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10上更一227判決:濫訴多噴200萬!卓家雄損鄰賠償400萬拖十年,連本帶利逾600萬!

260227大家營造110上更一227判決:濫訴多噴200萬!卓家雄損鄰賠償400萬拖十年,連本帶利逾600萬!


這是一個關於鄰損受害人詹鎮維先生如何堅持十年、不畏大家營造卓家雄的濫訴手段,最終讓法官認證「房子弄歪了,賠的不只是水泥,還有縮水的房價」的故事。

詹鎮維先生最後拿到的,不只是427萬的賠償金,還有那累積十年、高達近200萬的「正義利息」。

這份判決告訴我們:只要你有數據、有堅持,時間反而是建商最昂貴的懲罰。……↓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更一字第 227 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原址:〔 https://reurl.cc/pK7nbl 〕
上  訴  人:詹鎮維(受害人)
訴訟代理人:楊沛生律師

上  訴  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加害人)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加害公司之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翁偉傑律師

上  訴  人: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蘇文良
訴訟代理人:黃昭仁律師
複  代理人:王郁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11號判決各自提起上訴,上訴人詹鎮維並為訴之追加,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㈠駁回詹鎮維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㈡命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逾壹拾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各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上開㈠廢棄部分,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詹鎮維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開廢棄㈡部分,詹鎮維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五、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詹鎮維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詹鎮維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七、除確定部分外之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詹鎮維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五項所命給付,於詹鎮維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為詹鎮維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白話文翻譯:勝訴的成績單】


這一段是高等法院的「宣判主文」,簡單說就是把之前不公平的判決通通推翻(廢棄),重新定調賠償內容:

翻轉敗訴:之前地方與高等法院(一審、二審)不肯判賠的部分,發回更審的高等法院說「那是不對的」,現在通通翻過來,判建商一定要賠。

確定賠償數字:大家營造與上仁開發必須連帶賠償詹先生413萬6,901元,外加追加的部分3萬4,955元。

利息大補帖:這筆錢不是現在才算,其中413萬是從民國105年11月22日開始算,每年加5%利息,也是驚人的「正義利息」。

建商反擊失敗:大家營造也想上訴賴掉那一小筆10萬元的修繕費,結果被法院「駁回」,代表建商連小錢都想賴的計謀失敗。

訴訟費用分配:訴訟費詹先生只要出1/20(5%),剩下的95%通通由建商負擔。這代表法官心裡非常清楚:錯,絕大部分都在建商。

👴【讀後感想:正義的厚度,是算出來的】


這份「主文」讀起來雖然硬梆梆,但背後透出的訊息非常溫暖:

「廢棄」二字的重量:當詹先生看到一、二審判決接連不如預期時,那種絕望感我能想像。但看到「廢棄」兩個字,代表更審的高等法院看見了真相,把偏頗的判決掃進歷史的垃圾桶。

利息是最好的懲罰:注意到了嗎?判決書特別強調了「105年」這個時間點。大家營造卓家雄以為拖得久可以省錢,但這份主文直接告訴他:「拖越久,你的代價就以每年5%的利率在滾動。」這對善良百姓來說,是極大的心理慰藉。

負擔比例的羞辱:法院讓建商負擔20分之19的訴訟費。這在實務上是一種非常強烈的暗示,法官幾乎是用這張紙在告訴建商:「你們不該浪費司法資源來推卸責任。」

這份主文定下了勝利的基調。接下來,我們要進入「事實與理由」的部分,那裡會記錄建商如何辯解,以及法官如何一一戳破他們的謊言。

【判決書原文】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詹鎮維於原審主張對造上訴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大家公司、上仁公司,合稱大家等公司)施作工程發生鄰損,致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同區○○街000巷0號房屋(即同段00000建號2層建物及未辦保存登記之3樓增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屋)受有修復工程費新臺幣(下同)129萬6,351元、租屋及搬遷費41萬0,992元、交易價值減損369萬7,500元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2項、第191條之3規定,請求大家等公司連帶給付539萬7,844元本息;嗣上訴後,在本院前審擴張交易價值減損之請求金額至440萬4,028元(即除原審主張369萬7,500元交易價值減損,及挪用原審請求修復工程費中之地盤灌漿費用43萬9,401元外,另追加請求大家等公司再連帶給付26萬7,127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及減縮原審主張之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5年11月22日,而為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見本院前審卷二第292、293頁),並追加依同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前審卷一第181-182頁),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為系爭房屋因鄰損發生損害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均應予准許。又詹鎮維請求修復工程費損害(除如附表二項次一「1F修復工程費」之項次、〈下合稱系爭項次〉修繕費10萬7,627元外)、租屋及搬遷費部分,業已確定,故本院審理範圍為系爭項次之修繕費10萬7,627元及交易價值減損440萬4,028元,先予敘明。

