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營造108士簡231判決:漏水不修又賴帳、法庭撒謊誣債主,卓家雄不誠信現形!


【260423大家營造108士簡231判決:漏水不修又賴帳、法庭撒謊誣債主,卓家雄不誠信現形!】


一張本票承載的不僅是金額,更是「承諾」。

本案(108 年士簡字第 231 號)記錄了一場令人咋舌的誠信攻防戰:大家營造(負責人卓家雄)在面對工程漏水瑕疵時,選擇「置之不理」;卻在保固本票被轉讓抵債後,動用法律資源試圖抹黑執票人,主張債權不存在。

這不只是一場關於 242.5 萬元 的金錢糾紛,更是一面深具教育意義的「誠信照妖鏡」。

透過判決書的逐段解析,我們將看見一個「大家營造卓家雄」如何從「履約消極」演變到「法庭撒謊」,最終又是如何被「自己找來的證人當庭打臉」。......↓


【判決書原文】


裁判字號:士林簡易庭 108 年士簡字第 231 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網址→〔 https://reurl.cc/dp1548 〕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      告: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陳守文律師、郭千華律師

被      告:陳達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鈞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21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惟系爭本票係原告於民國102 年11月24日與訴外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簽署工程合約書,承攬寶吉第公司之百福案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系爭工程完工後,由原告簽發總結算金額5 %之工程保固本票予訴外人寶吉第公司收執,待2 年保固期滿後退還,並於系爭本票之簽名欄位下方註記:「本票僅供寶吉第品百福新建工程之保固專用」。系爭工程於104 年12月12日完工驗收完畢,其後二年保固期間經過後,並未發生保固責任,訴外人寶吉第公司應於106 年12月12日將系爭本票退還,然訴外人寶吉第公司向原告謊稱系爭本票已遺失,未將系爭本票交還原告,而逕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與被告。查被告對原告與訴外人寶吉第公司間存有抗辯事由一事顯屬惡意,且被告取得系爭本票亦屬惡意或有重大過失,且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不得對原告行使票據權利等語,為此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1 、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 白話文翻譯:【大家營造先下手為強,提告主張票債不存在】


這段判決書主要是在描述「大家營造」的主張。簡單來說,卓家雄代表的公司向法院說了這幾個點:

開票原因:

我們在102年承包了「寶吉第百福案」,為了保證完工後的修繕品質,我們開了一張金額為總工程款 5% 的「保固本票」給業主寶吉第公司,並特別在票上註明「保固專用」,約定兩年保固期滿後要還給我們。

單方說法:

工程在104年12月就驗收完了,兩年保固期過後,我們認為「完全沒有發生保固責任」,所以業主在106年12月就應該把本票還給我們。

指控對方惡意:

結果業主寶吉第公司騙我們說票「搞丟了」,卻私下把票轉讓給被告陳達筠。

法律訴求:

大家營造主張,陳達筠知道這張票不該轉讓,還收受這張票,這在法律上屬於「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且陳達筠取得這張票也沒給合理的錢(無相當對價),所以這張 242.5 萬元的債權應該作廢。

✍️讀後心得感想【口口聲聲說沒事,其實是為了規避責任而粉飾太平】


大家營造卓家雄的主張,看起來好像受害者——說票被騙走了、說保固期內「完全沒事」。但我看來,這正是一種「選擇性遺忘」的不誠信表現。他們在訴狀中輕描淡寫地說「並未發生保固責任」,這句話在專業人士眼裡,往往是營造廠面對維修通知「已讀不回」後的常見託辭。

最讓我感到諷刺的是,他在本票上註記「保固專用」,原本應該是承諾對品質負責的證據,現在卻成了他想賴掉債務的法律武器。這種「平時修繕不理,官司來了才喊冤」的作為,正是專業承包商最負面的典型。

