓我知道,現在到底又是哪家公關公司在接受那個黑心建商的委託,又在洗白業者、抹黑善良地主。這樣,我願意,將你的名字,在這篇文章給去識別化。
導讀判決書,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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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陳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