二、詹鎮維主張:伊所有系爭房屋因鄰地於103年間興建地上9層、地下2層建物(下稱畫琚大樓)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開挖施工時,造成土壤擾動、流失,致系爭房屋傾斜而危及結構體安全,與地坪下陷,門口及室內地板、頂板、牆壁龜裂現象增大、裂縫增加等損壞(下稱系爭鄰損)。上仁公司為起造人,乃土地、建築物之利用人,大家公司為承作人,乃上仁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其2人均負有防免損害鄰地地基或建築物之義務,竟於施行挖土工程時,未視需要作防護傾斜或倒壞之措施,違反建築法第69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2條規定,致生系爭鄰損,伊因而受有系爭項次之修繕費10萬7,627元及交易價值減損440萬4,028元之損害等情,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2項、第191條之3規定,並追加依同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大家等公司連帶給付424萬4,528元【計算式:詹鎮維上訴範圍413萬6,901元+大家等公司上訴範圍10萬7627元=424萬4,528元】,及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追加請求大家等公司再連帶給付26萬7,127元,及自民事準備續四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大家公司則以:伊於105年11月16日就已修繕及三樓增建物屋頂損壞部分以18萬元與詹鎮維達成和解,由其自行修繕屋頂,並簽訂和解書(下稱105年和解書),且系爭項次係施工前即存在之損壞,歷經風吹雨打而擴大範圍,自不得再為請求,是系爭項次之修繕費10萬7,627元,應予剔除。另伊按設計人陳聖中建築師事務所之設計施工,並於鄰損發生後施作低壓灌漿補強改善地質;系爭房屋之傾斜率於施工前後雖有差異,但無嚴重變化,詹鎮維不能證明施工後有下陷情形,且經3次鑑定均未發現有明顯損及結構之裂縫,於正常使用下安全無虞,交易價值並未減損。況系爭房屋之屋齡逾40年,原為二層加強磚造建物,二樓頂棚為鋼架,內部僅以木板隔間,詹鎮維陸續擴建二樓,並改以磚牆隔間、以水泥為天花板,更違法於頂樓加蓋磚造三樓增建物,增加一倍以上重量,多次遭臺北市工務局強制拆除仍不斷重建,就鄰損與有過失,應負50%責任等語。上仁公司則以:伊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非建築法第69條之規範對象,且發包前即委請訴外人智全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於建築基地進行地質鑽探及取樣,出具地基調查報告書,作為結構設計之資訊,並設置改良樁、微型樁,加強監視系統之觀測系統數量及頻率,掌控擋土措施及鄰房傾斜、沉陷之變化,以隨時採取應變措施,自無過失,無庸負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大家等公司應連帶給付詹鎮維系爭項次修繕費用10萬7,627元本息,駁回詹鎮維關於交易價值減損(含前述地盤灌漿費用挪用變更部分)之請求,詹鎮維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其上訴及追加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詹鎮維後開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大家等公司應再連帶給付詹鎮維413萬6,901元,及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追加)大家等公司應連帶給付詹鎮維26萬7,127元,及自民事準備續四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大家等公司除聲明求為判決駁回詹鎮維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外,並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大家等公司連帶給付詹鎮維10萬7,627元本息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詹鎮維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詹鎮維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經查,上仁公司於100年11月間分別與坐落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建築基地)所有人即訴外人潘仁助、潘添裕、賴鳳娥、黃煒智、鐘婉珣、蒲宥綺簽訂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合作在建築基地上興建畫琚大樓,其等並於101年6月6日與原審共同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訴外人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共同簽訂起造人委託契約書,約定將完工後之畫据大樓信託與臺億公司,先由上仁公司提供全數開發資金,在系爭基地興建房屋,並自任起造人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建造執照,102年6月10日取得102建字第0163號建造執照後,再於102年11月8日變更起造人為臺億公司,並於103年4月7日與大家公司簽訂「北投區立農段住宅新建工程合約」,由大家公司承作系爭工程,103年3月6日開工,104年8月14日樓板完成,105年7月5日完工,106年1月20日取得106使字第0017號使用執照;詹鎮維於102年9月30日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其父即訴外人詹田於103年6月19日以北投尊賢郵局第59號存證信函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陳情建築基地施工造成鄰損,陳聖中建築師於103年12月4日會勘時確認屬施工損害,大家公司同意修繕,並於105年11月16日與詹鎮維簽訂105年和解書,以18萬元達成和解,已於105年11月22日全數給付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7-378頁),並有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第二類謄本、建造執照、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鄰損會勘紀錄及照片、105年和解書、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會勘紀錄表、使用執照申請書、使用執照、變更起造人申報書、起造人委託契約書、新建工程合約書、匯款憑證、第59號存證信函為證(見原審卷一第9-11、17-20、46頁,卷二第87-89頁,本院前審卷一第141、155-164、343-356頁,本院前審卷三第401頁,本院前審卷四第53-57頁),堪信為真實。詹鎮維主張系爭房屋因系爭工程施工不當受有系爭修繕費10萬7,627元及交易價值減損440萬4,028元之損害等語,為大家等公司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白話文翻譯:雙方的說詞與鬥法】


這部分主要在交代詹先生要告什麼,以及建商如何反駁:

詹先生主張(受害者)……↓

a.因為隔壁蓋「畫琚大樓」施工不當,導致我家房子傾斜、下陷、牆壁裂開。
b.我要討:一樓修繕費約10萬元,及最重要的「房子跌價損失」約440萬元。
c.這筆錢要從105年11月22日開始算利息。

大家營造反擊(卓家雄)……↓

a.已經和解了:我們105年賠了18萬,大家簽過和解書了,不能再討。
b.本來就壞了:那些裂縫是施工前就有的,是風吹雨打自己擴大的。
c.結構很安全:鑑定說正常使用沒問題,所以房價根本沒跌。
d.都是違建害的:詹家自己蓋3樓違建太重,房子才會斜,詹先生自己要負50%的責任。

上仁開發反擊(起造人)……↓

不關我的事:我只是出錢發包的,我不是施工的人,我有請專業公司監測,我沒有過失,不用賠。

法院釐清事實:

確認工程時間點:103年開工、105年完工。
確認詹先生的父親確實有在103年就寄存證信函去投訴鄰損。

👴【泰源讀後感想:惡人的嘴臉,往往藏在「專業」背後】


讀這一段時,我心頭一緊,這簡直是房產糾紛中建商脫罪的「標準模板」:

「一魚兩吃」的和解陷阱:大家營造卓家雄拿出一份18萬的小額和解書(僅針對三樓屋頂鐵皮滲漏、山牆更新),就想拿來「買斷」房屋價值減損的440萬。這就是典型的利用資訊不對稱在欺負老實人,想用一客排餐的錢,賠你整間房子的損失。

「檢討被害人」的冷酷:大家營造最惡劣的說詞就是「是你家違建太重。」這就是想把97%的錯推給那3%的引子,試圖讓被害人變成加害人。如果按照他們的邏輯,老房子就活該被他們弄壞?這完全不符合社會正義。

利息定錨:法官在這裡確認了利息起算日是105年11月22日,這就是我們剛才算的「200萬利息」的定時炸彈,建商在辯解的每一秒,這顆炸彈都在膨脹。

這一段讓我們看清楚了建商的底牌。

接下來的部分,法官會開始引用「鑑定報告」來一一戳破這些謊言,尤其是那個「2.76%責任比例」的精確計算。

【判決書原文】


爰就兩造爭執判斷如下:
㈠上仁公司於申請畫琚大樓建造執照前,於101年間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建築基地之鄰房現況進行勘查,作成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下稱101年現況報告書),認定系爭房屋屋況良好,結構體傾斜,傾斜率為1/157,地坪裂縫、牆面裂縫、滲水、油漆剝落、平頂油漆剝落(見101年現況報告書第2、6-2、6-3頁之現況概述、S5傾斜測量示意圖、鑑定標的物傾斜測量示意圖,及附件七-17)。發生鄰損後,大家公司委託該公會鑑定包含系爭房屋在內之受損戶鄰損情形,作成104年12月1日鑑定報告書(下稱104年鄰損報告書),認定:經比對101年現況報告書,標的物結構體(指受損戶)之裂縫損害現象確有增加,再經比對測量結果,標的物結構體之傾斜率並無增加,惟鄰近施工區地坪有稍微下陷,研判標的物結構體所受損害現象,係受到鄰房開挖施工影響,建物由原點位往開挖區反向傾斜,傾斜率為1/147,標的物受到工地施工影響,標的物結構體主要梁柱無明顯受損(見104年鄰損報告書第4-5頁之結論及建議)。大家公司再委請該公會進行受損戶之垂直測量,鑑定結構物傾斜情形,並作成105年12月29日鑑定報告書(下稱105年鑑定報告書),顯示受損戶結構物傾斜率有輕微變化(見原審卷一第100-101、105-106頁,本院前審卷三第307頁)。原審復囑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就系爭房屋於建築基地施工期間,是否因施工不當致受有梁、柱、牆、平頂、地坪及其他位置裂損,並致沉陷、傾斜等損壞再為鑑定,經該公會於106年12月28日出具鑑定報告書(下稱106年鑑定報告書),及於107年6月19日出具補充說明及鑑定報告書(下稱107年補充報告書),認系爭房屋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壞現象(見106年鑑定報告第5-10、12-16頁及附件三之一樓平面示意圖照片編號22說明,107年補充報告書第4-13頁及附件三之一樓平面示意圖、照片編號13、14說明)。綜合上開鑑定報告,可知系爭房屋在建築基地施工前固有結構體傾斜,地坪裂縫、牆面裂縫、滲水、油漆剝落、平頂油漆剝落等現象,然屋況良好,惟因建築基地地層軟弱特質及深挖式施工,施工位置與系爭房屋之鄰距過近,施工期間土壤擾動,加上系爭房屋為淺式基礎及屋齡高達43年等因素,致系爭房屋於104年8月14日畫琚大樓之樓板完成時,發生結構體反向傾斜、輕微沉陷,並致原有龜裂寬度增大,滲水、油漆剝落現象增加情形,但無結構安全之虞。大家公司為系爭工程之承造人,其施作過程未綜合考量各該因素,仍採深挖式施工,致系爭房屋受有上開損壞,違反建築法第69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2條規定,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對詹鎮維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上仁公司與建築基地所有人簽訂合建契約,出資興建房屋,並自任起造人,將系爭工程交由大家公司承攬,上仁公司為建築物所有人,就建築基地有正當使用權源,即為土地利用人,依民法第800條之1規定,負有同法第794條所定之防免義務,系爭工程既致系爭房屋發生上述損壞,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賠償責任。大家公司及上仁公司之侵權行為,為詹鎮維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對詹鎮維負連帶賠償責任。

📖【白話文翻譯:先拉直再反向傾斜,大家營造賴不掉】


法官根據101年(開工前)到107年(完工後)的多次鑑定,得出以下結論:

施工前(101年):房子雖然老舊、本來就有點斜(1/157),但「屋況良好」。

施工後(104-107年):比對後發現,牆壁裂縫變多了、變大了,地坪下陷了。最關鍵的是,房子發生了「反向」傾斜,傾斜率從1/157變成了反向傾斜1/147。

判定原因:法官認為,這附近的土地本來就比較軟弱,大家營造卻採取「深挖式施工」,而且離詹先生家太近。施工時擾動了土壤,才導致詹家房子傾斜下陷。

誰要賠?