卓家雄試圖把這 242.5 萬元的責任推給「前手遺失」和「執票人惡意」,卻完全不敢提這張票背後那兩年保固期內,究竟有多少住戶的哀號被他們擋在門外。

這不是在爭權益,這是在利用法律程序,為自己當初的失職進行一場「洗白」大戲。

【判決書原文】


二、被告答辯以:訴外人寶吉第公司於107 年5 月1 日與伊締結委任契約,委託伊處理法律案件,積欠伊委任報酬新臺幣(下同)297 萬3000元,故由訴外人寶吉第公司於107 年12月25日與被告和解,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與伊抵償,伊取得系爭本票並非無相當對價。此外,原告應就伊知悉原告與寶吉第公司間之工程期間未發生任何應負保固責任之情事,或伊取得系爭本票屬惡意或重大過失等情事負舉證責任,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 白話文翻譯:【執票人陳達筠的反擊 與 法院的程序確認】


這段判決書記錄了被告陳達筠的辯論重點,以及法院為何准許這場官司繼續打下去:

取得本票的正當理由:

陳達筠表示,他和業主寶吉第公司在107年5月簽了委任契約處理法律案件,對方欠他 297萬3000元 的律師酬勞。雙方在107年底達成和解,寶吉第才把這張本票轉讓給他用來抵債。所以,他取得這張票是有正當理由(對價)的,並不是平白無故拿走。

要求大家營造負起舉證責任:

陳達筠反駁,如果大家營造要說他是「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大家營造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陳達筠在拿票的時候,真的知道「工程沒出問題」或「保固期已過」。如果拿不出證據,就不能隨便指控。

法院為何受理此案:

法院解釋,因為陳達筠拿著本票要錢,而大家營造不認帳,這導致這筆債務是否存在變得不明確。如果不透過判決釐清,大家營造的資產可能會隨時被強制執行(產生不安狀態)。為了除去這種危險,大家營造有權利提起這個「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 讀後心得感想【拿正當對價打臉賴帳心態,法律門檻後的誠信攻防】


看這段答辯,我感受到一種強烈的對比。大家營造卓家雄試圖把這張票塑造成「被騙走的保固擔保」,但陳達筠直接攤開帳單:這是寶吉第欠我的 297萬律師費,這張 242.5 萬元的票拿來抵債還不夠付呢!

這就是最直接的「打臉」!大家營造在前面的訴狀中把陳達筠形容得像是趁火打劫的惡意執票人,但事實證明,人家是拿正當的勞務報酬來換這張票。

這暴露出大家營造卓家雄的一種習慣:只要不想付錢,就先抹黑對方的取得過程有瑕疵。更關鍵的是,陳達筠提出了一個核心點:「你說我惡意,那你證據呢?」

這就是法律的照妖鏡。卓家雄單方面宣稱沒發生保固責任,就以為全世界都要配合他的說法,甚至認為別人拿他的票就是「惡意」。這種「我說了算」的霸道邏輯,在法院面前完全行不通。

法院雖然基於程序正義准許這場訴訟進行,但陳達筠的答辯已經預示了:如果大家營造拿不出「保固做得很好」的證據,這場洗白大戲就演不下去。

看到這裡,我不禁感嘆,卓家雄以為提起訴訟就能拖延時間或規避債務,卻沒想到對方是有憑有據的。這不僅是法律的攻防,更是誠信的徹底破產——一個專業營造廠,竟然想用抹黑他人的方式來掩蓋自己沒付錢的事實。


【判決書原文】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 項訂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謂惡意,係指執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之前手間,有抗辯事由存在而言,又執票人有無惡意,應以其取得票據時為決定之標準;另按票據法第14條第1 項所謂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係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轉讓票據之人,就該票據無權處分而仍予取得者而言。又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及64年台上字第1540號判例參照)。經查,兩造就系爭本票係原告簽發交付與訴外人寶吉第公司,再由訴外人寶吉第公司將之背書轉讓與被告一事,均不爭執,並有被告提出系爭本票1 紙及正反面影本在卷可參。次查,原告以系爭本票對訴外人寶吉第公司於系爭工程上開保固期屆滿後無保固責任之發生,對訴外人寶吉第公司就系爭本票無債務存在,且為被告取得系爭本票時所明知,而以票據法第13條但書事由抗辯對被告不負票據債務,另以被告係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系爭本票,且無相當對價,依上開票據法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事由抗辯不負票據責任,然為被告否認,並以上詞置辯。故本件所應審究者首為:被告是否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系爭本票?被告是否以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本票?其次,原告以票據法第13條但書事由對抗被告是否有據?分敘如下:

🏛️ 白話文翻譯:【法律認票不認人,想賴帳的人要自己拿證據】


這段是法官在審理後得出的法律邏輯,也是這場官司的勝負關鍵:

票據的獨立性:

本票是「認票不認人」的工具。

法律規定,票據權利當初開票的原因是分開的。執票人(陳達筠律師)不需要證明他為什麼拿到票;相反地,如果開票的人(大家營造)不想付錢,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對方拿票是有問題的。

法律對「惡意」的定義:

大家營造若想主張陳達筠不能領錢,必須證明他在拿到票的「那一刻」,就已經知道大家營造和寶吉第之間有糾紛。這在法律上叫「舉證責任」,而這個舉證責任完全在大家營造身上。

本案審理的三大核心:

陳達筠律師拿到這張票時,是否「明知道有問題」還故意取得(惡意或重大過失)?

陳達筠律師取得票據,是否有對應的「律師勞務代價」?

大家營造單方面主張的「保固期滿沒出事」,法律上是否足以對抗陳達筠律師?

✍️ 讀後心得感想【踢到法律鐵板的投機者,終究敵不過舉證責任的照妖鏡】


這段文字讓我看透了大家營造卓家雄的算計。他原本以為可以利用法律的複雜性,透過指控對方「惡意取得」、「無對價」等專業名詞來攪渾水,試圖讓這筆 242.5 萬元的債務消失。

但他顯然失算了,因為他面對的是一位專業律師。

陳達筠律師取得這張票,是為了抵償寶吉第欠下的 297 萬元律師費。這不僅有法律上的正當對價,更讓大家營造那套「抹黑執票人」的劇本顯得蒼白無力。卓家雄習慣性地使用「先指責別人、再規避義務」的套路,在專業律師與嚴謹的法官面前,反而像是在關公面前耍大刀。

最讓我感到不齒的是,大家營造在訴訟中大噴墨水,試圖把正當的債權轉讓敘述成一場陰謀。這種「遇到專業債主就想辦法抹黑對方職業操守」的行為,正是一個企業誠信破產的徵兆。他以為把水攪混了就能逃避責任,卻忘了法律有一條鐵律:「誰主張,誰舉證。」

大家營造卓家雄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敢在法庭上指控一位專業律師惡意取得票據,這種為了賴帳而不惜毀人名譽的言行,徹底凸顯了這間企業作為「加害者」的跋扈與無良。


【判決書原文】


(一)原告以被告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系爭本票且係以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抗辯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經查,被告主張其取得系爭本票係訴外人寶吉第公司先前於107 年5 月1 日委任其處理法律案件,積欠委任報酬297 萬3000元,經訴外人寶吉第公司負責人李進富於107 年12月25日與被告和解而背書交付系爭本票抵償上開積欠之報酬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訴外人寶吉第公司與被告簽立之委任契約書及和解書各1 份在卷可稽,已非無據。至原告雖聲請傳喚證人即訴外人寶吉第公司斯時法定代理人李進富到庭作證,但查,質諸證人李進富於本院就系爭本票自原告處取得及背書轉讓被告之過程,具結證稱:原告於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間內已發生應負責任之保固事由,如排水管漏水、集水管漏水、後花園種植的材料漏水等情事,需要修繕,然原告均置之不理,故伊才要扣住系爭本票不發還原告;因寶吉第公司積欠被告律師報酬大約290 萬元,故與被告於107 年12月間簽署和解書,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被告抵償,轉讓時並未與被告確認系爭工程之保固責任有無發生等語(見本院卷第60至66頁),除核與被告所辯背書取得系爭本票過程相符外,亦明確證述其代表訴外人寶吉第公司將票面金額245 萬元之系爭本票背書轉讓與被告,係為抵償訴外人寶吉第公司積欠被告委任報酬297 萬3000元所為和解契約之履行,故原告以被告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系爭本票,且係以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有票據法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事由,主張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自難認有據,委無可採。