大家營造(施工者):沒考慮地質風險硬要挖,違反建築法,要賠。

上仁開發(起造人/建商):雖然是出錢發包,但你是土地利用人,法律規定你有「防免鄰損」的義務,不能推給施工單位。

結論:大家營造跟上仁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必須「連帶賠償」(意思是詹先生找哪一家要錢都可以)。

👴【讀後感想:鐵證如山,莫再狡辯】


讀到這裡,我心裡感到一陣踏實。這段文字狠狠打了大家營造一記耳光:

「反向傾斜」的科學正義:大家營造卓家雄一直說房子本來就歪。但鑑定報告最厲害的地方在於,它證明了施工後房子是往「開挖區」倒過去的。這就像是在泥土地上挖個洞,旁邊的東西倒進洞裡一樣自然,建商想賴也賴不掉。

「屋況良好」是關鍵字:大家營造總愛嫌鄰房老舊。但法官特別引用101年的報告說詹家「屋況良好」,這句話斷了建商想把損害歸咎於「老屋自然老化」的路。

斷絕「切割責任」的念頭:上仁開發本來想說「我只是起造人,不關我的事」。但法官引用民法第794條和800-1條,直接定調:只要你開工蓋房,你就得保證鄰居平安。這對於我們房產界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觀念——大老闆不能躲在包商後面。

違反建築法第69條:法官直接點名建商「違反法規」,這在法律上就是「推定有過失」。這代表詹先生不需要再辛苦證明建商哪裡做錯,建商只要違法,就是要負責。

👴【深度解析:這不是微調,這是「結構大扭轉」】


注意,損鄰之前,原本是正向傾斜,斜率1/157;損鄰之後,變成反向傾斜,斜率是1/147。換言之,這不是單純的從1/157變1/147,而是1/157變成0,又反向變成1/147。

什麼是「反向傾斜」?

想像一棵樹原本微風吹來向右歪(1/157),結果地基被挖空後,它不是往右倒更多,而是整棵樹硬生生地被拉回來,改向左邊倒(1/147)。

這代表了什麼?

位移幅度巨大:它必須先從1/157回正到0(垂直點),再繼續往另一邊倒到1/147。這兩者之間的「總移動量」其實是這兩個數字的「絕對值相加」。這對房屋結構(梁柱接頭、牆面磚塊)產生的壓力,遠遠大於單向歪掉。

基礎徹底鬆動:房子會發生「反向傾斜」,通常是因為建商開挖時,詹先生家下方的土壤發生了嚴重的「側向位移」或「土壤流失」。土壤像被吸塵器吸走一樣,導致原本支撐房屋平衡的力量徹底改變。

為什麼大家營造卓家雄想避重就輕?

建商律師一定會想跟法官說:「1/157跟1/147差不多嘛,都在安全值內。」但真相是:「房子是被扯向另一邊!而且更斜!」這在市場價值上,比原本微歪、施工後變更歪還要令人恐懼。

也就是說,大家營造卓家雄一直狡辯說房子傾斜率變化不大,但他不敢告訴你的是:這棟房子經歷了一場「結構大扭轉」。原本房子微向一邊靠,建商一挖,竟把房子硬生生扯過垂直中線倒向另一邊!這不是數字的遊戲,這是房子骨架被撕裂的哀嚎。你跟我說這叫安全無虞?你跟我說這不影響房價?

【判決書原文】


㈡詹鎮維主張受有系爭項次之修繕費10萬7,627元之損害,為大家等公司所否認,並辯稱系爭項次係施工前即存在之損壞,且大家公司已依105年和解書約定給付修繕費云云。查:
⒈大家公司為與受損戶洽談和解,於簽訂105年和解書前,先行委請土木技師公會補充鑑定受損情形,由受損戶於105年8月21日會勘時指出漏估損壞部分,經鑑定人於105年8月21日會勘後作成105年9月29日(105)省土技字第4752號鑑定報告書(下稱105年修復鑑定書),先予敘明。次查如附表二項次一「1F修復工程費」之項次位於一樓臥室之牆面,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7頁),於101年未見濕滲或油漆剝落,於105年牆面方見滲水痕跡(見101年現況報告書附件七-17之照片說明表、拍照示意圖、照片編號4,105年修復鑑定書第58、63頁之示意圖、照片標號15,106年鑑定報告書附件三之一樓平面示意圖、照片標號22),顯見項次之損壞於103年系爭工程開工前尚未產生。又如附表二項次一「1F修復工程費」之項次位於一樓外牆,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7頁),於101年雖有平頂油漆剝落現象,但未有裂縫現象,於104年牆面出現裂縫,於105年磨石子地坪出現裂縫、柱磁磚脫落等現象(見101年現況報告書附件七-17之照片說明表、拍照示意圖、照片編號22,104年鑑定報告書第183-185頁之說明表、示意圖、照片編號1、2,105年修復鑑定書第58-60頁之示意圖、照片標號1、5,107年補充報告書之平面示意圖、照片編號14、15),可知項次之損壞於系爭工程開工前並未發生。故大家等公司辯稱系爭項次之損壞於系爭工程施工前即已存在云云,不足為採。

⒉詹鎮維與大家公司於105年11月16日簽訂之105年和解書前言記載:「…因乙方(即大家公司)施工造成甲方(即詹鎮維)房屋…屋頂鐵皮有損壞之情事,經雙方一同會勘損壞更換區域及位置,並確認修繕內容。」、第1條約定:「甲乙雙方依據臺北長安郵局存證號碼001896號內容執行之,由乙方負責修繕(修繕內容經雙方確認無誤),達成和解。」,及上開約定所載存證信函第3點記載:「…104年9月28日杜鵑颱風來襲工務所於104年9月29日於各鄰房間訪視受損情形,期間貴住戶告知工地人員室内二樓後側與三樓前方陽台側有漏水,經現場勘察後,二樓後側並查無漏水及屋頂破損之情形,后三樓前方滲水之問題,貴住戶告知三樓頂與鄰房山牆交界處有滲水之狀況,經聯繫廠商與屋主會勘後,已同意協助貴住戶將屋頂山牆全部更新…」,及大家公司所提修繕照片(見原審卷一第46頁、本院前審卷三第395-399頁),可知詹鎮維與大家公司確認三樓前方陽台側、三樓頂與鄰房山牆交界處有滲水,協議由大家公司負責修繕屋頂山牆,是詹鎮維與大家公司簽訂之105年和解書內容係就系爭房屋之屋頂鐵皮損壞、山牆更新部分達成和解。而如附表二項次一「1F修復工程費」之項次乃一樓臥室之牆面、項次一樓外牆,已如上述,系爭項次之位置均係一樓,自非105年和解書所賠償之範圍,詹鎮維請求大家等公司給付系爭項次之修繕費用10萬7,627元【計算式:1,900.8+105,726=107,6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見107年補充報告書之補充修復費用表】,即屬有據。

📖【白話文翻譯:證據會說話,建商的「賴帳術」宣告失敗】


法官針對大家營造卓家雄最想賴掉的10萬多元修繕費,做出了兩大關鍵裁定:

「原本就壞了」是謊言:

建商說這些損壞施工前就有。但法官拿出101年(施工前)的鑑定照片比對,當時一樓臥室牆壁沒滲水、外牆也沒裂痕。直到104、105年(施工期間),這些滲水、裂縫、磁磚脫落才一個個冒出來。法官直接打臉建商:「這明明就是你們施工後才弄壞的!」

「已經和解了」是套路:

建商拿出一份18萬元的和解書,想主張「我賠過錢了,你不能再要」。但法官仔細閱讀和解書內容,發現當時雙方只是為了「三樓屋頂鐵皮滲漏、山牆更新」達成協議。

法官結論:

三樓是三樓,現在詹先生要討的是「一樓臥室和一樓外牆」。這部分根本不在之前的和解範圍內,大家營造想用三樓的修繕費來抵銷一樓的損壞,沒門!因此判建商必須再掏出10萬7,627元。

👴【讀後感想:別被建商的「一攬子和解」給忽悠了】


這段文字對所有屋主來說都是教科書等級的提醒。

照片是「正義的記憶」:

大家營造卓家雄以為時間久了,大家會記不清哪條裂縫是何時產生的。好在有101年的現況鑑定報告,這就是「證據保全」的重要性。建商在法庭上被法官用照片「按圖索驥」一一對照,那種無路可逃的窘迫,正是他們欺負善良百姓的代價。

識破「和解書的文字陷阱」:

這是我最想提醒讀者的地方。建商最愛在鄰損發生後,先給一點小甜頭(比如這案子的18萬),然後在和解書裡寫得模稜兩可,試圖讓屋主甚至是法官以為以後都不能求償了。

「分層負責」的法理勝利:

詹先生和律師非常精明,他們成功讓法官理解「我當初跟你和解三樓,不代表我同意你弄壞我一樓。」這不僅保住了10萬元的維修費,更重要的是守住了後續求償400萬房價減損的門票。如果當初和解書被法官認定是「全部損害」,那後面的大額賠償可能就泡湯了。

利息的隱形利劍:

這筆10萬多元雖然看似不多,但別忘了,這同樣也要計算從105年開始的5%利息。累積到現在,這筆錢已經變成約15萬了。

法官在這裡已經幫詹先生鞏固了「實體損壞」的勝利。接下來,就要進入這場官司最核心、金額也最高的「房屋交易價值減損(400多萬)」的攻防了。關於法官如何認定「房子被弄歪了就一定會跌價」,這段論述非常紮實。

【判決書原文】


㈢詹鎮維主張受有交易價值減損440萬4,028元之損害,亦為大家等公司所否認。查:

⒈系爭房屋因系爭工程施工不當,造成結構體反向傾斜、輕微沉陷,並致原有龜裂寬度增大,滲水、油漆剝落現象增加等損害,大家等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已如前述,然此部分之修復係填補詹鎮維就其所有系爭房屋物理上所生之「技術性」貶值損失,不及於系爭房屋「交易性」貶值損失,故詹鎮維自得請求大家等公司連帶賠償系爭房屋減少之交易價值,以填其所受交易性貶值之損失,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院前審就系爭房屋價額部分囑託鑑定,經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109年8月28日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下稱109年估價報告書),認定系爭房地於104年8月14日若未發生鄰損,正常價格為3,844萬8,523元,因發生鄰損但在修復完成並達原有結構強度,且安全無虞之情況下,於市場上交易時,消費者因心理因素產生價值變化,交易價值減損至88.55%,正常價格為3,404萬4,495元等語(見109年估價報告書第1-3頁之不動產估價摘要)。依該報告關於估價方法之選定係以:「㈡…由於我國至今尚未建立瑕疵不動產交易資料庫,詳細記載瑕疵不動產標的內容與交易情況。在無合適比較案例可供使用情況下,本勘估作業透過問卷調查方式,取得受訪者在假設條件下對某項商品或勞務之支付意願與金額,並藉由統計學方法分析調查結果,以評估該項商品或勞務之價值。㈤本勘估作業進行將問卷調查對象分成一般民眾與不動產經紀業人員兩類。相較於一般民眾,不動產經紀業人員為除買賣雙方之外,最貼近市場運作且熟悉市場價格之專業人員之一。且由於不動產經紀業人員於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扮演催化劑之角色,對於市場交易情況與價格掌握度高。因此本研究針對勘估標的所在地區之不動產經紀業人員進行訪問調查。」(見109年估價報告書第19-20頁),而採問卷調查法估算鄰損發生後之價格,以一般民眾(民眾問卷有效份數50份)及系爭房地所在地之不動產經紀業人員(專家問卷有效份數30份)為訪問對象,各受訪人員對於鄰損房屋修復後之交易價值減損比例,固有不同,惟均認應較正常房屋價格為低(見109年估價報告書第34-40頁),可認系爭房屋修復後之交易價格將低於無鄰損正常房屋之價格,詹鎮維確實受有系爭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