PS:這一段判決紀錄,可說是這場官司的「勝負手」。大家營造原本以為找來前業主李進富可以幫自己脫罪,沒想到這位證人上台後的實話,反而成了最沉重的重錘。


🏛️ 白話文翻譯:【前業主當庭打臉,證實大家營造漏水不修又賴帳】


這段是法官在交互詰問證人後,拆穿大家營造謊言的關鍵認定:

執票人取得本票的對價屬實:

法官確認,陳達筠律師確實因為幫寶吉第公司處理法律案件,被積欠了 297 萬 3,000 元 的報酬。雙方簽有委任契約與和解書,將這張 242.5 萬元的本票轉讓抵債完全合理,並非大家營造所說的「無對價」。

前業主驚人的證詞:


大家營造主動要求傳喚證人李進富(前業主),結果李進富具結證稱:工程在保固期內就發生了排水管漏水、集水管漏水、後花園材料漏水等問題。當時通知大家營造,他們竟然「均置之不理」。因為大家營造不肯修,業主才決定扣住本票不還,並轉讓給陳律師抵債。

法院的最終結論:

法官認為,證人的說詞與陳達筠律師的辯論完全吻合。既然陳律師是拿「勞務」換「票據」,且大家營造確實有工程瑕疵沒處理,那麼大家營造指控對方惡意取得或沒付錢的理由,完全是「自彈自唱、無可採取」。

✍️ 讀後心得感想【搬石頭砸自己的腳,被法院認證的「置之不理」】


大家營造卓家雄原本想搬出前業主當「救援投手」,試圖證明自己保固期內表現優良、本票是被非法轉讓的,結果沒想到這位證人成了「最強反方」,在神聖的法庭上,親口撕掉了大家營造最後一層遮羞布。

最讓我憤怒的是「均置之不理」這四個字。身為房仲作家,我深知漏水對住戶來說是多大的夢魘。排水管漏、集水管漏、花園也漏,這些都是結構性的嚴重瑕疵。大家營造作為專業承包商,收了錢、蓋了房,面對這些瑕疵竟然選擇裝死。這種「有錢拿時笑臉迎人,要負責時人間蒸發」的惡劣行徑,就是最典型的不誠信企業。

卓家雄在訴訟中拼命用《票據法》攻擊陳達筠律師,卻忘了最基本的誠信才是立業之本。他以為只要本票沒被兌現,他就能逃避修繕義務,甚至還有臉在法庭上宣稱「保固期內未發生責任」。這種睜眼說瞎話的厚顏程度,簡直令人髮指。

這份判決書不僅判了大家營造賠錢,更在歷史紀錄上刻下了他們「履約失職、消極怠工」的烙印。他們不是受害者,而是那個讓業主求助無門、讓法律正義必須介入的加害者。看到卓家雄這種「搬石頭砸自己腳」的下場,我只能說:法律或許會遲到,但這份「置之不理」的傲慢,終究得付出代價。