⒊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有明文。查109年估價報告書雖認系爭房屋因發生鄰損但在修復完成並達原有結構強度,且安全無虞之情況下,於市場上交易時,消費者因心理因素產生價值變化,認交易價值減損至88.55%(見109年估價報告書第1-3頁之不動產估價摘要),惟系爭房屋於101年系爭工程未施工前已有傾斜,傾斜率為1/157,109年估價報告書未將系爭房屋原有傾斜瑕疵列入評估條件,若參考系爭房屋原已有傾斜瑕疵,則系爭房屋無鄰損之正常價格應較3,844萬8,523元為低。又房屋交易價格主要取決於坐落位置、公共設施、附近環境、社會經濟、屋齡、屋況等條件,系爭房屋為61年8月16日建築完成,至104年發生鄰損時年齡約已43年(見原審卷一第9-10頁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系爭房屋附近有捷運唭哩岸站、圖書館、公園、立龍國小等(見109年估價報告書之附件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位置圖),附近環境及公共設施完善,則系爭房屋於交易市場上屬價值較高而容易出脫之物件,發生鄰損修復完成後之交易價值減損亦不至於過高。本院審酌上情,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損害額,以系爭房屋原傾斜率1/157作為計算正常價格之依據,認系爭房屋未經修補之正常價格為3,820萬3,628元【計算式:38,448,523×156/157=38,203,628】,再參以現今資料發達,一般民眾之購屋知識不亞於不動產經紀業人員,即以兩者就房屋修補後價差比例依權重比例各50%計算交易減損比例為88.77%【計算式:(88.27%+89.27%)÷2=88.77%,見109年估價報告書】,則系爭房屋交易價值之減損應為429萬0,267元【計算式:38,203,628×(1-0.8877)=4,290,267】。故詹鎮維請求大家等公司給付交易價值減損金額429萬0,267元,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難認可採。

📖【白話文翻譯:修好了也回不去!法官認證「心理瑕疵」也要賠】


這段判決解決了一個房地產界長久以來的爭議:如果建商把牆壁補好了、地基灌漿了,還要賠錢嗎?

「技術性貶值」vs.「交易性貶值」:

法官非常清楚地指出,建商把破壞的地方修好,只是填補了物理上的損壞(技術性貶值)。但是,這間房子在市場上已經被打上了「曾經鄰損、曾經沉陷傾斜」的標籤,這會導致買方心理產生隔閡進而殺價,這種價值損失(交易性貶值)建商也要賠!

專家與民眾的問卷調查:

法院請「中華徵信所」(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做鑑定。因為台灣沒有鄰損屋的交易資料庫,所以鑑定單位找了30位專業房仲人員和50位一般民眾做問卷。結果顯示,大家都認為這種房子即便修好了,價格也一定會低於市場行情。

法官的加減算盤(精算429萬):

正常房價:鑑定預估若沒發生損鄰,這間房地產價值約3844萬。

考慮先天缺陷:法官很客觀,他發現這間房在施工前就已經微斜,所以他把正常房價稍微往下修正到3820萬。

計算減損比例:參考專家與民眾的意見,判定這間房因鄰損而跌價了約11.23%(即價值剩88.77%)。

最終定案:429萬0,267元。

👴【泰源讀後感想:房價的損害不只是水泥裂縫,更是信任裂縫】


這段文字讀起來真是大快人心!

「交易性貶值」的法律勝利:

大家營造卓家雄最喜歡說「我修好了啊,又不會倒,憑什麼要賠房價跌價?」法官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狠狠打臉——「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這代表賠償不只是賠土木工程款,還要賠「縮水的房價」。

房仲業者的專業價值:

判決書特別提到鑑定單位訪問了30位「不動產經紀業人員」,並稱讚房仲是「最貼近市場運作且熟悉市場價格之專業人員」。

「心理因素」量化為金錢:

法官承認了消費者因為「心理因素」產生的價值變化。這就是您常在市場上看到的——即便結構技師保證安全,買方只要聽到「這間以前鄰損傾斜過」,出價馬上少三成。法官這次把這種「市場心理」轉化為白紙黑字的429萬賠償,這是非常紮實的正義。

精確的平衡術:

法官沒有一味偏袒屋主。他考慮到房子本身有屋齡(43年)和原本微斜的狀況,做了合理的調減。這種「有憑有據」的裁量,讓這份判決的力道變得非常強,建商想反駁都找不到破綻。

這裡已經判賠了429萬。但別忘了,大家營造最後還有一招「大絕招」:檢討屋主違建增加重量,要求減免賠償。

下一段,我們就要看法院如何用那個神奇的「2.76%」比例,來回應建商的最後反撲。


【判決書原文】


㈣大家等公司以系爭房屋有違法擴建及加蓋,抗辯詹鎮維就系爭鄰損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等語,惟詹鎮維陳稱系爭房屋3樓增建於其購入系爭房屋時即已存在,其無過失云云。查:

⒈系爭房屋之屋頂平台(即3樓)於94年7月間遭查報違建,部分由當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處理科派員代拆,部分由當時所有人自行拆除完成,嗣於95年7月11日復因於屋頂平台增建隔間遭檢舉,經當時違建查報隊前往現場命拆除完成(見本院前審卷三第333-355頁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3月15日檢送之拆除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照片及函稿)。而系爭房屋為詹鎮維於95年5月15日購入,借名登記於訴外人陳麗秋名下,迄102年9月30日始返還登記予詹鎮維之情,為詹鎮維所自承,並有建物異動索引可佐(見本院前審卷一第472、489頁),堪認詹鎮維購入系爭房屋前,原有3樓違建已遭拆除,詹鎮維購入後增建3樓,於95年7月11日遭檢舉拆除後,再增建如現狀,故其主張3樓增建於購入時即已存在,非其所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⒉依建築師公會106年鑑定報告記載:「系爭建物就現場勘測所見,二次施工加建部分,其構材為加強磚造及輕鋼架、彩色鋼板屋頂,依營建實務研判其單位載重應屬輕微,對原構造物附加承載而言,其影響尚屬有限。但如以土壤承載力推論:基地造成鄰地變化,與土壤壓力平衡有關,系爭建案開挖工程土壤取出量為開挖面積(14.25*17.4+9.1*3)m*開挖深度8.35m*土壤單位重1.8噸/m=4137噸,故在設計及施工上須考量此土壓力平衡。又如前開『屋頂加建荷重檢討』所核計,系爭建物於二次施工時載重增加約114噸,即系爭建案要額外增加平衡之土壓力,亦可視為其應負擔比例為114噸/4137噸=2.76%,承造人應負擔比例為100%-2.76%=97.24%,應屬合理。」(見106年鑑定報告第11-13頁),可認詹鎮維違法增建增加之建物重量,對土壤承載力確有影響,其違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本院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判決意旨參照),認以系爭房屋增建與系爭基地開挖土壤之重量比例,計算增建對土壤承載力之影響,認定詹鎮維與有過失之比例為2.76%。則系爭項次之修繕費用10萬7,627元扣除詹鎮維應負擔之2,971元【計算式:107,627×2.76%=2,971】後,其得請求之數額為10萬4,656元【計算式:107,627-2,971=104,656】;系爭房屋交易價值減損429萬0267元扣除詹鎮維應負擔之11萬8,411元【計算式:4,290,267×2.76%=118,411】後,其得請求之數額為417萬1,856元【計算式:4,290,267-118,411=4,171,856】。

📖【白話文翻譯:別拿2.76%的違建,掩蓋97.24%的施工錯誤】


這部分在討論詹先生的「違建」是否該為房屋損壞負責,以及該負多少責:

戳破屋主的小謊言:

詹先生主張3樓增建是買來就有的。但法官調閱查報紀錄發現,該處曾被拆除過,詹先生買入後又蓋了起來。法官很中立,直接點出詹先生這部分說法「與事實不符」。(但我覺得詹先生想表達的是,縱然違建被拆過,但更早之前就是有違建啊?不過這時計較這個已經沒差了。)

科學鑑定定江山:

大家營造卓家雄主張詹先生要負50%(一半)的責任。但法官不聽直覺,聽專家的。

建築師公會精算後發現:

建商挖走的土:重達4,137噸。
詹先生的增建:只有114噸(輕鋼架、彩色鋼板)。
影響比例:114除以4137,等於2.76%。

3.最終判決:

a.法官認定詹先生有違建確實對土壤承載力有影響,但那只有2.76%。所以賠償金只要打97.24折就好。

b.交易價值減損:429萬減去11萬,大家營造還要賠417萬1,856元。

c.修繕費:10萬7千減去2千,還要賠10萬4,656元。

👴【讀後感想:數據,是擊碎狡辯最強的錘子】


這段判決書讀起來非常有層次。

法官的正直與嚴謹:

法官雖然在賠償金上支持詹先生,但對於「增建是不是買來就有」的謊言,法官也毫不留情地戳破。這就是法律的公正——「一碼歸一碼」。不會因為你是受害者,就容許你說謊;但也不會因為你有違建,就讓建商可以賴掉所有責任。

「2.76%」的科學奇蹟:

大家營造卓家雄原本想賴掉一半(50%)的賠償,約200多萬。但建築師公會用「重量比」計算出2.76%。這在房產糾紛中是一個重大的參考指標——違建雖然不對,但它對結構的影響不該被建商無限放大。

「大鯨魚與小蝦米」的量化:

4137噸(建商挖開的坑)對比114噸(詹先生蓋的頂加)。這就像是一個壯漢(建商)把老人家(詹家)推倒了,卻怪老人家那天口袋裡多放了兩顆石頭(違建)才害他骨折一樣荒謬。法官用數據證明,大家營造的施工疏失才是整場悲劇的「絕對主因」。

最後一段是總結與訴訟費用的負擔,也再次確認了利息與假執行的細節。這整套判決書,簡直就是教導屋主如何爭取權益的「屠龍寶刀」。

【判決書原文】


㈤綜上,詹鎮維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大家等公司連帶給付427萬6,512元【計算式:系爭項次修復工程費104,656+交易價值減損4,171,856=4,276,512】,及其中424萬1,557元【計算式:104,656+4,136,901=4,241,557】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追加部分)3萬4,955元【計算式:4,276,512-4,241,557=34,955】自109年9月17日(見前審卷二第29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上開詹鎮維對大家等公司之請求經准許部分,其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191條之3規定為請求權基礎,基於重疊合併,為同一聲明所為之請求,即無庸再行審酌,併此敘明。

📖【白話文翻譯:法官的最後結帳單】


法官在總結所有的證據後,定下了這筆債務的最終清償方式:

本金總額:

大家營造與上仁公司必須連帶賠償詹先生427萬6,512元。這裡面包含了修房子的錢(10萬多)以及房子貶值的錢(417萬多)。

分兩段算的利息(正義的代價):

第一筆(大頭):約424萬元,從民國105年11月22日開始算利息。

第二筆(追加):約3萬5千元,從民國109年9月17日開始算利息。

利率通通都是年息5%。

3.法律基礎:法官認定建商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民法184條第2項)而且是共同害人(185條),所以兩家公司要一起負責,沒得推託。