【判決書原文】


(二)原告以票據法第13條但書事由抗辯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於取得系爭本票時,原告對訴外人寶吉第公司已無系爭工程保固責任,亦未對訴外人寶吉第公司負有保固債務,均為被告明知,其自得以上開對抗訴外人寶吉第公司債務不存在事由對抗被告,然為被告否認,乃原告應就上開被告取得系爭本票時存有票據法第13條但書之事由負舉證責任,原告雖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書、工程保固書、新聞報導,並聲請傳喚訴外人李進富到庭作證,但查,依證人李進富上開到庭所證,原告於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間內已發生其應負責之保固事由,如排水管漏水、集水管漏水、後花園種植的材料漏水等情事,需要修繕,經其公司通知原告修繕均置之不理,乃扣住系爭本票不返還原告等情,故原告主張承攬訴外人寶吉第公司系爭工程之保固責任是否均已履行完畢,系爭本票所擔保之保固責任是否未發生一事,與證人李進富所證出入甚大,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再者,訴外人李進富以訴外人寶吉第公司負責人身分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交付與被告時,被告並未向其詢問或確認訴外人寶吉第公司與原告間就系爭本票債權債務之關係,業經證人李進富到庭證述明確,是依原告之舉證,尚無法證明被告取得系爭本票時,知悉原告就系爭本票對訴外人寶吉第公司已無系爭工程保固責任,亦未對訴外人寶吉第公司負有保固債務而屬惡意之情事,故原告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以其與訴外人寶吉第公司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被告,自無可採,為無理由。

五、綜上,原告持以票據法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1 項、第2 項等事由,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舉證不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之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附表:(幣別:新台幣)
發票日:105年1月1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242萬5000元
到期日:未記載
票據號碼:G014725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 高郁婷

🏛️ 白話文翻譯:【證據不足且謊言成性,法官判定大家營造全盤皆輸】


這段是法官將所有證據彙整後,下達的最終審判邏輯:

大家營造的說詞與事實「出入甚大」:

大家營造一直強調保固責任已經履行完畢,這張本票不該被兌現。但法官直接引用證人李進富的說詞,證實工程確實存在多處漏水,且大家營造「置之不理」。法官認為大家營造宣稱「沒發生保固責任」的說法極度可疑(已非無疑),完全不可信。

無法證明被告有惡意:

大家營造指控陳達筠律師在收票時就知道大家營造不必付錢,這是「惡意」。但法官發現,證人證實陳律師收票時根本沒問這些糾紛,只是單純收受報酬。大家營造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陳律師「明知」,所以這條指控不成立。

最終判決結果:

法官總結,大家營造所提出的法律條文(票據法第13條、14條)雖然看似專業,但「舉證不足」。不管是說對方惡意取得、還是說對方沒付代價,通通都沒有證據。因此,法官正式駁回大家營造的訴訟,維持這張 242.5 萬元的本票債權。

✍️ 讀後心得感想【虛構的清白被事實粉碎,法律不保護玩弄誠信的人】


大家營造卓家雄在這場訴訟中,演出了一場極其醜陋的戲碼:他試圖用一疊法律卷宗,來掩蓋那些還在漏水的管線;試圖用律師的雄辯,來抵銷他對業主的承諾。

這不僅是舉證不足的問題,這是「道德赤字」的問題。他在判決書中被法官點出,他的主張與證人證詞「出入甚大」。白話一點說,就是在法庭上公然撒謊。

他以為自己可以編造一個「保固期滿、無事發生」的虛擬現實,卻沒想到那些被他「置之不理」的漏水瑕疵,最終化作證人的證詞,回過頭來給了他一記響亮的耳光。

身為專業人士,最讓我感觸的是,卓家雄在面對債務時,第一時間想的不是如何解決漏水、如何維繫商譽,而是如何利用法律程序去刁難對方。他指控陳達筠律師惡意,其實真正充滿惡意的是他自己——那種想透過訴訟讓正當債權人拿不到錢的惡意。

這張 242.5 萬元的本票,現在看來不僅是工程的保固金,更是大家營造誠信的價碼。法官駁回了他的訴訟,也等於駁回了他那套「賴帳哲學」。

這份判決告訴我們:當一個營造廠選擇對責任置之不理時,法律最終也會對他的無理要求置之不理。

看到最後,我只有一個感想:卓家雄,你贏了時間,卻輸掉了作為一個企業家最基本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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