👴【讀後感想:這就是堅持到底的「獲利」!】


看到這裡,我希望大家跟我一起深呼吸,感受這筆數字背後的重量。這不只是錢,這是詹先生花了整整十年,用勇氣與建商周旋換來的尊嚴補償。

別被建商的「拖字訣」嚇到:

很多讀者問我:「泰源,打官司要十年,我哪有時間陪他耗?」這段判決書給了最好的答案。大家營造卓家雄以為拖過這十年能省錢,結果法官判他賠427萬,還要把這十年的利息(約200萬)通通吐出來!要知道,這5%的利率比把錢放在銀行存定存還要高出好幾倍。

法官比你想的還要精明:

法官連「105年」跟「109年」這種細微的時間差都分開算利息。這代表在法律面前,你受的每一天委屈、每一分資金被霸佔的損失,法官都幫你記在帳本上。大家營造想用律師團來玩弄法律,最後只是讓自己賠得更多。

這是一場團體戰的勝利:

法官最後提到的民法條文,其實就是在告訴我們「起造人與承造人是命運共同體」。不管建商平時怎麼在合約裡切割,只要你的房子被弄壞了,你就可以要求兩家公司一起賠,直到拿到最後一毛錢為止。

我的真心話:

遇到鄰損時,建商給的小紅包(像是之前那18萬)只是為了讓你閉嘴。如果詹先生當時認栽了,他今天就拿不到這625萬元(本金+利息)的正義。雖然路很長,但只要你有正確的鑑定與法律基礎,時間反而是站在受害者這一邊的。

這是一個「從小錢賠到大錢」、「從水泥賠到房價」、「從本金賠到利息」的經典案例。

【判決書原文】


六、綜上所述,詹鎮維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大家等公司連帶給付424萬1,557元本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不應准許。上開應予准許之部分,原審就其中大家等公司應連帶給付詹鎮維交易價值減損413萬6,901元本息部分(即交易價值減損含地盤灌漿費用挪用變更部分),所為詹鎮維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詹鎮維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命大家等公司應連帶給付詹鎮維系爭項次修復工程費10萬4,656元部分(即修繕費部分),所為大家等公司敗訴判決,則無不合,大家等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又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即逾10萬4,656元之2,971元【計算式:107,627-104,656=2,971】部分,原審所為大家等公司敗訴之判決,即有未洽,大家等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另詹鎮維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追加請求大家等公司連帶給付交易價值減損3萬4,955元,及自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23萬2,172元【計算式:267,127-34,955=232,172】本息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詹鎮維之上訴有理由,大家等公司之上訴及詹鎮維之追加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詹鎮維不得上訴外,其餘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張永中

📖【白話文翻譯:法院的最後定調——建商賴不掉,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這一段是法官在做最後的法律交代:

翻轉一、二審的錯誤(大勝利):

一、二審原本不賠「交易價值減損(房價跌價)」,法官說這點「尚有未洽」(意思是不對、不夠妥當)。所以更審直接廢棄掉原本的錯誤判決,改判建商一定要賠那413萬。

守住修補費:建商想賴掉那一小筆10萬塊的修繕費,上訴被法官駁回,認定這部分賠償「並無不合」。

精準的責任劃分(2.76%的體現):法官再次強調,因為詹先生有違建(與有過失),所以那2,971元不能叫建商賠,這點建商上訴有理,所以這幾千塊錢被扣掉了。

追加請求成功:詹先生後來追加的3萬多塊錢,法官也准了。

事證已明確:最後法官說「事證已臻明確」,意思是證據已經非常充足了,雙方其他的廢話(攻擊防禦方法)都不用再說,這就是最終結論。

👴【讀後感想:堅持不懈就是最強大的武器!】


看完這整份判決的結局,我心裡感觸很深。這段文字告訴了我們在鄰損抗爭中最重要的三個真相:

更審是「翻盤」的機會:

大家看,一、二審原本沒判房價減損,如果詹先生當時就此罷手,他會損失400多萬!這告訴我們:遇到恐龍判決或不合理的待遇,千萬不要輕易放棄。只要你有理、有數據、有鑑定,最高院(三審)的法官是有機會還你公道的。

法官的算盤打得比誰都細:

您看,連2,971元這種細帳,法官都算得清清楚楚。這代表在法律的世界裡,「科學與公平」是不容模糊的。大家營造卓家雄想用50%責任來賴帳,法官卻只給他2.76%的折扣。這就是要讓建商知道:想拿受害者的小瑕疵來掩蓋大惡行,在精明的法官面前是行不通的。

十年寒窗無人問,一舉成名天下知:

這場官司從103年鄰損發生至定讞,超過十年。詹先生承受了多少鄰居的冷言冷語?承受了多少建商律師的羞辱?但現在,他拿著這份判決書,可以抬頭挺胸地告訴大家:「我家的價值,是法律與科學共同認證的!」加上那200萬的利息,這份勇氣的代價,非常值得。

泰源的真心叮嚀:

鄰損糾紛是一場體力與意志力的馬拉松。大家營造卓家雄想跟你耗,是因為他們覺得你耗不起。但這份判決書給了我們所有善良百姓一個底氣——只要你站得住腳,時間越久,建商付出的代價(5%年利率)就越慘痛!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寧要平凡,不要翻倍】解密《南川麵館》八德店房東「拒絕合建」的真實考量

獨家影片/陳媽媽露臉》饒河街望族被抹黑!「松蔦青語」合建爭議全公開:法院認證大家地產卓家雄「違反誠信」內幕!

【官商勾結疑雲】建管處梁家源科長「二度濫權開罰」遭訴願再戰!怒控公權力淪為《大家地產卓家雄》圖利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